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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鵬 單位:蘇省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年初,《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是中央連續6年鎖定“三農”工作的“一號”文件,中央對“三農”問題的高度關注,為農業和農村經濟實現新突破創造了難得的機遇。近期,國家五部委聯合出臺的《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工作的指導意見》、《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呼之欲出的農村金融稅收普惠政策,是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擴內需、保增長、調結構、惠民生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建立林業發展金融服務長效扶持機制是一個全新的課題,需要政府部門各項配套政策的及時到位,需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不斷探索、實踐與思考。
林權制度改革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利因分析上世紀八十年代成功實施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用18億畝耕地解決了13億中國人的吃飯問題。時下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將用25.48億畝林地讓廣大山區林農走上脫貧致富之路。國家五部委合力支持林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及呼之欲出的農村金融稅收普惠政策,營造了有利于金融支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的政策環境,不僅增強了林業發展的后勁、林農發展的決心,而且也增強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支持林業、林農發展的信心。為實現生態得到保護、產業得到發展、林企林農得到實惠創造了條件,奠定了基礎,實現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與政府、林農、林企的互利共贏。有利于金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林業是一項重要的公益事業和環保產業,不僅具有較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而且還具有造福人類的生態效益。
合理利用和保護森林資源,推行林權抵押貸款是深化林權改革、創新農村金融服務、推進農村經濟發展、實現農民致富的有效途徑。農村合作金融企業作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聯系農民的金融紐帶、服務縣域經濟的地方金融企業,支持和服務“三農”是其應盡的職責。積極做好林業發展的金融服務工作,既是農村合作金融企業深人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實施強農惠農戰略的重要任務,更是地方金融企業必須承擔的社會責任。有利于拓寬信貸支農服務領域。林業重點縣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地方政府的林業發展規劃,以及林農生產發展需要,合理擴大林業信貸發放管理權限,優化審貸程序,簡化審批手續,結合實際積極開展面向林區居民和企業的金融服務,有效拓寬資金投人渠道和支農服務領域,不斷擴大貸款的投放面。盯胎縣是江蘇省的林業大縣,林地面積達90多萬畝,全縣擁有10萬元產值以上的林業大戶達1000多戶。據統計,截至今年10月末,盯胎農合行共為林農辦理林權抵押貸款3200萬元,目前有創業資金需求的林農仍有260多戶,總需求資金在8000萬元以上,該行實施林權抵押貸款打破了林業擴大再生產的資金“瓶頸”。
有利于推進金融服務品種創新。“依山脫貧,靠林致富”,是山區林民的迫切愿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打破傳統觀念和模式的束縛,積極配合地方政府開展林權改革試點,創新開辦林權抵押貸款,破解了制約林業發展的資金“瓶頸”。引人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文/單鵬所有權這一森林資源資產作為貸款抵押物,不僅盤活了豐富的森林資源,而且有效拓展了業務發展空間。創新開辦的林權抵押貸款、林權抵押循環貸款、林權聯合抵押貸款等業務品種,使林農原來的“死資產”變成了“活資金”,破解了林農貸款無合法有效抵押物而導致的“抵押難”、“貸款難”問題,實現了林權抵押融資“零”的突破,為林業產業的科學發展搭建起了良好的融資平臺,為農戶增收注人了新活力。活樹變現錢,資源變資本,林權證讓林農可以像城里人的房產證一樣抵押貸款,林權抵押貸款這一金融創新,讓林農找到了通往“綠色銀行”的金鑰匙。
有利于實施靈活的信貸管理政策。按照《指導意見》要求,金融機構可根據林農的經濟效益、林權證的期限、資金用途及風險狀況等,合理確定林業貸款的期限,最長可為10年。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根據林業的生產特點,綜合考慮林木生長周期、林權抵押貸款的用途、林業信貸風險控制,合理延長貸款期限,調整信貸資產期限結構,使其與林業生產周期相匹配,克服了周期短、利息高、門檻高的不足。此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可根據《指導意見》要求,在規定范圍內實現貸款的靈活定價,合理確定貸款利率。對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等小額林農貸款業務,實行貸款利率優惠政策。根據林業生產特點適時創新林權抵押貸款產品,按照林權抵押貸款的不同用途確定貸款期限,林權抵押貸款存在的問題與不足由于林權抵押貸款是一個新生事物,還處于深化改革試點之中,推廣使用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間題與不足,主要表現在:綜合配套改革政策到位較慢。林農、林企在耕山營林中能否獲得可觀收人,關鍵要看各項配套改革是否能夠快速到位。地方政府林權改革的政策制度和管理辦法,林權登記管理、森林資源評估、林業產權交易、林業信息、林權抵押貸款等林業綜合服務部門等是否到位,人行的再貼現、再貸款,財政補貼、稅收減息、保險補償等是否緊緊跟上。但從當前的實際操作情況來看,由于政策傳導的客觀遲滯性,以及有關部門利益的博弈,相關政策真正落實到林農、林企,還將有些時日。發放林業貸款金融機構較少。廣大林區的林企、林農在擴大再生產中,信貸資金需求量大、市場空間廣闊,需要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合作金融機構的共同支持,但目前除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外,多數金融機構在林區缺少營業網點,無法有效參與、直接發放林權貸款。由于缺少農村金融服務平臺和相應的金融產品,目前還無法充分滿足廣大林農、林企的金融服務需求。此外,林區山高林密,交通不便,信息閉塞,加之金融機構信貸人員少、服務范圍廣,對林業貸款的信貸投人明顯不足。
林農林企林權證持證率較低。目前,因受諸多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已經辦理林權證的林農、林企所占數量較少。如江蘇省鹽城市林地面積有146萬畝,省認定的集體可參加林改的集體林地、并可申請辦理林權證的有97萬畝,可實際辦理林權證的僅2050畝,僅占可辦理林權證總面積的0.21%。由于持林權證的林農所占比例較小,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出于信貸資產的安全,發放的林權抵押貸款數量也就相應較少。此外,受林權流轉變現難、貸款管理清收難、風險控制難等因素制約,對林農提出的貸款需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只能采取傳統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等方式給予解決,限于小額信貸周期短、金額小等原因,無法滿足林農額高量大的資金需求。林權抵押貸款使用周期較短。林業生產周期較長,前期投人大,而收益則主要集中在中后期。一般林木生產周期在10年以上,即使像意楊等速成林木,成材周期也在7一9年左右,但目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貸款期限以l年期為主,一般不得超過3年。按現行的貸款期限,林農、林企擴大林木種植面積所借的林權抵押貸款,還沒見到效益,就到了還款期限,貸款周期與林業生產周期存在嚴重不匹配現象。#p#分頁標題#e#
林木價值權威評估機構較少。根據國家財政部、林業局有關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規定,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由具備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而被評估的只是林木的經濟價值,林地的使用價值、生態價值、社會價值卻不在評估之列。根據有關規定,辦理林權抵押登記須到縣級以上林業管理部門,但現有的林木價值評估機構較少,目前江蘇省一般的省轄市僅有一家,這給農民辦理貸款抵押登記帶來嚴重不便,一些農民也因此放棄了辦理林權抵押貸款的想法。政策的長效性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意義國家支持“三農”發展所實施的系列財政稅收政策,促進了林權制度改革和農村金融產品創新的有機融合,構建起了農信社與政府、林農、林企協作的平臺,有效拓寬了林業產業發展的融資渠道,推動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信貸擔保方式的創新,促進政府、農信社、林農、林企的共同發展,實現了“雙贏”、“多贏”的目標,可以說,政策的長效性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發展意義。
為實現可持續支農營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政府財政對涉農貸款給予營業稅和所得稅優惠,安排專項資金增加對林業貸款貼息和森林保險補貼。人民銀行則給予存款準備金率和再貸款支持的差別優惠、加大對林區中小金融機構再貸款、再貼現的支持力度,讓林業貸款的考核、呆賬核銷等政策與涉農貸款保持一致。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充分履行職能,為金融機構支持林業發展提供了有效的制度和機制保障。以上各項林業發展金融服務長效扶持機制的建立,尤其是普惠制的農村金融稅收政策和農業保險政策的實施,無疑給林業發展、林農致富注人了一劑強心針,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實現可持續發展營造了一個良好的政策環境。
為有效防范林業貸款風險提供了制度保障。以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這一森林資源資產作為貸款抵押物為核心開辦的各類林業貸款,通過林權抵押措施的完善、貸款操作程序的規范、貸款風險責任的落實,以及各類擔保機構開辦的林業融資擔保,林業保險機構提供的林業保險等,相關政策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在有效拓展林業融資渠道、解決林農融資難的同時,有效防范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林權貸款的風險,保障了信貸資產的安全。為拓展農村市場新的效益增長點提供了機遇。政策長效性的保證和實施,尤其是財政貼息、普惠稅收政策中營業稅和所得稅的優惠,增強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分散林農提供金融服務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支農服務不斷向縱深推進。林權貸款業務的拓展,在為林業發展、林農增收提供強大資金支持的同時,也極大地拓寬了農村信用合作金融機構的資金運用渠道,為其開拓農村金融市場找到了新的效益增長點,使自身效益不斷提高,可持續支農實力不斷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