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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文化部正式設立羌族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并將其納入了國家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確定了羌族文化整體性保護的原則。目前,羌族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的總體規劃正在制訂過程中,羌族文化保護得到了法制和實踐層面的支持。然而,對于羌語保護與羌族文化生態保護間的關系,學術界和工作部門的認識并不一致。一部分學者和工作部門認為按照羌族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為主的目標,沒有必要將羌語保護列入保護規劃。對此筆者不能茍同,因此,本文擬就羌語與羌族文化保護的整體性之間的關系做一些討論,以說明羌語保護對羌族文化保護的重要意義,并依據加拿大的經驗提出一些建議。 一、語言與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間的關系 關于語言與文化的關系研究,國外研究已達百年之久,觀點眾多,代表性的人物有薩丕爾、馬克思、格里姆肖、喬姆斯基等人。其中,美國語言學家、人類學家薩丕爾,重視語言和文化、語言和思維的關系,與其弟子沃爾夫提出了“薩丕爾-沃爾夫假說”,其核心是人的語言影響了人對現實的感知,語言決定思維,語言的結構多元化是無止境的,語言結構是文化結構的本源和決定因素。這一理論對人類學、社會學、語言學等領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而馬克思、恩格斯有關語言學的論述十分獨到精辟,從語言起源、語言的社會本質、語言和思維、語言結構等諸多內容展開論述,認為語言學是非意識形態,是社會文化結構重要的組成部分,這些有關語言的思想“至今仍具有指導意義與現實價值”。[2]格里姆肖認為語言結構和社會文化結構“互限”;喬姆斯基認為人的本質、人腦結構、人類思維決定了語言結構和社會文化結構。另外,“尚有語言是文化的載體說,語言與文化的基本特征一致說,語言是文化傳播的工具說”[3]等。而在我國,有關語言與文化關系的研究已有60余年的歷史。羅常培先生《語言與文化》一書開啟中國相關研究之先河。隨后眾多學者展開研究,究其關系,主要有三種觀點,[4]一是包含關系,即語言是文化的一部分;二是反映與工具關系,即“語言是文化的反映”,“語言是文化的載體”和“語言是文化的凝聚體”;三是決定關系。此三種觀點皆有共性,說明了語言與文化是有關聯性的,密不可分,并對文化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周慶生從中國少數民族語言的角度進行研究,論證了少數民族語言與文化的關系是“對一定的自然生態環境、對一定的制度文化、行為文化和觀念文化的反映”。[5]上述研究說明,語言是一個民族思維習慣、認知模式和文化內涵的載體,因此,正如臺灣語言學家李壬癸所說的那樣:“語言是文化傳承的重要工具。有了語言,祖先的遺產和知識系統才能不斷的發展,綿延不絕。所以如果語言亡,文化絕不能活”。[6]對此,筆者非常贊同。 對語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之間的關系,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明確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包括以下五類:(a)口頭傳說(oraltraditions)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b)表演藝術;(c)社會風俗、禮儀、節慶;(d)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e)傳統的手工藝技能。對于沒有文字的民族而言,上述五種非物質文化遺產都必須通過本民族語言來傳承,因此,正如丁石慶所言:“語言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時也承載著豐富的非物質文化內涵,對于追溯和揭示族群文化和歷史有著重要的意義”。[7]如果沒有語言,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可能保留下來。 “5•12”汶川大地震后,語言學家孫宏開根據多年在藏彝走廊地區調查經驗,在不同場合做了“語言的保護與文化傳承———從羌族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談起”的學術報告,[8]呼吁保護羌語。其他學者也指出了羌語的進一步瀕危和保護的必要性。[9]但對于羌語在羌族文化整體性保護中的地位和作用,還值得進一步研究。有鑒于此,本文將從羌族文化整體性保護的視角,結合2010年隨“汶川地震災區羌族語言搶救、保護和發展政策研究”項目考察團赴加拿大卑詩省的調研,探尋在羌族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中實現羌語保護的合理途徑。 二、羌語對羌族文化保護的重要性 羌族自稱“爾瑪”,主要分布在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的茂縣、汶川、理縣、松潘、黑水等縣以及綿陽市的北川羌族自治縣和平武縣,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縣、貴州省江口縣和石阡縣有零星分布。羌族多數居住在高山或半山上,少數分布在公路沿線各城鎮附近,與藏、漢、回等族人民雜居。“5•12”地震后,部分人口因生活環境不宜人居而遷往異地,有的從高山遷至河谷地帶,有的舉家遷居于城鎮周邊,還有的自發遷往崇州市、邛崍市農村,分布面擴大,人口流動性增強,呈現出向城鎮集中的態勢。 經語言學家調查,“大約有6萬多羌族(占總人口的16.9%)和5萬多藏族目前還使用羌語”。[10]從日常語言使用看,羌族人口中,羌語的使用大致有四種情況:第一種為只講羌語(即“爾瑪語”)的人口,主要以高山和半高山邊遠地區的老年人和一些學齡前兒童為主,人數較少;第二種為能熟練使用羌語和漢語的人口。他們一般居住在高山、半高山的村寨、城鎮附近及交通沿線,年齡多在50歲以下,平時在村寨中或家里使用羌語,外出講漢語,人口較多;第三種為完全使用漢語的人口。包括城鎮和交通發達的地方及北川、平武一帶;第四種為同時使用羌語、漢語和嘉絨語、藏語的人口,主要居住在鄰近藏區或者與藏族交錯居住。如,松潘的羌族能講安多藏語,丹巴的一些羌族[11]能講嘉絨藏語。除了羌族人口外,黑水縣境內的部分藏族約5萬多人也講“爾瑪語”。 羌語在日常生活中應用的多樣性,原因有三:一是從地理上看,羌族居住在漢族與藏族之間,與漢藏兩個民族的文化互動時間長,影響深;二是高山峽谷地貌導致其居住地封閉性較強,羌語本身的多樣性突出。羌語屬于漢藏語系藏緬語族羌語支,分北部和南部方言。兩部方言的區別主要在于:南部方言有聲調,聲調具有區別詞義和形態的作用,北部方言沒有聲調,但有較為豐富的復輔音聲母和輔音韻尾;同時,北部方言的語法表現形式較復雜,用形態手段來表達語法規律的情況比南部方言多;北部方言內部差別較南部方言小。[12]北部方言通行于茂縣北部、中部,松潘縣的小姓鄉、鎮坪鄉、白羊鄉以及黑水縣的大部分地區,下分雅都、蘆花、麻窩、茨木林、維古5種土語。南部方言通行于茂縣南部、理縣和汶川縣,下分三龍、較場、黑虎、大岐山、桃坪、龍溪、綿虒7種土語。[13]三是從歷史上看,羌族受漢語影響大,“從清中葉到解放前夕的100多年間,是羌族社會漢化速度最快、羌族雙語制形成的主要時期。……部分地區逐步從雙語社會走向以漢語為主的單語社會,少數地區已經完成雙語向單語的轉變。”[14]20世紀80年代以來,羌族社會的流動進一步加劇,通過遷移、打工、通婚多種方式,與外界有了大量接觸。講羌語的機會和時間日益減少。同時,學齡兒童入學接受現代教育,使語言的家庭傳承機制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導致能講羌語的人口越來越少。“5•12”汶川大地震后,羌族地區的居住格局發生變動,大量羌族遷往異處,移居到交通方便、生活條件較好的鄉鎮或城鎮的周邊地帶,羌語使用范圍進一步萎縮,處在瀕危狀態中。#p#分頁標題#e# 羌語在羌族文化中的重要性,更多表現在它對社會組織的整合作用和對知識體系的傳承作用上。例如,在羌年、瓦爾俄足、蘇布士等節慶活動中,釋比用羌語做法時誦讀的經典,包含了羌族的創世傳說、族源記憶、村寨關系等重要信息;在多聲部民歌和莎朗的歌曲中,包含了羌族的傳統道德觀念、審美意識、對自然和社會認知的知識;在大量的民間文學、民間傳說中,包含了羌族的哲學思想和人與自然關系的認知。口頭文學的內涵頗廣,包括神話、傳說、民間故事、古歌謠、史詩、長詩、諺語、謎語、民間藝術等內容,這些知識,都依賴羌語來傳承和表達。盡管在20世紀90年代,國家根據羌族人民的愿望,創制了《羌文拼音文字方案》,但一直未獲主管部門正式批準,更未得到有效的推廣,只能在部分地方試行,而且因為資金不足,措施不力,在民間難以為大眾所理解、認同,使之與民眾生活方方面面銜接度不夠,不能真正發揮出相應的作用。因此,羌族傳統文化的傳承一直沿襲古老的方式,通過兩個層面來進行:一是社會傳承機制,通過羌族社區內部結構及網絡關系,使羌族文化得以延續;二是家庭傳承機制,通過家庭人員及親屬關系使文化層層傳播。而其形式均通過言語的表達,行為的規范來實現,即為口傳心授、言傳身教的方式,使羌族文化不斷得到傳承。因而,對于無法依靠文字來傳承文化的羌族而言,羌語就是唯一的表達和傳承方式。即使是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漢語或者藏語的羌族人口中,漢藏兩種語言都不能準確表達羌語的文化意義,也不可能代替羌語傳承和表達羌族文化的精髓。 羌族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是我國第一個以民族族稱來命名建立的文化保護實驗區,充分體現了政府及社會各界對飽受災害之殤的羌族人民的關懷。從建立至今,在政府主導下,保護區的工作已經穩步開展,但羌語作為羌族文化的核心載體,在保護區建設中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筆者認為,有必要借鑒加拿大的原住民語言保護政策,提高對羌語保護的認識,推進以羌語保護為核心的羌族文化整體保護。 三、加拿大以語言為核心開展文化保護的經驗 2010年,筆者參加中加合作項目“汶川地震災區羌族語言搶救、保護和發展政策研究”,到加拿大卑詩省考察第一民族或原住民語言政策法規,了解了通過教育機構和民間社區的努力復興原住民語言的狀況。認為其不少做法值得借鑒。 加拿大是多民族、多語言、多文化的國家,境內人群大致可分為三種:第一種稱為原住民,包括第一民族、因努伊特人和梅提斯人。“土著民是加拿大的第一民族。今天的北美印第安人,即原住居民中的最大群體,被認可為‘第一民族’”(TheFirstNation);[15]第二種稱為建國民族(FoundingPeoples),即法蘭西民族和不列顛人,在加拿大占統治地位的多數民族;第三種,除上兩支之外的所有少數民族群體(TheThridForce),自19世紀末以來作為移民來到此國。為促進民族之間的理解與交流,加拿大政府實行了多元文化政策。 第一民族即印第安人,在加拿大有著悠久的歷史,但從17世紀開始,近代印第安人的歷史充滿著血淚和坎坷。歐洲人來此進行殖民活動,戰爭和疾病導致大批印第安人口消亡,許多部落不復存在,其語言更是受到滅頂之災。1890年時,100%的印第安人使用自己的語言交流,而120年后的2010年,印第安人有10.96萬人,僅有5.1%(5609人)的人能流暢自如地使用自己的語言,這些人大多數是年長者;還有8.2%(8948人)的人能聽一些(semi-speakers)。盡管卑詩省印第安人的語言資源豐富,有32種語言,59種方言,占全加拿大印第安人的語言種類60%,但整個都處于瀕危狀態。研究者按照其人數及使用頻率,將這些語言劃分為有生命力的、衰退的、瀕危的和消失的四種樣態。其中,有生命力的語言使用者包括所有年齡段的人,并在社區中廣泛地運用;衰退的語言具有不穩定性和危險性,使用的人大量減少,僅有一些成年人在使用;瀕危的語言分嚴重的瀕危和接近滅亡兩種,前者由很有限的人很少使用,已沒有下輩人的傳承,而后者僅個別老人會說,使用頻率很低;消失的語言指活著的人已經不能說的語言。其調查統計報告顯示,該省第一民族有29種語言均處于瀕危程度,失傳的、處于休眠狀態(Sleeping)的語言有3種。[16] 1982年公布的《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23條,規定了“少數民族的語言教育權利”,從法律上明確了第一民族有可以用自己的民族語言接受教育的權利。1988年,《加拿大的多元文化政策》一文中規定:“有鑒于加拿大憲法與官方語言法規定,英語和法語是加拿大的官方語言,但不會取消或貶低其他任何語言所享有的權利和特權;在加強加拿大兩種官方語言的地位與使用的同時,加拿大保護和促進英語和法語以外的各種語言的使用”,[17]法律地位的確立和政策保障的落實,使第一民族的語言權利得到保障。在此背景下,其語言與文化的保護相結合開展,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為開展保護工作,由卑詩省政府牽頭,于1990年成立了原住民遺產、語言和文化理事會(FPHLCC),其成員由三方共同組成,即原住民代表、政府官員和學界代表。其中,原住民代表的選擇面廣,覆蓋203個部落社區,先由這些部落成立的24個部落理事會(TribalCouncils)各選舉1名代表組成BC咨詢委員會(BCAdvisoryCommittee),再從中產生9名代表;另外有3名人員來自企業、市民和政府部門。他們共同負責原住民語言及文化保護事務。語言保護項目主要在六個方面開展工作,即提高語言的主動性(LanguageInitiative);需求評估與資源發展;建立師徒關系(Master-Apprentice)、語言巢(LanguageNes)t、文化營地(CultureCamps);語言規劃和權威;完善“第一聲音”網站;繪制語言地圖等。此外,還有藝術類項目,包括傳統藝術發展;技藝傳承人管理;文化傳承;社區和藝術家工作坊;繪制文化地圖等。運作多年來,理事會發揮了良好作用,為原住民、政府、高校和研究機構的溝通合作提供了有效的渠道和平臺。并有效避免了少數民族語言文化等整體性事務多頭分割、相互掣肘的弊端。 #p#分頁標題#e# 卑詩省原住民遺產、語言和文化理事會(FPHLCC)在開展工作的過程中,一直將第一民族語言保護作為文化保護的核心。具體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第一,隨時展開調查,評估語言的狀況。在獲取各個部落的認可和支持后,理事會隨時可以開展調查,與學術機構合作,每年有相關的調查報告,作為語言、文化保護和發展的依據。因此,從省政府到理事會,都能清楚掌握第一民族的語言狀況,并根據語言狀況對文化的影響確定文化保護的重點和難點,作為工作安排的依據。 第二,充分發揮原住民遺產、語言和文化理事會的平臺作用。理事會制定文化保護的目標和任務,起草語言復興的項目計劃書,為當地人使用語言創造出更多的機會。以“第一聲音”網站為例,該網站信息量大,資源豐富,形式生動活潑。其中,運用數碼技術對瀕危語言歸檔最有特色。這里可以對第一民族不同地區的不同語言與文化進行介紹,所設的部落語言區有專人負責詞匯的收集與錄入,并由被當地認可的、有權威的人來發音,上傳之后可以供初學者或有興趣的人學習。網站日常管理及完善的資金和人員主要來自于民間,理事會人員負責技術指導及設備維護。 第三,鼓勵民間及相關組織自覺實現語言的保護,特別支持社區及家庭傳承機制的恢復。提供資金幫助建立結對子,以一對一的形式進行語言的傳授,即建立師徒關系(Master-Apprentice),讓瀕危語言后繼有人,還開展各種活動展示傳統文化,宣傳文化遺產。 第四,在學校重視傳統文化教育。1972年“印第安人控制印第安人教育”的教育政策出臺后,印第安人保留地的教育發生了很大變化,如,父母開始參與到子女的教育過程中;學校的課程設置開始考慮到兒童對本民族文化環境的認知;聯邦政府幫助保留地學校培訓本土人才等等。在一些地方,如CheifAthom,還有采用浸入式方法學習的學校,有利于語言的傳承和傳統文化的教育。 經過多年努力,卑詩省的瀕危語言復興取得了一定成就。復興項目得到眾多部落的認可。目前,該省有11.1%的人(12223人)是語言學習者(languagelearners)。“第一聲音”網站影響日益擴大,激起了更多的人自覺參與到保護民族傳統文化的行動中。 四、以羌語保護為核心開展羌族文化整體保護 加拿大經驗證明,只要政府、學界和民眾形成良好的溝通與合作,瀕危語言完全可能復興,由瀕危語言承載的文化也可以得以傳承,我國瀕危的羌語和其他少數民族語言也不例外。在羌族地區,要處理好羌語和文化保護整體性間的關系,必須在認識上和實踐中處理好以下問題: 第一,正確理解相關法規中語言保護與文化保護間的關系問題。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3年10月17日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2條定義中明確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我國2011年2月2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條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這都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理解,一是口頭傳統是非遺的重要內容,二是作為其載體的語言也是保護的對象。對沒有文字,文化僅靠口耳相傳的民族而言,語言無疑是傳承本民族文學的唯一平臺,語言和文化是無法割裂的,是需要整體性保護的。只有保護好語言,保護的文化才有活力! 第二,依法落實羌語的保護政策 法律法規保障是搶救和保護羌語的前提和基礎。我國對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保護的法律體系是健全的,2000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出臺,規定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四川省對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保護的法規也是明確的,2003年11月,四川省出臺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自治地方可以采用雙語進行教學、播音。但是這些法律法規的落實仍然不夠,這正是由于人們對于少數民族語言在文化保護中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的表現。 第三,以羌語保護為核心進行羌族文化生態實驗區建設 應充分利用羌族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的建設平臺,在整體性保護中適時建立羌語保護示范區,將文化保護與語言保護進行有效整合,將語言保護納入生態實驗區建設規劃,以保護文化載體的根本性措施保護文化。 在保護區建設中,設立羌語保護專項資金。一方面組織人員對羌語的使用和保護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評估,為開展語言和文化保護行動提供依據。一方面開展社區保護活動,培訓相關人員,建設數字平臺。資助博物館、文化館、活動中心、傳習所開展活動。提高羌族民眾的文化自覺意識,充分動員民間力量,發揮其主動性和創造性,采用多樣形式傳承和使用羌語,特別要重視中老年人的傳承作用,鼓勵其在社區及家庭內使用和傳承羌語。 加大保護區內人才隊伍建設力度和傳承人建設機制,完善文化代表性傳承人的國家、省、市、縣級四級認定和保護工作,將之與語言傳承有機結合;積極發展雙語教育,鼓勵學校編制鄉土教材,傳播傳統文化知識。開辦羌語培訓班,為有興趣的群眾提供終生教育機會。盡量保護羌區兒童與家庭的聯系,保障其在家庭內獲得傳承的機會。 推廣和使用新創制的羌文,逐步實現羌族文化由語言傳承到語言和文字共同傳承的轉變。新中國成立后,按照羌族人民的愿望,專家們經過多年實地調查與研究,出臺了《羌族拼音文字方案》(草案),它可以準確記錄羌族的語言,以忠實地反映出羌族文化的豐富內涵。方案于1993年通過有關部門審定,隨后編制了教材,培訓了師資,在一些羌語保留完好的地區試行。近年來,由于嚴重缺乏經費,工作處于停滯狀態。應在保護區建設中規劃促進方案完善和推廣的措施,提供資金、人才的支持,促進羌族文化傳承從只能由語言傳承到語言和文字共同傳承的轉變。#p#分頁標題#e# 總之,羌語是羌族的民族認同基礎、身份象征、自豪感來源和包括自然生態在內的知識媒介,同時也是保護與傳承羌族文化的核心載體。當然,筆者所言在羌族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內實現羌語的保護,并不是說不在區域內的地區就不進行保護,而是希望通過這種平臺,使語言與文化保護有機的結合,產生更為有益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