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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有利于充分調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持一級政府職能的完整性和更好地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和保持社會和諧穩定,以改革創新和探索嘗試的精神,建立以“簡政放權、轉變職能、理順關系、優化機制”為重點的行政管理體制。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簡政放權,重心下移。
按照就近就地、方便服務、有利監管的原則,推進簡政放權和職能轉變,具體管理職責重心下移。市、區兩級都可行使的事權或都可依法授權、委托的事權,都由行使,切實做到應放盡放、權責一致,切實做到“精簡、統一、效能”,切實做到降低運行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二)堅持科學管理,統籌協調。
市級各部門主要負責具有全局性和跨部門、跨地區重大事項的決策、協調和服務,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強指導、監督和考核。是發展區域經濟和各項事業的責任主體、工作主體,實施具體管理。切實理順市、區兩級事權關系,提高為民服務和統籌發展的能力。
(三)堅持動態管理,平穩過渡。
為減小震動、平穩過渡,實行簡化操作、逐步到位,在運行中實施動態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調整部分管理事權,除規劃、建設、房管、人防、國土、公安、財政等事權依法適當調整外,的其他經濟、社會、行政管理體制和管理權限維持現狀,基本保持不變。
三、事權調整
(一)規劃行政管理。
按照“統一規劃,分區實施”思路,加強規劃編制、規劃實施及規劃監督工作。設立市城鄉規劃局分局(簡稱規劃分局),為市城鄉規劃局派出機構,其人、財、物由負責保障,并依法授權、委托負責管理。規劃分局局長由征求市城鄉規劃局意見后決定任免。市城鄉規劃局負責加強工作領導、業務指導及監督檢查。
1.規劃編制管理。市城鄉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城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參與編制。市城鄉規劃局依法委托政府編制轄區內省級風景名勝區、天府新區青龍區域、成眉石化園區等規劃,并按程序報批。轄區內鄉鎮、村規劃由組織編制,市城鄉規劃局負責指導。
2.規劃實施管理。市城鄉規劃局負責城市規劃區且納入市規劃委員會議事規則審議范圍內的規劃實施管理,由規劃分局負責初審。市城鄉規劃局依法委托政府負責城市規劃區未納入市規劃委員會議事規則審議范圍的規劃實施管理。政府負責城市規劃區外區域的規劃實施管理。
3.規劃執法管理。市城鄉規劃局依法委托政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行政執法,市政府依法授權政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強制拆除工作;政府負責城市規劃區外區域的規劃行政執法工作。
(二)建設行政管理。
負責轄區內建設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開發建設、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市政設施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和管理;跨區域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市級相關部門牽頭,組織市、區兩級及相關方面實施;在注冊登記的房地產、建筑、物業管理、裝飾裝修、燃氣等企業資質,按住房城鄉建設廳規定程序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審批或轉報。
(三)房地產行政管理。
設立市房地產管理局分局(簡稱房管分局),為市房地產管理局的派出機構,其人、財、物由負責保障,并依法授權、委托負責管理,與房產管理局合署辦公。房管分局局長由征求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意見后決定任免。負責轄區內房產管理日常事務、住房保障、物業管理和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等工作。房管分局負責轄區內行政許可范圍內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審核發放、物業管理三級資質的審核和發證、房屋登記統一編號頒證,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
(四)人防行政管理。
市人防辦依法授權、委托負責轄區內的人防規劃實施和規劃執法等人防行政管理工作,市人防辦負責監督管理。
(五)國土資源行政管理。
將原縣國土資源局改設為市國土資源局分局(簡稱國土分局),為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其人、財、物維持現行管理體制。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實施。市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區規劃及規劃調整方案,政府參與編制。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區外及鄉鎮規劃并負責規劃實施。
2.土地登記。市政府依法授權政府進行國有土地登記頒證,政府進行集體土地登記頒證,國土分局負責具體工作。
3.土地征收。市政府為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的征收主體,依法授權政府集體土地征收公告;政府為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征收的實施主體,負責征地經費保障、征地實施;政府為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征收主體,負責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征收工作。
4.土地供應。市政府依法授權政府實施國有土地劃撥、出讓、改變土地用途、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等事項,由國土分局擬定方案,政府審批同意后,國土分局負責組織實施。政府按法定權限批準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5.土地儲備。政府負責轄區內的土地儲備事項。
6.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委托政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負責城市規劃區外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7.礦產資源管理、地質環境管理。市、政府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管理工作。
(六)公安行政管理。
將原縣公安局改設為市公安局分局(簡稱公安分局),為市公安局的派出機構,其人、財、物由負責保障,并依法授權、委托負責管理。分局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和其他干部管理,維持現行管理體制不變。
四、其他管理
(一)財政體制管理。
現行財政體制為省直管擴權縣財政體制,鑒于省財政對財政體制尚未調整,現仍按省定擴權縣財政體制執行,待省上對財政體制調整后,由市財政局根據事權相應調整市對財政體制。
(二)機構編制人事管理。
的機構編制和干部人事管理體制及管理權限維持現狀不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待遇及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按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其他行政管理。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教育文化、環境保護、農林水務、食品藥品等有關部門的行政管理體制及管理權限維持現狀,由政府依法進行管理。
五、組織實施
(一)高度重視。
撤縣設區涉及部分管理事權的調整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注度高,市級相關部門和務必高度重視,相互支持,各司其職,積極穩妥推進管理事權的調整工作,確保平穩過渡,無縫對接,正常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和財經紀律,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二)及時啟動。
管理事權的調整,自本實施方案印發之日起試行,市級相關部門應抓緊與對接,確保整個工作盡快到位。在工作對接和運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市級部門和應及時向市委編辦反映,由市委編辦按管理權限和程序調整完善。
(三)權責一致。
對市上依法授權、委托的事項負行政責任,并統籌協調解決審批管理中引發的各種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