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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在北美出現了一批自稱為“非形式邏輯學家”(informallogicians)的哲學家們。他們采用有別于形式邏輯的方法研究論辯如何在自然語言中發生作用。為了有別于“形式邏輯”,稱為“非形式邏輯”(informallogic)。 一、“非形式邏輯”的工作定義 “非形式邏輯”的定義至今仍未獲得學術界的一致認可①。有的學者將其定位為不借助于符號邏輯或數理邏輯的非形式化邏輯(nonformalargument)研究②,有的認為非形式邏輯就是關于“非形式謬誤”(informalfallacies)、批判性思維(criticalthinking)或者“根據”(warrant)的理論③,有的則認為它是一種不同于“形式邏輯”的研究論辯的方法④。我們采用拉爾夫•H•約翰遜(RalphH.Johnson)和J•安東尼•布萊爾(J.An-thonyBlair)1987年提出的定義作為我們的工作定義(workingdefinition),即“‘非形式邏輯’是邏輯⑤的一個分支,其主要任務在于為分析、解釋、評價、批評以及重構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的論辯提供‘非形式化’的規則、標準、程序等⑥。”這一表述表明“非形式邏輯”具有以下兩個特征:一方面,它致力于闡述如何解釋、評價、批評與重構論辯,為這些活動規定相關的程序、規則、標準等,具有“規范性”(normative)這一特征;另一方面,它反對“先驗論”,將“實踐”(practice)作為構筑理論的“出發點”和“目的地”,主要分析那些在報紙、雜志上刊登的發生在經濟、政治等社會領域的真實論辯。這樣一來,它與以分析“虛構的”(contrived)論辯為主的“形式邏輯”形成鮮明的對照,具有經驗性(empirical)與描述性(descriptive)的特征。 二、非形式邏輯運動在北美的興起 20世紀中葉以前,北美大學校園有三種不同水平的邏輯學教科書。一是專家級(expert-level)的教科書,針對的主要是以邏輯學、數學為專業的學生,其中包括二階演算(secondordercalculi)、集合論(settheo-ry)、遞歸函數論(recursivefunctiontheory)、模型理論(theoryofmodels)等等;二是高級(advanced)邏輯教科書,主要針對哲學系高年級的學生,介紹初級符號或數理邏輯,包括語句邏輯(sententiallogic)與一階謂詞演算(thefirstorderpredicatecalculus)等;三是針對大多數本科生的介紹性的(introductory)邏輯教科書,如Ir-vingCopi的《邏輯學導論》(IntroductiontoLogic,1953)①。對它們而言,邏輯就等同于符號邏輯或者是數理邏輯,專注于構筑“純抽象”與“純推理”的思維科學,并不關心在真實的社會歷史文化條件下發生的那些論辯。 因此,這一邏輯教學對于提高學生在現實生活中的推理、論辯能力幾乎沒有任何意義。進入60年代以后,美國大學校園里到處孕育著反叛情緒,許多大學生持有非常激進的政治立場。他們積極參加反種族隔離的民權運動、反戰運動、反文化運動、女權運動與性解放運動等社會運動,并通過各種各樣的形式表達對美國社會、政治、文化以及教育體制的不滿。具體到邏輯課程設置,他們要求課程應能滿足他們作為公民的需要,不僅有助于他們分析日常生活中發生在政治、經濟等領域的論辯,而且能指導他們在各種社會運動中構筑有利于自己的論辯、批判對方的謬誤(fallacious)論辯,而不是教授那些深奧的(esoteric)、學究式的(scholastic)理論。霍華德•卡哈尼(HowardKahane)在1971年出版的《邏輯與當代修辭:日常生活中推理的運用》一書的序言中明確表述了這一點:“當今的學生要求理論與實踐密切結合(amarriageoftheoryandpractice)。這就是許多學生對邏輯學、謬誤研究,甚至修辭學的入門課程不感興趣的原因。”② 當時的邏輯學教師們也充分意識到自己所教授的邏輯課程③并不能滿足這一需求,他們轉而探索一種新的邏輯教學方法———“非形式邏輯”,來幫助學生分析日常推理與論辯。非形式邏輯運動是一場以滿足學生需求為出發點,由邏輯學教師們發起的“教學改革運動”(pedagogicalrevolution),以20世紀70年代出版的三本教科書為先鋒。作為非形式邏輯的第一代教科書,他們都關注現實生活中的真實論辯,盡力擺脫對形式邏輯的依賴。(1)1971年,霍華德•卡哈尼(HowardKahane)出版的《邏輯與當代修辭:日常生活中推理的運用》(LogicandContemporaryRhetoric:TheUsesofReasoninEverydayLife)。卡哈尼轉換邏輯教學的關注點,將謬誤理論④作為自己邏輯教學的核心。他不以“演繹有效性”(de-ductivevalidity)作為批判論辯的標準,而將傳統邏輯中有關謬誤的研究作為自己進行論辯批評(argumentcriticism)的主要工具。此外,為了展示邏輯與日常生活的相關性,他從報紙、雜志上選取政治、經濟等領域發生的各種問題與爭議來闡釋自己的理論,而不是選用那些虛構的論辯事例。盡管他沒有使用“非形式邏輯”這一術語,但是他的這一教科書為非形式邏輯運動開辟了道路。(2)1973年,斯蒂芬•托馬斯(StephenThomas)出版的《自然語言中的實用推理》(PracticalReasoninginNaturalLanguage)。在這本書中,托馬斯提出了一種不同于比爾茲利(Beardsley)與卡哈尼的研究論辯評價(argumentevaluation)的方法。他不依賴傳統邏輯中的邏輯式,提出了一套用于分析論辯內部結構的術語,這也是他對非形式邏輯的最主要貢獻之一。其次,他認為如果前提的“真”能夠確保結論為“真”或者使結論看起來像是“真”,那么推理就是“有效的”。此外,他首次在非形式邏輯的教科書中提出“寬容原則”(thePrincipleofCharity),把語用因素納入到論辯分析(argumentinterpretation)之中。(3)1976年,邁克爾•斯克里芬(MichaelScriven)出版的《推理》(Reasoning)。 為了替代形式邏輯中運用符號化分析論辯的方法,他提出了一個包含七步驟的論辯分析方法(a7-stepmethodofargumentanalysis):闡明論辯及其構成成分的含義;確認論辯的結論,不論其是否明確表述;描述論辯的結構;明確表達未表述的前提;批評前提和推理過程;介紹其他相關的論辯成分;根據前面六個步驟全面評價論辯。他還詳細論述了論辯分析中的道德規范,賦予“寬容原則”新的含義,即在分析論辯時,我們應盡最大可能從好的方面解釋論辯,而不是從差的方面進行解讀,反對使用諸如“惡意中傷”(takingcheapshots)、“吹毛求疵”(nitpicking)、“樹稻草人”(settingupastrawman)等論辯技巧①。這一時期可以看成是非形式邏輯運動的伊始階段,主要是由美國、加拿大大學哲學系的邏輯學教師們發起的。在他們的教學實踐中,學生對形式邏輯教科書不滿,因而,他們提出“非形式邏輯”旨在將他們所教授的邏輯改造成一門不依賴“形式邏輯”的形式化與符號化分析、評價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真實論辯的課程。這些教科書更應該被看成是關于論辯分析與評價的“手冊”(handbooks),而不是關于非形式邏輯的理論論述。#p#分頁標題#e# 三、非形式邏輯運動的理論構筑階段 直到1978年,“第一屆國際非形式邏輯研討會”在加拿大溫莎大學舉辦,1979年,《非形式邏輯通訊》(InformalLogicNewsletter)【1984年更名為《非形式邏輯》(InformalLogic)】發行②,才為北美致力于推動非形式邏輯運動的學者們提供了交流與發表學術論文的平臺。這樣一來,非形式邏輯運動就進入第二個階段(thesecondphase),即以實踐為基礎構筑理論的階段,以特魯迪•高烏爾(TrudyGovier)1987年出版的《論辯分析與評價中的問題》(ProblemsinArgumentAnalysisandEvaluation);道格拉斯•沃爾頓(DouglasWalton)1989年出版的《非形式邏輯》(InformalLogic);漢斯•漢森(HansHansen)和羅伯特•Pinto(RobertPinto)1995年出版的《謬誤研究》(Fallacies);拉爾夫•約翰遜(RalphJohnson)和安東尼•布萊爾(AnthonyBlair)1996年出版的《非形式邏輯的興起》(TheRiseofInformalLogic)等為代表。他們深入思考一系列與非形式邏輯相關的理論問題,主要分為以下三類:第一類涉及論辯的確認(theidentificationofargument)。如論辯由哪些成分構成?論辯的特點是什么?如何處理論辯特性不明確的情況?如何區分論辯與非論辯?第二類涉及論辯的分析(theanalysisofargument)。如論辯如何體現其個性?哪些推理模式在論辯中是最明確、最簡潔描述的?單個論辯如何構成相互關聯的論辯整體?第三類涉及論辯的評價(theevaluationofargument)。如令人信服的論辯的評判標準是什么?什么是有謬誤的論辯?在什么特定條件下,謬誤會發生?謬誤批評是否涵蓋了所有可能的論辯批評?謬誤識別是否是進行論辯評價的最好、最有效的工具?③然而,在具體的理論構筑過程中,非形式邏輯學家們假定話語中的論辯構成成分已被確認,主要關注后兩類問題,即如何分析與評價論辯。論辯分析(theanalysisofargumentation)關心的是論辯的闡釋(interpreta-tion)與重構(reconstruction)以及如何理解與展開論辯結構等議題,包括補充未明確表達的前提、確定圖解規范以及論辯闡釋中的道德規范等。論辯評價(theevaluationofargumentation)主要與論據和論辯的本質相關,如論據的類型有哪些?怎樣理解論辯?以及我們通過什么標準或者理論來評價論辯等問題④。 1.論辯分析 關于“論辯結構”(argumentstructure)這一問題,非形式邏輯學家們主要基于比爾茲利1950年提出的“圖解規范”(diagrammingconvention),進一步修改或者擴展關于論辯結構的劃分和注釋。“論辯結構”指的是分析單個論辯的內部結構,主要分為“簡單式”(simple)、“聚合式”(convergent)、“聯合式”(linked)、“分散式”(divergent)、“連續式”(serial)等。所謂“簡單式”(simple)指的是論辯中只包含一個前提(premise)與一個結論(conclusion);“聚合式”指的是論辯中包含兩個以上的前提支持一個結論,而且這些前提之間相互獨立;“聯合式”指的是論辯中包含兩個以上的前提(premise)支持同一個結論(conclusion),但是這些前提之間相互依賴;“分散式”指的是一個前提可以同時支持兩個以上的結論;“連續式”指的是論辯中的某一命題具有雙重職能(dualfunction),既可以被看成是第一個論辯的結論,又可以被看成是第二個論辯的前提①。具體圖示如下:這一圖表分析法與形式邏輯中對于演繹關系的圖表分析方法極其相似,都忽視了論辯中各個成分之間的聯系。由此可見,非形式邏輯學家們在論辯分析時或多或少地受到他們之前所接受的形式邏輯教育的影響。近年來,這一“單向”、“靜態”的圖表分析法有明顯的局限性,受到學者們的批評與質疑,因為在真實的論辯中,不同論辯結構之間的區別并不是像上面描述的那樣一目了然。隨著圖爾敏論辯模式在言語交際與修辭學界影響的擴大,非形式邏輯學家們更傾向于采用圖爾敏模式來分析論辯結構②。如詹姆士•弗里曼(JamesFreeman)在1991年出版的《辨證學與論辯的宏觀結構》(DialecticsandtheMac-rostructureofArguments)一書中,引進了圖爾敏的論辯模式分析論辯各成分之間的關系。然而,他不像圖爾敏那樣強調“證據—根據—理據”(data-warrant-backing)之間的區別,而是注重模式中的“辨證視角”,并將這一視角用于分析前提、語氣限定詞、例外與結論之間的關系。此外,受到阿姆斯特丹語用-辨證學派論辯理論的影響,有的學者也提出應將論辯看成是“旨在解決分歧的對話性的討論”(dialogicaldiscussionsaimedatdisputeresolution),利用“對話性”(dialogical)分析論辯結構,解決那些圖表分析法無法解決的歧義與不明確之處③。 2.論辯評價 利用圖表分析法、圖爾敏論辯模式等確定論辯的構成成分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在此基礎上,盡可能合理地重構論辯,論辯分析這一任務基本完成。接下來就涉及到“論辯評價”這一理論問題。為了不依賴“形式邏輯”評價論辯的標準———“有效性”,非形式邏輯學家們積極構筑自己的評價理論。非形式邏輯學家們利用謬誤理論評價論辯,認為一個“好的”論辯應該是沒有謬誤的(freeoffallacy)④。根據這一方法,約翰遜與布萊爾認為“好的”論辯必須滿足相關(relevance)、充分(sufficiency)與可接受(ac-ceptability)這三個標準,違反其中一個或者多個標準的論辯即為“有謬誤的”(fallacious)。這一評判“好”論辯的標準被稱為“RSA三角”(theRSA-triangle),如圖所示⑤:“相關”,即前提對于結論而言是否相關,這一標準如何確定,非形式邏輯學家們并未達成一致。沃爾頓將“相關”分為兩類:局部(local)和整體(global)相關。所謂局部相關,是指在某一論辯中前提與結論相關;而整體相關則是某一命題(proposition)與正在討論的爭議之間的相關性①。“充足”,即前提是否為結論提供了足夠的證據,這一標準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界定:所陳述的證據類型是否合適(appro-priate);所提供的是證據否有足夠(enough);辨證互動是否充足,即論辯者是否對合理的反對意見做出反應②。“可接受”指的是論辯的前提對論辯者(arguer)、論辯旨在影響的受眾(audience)、發生論辯的社群(community)而言,是可接受的,這一標準為大多數非形式邏輯學家所接受。#p#分頁標題#e# 此外,斯克里芬認為自然語言包含著豐富的“評價詞匯”,如理由(reason)、證據(evidence)、結論(conclu-sion)、論點(thesis)、假設(presupposition)、有歧義的(ambiguous)、不明確的(vague)等,這些詞匯完全能夠勝任“論辯評價”這一任務。他所謂的“論辯評價方法”,就是針對那個包含七步驟的論辯分析方法(a7-stepmethodofargumentanalysis)中的每一步驟提出相應的問題。由于他強調訴諸“自然語言”進行論辯評價,因此,又被稱為“自然語言方法”(a“naturallanguage”approach)③。近年來,一些非形式邏輯學家受到圖爾敏論辯評價思想④的影響,傾向于采用一種“認知論”的方法(anepistemologicalapproach)評價論辯,即認為論辯評價的主要任務在于判定論辯前提是否可以接受、論辯推理是否合適,而這兩大任務都涉及到認知因素,也就是說,論辯所屬領域的認知論(epistemology)能為我們提供主要的論辯評價標準。因此,在論辯評價時,必須考慮到論辯發生在哪一領域(field)這一重要因素。他們還認為既存在著“不因域而異”(field-invariant)的標準,也存在著“因域而變”(field-dependent)的標準。例如,論辯評價中存在著“證據應充足”這一“不因域而異”的標準,然而在具體的論辯實踐中,這一標準又“因域而變”,如在法庭上判定一個人是否犯有謀殺罪所需的“證據充分”與藥物公司確定試用藥品的藥效與副作用時所需的“充分”必然大相徑庭⑤。然而,非形式邏輯中的認知因素(epistemologicaldimension)固然重要,但也不應忽略它的語用方面(pragmaticaspects)⑥。 綜上所述,關于論辯分析與評價,非形式邏輯并未形成標準化的(normative)理論。盡管論辯分析主要運用圖表理論,論辯評價主要運用謬誤理論,但隨著非形式邏輯與對話邏輯、語用-辨證學派、言語交際學、修辭學、認知學、批判性思維等領域的交流與聯系,它針對論辯分析與評價的理論也越來越多元化。總體而言,非形式邏輯學家們所構筑的論辯理論遵循“從實踐中來到實踐到中去”(frompracticetoprac-tice)這一原則,他們不論述復雜的理論問題,而是把這一任務留給語言學家、言語交際學家與語言哲學家們去做。此外,關于如何確認自然語言中發生的論辯這一問題,非形式邏輯學家們也只是提出了一些臨時性的(adhoc)建議,并沒有將其理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