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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直有關部門,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為深入貫徹《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行為,促進民辦職業培訓事業健康發展,現就加強我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審批管理
1、進一步明確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審批原則。為規范城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今后凡在城區范圍內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統一由市勞動保障局審批。城區內原已審批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暫由原審批機關管理,逐步過渡到市勞動保障局統一管理。城區以外舉辦實施初級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由辦學所在地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審批后報市勞動保障局備案;舉辦實施以中級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由市勞動保障局審批;舉辦實施高級及其以上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由市勞動保障局初審,報省勞動保障廳審批。
2、進一步明確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申辦條件。申請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當具備《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條件,并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試行)》的要求。主要標準條件為:①培訓規模200人以上;②固定資產達到20萬元(不含租用的校舍、場地、設施等)以上,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③有與開辦職業相適應的師資、實習實驗設備、教學計劃等。
3、進一步明確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審批程序。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應履行籌設和正式設立兩個步驟。尚不具備正式設立條件,有辦學愿望的,申辦者可向審批機關提出籌設申請,審批機關參照設置標準進行評估,確定是否同意籌設。批準籌設的,籌設期為一年。籌設期內,具備正式設立條件的,可提出正式設立申請;籌設期滿仍不具備正式設立條件的,可申請延期一年,但籌設期最長不超過3年。申辦者申請正式設立的,根據學校正式設立應具備的條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正式設立申請及所規定的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審批權限依照以下程序進行:①受理。審批機關依據設置標準對舉辦者提供的法定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有遺漏或不完整的,通知舉辦者限期補充。對申報材料審查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正式受理,舉辦者填寫《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②核查。由審批機關組織評審組,對舉辦者的教室、實習場地、設施設備、學員食堂、宿舍、活動場所等辦學條件進行實地核查,對舉辦者提交全部材料的有效性、真實性和辦學可行性進行評估,并形成考察評估報告,提出能否設立的意見。③審批。審批機關依據評審組評審報告,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對不予批準的應說明理由,并將申辦材料及時退還申辦者。勞動保障部門原則上每年6月和12月各審批一次。
4、進一步規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名稱。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只能使用一個規范的名稱,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學校名稱應體現行政區域、字號、性質和組織形式的內容要求,統一使用“市(縣市區)×××職業培訓學校”。學校名稱不得違反《商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冠以“國際”、“中華”、“全國”字樣。名稱中含“”字樣的,須經省勞動保障廳批準,含“”字樣的,須經市勞動保障局批準。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一般不以舉辦者的姓名和專用名詞冠名。捐贈者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經省勞動保障廳批準,可以以捐贈者姓名或者名稱冠名。
二、規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行為
1、規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廣告。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前,須經辦學審批機關核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招生簡章和廣告要如實學校的名稱、地址、專業設置、培訓層次、培訓形式、培訓期限、收費標準等內容。未經核準審批擅自招生廣告或虛假廣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2、規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教學行為。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制定業務培訓規劃,有計劃地開展教研活動,建立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不少于教師總數的1/4。
招收列入就業準入控制工種的學員,必須按照《國家職業標準》或技術等級標準制定教學計劃,初級培訓不低于400學時,中級培訓不低于600學時,高級培訓不低于800學時。入學后15日內將學員名單、教學計劃報學校審批機關。培訓結束后應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3、規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學員管理。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要為每一名學員建立培訓檔案,據實填寫入校時間、培訓職業(工種)、培訓內容、培訓學時、考勤記錄、結業成績等在校培訓期間的相關信息,培訓檔案要永久保管備查。
4、加強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安全衛生管理。依據相關法規規定,建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安全衛生標準,制定落實安全衛生防范措施,全面實行安全衛生責任制,確保不出安全衛生責任事故。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防疫部門定期進行檢查,對事故隱患及時督促培訓學校抓好整改;拒不整改的,除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辦學許可證》不予年檢。
三、建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考核評價制度
實行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年檢制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每年進行一次綜合檢查。評出年度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被評為合格以上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允許繼續辦學。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無故不參加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注銷其《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并予以收回。
建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信用等級評價制度。根據貫徹國家相關法規及辦學規模、條件、質量、信譽等情況,劃分為AAA級、AA級、A級三個信用等級(具體辦法另行制定),鼓勵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加大設施設備投入,培植培訓品牌,擴大辦學規模,不斷提高辦學層次和辦學質量。評估每3年進行一次,年檢不合格的取消信用評價等級。
四、加強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指導和服務
1、加強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規劃指導。要按照“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科學制定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民辦職業培訓事業發展規劃,引導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健康快速發展。#p#分頁標題#e#
2、發揮勞動保障部門整體優勢,積極為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提供服務。收集分析勞動力市場供求信息,結合本地職業培訓資源狀況,指導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合理設置培訓專業,根據需求調整培訓內容。要在教學培訓計劃、大綱、教材建設等方面為學校提供服務。加強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畢(結)業生就業指導服務。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要把職業技能鑒定作為檢驗辦學水平的重要手段,進一步加大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力度,組織畢(結)生自覺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3、加強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日常辦學行為監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設立公開舉報電話,受理社會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投訴。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有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行為之一的,即:(1)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2)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3)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4)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5)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6)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7)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8)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審批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非法所得,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