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市政府涉煤企業污染治理通知,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為貫徹落實市八次黨代會提出的把治理空氣污染治理作為“環保一號工程”的“環境污染整治”要求,加快改善城區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環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對焦化、煤礦、洗煤廠、煤炭貨場等涉煤企業,開展整治粉塵、廢水、鍋爐煙塵污染行動,配套補齊環保設施,規范完善環評影響評價審批(以下簡稱“環評審批”)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以下簡稱“環保驗收”),逐步實現環保綠色企業的建設目標。現將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點工作任務 年10月底前,地方所有在生產、建設的煤礦、洗煤廠全部建設煤炭防塵和鍋爐煙塵治理設施,實現生產廢水閉路循環使用不外排。 年10月底前,對環境敏感區附近連片集中的煤炭貨場進行防塵設施示范性建設。年底前全部煤炭貨場建成防塵設施。 年10月底前,焦化企業按照環評審批“三同時”要求,補齊環保設施,實現生產廢水閉路循環使用不外排,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 分子公司年底前完成所屬煤礦、洗煤廠、煤炭貨場、熱電廠等企業的落地煤、灰渣場、鍋爐的污染整治。 年底前完成選煤廠、熱電廠、煤炭貨場及當前存在嚴重污染糾紛(信訪)的企業防塵設施和鍋爐煙塵治理設施建設;年10月底前全部建成使用封閉式煤倉或防塵網、治理超標鍋爐、生產廢水實現閉路循環使用不外排;對在年9月1日后建設的未經環評審批、環保驗收的項目,限期年10月30日前補辦環評審批或環保驗收。 二、完善規范環評審批和環保驗收 一是未取得環評審批,在生產的企業限期3個月內補辦環評審批,補齊配套的環保設施,并經環保驗收合格后繼續生產;在建企業限期3個月內補辦環評審批,方可繼續建設;停產企業,應于開工前3個月,補辦環評審批,上齊環保設施,并經環保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工生產。二是已經過環評審批,但未通過環保驗收的企業,年8月底前上齊環保設施,通過環保驗收;已經通過環保驗收,但環保設施已經滿足不了當前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年8月底前,完善補齊環保設施,年10月底前完成環保驗收。 三、整治標準 生產廢水閉路循環使用并符合相關環保標準,不外排;煤炭防塵網建設要求閉合式,高度不低于12米,且高于煤炭堆放高度3米,藍綠色;煤礦防塵倉要求除了留有車輛裝卸條件外,對井口橋頭架處或落地煤炭堆放處,采取封閉措施或建設防塵網;4噸(含4噸)以下鍋爐,要求使用環保達標的蜂窩式型煤或者油、電、氣等清潔能源。4噸以上鍋爐安裝使用高效除塵設施,廢水、廢氣、粉塵整治達到相應的國家環保排放標準。 四、采取嚴厲措施,依法強力推進 對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務的涉煤企業,各區政府將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或者停產、停業、關閉;環保部門不予辦理環保登記證或排污許可證及年檢、信貸環保誠信證明、環保達標證明,且限批該污染企業其它新、改、擴建設項目,加倍征收排污費。對如期完成整治任務的涉煤企業,將核減煤粉塵排污費30%;市煤炭生產安全管理局給予煤炭生產標準化降級處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煤炭調運征收辦等部門依法不予受理相關審批、登記及年檢等相關手續、降低信用等級;對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務的區、縣,市環保局將對轄區內涉煤企業暫停環評審批受理。 為推進涉煤企業污染整治,加大媒體、社會監督力度,設立舉報電話,鼓勵群眾舉報污染環境行為。新聞媒體對整治情況進行跟蹤報道、曝光。 五、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