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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確把握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的關系
1.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的區別
(1)性質不同
文化事業是為社會提供公共文化產品的公益性文化部門,其主體是文化事業單位,主要著眼于社會效益,不以營利為目的。文化事業的內容主要包括公共文化生產體系、公共文化傳播體系、公共文化消費體系和公共文化管理體系。公共文化產品以整個社會為服務對象,具有使用和消費上的非排他性、非競爭性,屬于利益共享的產品,其生產者難以從市場獲得正常的價值補償。因此,公共文化產品的生產和供給不能由企業等營利性組織來承擔,不能走產業化發展道路,而必須建立起市場以外的集體選擇機制,以行政事業單位為主要組織形式。因而,公共文化產品是由政府和非營利性組織等公益性文化單位提供的。公益性文化單位提供的文化產品是免費的或顯著低于成本價格的。公益性文化單位不實行經濟核算,不擁有完全意義上的法人財產權。而文化產業則是生產文化產品、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行業,其主體是文化企業,是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和市場主體,擁有完全意義上的法人財產權。文化產業以營利為目的,以精神文化產品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為基本特征。文化企業以工業化、商業化的運作方式制造、銷售和經營文化產品,創造經濟價值,追求經濟效益。公眾消費的文化產品多數屬于私人產品,而文化產業向消費大眾提供的正是私人文化產品。私人產品具有效用的可分性和消費的排他性,任何人對私人產品的消費都排除了其他人同時消費這一產品的可能。因此,在市場發育比較充分的條件下,企業受自身利益驅動,可以有效地為消費大眾提供各類私人文化產品和服務,這也是文化能夠實現產業化的主要原因。
(2)職能不同
文化事業的基本職能是保障公眾基本文化權益,滿足公眾基本文化需求,如讀書看報、收聽收看廣播影視、獲取信息、參與公共文化生活等。文化事業具有點多面廣、資源共享、內容豐富、形式多樣、寓教于樂、雅俗共賞等特點,是社會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著眼于民族精神塑造、社會道德教化和主流價值觀培育,彰顯的是文化建設的社會職能。因而,文化事業要強調原則性,弘揚主旋律,體現國家的政策導向和輿論導向,努力提升公眾的文化品位,增強全體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維護公共文化生活的公平正義,讓城鄉居民普遍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而文化產業的基本職能則是繁榮文化市場,著力于滿足公眾多方面、多層次、多樣化的文化需求。由于社會分工、階層分化、教育背景、興趣愛好等原因,公眾的精神文化需求呈現多元性、多樣化特征。這種多樣化的文化需求主要通過文化產業所提供的文化產品和服務來滿足。文化產業當然要兼顧社會效益,但它主要追求的卻是企業的經濟利益。文化企業根據市場行情和消費需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創造物質財富,實現文化的經濟價值和產業功能。同時,發展文化產業也有利于弘揚中華優秀文化,提升我國文化軟實力。
(3)運行機制不同
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在性質和職能上的顯著差異,決定了它們的運行機制也存在很大不同。文化事業作為社會文化中的公益性部分,屬于事業單位的管理體制,采取行政化運作模式。從國家和地區的文化事業發展目標和規劃,到文化事業單位生產的文化產品、提供的文化服務,都受政府行政系統直接主導、調控、干預和管轄。文化事業的決策主要源于政府的政策法規、文化發展規劃及上級命令和指示,有著壟斷性的行政資源配置,經濟上享有各種優惠政策。文化事業主要依靠國家投資或社會捐贈來興辦并確保其運營。生產純公共文化產品的文化事業單位,其運營資金全部來自政府撥款及社會贊助;生產準公共文化產品的文化事業單位,其運營資金一部分來源于財政資助和社會捐贈,另一部分則來自本單位的自我創收,如門票、出租、廣告等收入。文化產業作為社會文化中的經營性部分,則實行企業單位管理體制,采取市場化運作模式。就是說,文化產業完全遵循經濟法則和價值規律,通過知識產權的開發和運用進行文化產品的生產和再生產,走市場化發展道路。文化產業以企業法人的組織形式進行經營活動,各類文化企業均按照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在文化產業中,從事文化產品生產經營的經費全部源自文化企業自身的積累和籌集。我國文化產業有多種經濟成分,其籌資渠道也包括國有、集體、私營、外資及混合所有制等多種途徑,并且在文化產品的研發、生產、營銷等方面與其他產業一樣,都要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優化資源配置,依法追求企業利益的最大化。國家主要運用法律、經濟等手段對文化產業實行間接調控、扶持和引導,政府并不直接決定文化企業的生產經營。
2.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的聯系
(1)相互滲透
盡管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存在很大差異,對二者加以適當區分,以便更好地推進文化現代化的科學發展,是完全必要的,但二者都是生產精神文化產品的部門,都屬于第三產業范疇,因而又不可能截然分開,其劃分是相對的。在文化建設與發展的具體實踐中,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關系密切,二者常常相互包含、相互滲透,交叉重疊之處較多,許多文化行業都兼具公益性與經營性的特點。一方面,文化事業中包含有文化產業的成分,認為文化事業不能營利或無法營利的觀點是錯誤的,雖然它不以營利為目的。另一方面,文化產業中也滲透著文化事業的因素,如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等行業屬于文化產業核心層,但其中滲透著大量的政治引導、思想宣傳、道德教化、法律普及、文化傳承、公益廣告等文化事業性內容。實際上,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大多數文化商業運作都包含一定的公共文化成分。
(2)相互轉化
在人類歷史上,文化資源和文化產品原本為公共物品,屬于文化事業的管理模式。隨著社會的發展,有些文化資源和產品開始具有了市場意義,而科技革命則極大地促進了文化產品的傳播。于是,部分文化事業逐漸轉化成了文化產業。我國在計劃經濟時代實行的是文化事業體制,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起來的文化產業是在原有文化事業的基礎上起步的。可見,從歷史角度看,文化事業是文化產業的前提和源泉,文化產業是文化事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派生物。而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和文化現代化的發展,公眾的文化需求和文化消費水平不斷提高,有些文化產業的內容也會逐漸轉化為社會基本文化產品和服務,從而構成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的一部分。同時,文化產業內在包含的某些價值理念也會轉化為文化事業的價值追求。由于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因而它們的界限是動態的,并非一成不變。
(3)相輔相成
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是相互依賴、相輔相成的,它們一起構成我國文化建設的兩種基本形式,共同促進社會進步和人的發展。一方面,文化事業是我國文化建設的主導,對文化產業具有導向和滋養作用。因為文化事業不僅能夠為文化產業提供思想基礎、藝術形式、文化資源及良好的文化生態環境,而且能夠培育公眾的文化消費需求,拓展文化產業的市場空間,促使文化企業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增強市場適應性。另一方面,文化產業是我國文化建設的重心,為文化事業發展提供物質基礎和動力牽引。因為文化產業不僅能夠積累資金,增加稅收,革新技術手段,促進經濟發展,使文化事業獲得更為深厚扎實的物質基礎,而且能夠活躍和繁榮文化市場,提高公眾對公共文化的消費期望,為文化事業發展提供強大驅動力,并潛移默化地影響文化事業的產品形式和精神氣質。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之間的互依、互滲、互化、互促關系,演繹著我國新時期文化發展的現代圖景。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的共同作用,使文化既構成社會進步的精神保障,又構成社會進步的重要內容。而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的相互作用,則既統一于以人為本的根本宗旨之下,又統一于文化現代化進程的大格局之中。
二、大力促進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互動發展
由于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是互為支撐的,所以只有大力促進二者互動發展,才能充分發揮文化在經濟社會發展“五位一體”總布局中的深層底蘊作用,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日益強大的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為此,現階段應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1.明確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互動發展的前提
首先,對文化各領域、各行業的事業與產業歸屬進行科學區分和恰當定位。要準確把握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各自的性質、特點、職能和發展趨勢,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與公眾文化需求的變化而適當調整二者的劃分,使其各自處于合理的發展軌道上,并能及時獲得針對性較強的分類指導。其次,強化各類文化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要制定出臺明確具體、系統有效的政策措施,促使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聯手保護和發掘我國豐富多彩的歷史文化、地域文化、民族文化和時代文化等文化資源,共同投入,共同利用。第三,大力培育和優化文化消費市場。要不斷創新文化服務的手段和載體,豐富文化消費的內容和形式,突出公眾的文化主體地位,提升公眾的文化品位,擴展公眾的文化視野,增強公眾的文化吸收能力,培育公眾的文化消費意識和習慣,促進社會文化消費結構的調整、優化和升級。這些舉措,既是實現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各自職能的客觀需要,又是有效促進二者互動發展的前提條件。
2.構建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互動發展的機制
構建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互動發展機制,就是既要以文化事業培育文化產業,又要以文化產業反哺文化事業。一方面,要構建文化事業對文化產業的培育機制。要健全文化事業投入制度,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快城鄉文化一體化進程,拓寬文化交流渠道,提高信息傳播質量,普及科學文化知識,優化文化生態環境,擴大文化對外開放。這既是推動文化事業自身的發展,也是發揮文化事業對文化產業的資源支撐和消費帶動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在加大國家對文化事業扶持力度、增強文化事業對文化產業培育能力的同時,也要利用市場經濟規律提高文化事業自身的運營效率和發展后勁。另一方面,要構建文化產業對文化事業的反哺機制。要完善各類知識產權有償使用制度,細化文化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健全和落實財政補貼、稅收減免、貸款貼息、政府采購、定向資助、專項獎勵等政策措施,引導各類文化企業主動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鼓勵和支持文化企業在道德教化、法治宣傳、文化普及等公益性文化活動中發揮積極作用,從而彌補文化事業投入的不足,鞏固和確保文化事業在國家文化建設和發展中的主導性地位。
3.促進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協調發展
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相互促進,協調發展,是文化建設的理想狀態。因此,要牢固樹立科學的文化發展觀,把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堅持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兩手抓、兩加強”,大力促進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比翼齊飛,協調共進。切實做到“兩手抓、兩加強”,就要在厘清公益性與經營性關系的基礎上,一手抓文化事業,一手抓文化產業;一手抓體制改革,一手抓資金投入;一手抓高雅文化,一手抓大眾文化;一手抓文化繁榮,一手抓市場管理。要積極探索文化改革和發展的新路子,處理好滿足公眾基本文化需求與多方面、多層次、多樣化文化需求的關系,把建設覆蓋全社會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與提高文化產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結合起來,統籌規劃,適當安排。要建立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相互融合、相互轉化的協調機制,密切事業與產業之間、消費與市場之間的有機銜接,全面落實改革抓突破、創作抓精品、群眾文化抓貼近、文化發展抓建設、文化管理抓規范的基本工作方針,不斷提高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的服務質量和發展效益。
4.完善文化產品綜合評價體系
應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堅持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以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任務,以滿足公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促進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共進共贏及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主要目標,將群眾評價、專家評價和市場檢驗有機統一起來,盡快完善分別面向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的產品評價標準和評價體系。對重要文化產品帶來的或可能帶來的正面效應和負面影響要進行系統評估、量化分析和動態對比,以此作為文化政策制定和調整的科學依據,促進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逐步提高綜合效益。而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共同的、最終的評價標準,就是人民群眾是否認可、接受、喜歡、滿意及其程度。
5.正確處理市場推動與政府引導的關系
為促進和保障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互動發展,必須正確處理好市場推動與政府引導的關系。一方面,要深化旨在促進自由競爭的文化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切實消除各種體制機制弊端,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本位主義,減少行政干預,取消阻礙有效競爭的各類規制措施,使用好政府的文化權力。牢固確立市場在文化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積極穩妥地從深度和廣度上推進文化領域的市場化改革,推動文化資源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為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互動發展營造更為寬松、公平的市場環境,構建有利于促進各類文化企業自主自由競爭的市場格局。另一方面,又要更好地發揮政府的文化職能,彌補市場失靈。健全文化法律體系,建立必要的文化產品審查、許可制度,把好文化產品市場準入關,維護公共文化利益和安全。從頂層設計、宏觀調控到微觀規制,政府對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的引導都既應有不同的政策措施,落實分類管理原則,又要使各項制度、措施和管理模式相互呼應、相互配合,逐步建立并完善有效促進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互動發展的政策體系和管理體系。
作者:張秉福 單位:山東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