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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發展中的法學思考
社會發展中的金融法與環境法問題經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批準“,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國際學術研討會”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復旦大學召開。此次會議由復旦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醫事法中心、復旦大學民商法學科主辦。來自俄羅斯莫斯科大學、德國洪堡大學、英國班戈大學、日本神奈川大學、韓國西江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的知名教授以及復旦大學部分教師40余人參加了會議。會議收到學術論文30余篇,圍繞“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的主題,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討淪,是一次高層次的學術研討會。 此議題研討由復旦大學法學院楊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評議。主要論文包括: (1)俄羅斯前總理、俄羅斯聯邦審計院秘書長、莫斯科大學國家審計學院院長S.M.沙赫賴(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國家審計與社會經濟發展的效率》的報告。他認為,國家審計是在有限的社會資源條件下國家優化解決社會經濟任務的工具,它以公民監督國家效率的機制合理取代了幾個世紀以來國家監督個人行為的制度。作為現代社會的監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會經濟改造中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問題,特別重視分析各種改革與戰略的社會代價。國家審計制度是一項轉向新經濟類型和高水平社會發展的前提手段。 中國學者評論認為,俄羅斯的審計制度對于俄羅斯的反腐敗有重要作用。國家審計制度從學術角度來說是憲政的視角,值得中國學者研究與借鑒。 (2)莫斯科大學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態立法的新的法律編纂》的報告,介紹了俄羅斯生態立法的主要任務、結構、主要途徑(跨部門的法律編纂)、法律部門的區分與整合(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區分整合后形成生態法)、法典制定者必須解決的問題,認為生態立法改變了環境保護活動的法律基礎,將會促進向清潔技術轉化并保障國內經濟在高生態標準下進一步增長,促使建立真正的國內生態安全體制。中國學者討論認為,俄羅斯將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整合為生態法,這種跨部門的綜合性的立法,即社會法的產生,值得我們研究。 (3)英國班戈大學法學院院長德莫特•卡希爾(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論文《歐盟內歐洲法院在公共采購領域對透明原則的運用》發表了演講,介紹了歐盟在公共采購領域的一些最新發展,歐盟法確立了公共采購領域的透明原則及非歧視原則。歐洲法院(ECJ)的諸多判例已經對27個歐盟成員國不透明的公共采購現狀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更強化了透明原則,產生了擴大適用非歧視和透明度一般原則的結果。英國法院遵循了歐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幾乎所有該論文討論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機構都被認定為違反了歐盟法律或一般原則。中國學者結合金融危機及中國的政府采購,與克希爾教授探討了多層次的金融監管問題。 (4)復旦大學法學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與金融規制法研究》為題作了演講,以利益平衡為視角,探討了中國金融領域的重大問題。朱教授指出,金融規制法律規范的評價標準主要包括規制發生的正當性、規制的合理限度和規制的法律控制3個方面。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中的金融公法 2社會發展與侵權責任法改革 規制主要目標包括:雙向兼顧性目標、利益平衡化目標和全球化貢獻目標。會議還收到復旦大學法學院張建偉教授提交的論文《金融危機的法律思考》,俄羅斯的S.G梅德維杰夫教授提交的論文《俄羅斯聯邦銀行儲蓄保險制度》,探討了相關中、外金融法律問題。此議題的研討由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高富平教授主持,復旦大學法學院段匡教授評議。 主要報告有: (1)中國民法學會副會長、復旦大學醫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學科負責人劉士國教授作了《中國侵權責任法制定中的爭論問題》的主題發言,向中外學者介紹了中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進程等基本情況,著重對以下幾個立法中的爭論問題及主要意見予以介紹和評述:①侵權責任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否僅規定侵犯民事權利,是否再規定侵犯利益;②關于統一死亡賠償金的規定;③關于要不要規定國家賠償責任;④關于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關系;⑤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是否規定礦害等工傷事故責任;⑥樓上拋擲物傷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鄰人賠償的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劉士國教授認為:①侵權法調整的就是侵犯絕對性民事權利產生的社會關系,法與法律有區別,即使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利,也可能存在于社會生活規則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權利,反對對利益作出特別規定。②統一死亡賠償金標準是大勢所趨,有利于保護受害人。③主要從性質上說,國家賠償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平等關系,就此,侵權責任法應作規定。鑒于國家賠償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侵權法僅規定一條就可以了,表明這是侵權責任的一個類型及賠償的性質,具體條文由國家賠償法規定。④采用責任能力規定是正確的和必要的,這涉及侵權法和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的改革。監護人責任應以被監護人無責任能力為條件,如被監護人有責任能力,被監護人應承擔責任,不能賠償的,由監護人承擔補充責任。前者,是直接責任。侵權法以救濟受害人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預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過錯,應予批評教育,甚至責令賠禮道歉。⑤侵權法應規定礦害事故的使用人因違反對被用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而且不限礦害,凡使用人對被使用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均應承擔民事責任。⑥樓上拋擲物傷人找不到加害人不應由相鄰人賠償,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險行為或公平責任加以判決。加害人不明,公安機關應予立案偵查。 如仍不能確定加害人,公安部門可會同民政部門,對嚴重受害者實行社會救濟。此外,受害人仍可依醫療保險減輕所支付的醫療支出,保險制度已對此具有救濟功能。 對于中國侵權法的制定,外國專家饒有興趣,就諸多問題與劉士國教授進行了探討。#p#分頁標題#e# (2)韓國西江大學法學專門大學院長嚴東燮教 授以《韓國制造物責任法》為題,介紹了韓國制造物責任法的概要內容、制定該法以后韓國案例的動向,指出了該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議:應對“缺陷推定”作明文規定;《制造物責任法》適用范圍應當包括預售公寓的缺陷責任;應明確規定免責事由“法令制定的標準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為強制性的;法規條文應更明確。 (3)華東政法大學張禮洪教授就其論文《對侵權行為過錯認定標準的新認識》作了報告。他以《阿奎利亞法》中關于過失的原始文獻為基礎,對完善現有的過失判斷標準提出了建議:侵權過失的判斷標準以客觀過錯為基本原則,即過失是對行為人沒有盡一個理性善良的人的義務,預見或者預防自己行為的后果進行的。過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為、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過失概念本身就蘊含了因果關系。過失的存在以行為人是否盡一般人應采取的謹慎義務為標準,但是,還應根據社會的一般認識,以造成損害的危險是否由行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據自己的意志將自身處于一個不應處于的危險區域來判斷行為人的過失。 (4)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王淑華作了《未登記過戶之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的發言,她認為我國《物權法》對機動車的物權變動采用登記對抗主義,機動車所有權自買賣交付時發生移轉,登記過戶僅是買受人據以獲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屬于物權變動不得對抗的“第三人”范疇。轉讓交付但未辦理登記過戶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由對機動車享有運營支配權和運營利益的機動車實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登記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其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構成侵權行為。會議還收到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論文《機動車交通事故共同侵權損害賠償中的保險責任研究》。 3社會發展中的醫事法律問題 此議題的研討由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韓長印教授主持,復旦大學王全弟教授評議。主要報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學法科大學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醫療訴訟與醫療的法制度的動向》的報告。 通過一些具體的案例,介紹了日本國內患者權利運動的發展、重大醫療事故訴訟持續增加的特點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產科醫療補償制度、對因出生時的原因造成的腦性麻痹患兒的無過失補償制度、醫藥品副作用受害人的無過失補償制度及預防接種被害人的補償制度。 (2)復旦大學法學院姚軍副教授作了《醫療事故侵權責任范圍的正確確定》的演講,他提出,作為法治社會核心價值的社會公平的核心內容,要求行為(或責任)人對己方行為及其不良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即法律上對己不利的后果)。在具體承擔法律責任時,它又意味著責任人僅對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擔責任,而不應對超出該不良后果部分負責;同理,基于該核心價值(也是諸法的基本原則),醫療事故的責任人也只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立法即司法上不應強迫其承擔超出該后果的責任。 (3)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滿洪杰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了《人體試驗侵權責任研究》的發言,建議我國應當構建獨立于醫療過失責任的人體試驗侵權責任制度。人體試驗侵權責任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可以在對過錯的舉證上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在因果關系問題上,應當采取相當因果關系、倒置。在因果關系問題上,應當采取相當因果關系、疫學原理因果關系以及因果關系推定理論來進行綜合判斷。 (4)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李燕以《雙性兒童性別確定的法律問題探究》為題,提出雙性兒童并不是不正常的,當前醫學界普遍施行的、經父母知情同意而為雙性兒童確定性別的性別再造手術,并不符合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性別確定應是兒童自己的憲法權利,父母對子女性別再造手術的知情同意權與雙性兒童自己的憲法基本權利相沖突。法律應承認男女二元性別體系外的第三種性別,雙性兒童的性別確定應待其長大后自己決定。 韓長印教授評議認為,醫事法的研究提醒學者注意到平時不為大眾所關注的處于弱勢群體的少數人的權利,也提醒學者們思考我們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論問題。由于醫事法內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學者就醫療過失認定、損害賠償、醫療訴訟等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 4社會發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問題 此議題的研討由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主持,復旦大學段匡教授評議。主要論文有: (1)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萊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變遷中的民法典的社會模型》的報告,介紹了社會模型的概念和它作為法律發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紀私法秩序的社會模型的發展以及德國民法典的社會模型的變遷,提出了現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會國家化、告別契約法中形式自由倫理模式,強調程序的和實質的合同正義,強調了民法的社會責任。 (2)復旦大學法學院王全弟教授所作報告《兩岸擔保物權比較研究論綱》,就如何確立保證債權獲得完全清償的制度,比較了2007年3月中國大陸《物權法》與臺灣地區在2007年3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擔保物權修正草案,在擔保物權的追及力、擔保物權的實行期間、抵押權順位、動產抵押、最高限額抵押、權利質權和商事留置權7個方面對大陸地區和臺灣地區的物權制度進行了比較分析,提出有利于兩岸發展及法律相互借鑒與完善的建議。 (3)復旦大學法學院胡鴻高教授作了《中國企業并購及其法律改革》的報告,介紹了中國企業并購及其法治演進歷程與特點、中國企業并購的模式、企業并購突出問題與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業并購,不僅應當有利于國家安全和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而且要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加強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還應當特別關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在企業并購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發展社會保障公益事業,建設和諧社區與社會。目前當務之急,在于通過法律改革,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和實現機制,倡導和激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p#分頁標題#e# (4)復旦大學法學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法律問題及對策》的演講,指出中國的資源特需改變了世界資源供求格局,闡述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進展,分析了經濟主權和資源主權成為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法律障礙,分析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環境法和政治動亂問題,最后就中國海外資源投資保護的法律對策提出了具體的建議。 (5)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蓋威作了《社會組織在我國協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與功能》的論文發言,建議進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社會團體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盡快制定社團法、修改現行特別法增加法律責任的規定,進一步扶持社會組織的建設和發展,淡化一些社會組織的行政色彩,轉變政府中心主義治國理念,確立以民為本、以市民社會和市民組織活動為導向的治國之策,進一步完善協商治理機制。 (6)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托馬斯•萊塞爾(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與合同法》的報告,俄羅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會議提交了《關于俄羅斯聯邦民事立法修訂的構想》的論文,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韓偉、王森波分別提交了論文《斯多葛派的倫理哲學與羅馬法的轉型》、《必亦正名乎?———美國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風波透析》。
作者對學術期刊的抵制
0引言
學術期刊發展進入21世紀以來,其編輯出版技術和手段日新月異,學術成果的多媒介融合出版為學術研究成果的傳播提供了更為快速、有效和多樣化的傳播平臺。尤其是在信息技術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開放存取出版、優先數字出版、電子預印本出版等技術為學術成果的傳播提供了多種新的選擇,極大地促進了學術研究的進步。然而,就在期刊編輯出版人員殫精竭慮地創新出版方式、為滿足學術傳播而砥礪前行時,在學術共同體內部卻出現了抵制學術期刊的聲音。更有甚者,有學者采取各種方式惡搞學術期刊。那么,作為學術期刊編輯出版人員,面對學者對學術期刊抵制的態度與行為,需要深刻反思其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學術期刊的發展究竟出現了怎樣的失誤?我們在出版中應該如何改進工作才能滿足作者對學術出版的需求?本文基于作者對學術期刊抵制的案例,試圖揭示學術期刊出版中作者與期刊存在的矛盾,并提出解決作者與學術期刊矛盾的策略,以期引起學術期刊同行的關注,共同為學術期刊的發展出謀劃策。
1作者對學術期刊抵制的案例
作者對學術期刊抵制的實質是學術共同體與學術期刊之間矛盾的表現,是學術共同體對學術期刊的辦刊理念和辦刊實踐的挑戰。根據作者對學術期刊抵制的性質,可以將其概括為作者對學術期刊評審制度的抵制和作者對學術期刊出版理念的抵制。
1.1作者對學術期刊評審制度的抵制
同行評審制度是保證學術期刊質量的根本。作者對學術期刊質量的不信任首先指向的是對同行評審質量的懷疑和挑戰。Sokal事件是作者對學術期刊同行評審進行抵制的典型例子。1996年5月18日,美國《紐約時報》頭版刊登了一條新聞:紐約大學的量子物理學家AlanSokal向著名的文化研究雜志《社會文本》投稿了一篇文章,標題是“超越界線:走向量子引力的超形式的解釋學”。在這篇文章中,作者故意制造了一些常識性的科學錯誤,目的是檢驗《社會文本》審稿人在學術上的誠實性。不幸的是,期刊的五位審稿專家都沒有發現這些錯誤,也沒有能識別索卡爾在后現代主義與當代科學之間有意捏造的“聯系”,文章經審查后被發表,引起了學術界的一場轟動。雖然Sokal事件反映了后現代主義對當代科學的戲謔與挑戰,但是,這一事件直接的后果是損害了學術期刊在公眾中嚴肅性、客觀性的形象。事實上,研究人員對學術期刊進行惡搞和挑戰并不是個例。惡搞論文的事件已經被多次報道。例如,據《中國科學》報道,早在2005年,美國麻省理工大學的研究人員發明了SCIgen軟件,其目的是為了證明期刊和會議對機器發明的毫無意義的論文的識別能力,以期刊和會議作為娛樂和嘲諷的對象。SCIgen生成的這些惡搞論文對學術期刊和會議的同行評審制度造成了極大的挑戰。據報道,傅立葉大學的計算機科學家Cy-rilLabbe收集了2008~2013年世界頂級出版社出版的30多本論文集中計算機生成的論文共120多篇。其中,Springer出版的論文中有16篇,IEEE出版的論文中有100多篇。這些大量存在的惡搞論文的被報道,證明了世界頂級學術期刊同行評審中的漏洞,也揭示了作者對學術期刊的抵制態度和嘲弄詆毀學術期刊的行為。
1.2作者對學術期刊出版理念的抵制
學術期刊同行評議的質量控制
近年來,施普林格(Springer)、愛思唯爾(Elsevier)、賽捷(SAGE)等學術出版巨頭頻頻撤稿,矛頭指向“同行評議造假”。所謂同行評議是指提交給期刊的文章被不是編輯部成員的專家嚴格評審。經過近300年的發展,已經成為學術期刊出版的質量控制機制,是國際學術界通行的學術期刊論文評價手段。隨著我國學術期刊出版國際影響力不斷提升,國內學術期刊在三級審稿制度中引入同行評議(外審專家審稿)制度,借助專家、學者的聰明才智,彌補編輯部人員知識面相對有限的缺點,最大限度體現公平,避免失誤,提升學術期刊質量。2017年施普林格(Springer)撤回107篇已發表于《腫瘤生物學》(TumorBiology)的論文,原因是涉嫌同行評議造假,“同行評議”再次被推到風口浪尖。雖然國內還沒有因同行評議造假撤稿的相關報道,但是評審專家故意拖延審稿,評審意見不客觀、簡單粗暴,不尊重或者貶低作者的行為也常常受到指責。同行評議造假或者評審專家的不端行為,不僅損害作者利益,而且影響期刊聲譽,給期刊發展造成負面影響。學術期刊的質量管理是期刊出版管理的核心,編輯部應加強同行評議環節的質量控制,預防和控制評審不端行為,提高同行評議質量。筆者結合所在學術期刊編輯部同行評議環節的流程管理,對同行評議的質量控制與期刊同人探討。
1建立評審專家邀請流程
施普林格出版集團在撤稿事件中指出,論文作者在投稿的同時,推薦一名并不存在的審稿人,并署自己或合作者的郵箱(也有人推薦真實存在的同行專家,但提供他人的郵箱)。這樣一來,“運動員”自己就成了“裁判員”,從而得到“理想的評審意見”。邀請作者推薦的同行專家評審稿件是基于科研誠信和尊重學術道德的行為,是對科學家的信任和尊重。但是作為一種審稿制度,確實存在不嚴謹的地方。筆者所在的期刊,同行評審專家主要來自編委和編委推薦,但在作者投稿時要求推薦2~3名專家,一方面可以此了解作者的專業和研究方向,準確鎖定專業對口的評審專家;另一方面則可以發現更多的同行專家。初審通過的稿件,責任編輯通常從審稿專家庫中隨機選擇2~3名專業對口的專家評審,而不會選擇該作者推薦的專家,避免出現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這樣的同行評議造假行為。對于作者推薦的專家,如果是比較有影響的學科帶頭人,或者是編輯部熟悉的專家,邀請的流程就比較簡單,一般由編輯部主任或者責任編輯發送電子郵件邀請,通過電話聯系核實信息;如果作者推薦的是“陌生人”,編輯部首先通過數據平臺,如CNKI的“學者圈”“學者成果庫”了解專家的研究領域、學術成就和動態,核實身份信息后再納入審稿專家庫。“學者圈”“學者成果庫”等信息資源的出現,為了解專家的學術成就提供了條件,在確認邀請為評審專家前,編輯部應按照規范的流程核實專家身份信息。
2評估評審專家的審稿行為
評審專家犧牲業余時間審稿是值得尊重的勞動,但在實際工作中,也會有作者反映評審專家提出了不客觀的意見,或者指責評審專家故意拖延審稿時間。編輯部應動態評估評審專家的審稿行為,并及時辭聘那些已經對審稿失去熱情的專家。本刊編輯部每6個月對同行評議流程的數據進行分析,通過審稿數量、拒審稿件數量、審稿時間、按時審稿比例等量化指標對專家的審稿行為進行評估,以及時發現那些敷衍審稿或者經常延遲審稿的評審行為。還可以通過控制送審稿件的節奏和數量,使一定數量的評審專家保持活躍審稿狀態,提高審稿質量。相對于愛思維爾(Elsevier)出版公司、施普林格(Springer)出版集團等旗下的學術期刊在全球擁有二三千人的同行評議專家,國內學術期刊的評審專家隊伍規模則要小得多。本刊是一份地方性預防醫學期刊,幾年前評審專家才100多人,而且90%以上是省內專家,有的和作者是上下級關系,有的是師生,有的是同事,彼此間比較熟悉,在評審稿件時常常手下留情,影響同行評議質量,難以達到評審目的。經過辭聘和擴充,目前本刊評審專家已增至350多人,省外專家比例擴大到35%以上,省內作者的稿件請外省專家評審,省外的投稿請本省專家評審,不僅提高了同行評議的公平性,而且促進了地區間學術交流。
3歸類量化評價評審意見
對于同一篇稿件,評審專家通常會給出比較接近的評價,并根據稿件質量為編輯部提交評審意見,同時給作者提出修改建議。但有時也會出現完全相反的評價,如一篇《男男性行為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早治療效果評價》的稿件,一位評審專家認為“此內容具有創新性和實用性,建議優先發表”;而另一位專家則指出“該研究失訪率太高,觀察周期太短,作者引用的評價標準和統計方法影響結果的代表性,建議退稿。”顯然,評審專家從不同角度對稿件作出了評價。評審專家的審稿意見是編輯部錄用稿件的重要依據,但不能生搬硬套。經過摸索,本刊總結出歸類量化評價評審意見的方法。評審意見一般可歸類為以下四類:(1)醫學倫理和學術不端;(2)內容創新性、科學性、實用性;(3)研究設計、統計方法、數據和圖表;(4)論文格式、文字描述、標題、摘要、參考文獻等。根據上述分類不同權重賦值,然后分別把2~3位評審專家的意見進行歸類,計算分值,根據分數高低取舍稿件。如前文提到的《男性行為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早治療效果評價》,雖然研究設計不夠嚴謹,但因內容有創新性,歸類量化評價后,仍在退稿分數線之上,因此建議作者大修后再審。采用歸類量化評價對同行評審意見進行質量控制,不僅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可控制責任編輯處理稿件時的主觀影響。
高職院校會計教育問題及對策
一、高職院校會計教育中的三個突出問題
(一)不合理的課程設置
合理的課程結構包括合理地開設課程、合理地安排課程的先后順序和合理地安排課程之間的銜接。其中,在高職院校會計教育中,課程銜接目前存在較大問題。高職院校的人才培養是以適應社會需要為基本目標,以培養技術應用能力為主線。這個目標在課程設置方面的體現之一就是,各類財務課程的設置都非常細致和具體,但是這些課程的內容安排都過分強調單科內容的完整性,而忽視課程之間的替代性和互補性。比如專業核心課程《財務管理》與《管理會計》在本量利分析、經營杠桿、資金需要量的預測、銷售預測、利潤預測、全面預算、成本控制、責任會計、經濟訂貨批量、長期投資決策等方面都存在大面積內容重復。另外,比如針對具體行業的會計課程包括《旅游業會計實務》、《酒店餐飲會計實務》、《運輸企業會計》等,這些課程在六大類“會計要素”,五大類“常用科目”賬戶,各類賬戶的記賬方向,兩大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方面都存在內容的重復。
(二)畸形的考核方式
考核既包括對教師的考核,也包括對學生的考核。總體而言,考核方式簡單是高職院校各類專業均面臨的問題。在各類高職院校,對教師的考核存在“輕科研,重教學”的普遍現象。也就是說,高職院校往往過分強調教學任務的重要性,卻不鼓勵教師從事科研工作。這種激勵機制的偏向性,主要體現在對科研成果的物質獎勵方面。據筆者對廣州市幾所高職院校的調查,對于發表在《會計研究》、《管理世界》這種會計和管理領域最權威的學術期刊上的論文,貨幣獎勵僅為區區一千元左右。表面上,這種考核方式與高職院校教育的關系似乎不大。而實質上,由于這個帶有明顯偏向性的激勵機制,不僅導致大部分老師的科研熱情不高,也會進一步地影響高職院校會計專業教育水平的前瞻性。多數高職院校對學生的考核主要包括會計理論考核和會計實踐考核。盡管各職業院校都強調實踐能力的重要性,但是,在具體的考核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重理論、輕實踐”的偏向性。因為理論考核容易,簡單的筆試就可以得到結果,但是實踐能力的考核卻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難以做到有效評分。比如,在實踐教學活動時,很多高職院校雖然制定了規范性的評價標準,但都過份強調實踐結果,而忽視實踐過程,導致一些學生利用各種不正常的方法騙取高分,而導致老師無法公正評分。
(三)教師隊伍流動性過高
目前,我國高職院校的數量已經超過1000所,相互之間的競爭非常激烈。為了降低人力成本,一些高職院校會聘用一定數量的編外教師。其中一些編外教師不僅具有高學歷,同時具有非常豐富的企業實踐經驗,并且已成為一些院校不可缺少的教師骨干。但是,由于職稱評定、福利待遇和培訓提高等方面存在的明顯差異,嚴重地影響編外教師的教學熱情,從而導致編外教師流動性高。對于在編老師而言,流動非常快,直接導致其教學工作量呈現“明顯的波動性”而影響工作積極性,并最終影響了整個高職院校會計教育的教學工作。另一方面,為了彌補編外老師的流失,高職院校往往降低教師錄用標準,社會上大量招聘高校應屆畢業生填補編外老師的空缺。這些老師雖然有系統的會計理論知識,卻缺乏會計行業的實踐經驗。沒有實際工作經驗的教師很難培養出高素質的會計人才。另外,高職院校降低錄用標準后,教師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少數人本身不僅缺乏教書育人的理念,也不真正熱愛教育行業,甚至個別教師本身的道德品質不佳,從而誤導學生,損害學生利益。
20世紀中國的四次文學經典危機回溯
一、啟蒙救亡:文學革命與中國文學的第一次經典危機
雖然在中國古代歷史上曾發生過數次反對儒家經典的思潮,如魏晉和晚明,但最終都未能從根本上顛覆儒家經典的正統地位。真正具有革命性的經典重估始于“五四”新文化運動。這場以《新青年》為主要陣地,以“民主和科學”為口號的現代化思想啟蒙運動是近代以來仁人志士在探索中國現代化強國之路時由器物到制度再到文化的結果。因此,新文化運動從一開始便與“救亡圖存”這一主題緊密相連,通過反孔批儒,革新思想文化來改造國民性,以啟蒙來救亡。而作為新文化運動之一部分的文學革命,在“啟蒙救亡”這條主線下,選擇以重估文學經典的方式來革故更新,促進中國思想文化現代化,進而救亡圖存。
此時期文學經典的重估以《新青年》為主要陣地,以陳獨秀、胡適、劉半農、錢玄同、周作人等新知識分子為主體,以“啟蒙現代性”話語,即“立足于社會的改造、思想精神的更新,立足于‘新人’的培養”為目的,以“歷史進化的文學觀”為重估的理論依據來展開。重估從破與立兩方面著手,包括古代文學經典、外國文學經典和新文學經典的重估。
由于將社會政治問題的解決系于思想文化之革新上,因此,近代中國落后挨打之因便盡數歸于以“儒者三綱之說”為核心的傳統文化思想,于是承載這一思想的古代文學經典便成為經典重估的首要對象。重估的中心主要集中在兩點:一在文字工具的革新,廢除文言這一“半死的文字”,建立一種“活的文學”;二在文學內容的革新,廢除“非人的文學”,建立“人的文學”。在倡言以白話替文言這點上,為了更有效地推行白話,使之成為“標準國語”,胡適將中國古代的白話文學作為國語范本。于是,文學革命用“重新估定一切價值”的批判眼光抨擊用文言所寫的駢文古文律詩古詩,轉而為傳統文學觀念中屬“引車賣漿之徒”的小說、戲曲等白話文學尋求經典化的合法依據,稱其為“可與世界第一流文學比較而無愧色”,并力圖為之建構中國白話文學傳統,“從文學史的趨勢上承認白話文學為‘正宗’”。通過撰寫白話文學史①、古代小說史②、古代小說考證③、出版古典白話小說叢書④等方式確立了中國白話文學傳統之杰出代表———古代白話小說的經典地位。在提倡建立“人的文學”這點上,周作人認為一些由白話所寫的舊小說如《西游記》《水滸》《七俠五義》等在思想內容上宣揚強盜迷信鬼神,只會妨礙人性生長,乃“非人的文學”,不宜作為新文學的楷模,也需要革新。因此,引進西洋近現代文學來革新思想便成為經典重估的另一項主要工作。在“啟蒙救亡”這一意識形態話語下,現實主義和積極浪漫主義文學是推介重點。被認為體現了“健全的個人主義”和“寫實主義”的挪威作家易卜生在1918年6月《新青年》上以專號的形式得到推介。不少刊物積極登載拜倫、雪萊、海涅、歌德等詩人的作品。此外,與中國一樣受損害的弱小民族和國家的文學也受到青睞,想要借此輸入其中的愛國主義和人道主義思想①。著名的有魯迅和周作人的《域外小說集》、周瘦鵑的《歐美名家短篇小說叢刊》、郭沫若翻譯的波斯詩人莪默•伽亞謨的《魯拜集》等。在內容和形式兩方面的除舊革新之努力下,新文學倡導者們對“文學革命”以來的新文學創作也進行了有意識的經典建構,這便是1935年至1936年間上海良友圖書印刷公司印行的《中國新文學大系》(1917-1927),初步確立了文學革命后的新文學經典序列。
反觀這場文學經典重估運動,它在語言、文體、內容上全面顛覆了中國古代文學經典的等級體系,將文學創作從宣揚儒家義理、文字雅馴為正宗的束縛中解放出來,開辟出新文學典范的創作路徑。這條以白話為語言基礎,以小說為經典文類,以訴諸現實為內容的創作路徑不僅在當時增強了中國文學對社會現實生活的表達力,而且為中國文學的現代轉型提供了多樣化的探索路徑,一批現代文學經典得以涌現。
但不可否認,這場以革命意識形態話語為核心的文學經典重估以激進的方式割斷了中國文學經典系統的延續性和完整性,其賴以重估的話語依據———“啟蒙救亡”和“進化論”也偏離了文學自身的建構典律。無論是對中國古代白話文學經典序列的建構,對域外小說的經典化,還是建構新文學經典,都表明在“啟蒙救亡”這一意識形態話語下,“轉型期的中國思想文化的內在變革沖動,也是中國的現代性焦慮在思想文化上的直接表征。”這種“現代性焦慮”在經典重估中表現為全盤否定中國古代文學經典的價值,以非理性的二元對立思維,利用進化論為這種傳統到現代的裂變提供“科學”的合法性依據。因此,幾千年傳統之中國古典文學,“吾輩以歷史進化之眼光觀之,決不可謂古人之文學皆勝今人也。”不止如此,文學因時進化,新勝于舊,“兩千年的文人所做的文學都是死的,都是用已經死了的語言文字做的。死文字決不能產出活文學。”這種以進化論為基礎的新與舊、活與死、先進與落后的二元對立,以科學真理的身份宣告了中國古代文學經典樹立其權威的重要依據———“時間”②因素的瓦解。同時,這種源于革命意識形態的偏激批判話語最終走向對中國古代文學經典的非理性否定(所謂“不讀中國書”),遮蔽了中國古代文學經典的審美價值,割斷了中國文學經典傳承的延續性。
二、社會主義革命話語:社會主義文學與中國文學的第二次經典危機
景觀設計資源地域文化研究
摘要:
地域文化是最具性格差異的文化資源之一。基于景觀設計視角,用創意形式建立符合地域文化特征的符號表達體系,能充分發揮文化的內涵力量,進一步加強民眾對民族文化、地域文化、城市文化的認同感、歸屬感和自豪感,提升城市品質,增強景觀的可識別性,促進城市文化軟實力的提高。
關鍵詞:
景觀設計資源;地域文化;研究框架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西方發達國家經濟長期高速增長,人們開始利用現代科技的力量進行大規模的城市建設和城市美化工程。但由于當時未重視地域文脈,大規模的建設運動使城市的地域性特征消亡。隨著世界經濟、文化全球一體化的沖擊,一些發展中國家在城市化進程中重蹈覆轍,面臨著現代與傳統、外來文化與本土文化的碰撞和融合矛盾,導致區域原有文化內涵消失,城市面貌出現“千城一面”的現象。我國的城市景觀建設伴隨經濟增長蓬勃發展,同時受到世界經濟、文化全球一體化的沖擊,從南到北的城市景觀出現趨同現象。在此背景下,我國的景觀設計行業應遵循以下兩個發展方向:一是個性發展。我國的景觀設計須扎根于民族文化的土壤,鑄造民族精神。二是科學發展。我國的景觀設計須吸收科學技術和政治文化的理性,塑造科學的、可持續發展的生態景觀。現代景觀設計行業可持續發展面臨的問題有:景觀設計行業如何帶著個性進入現代?如何把本土文化引入全球化?
一、景觀設計中文化的個性化表達
文化是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作用的產物,具有民族性與地域性。地域文化是特定區域的靈魂,體現出該區域特有的生存方式和人文品格特性,即具有特有的文化心態和文化性格。不同地域由自然地理環境、人文因素和歷史發展過程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地域文化存在差異,并影響民族文化、美學思想、文化心態、審美情趣。這些文化與美學的差異現象,具體是指一個地區根植于自然景觀的人類活動形態、文化區域地理特征、環境與文化的關系,以及包括了民俗傳統、經濟體制、宗教信仰、文學藝術、社會組織的人類行為系統,還有文化傳播的路線、走向等內容。地域文化強調個性、特色、可識別性。如何在景觀設計中實現地域性表達,增強城市形象的可識別性,是我國目前城市發展中須認真認識并深入分析的問題。歷史與自然、物質與精神,只不過是個性、特色、可識別性根植的土壤。設計強調個性表達。研究城市和建筑問題的專家路易斯•芒福德說過:“未來城市的目標就是充分發展地域文化的和個人的多樣性與個性。”個性是重要的設計資源。從尊重文化、尊重歷史的角度研究多樣化的景觀樣本,研究多樣化的地域文化資源在景觀設計中的應用,需要做以下工作:一是對景觀的存在與發展的事實進行分析、研究;二是探索地域性表達的基本規律;三是尋找景觀設計中地區意義的表達方法和模式,目的是為設計可識別的個性景觀提出有價值的途徑、建議和指導。目前,我國設計界對城市景觀的地域性表達進行了一些相關的研究,但并沒有形成系統的理論和可操作的模式。
民事訴訟法學發展方向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隨著法治建設的進程已經有了長足的發展。據2007年至2009年的統計,我國每年大約產出民訴相關論文800余篇。從上世紀80年代至今,民事訴訟法的教材約有近百種,專著、譯著也有幾百種以上。在研究領域方面,已經基本涵蓋了民事訴訟法的各個方面。研究視野更加開闊,學者們試圖突破過去簡單解讀、闡釋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文本的語義學束縛,更深層地挖掘民事訴訟法的應有機理、結構和運行方式。但總體而言,我國民事訴訟法學依然缺乏深度、原創性和自主性,所產出的論文、著作多是較低水平的重復勞動,還沒有形成指導我國民事訴訟實踐的、有厚度的民事訴訟理論,呈現出日益滯后和貧困化的狀況。相較而言,日本、韓國、我國臺灣雖然也曾有照搬他國法律及理論的時期,但通過立足于本國、本地區的實踐和探索,已逐步形成了具有自主性的理論。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發展嚴重滯后的主要原因大概有以下方面: 第一,理論與實踐的分離。從實務界的視角來看,民事訴訟理論完全游離于民事訴訟的實踐之外,理論不具有現實性,缺乏對實踐的指導力。司法實務人員更關注的是具有理論支持的操作技術,而脫離了實踐的民事訴訟理論無法細化到對操作技術的指導。民事訴訟實務操作的隨意性和非規范性以及各種內外干預使民事訴訟實務界對于理論解釋也沒有迫切的需求,加劇了理論與實踐的分離。對此,僅僅簡單地用人治傳統和司法傳統來解釋實踐背離理論的指導是片面的。 理論研究與實踐分離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司法的不開放。司法不開放的一個表現是司法的過程和結果對于社會而言是不開放的。雖然現在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判決在法院的網站公開,但這種公開依然是局部的和有選擇的,即使公開了部分判決,關于程序問題的裁判及理由也很少公開。 這也可以解釋程序法學滯后于實體法學的現實。司法不開放導致理論研究者無法了解實踐的真實情形。解決這一問題的出路在于充分實現司法開放,其中一項重要措施是裁判的全面公開。當然,如何公開需要細化,公開也有一個過程,但我們應當努力推進。 第二,程序理論與實體規范、理論的分離。這種分離在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管轄、訴訟標的、當事人適格、共同訴訟、財產保全、證明責任、執行救濟(實體權利爭議的救濟方式與程序權利的救濟方式)等方面都有體現,可以說幾乎貫穿于民事訴訟的所有領域。例如,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構建和闡釋沒有顧及民法的實體要求,沒有與民法的基本原則、精神相契合。在訴訟標的理論方面沒有充分考慮實體規范和理論,甚至與實體請求權理論相背離,致使對訴訟標的的研究無法深人。在共同訴訟方面,現有理論將連帶性作為必要共同訴訟的實體條件,但在實體法中,就共同侵權所發生的連帶責任,請求權人完全可以向任一責任人單獨主張損害賠償,沒有必要將所有責任人作為必要共同訴訟人。在執行異議救濟方面,沒有考慮將執行違法的異議救濟與實體權利爭議的執行救濟加以區分,違背了實體權利爭議應通過訴的方式予以解決的基本原理。 與實體法原理和規范相背離導致訴訟運行不合理,不能實現訴訟法的工具性要求和價值。 導致程序理論與實體規范、理論相分離的主要原因是法學學科中程序法學與實體法學的隔離。程序法研究者欠缺實體法知識,不能持續關注實體法及其理論的發展,致使程序法與實體法漸行漸遠。應對這一問題首先要強化學科的交叉和貫通,使程序法研究者能夠持續關注實體法學和實體規范的發展。其次要實現學科知識教育的交叉,使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者具有扎實的實體法知識基礎。甚至可以像德國那樣,實現程序法研究和實體法研究在研究主體上的合一。 第三,研究方法的缺失與失范。長期以來,民事訴訟的研究過于注重法解釋學方法,沒有充分吸收其他學科(如心理學、哲學、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等)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視角,注重規范分析而不注重實證研究。作為一門社會科學,法學涉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必然涉及其他相關社會科學,因此其他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和成果對于研究法律這一人文現象也是有意義的。 例如,廣義民事訴訟中的調解、起訴難、再審、執行難等諸多中國問題,單純從法學的角度和法解釋方法人手很難加以充分闡釋。如果從心理學、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等視角,運用這些學科的研究方法來進行分析,就可能更有說服力和闡釋力,認識到問題的本質和真相。 另一方面,在運用新方法時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方法失范的問題,即不正確地使用某種研究方法。方法失范必然導致研究結論的不可靠或不正確,其原因主要是沒有真正掌握該研究方法,僅僅是以研究方法的新穎性吸引讀者。例如,經濟學方法是現在運用比較多的一種方法,但相關研究往往是使用或堆砌一些經濟學的時髦概念,而非真正運用其方法進行研究。又如實證研究方法,現在法學界所謂的實證研究大多是社會學意義上的社會調查方法,依靠田野調查收集有關數據進行分析。問題在于,由于對社會調查方法缺乏一定的訓練,因而在設計抽樣調查、取樣、數據統計方面都存在缺陷,導致調查結論的不可靠。有的調查本身就有預設性,調查完全是服務于特定目的,僅僅是為了滿足人們對于實證數據的心理需要。由于實證調查難以驗證,研究者的主觀性易于被掩蓋。對于上述問題,解決之道在于加強對其他學科知識、方法的學習,盡可能進行交叉學科的合作研究,以彌補知識的不足。 第四,宏觀分析與微觀分析相分離,整體認識與局部認識相分離。宏觀分析和整體認識常常涉及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忽視這些必然導致對基本原理的忽視,使研究結論與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相沖突。民訴研究往往是從問題出發,而問題是直接的、具體的、局部的,因此人們習慣于從微觀、局部尋找化解問題的方法,但有些問題如果不從宏觀、整體的視角出發,則很難發現問題的本質。例如,立案難實質上是司法制度、司法權、司法與政治的關系問題,而非起訴、立案制度的問題,因此僅改革立案制度不會有多大成效。現在人們爭論的是,是否應將現有的審查立案制改為登記立案制。但如果法律的權威性、司法權的相對獨立性不解決、法官的職業道德問題不解決,立案難就可能演變為登記難。#p#分頁標題#e# 整體認識與局部認識的分離也是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存在的問題。由于沒有從整體加以認識,往往導致研究結論從局部看是合理、可行的,但卻與訴訟制度的整體相沖突、矛盾。在再審事由的設計上,如果僅考慮到違反管轄規定應當予以糾正,而沒有從管轄制度的整體以及管轄權與司法權配置的關系上予以考慮,一味追求再審救濟就會發生救濟過剩和成本、代價過高的問題。 第五,缺乏自主性。這是指在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研究主體不能依照法治、基本法理、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進行研究,而是依附或依從于一定的政治風向、利益需求、特定關系,使其研究滿足于預設的要求。這也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所謂的“庸俗化”。“跟風”是一種常見的缺乏自主性的表現。所謂“跟風”,主要是研究主體為特定的社會、政治意識的合理性提供理論依據。“跟風”研究完全拋開了法治、基本法理、民事訴訟基本原理,是一種預設性論證。為了獲得論證預設的結果,往往以實用主義的心理,從外國法律制度和理論中尋找證據。這些從預設目的出發所收集的論證依據往往嚴重割裂了該國法律制度與其制度環境之間的關系。 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非自主性主要緣于研究主體的非自主性。這種研究主體的非自主性又與特定的研究體制、成果評價體制、課題管理體制、研究激勵機制、社會的泛政治化、泛行政化、泛權力化有關。在特定環境下,研究課題往往基于特定要求設立,因此依附性的研究課題更容易獲得批準、立項,研究成果更容易發表,也更容易獲獎。而自主性的研究項目因為課題的邊緣化而很難獲得認同。在這種環境下,研究主體希望其社會地位、學術地位獲得官方的認可而不是學術界和社會的認同。比較典型的是,關于如何認識調解與判決的關系,在強調調解的大背景下,調解的功能被夸大,調解成為一種強勢調解,成為一種運動,調解率被不斷刷新,成為司法政績的表征。由此,調解自然成為課題項目的主要內容,各級、各地有關課題研究項目中幾乎都少不了調解。而由于研究項目實際存在預設性,因此關于調解的研究幾乎無一例外是論證其合理性,鮮有論證過度調解的弊端的,也沒有研究者主張判決與調解的合理關系,強調判決指引性、解釋性、對事實、權利義務清晰性判斷的積極意義,從而進一步誤導了人們對調解的正確認識。 要做到學術研究的自主性,就要求學者堅持學術獨立和自由。沒有學術自由,就沒有學術研究的自主性,也就不可能有學術的發展和繁榮。應當實行研究體制、成果評價體制、課題管理體制、研究激勵機制的改革,從宏觀上弱化泛政治化、泛行政化,激勵學者從事自主性研究,推動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 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滯后,除了以上原因外,還有其他諸多原因,如學術研究生態無序、片面追求學術GDP、缺乏良好的學術評價機制、沒有廣泛、規范的學術爭鳴、學術組織的行政化、學術人才培養的投人不夠、學術沒有充分開放、深層學術交流缺失、研究心態浮躁等,這些也是整個中國法學界所面臨的問題,需要學術共同體共同努力加以解決。
體育強國開展哲學思維思索
本文作者:張長城 單位:嘉應學院體育學院
在21世紀,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不斷提升,作為一個后起的崛起中的大國,一個負責任的世界大國的候選者,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也應與之相稱,這是我國體育強國成長的現實基礎。而與之相稱的哲學基礎則是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既需要現實主義的思維,而理想主義的精神也不可或缺。偏廢或過分追求任何一方,若不加以遏制都將損害體育強國的建設,阻擋我國向國際體壇融入的進程。現實主義與理想主義的平衡問題是當代體育強國成長所要考慮的哲學之一。
體育強國成長方式的現實主義思考現實主義是國際關系理論中非常重要的理論,現實主義者是較為強烈的物質主義者。現實主義以國家利益為根本目標和處理國家間關系的準則。現實主義在過去把中國從分裂和軟弱之中搶救出來,在目前扶持著中國的發展和強大,在未來仍將是推動中國崛起的最基本的力量,比如“弱國無外交”、“落后就要挨打”、“經濟實力上去了,自然就會提高國際威望等”……,這些都是現實主義的思維。在體育領域,現實主義的思維也非常突出,比如“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強國先強種,強種先強身”,“乒乓外交”,“體育搭臺,經濟唱戲”,“全民健身”和“奧運爭光”等。現實主義是我國從體育大國向競技體育強國,乃至體育強國邁進的重要的基本理念。然而,在我們堅持這一基本理念的同時,也應該提防過分的現實主義傾向。在體育領域,過分的現實主義的傾向最為典型的就是錦標主義,由此而產生的假球、黑哨、賭球、興奮劑、虛報假報年齡、冒名頂替、斗毆等各種異化現象。因此,這就要求體育強國成長的過程中,既要堅持現實主義,又要適當限制過分的現實主義影響。然而,現實主義并不足以將我國從體育大國擁立到世界性體育強國的寶座。因為體育強國從來不是一個工具理性的產物,它不僅僅與競技體育實力、群眾體育、體育產業、體育科技水平相聯系,它還是一個道義、精神和威望的載體。也就是說,體育強國不全是物質構成,還要有精神構成,不是自封的口號,而是國際認同的結果;不全是工具理性的內容,還有價值理性的成分。可見,體育強國的成長既要堅持現實主義思維,又要堅持理想主義的思維。
體育強國成長的理想主義思考這里所講的是基于價值論的理想主義,它認為精神力量必須具有普世性,必須符合人類文明進步的最新發展價值,必須超越民族私利而弘揚人類關懷,體現世界正義、公正、進步和民主的精神。在體育領域,理想主義的思維也隨處可見,比如,具有普世性的人類文明的公共體育精神[2],具有中國傳統文化特色的和合體育精神,2008年北京奧運會所倡導的“同一個夢想、同一個世界”的理念等。體育強國成長的理想主義就是要符合國際體育文化的要求,遵守相關的國際體育組織的規定,把追求國際體壇的影響力放在首位,公正、公平、干凈地參加國際比賽,融入國際體壇秩序,并改造秩序,為國際體壇做出自己的文明貢獻。然而,在我們弘揚這一基本理念的同時,也應該提防過分的理想主義的傾向。因為過分的理想主義易滋生世界主義、普世主義和過分的民族主義。諸如中國的“運動員輸不起”,單純地為民族和國家爭光,過分強調“種文明”等。這不但不利于體育強國的成長,反而會帶來不必要的損害,影響我國在國際體壇乃至國際社會的形象。
體育強國的成長方式現實主義和理想主義的哲學基礎就決定了體育強國的成長方式。現實主義強調以國家利益為核心,注重體育強國的物質性力量的增強,從而決定了體育強國成長方式的物質性。物質性成長是體育強國成長的物質基礎。理想主義則以接受國際社會中的社會化和制度化為前提,通過融入國際社會,使自己與國際慣例接軌,加入國際制度并且更加有效地實現自我,提高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和增強自己的話語權,謀求合理的國家利益。因此,理想主義哲學基礎上的體育強國的成長方式就是一種社會性成長。體育強國的成長就是物質性與社會性的統一體。
體育強國的物質性成長方式體育強國的物質性成長就是指體育強國的物質力量的成長,主要包括優異的競技體育水平、較高的群眾體育發展水平、相對發達的體育產業等。所謂優異的競技體育水平主要是世界大賽(比如奧運會、世界杯等)的成績、承辦世界大賽的數量和能力;較高的群眾體育發展水平則包括體育場館數量(相對數量)、體育人口比例、年人均體育消費資金與年人均收入的比例、體育場館面積(相對面積)和體育人口數量;較發達的體育產業則主要體現在體育產業產值占GDP的比例、體育健身俱樂部的數量等。體育強國的物質性成長是體育強國建設的重要方面。體育強國的物質性成長好比是一個國家骨架下的血肉之軀,有了它體育強國才有可能站起來。然而,過分現實主義的哲學傾向,也會造成這種物質性成長的劣變,導致過分重視體育的工具性價值,導致體育發展結構的嚴重失衡,以及各種異化現象的出現,其結果勢必損害體育強國的物質性成長。
體育強國的社會性成長方式社會性成長離不開物質性成長,但又高于物質性成長。所謂體育強國的社會性成長,是社會化了的體育強國的成長。體育強國社會化的過程,就是這個體育強國接受國際體育社會的基本規范與法律準則的過程。體育強國的社會性成長,就是指體育強國的發展必須以主流的國際體育社會的規則、章程為依據,從維護和建立公正、公平的國際體育社會秩序為出發點,以履行國際體育社會的規范和章程為己任,建立良好的體壇國際形象和威望,提高國際影響力,進而成長為國際體育社會主要成員的過程。社會性成長體現了理想主義的哲學思想,即體育強國建設不僅要提高物質性力量(硬實力),還要發展軟實力。體育強國發展的動力是體育強國的興衰。在一個相互依存、集體認同的時代,這就要求我們適當限制現實主義,為理想主義開辟空間,不能單純地追求物質性的成長,還必須重視社會性成長,以新的思維把握體育強國的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