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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管線遷改項目順利實施,節約財政資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因土地征收、出讓或項目建設等需要并由縣財政出資的管線遷改項目。本辦法所稱管線,是指建設于地上或地下的給水、燃氣、燃油、電力、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財政出資的管線遷改原則上采取貨幣補償方式進行,即由負責實施管線遷改的單位(以下簡稱遷改單位)按照“拆一還一”的原則,以貨幣形式補償管線權屬單位,由管線權屬單位按約定完成管線遷改。遷改按原標準、規模還建,對不能按原標準、規模還建的,按原功能還建。因新建、擴容、提高標準等所增加的費用不列入預算,由管線權屬單位自行承擔。
第四條遷改單位全面負責管線遷改的各項工作。縣發改、規劃、財政、審計、建設、交通、城管、園林、水務等部門和所涉鎮(街道)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支持并配合做好管線遷改相關工作。
第二章、遷改方案的制定
第五條財政出資管線遷改須經縣政府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六條遷改單位應向管線權屬單位報送管線遷改申請,并會同管線權屬單位根據相關規劃和現場實際制定初步管線遷改方案,經縣發改局、縣規劃局、縣建設局、縣財政局、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后確定管線遷改方案,與管線權屬單位簽訂管線遷改框架協議。
第七條管線遷改框架協議應包括遷改單位和權屬單位及線路名稱、遷改范圍、遷改內容(含遷改范圍內金額不超過50萬元的道路、市政、水利等設施的破除與恢復,綠化移栽與恢復)、遷改時間、計費辦法、相關單位的權利與義務等。
第三章、遷改方案的審核
第八條管線權屬單位應按照確定管線遷改方案和框架協議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完成線路遷改的勘察、設計和預算編制,在項目未實施前經遷改單位審查后依序分別報縣規劃局、縣建設局、縣財政局審核。管線遷改單位、縣規劃局、縣建設局、縣財政局收到報審資料后審查(審核)時間分別不得超過2、2、6、6個工作日,特殊情況經縣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上述相應時間的1倍。
第九條實施管線遷改應取得相應規劃許可,按規劃路徑實施。規劃許可手續由管線權屬單位負責辦理,遷改單位應積極協助。對縣域內建設的管線未在行政主管部門和縣規劃局辦理審批手續的,由管線權屬單位負責無條件拆除或遷改。經縣規劃局批準的臨時管線,規劃審批要求“在規劃需要時須無條件服從,自行遷改”的或超過有效期的應由管線權屬單位無條件拆除或遷改。
第十條遷改單位須會同縣財政局、縣發改局、縣監察局、縣檢察院,以縣財政局審定的預算控制價為基礎與管線權屬單位談判,初步確定管線遷改包干費用(包含勘察、設計、監理等二類費用),報縣政府批準后與管線權屬單位簽訂管線遷改正式協議。管線遷改正式協議除含框架協議中的基本內容外,應包括經縣政府批準的管線遷改包干費用、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
第十一條縣建設局根據國家相關規范對管線遷改方案進行優化評審。管線遷改單位向縣建設局申報工程設計優化評審時應提交如下資料:(一)管線遷改批準文件;(二)施工圖、施工圖電子文檔及遷改方案審查意見;(三)其它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縣財政局按縣建設局審定的方案審查管線遷改費用。管線遷改單位向縣財政局申報管線遷改預算審查時應提交如下資料:(一)遷改項目批示文件(原件);(二)縣規劃局批準文件(原件);(三)遷改方案會各部門簽署意見(原件);(四)經優評、遷改單位蓋章的2套施工圖及設計變更單、設計變更圖并提供電子版;(五)地勘報告(原件);(六)加蓋遷改單位、編制預算單位公章、工程造價人員執業印章的工程預算文件(原件,提供電子版)。
第四章、遷改實施
第十三條管線權屬單位應按照審定的遷改方案和協議實施遷改工程。
第十四條遷改單位應配備相應專業人員配合管線權屬單位,加強對管線遷改項目的監督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完善項目監督管理相關手續,確保項目實施符合遷改方案和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對涉及的管線遷改不具備相應遷改能力的,應報請縣政府同意后將管線遷改移交給具備條件的縣屬國有公司負責遷改。移交后,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須做好管線遷改配合工作,并提供管線遷改實施條件及相關資料。如移交的管線遷改費用需由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向接收遷改任務的縣屬國有公司依規劃撥管線遷改資金。
第十六條因管線遷改需要政府投資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電力通信通道,由遷改單位按地下電力通信通道建設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對應急工程涉及的線路遷改所需的地下通道建設,按應急工程建設相關規定實施。
第十七條對縣財政出資實施的管線遷改需使用地下通道的,免收權屬單位地下通道建設費用。遷改包干費用不包含通道建設費用。
第五章、驗收與結算
第十八條遷改單位負責牽頭召集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規劃局、縣建設局、縣監察局、勘察設計單位、管線權屬單位、管線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對包括遷改范圍內的道路、市政、水利等設施及綠化恢復在內的管線遷改進行竣工驗收,并簽署意見。如在工程實施過程或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遷改工程實際實施情況與原審定的方案不相符合,遷改單位應及時查清原因,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如屬于實施單位遺漏的遷改內容,遷改單位應督促其限期整改后再組織相關單位驗收。如屬須變更遷改內容而導致減少費用的,遷改單位應督促管線權屬單位根據實際實施內容完善竣工資料,并就變更或減少的實施內容送縣規劃局、縣建設局、縣財政局審查出具意見,報縣政府同意后據實調整包干價后結算。
第十九條管線遷改單位可根據遷改項目緩急程度、費用結構、資金來源等具體情況,在管線遷改正式協議簽訂后15個工作日內支付60%遷改費用,完工驗收后據實支付余款。管線遷改所涉費用主要為材料費的,首付款比例報縣政府審批后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軍纜遷改費用可按包干價一次性支付。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條在管線遷改過程中,對被遷改的原有管線由遷改單位依照《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政府性投資管線遷改工程殘值資產處置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涉及公共利益(醫院、學校、敬老院)的遷改項目,各管線權屬單位應積極籌集資金實施遷改,相關部門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管線遷改金額未達到10萬元的,由遷改單位參照本辦法直接與管線權屬單位(或其委托的單位)談判確定遷改包干費用并簽訂遷改協議。
第二十三條財政出資的管線遷改除采取貨幣補償方式外,經產權單位同意由遷改單位自行實施的,按以下程序實施遷改:(一)遷改單位向產權單位提交申請,產權單位向遷改單位出具同意由其實施遷改的回復。(二)遷改單位需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實施。(三)竣工后由遷改單位會同產權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和資產移交,手續齊備后報審計結(決)算。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縣發改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2年。《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財政出資管線遷改補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雙辦發〔2013〕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