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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孫偉平 單位:湖北大學哲學學院
邏輯和邏輯思維是人類偉大的認識(包括價值評價)工具。目前,邏輯學的發展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形式系統日益復雜,應用能力日漸增強。然而,既有的形式邏輯對于價值思維來說,卻存在著多方面的局限性,只要應用于實際的價值評價、選擇過程,就會顯得蒼白無力,甚至導致各種難解的悖論。如果邏輯學能夠因應價值生活實踐的發展而取得創新性突破,那么,或許就將導致一場邏輯觀念的革命和一系列邏輯學理論的創新性發展。
1形式邏輯的特征及面向價值問題的局限性
形式邏輯是在科學主義、認知主義、客觀主義氛圍中成長起來的,它處理的對象主要是超主體的、客觀的事實問題。由于事實與價值存在深刻的“異質性”,因而不可能簡單地照搬、套用形式邏輯處理主體性、相對性的價值問題。所謂事實,是指主客體關系中體現“客體的尺度”、“物的尺度”,作為人的實踐和認識活動對象的客觀存在狀態。所謂價值,是指一定主客體關系中,客體的存在、屬性和運動與主體的目的、尺度、需要等是否一致、是否適合、是否接近等關系。價值既不是單純指客體及其狀況,也不是單純指主體及其狀況,不是指其中任何一方的本然狀態,而是實踐———認識活動中以主體尺度為尺度、依主體不同而不同、變化而變化的一種客觀關系。事實突出的是主體趨向客體、逼近客體,它具有超主體性,即對于事實來說,不論主體是誰,或具有什么樣的規定性(包括主觀性),事實就是事實,不會因主體不同而改變。而價值則體現著客體向主體“展開”、“服務”的特征,代表著客體主體化過程的性質和程度。價值具有鮮明的主體性(個體性、多維性和動態性等),因人而異,因人的發展不同而不同。如果說,事實表征的是客觀世界的現實狀況、“實然狀態”,那么,價值由于反映包含理想性、超越性、創造性為特征的主體尺度,因而表征著主體超現實、理想化的“應然狀態”,并且具體價值的這種超現實的理想、應然意味,是因具體主體之主體尺度(如需要與能力)的不同而不同、變化而變化的。
正因為事實與價值之間存在“異質性”,因而處理價值問題的邏輯與處理事實問題的形式邏輯不可能是完全一致的,簡單地照搬形式邏輯處理價值問題既行不通,更可能導致各種思維中的困惑。首先,形式邏輯是一種“無主體邏輯”,它撇開或超越具體的主體,排除各種主體性因素的影響和干擾,“客觀地”、“價值中立”地處理客體的存在、性質、功能以及各種關系。皮亞杰指出:“當前形式下的邏輯學是一門同數學緊密相聯的公理和算法學科。它在理學院講授時的名稱通常是數理邏輯學。按照這個名稱它就屬于精確的與自然的科學,……因此構成一種似乎與人文科學不再發生關系的‘無主體邏輯’。”〔1〕這種邏輯根本不考慮具體的主體和各種主體性因素,而僅僅考慮客體性的事實的邏輯性質和關系,特別是事實判斷之間的各種邏輯推導關系。在同樣的前提條件面前,無論主體是誰,無論是誰運用這種邏輯,都可以、而且應該得出同樣的結論,并且事后可以進行重復性檢驗。但具體的邏輯和邏輯思維從來不是外在于人、無主體的文明成果,甚至處理事實問題也不可能與主體隔絕。皮亞杰指出:“在作為理論的、科學的或科學理論的邏輯領域里,人們已經不能把邏輯和邏輯主體完全分開。一方面,邏輯語言或一般句法要求一個元語言或語義系統,而這一般的語義學則與主體人有關。另一方面,出自哥德爾(1931)定理的種種有關形式化界限的論述也提出了主體問題。”〔2〕特別是,價值思維處理的不是無主體或超主體的所謂“客觀現象”,而是以主體和主體尺度為根據的主客體之間的價值關系,它必須從主體自身出發,以主體尺度為根據進行評價、判斷、選擇和推理。那種“無主體邏輯”或主體中立的“客觀普遍化”的邏輯,因為不考慮價值的主體性(包括主觀性)、相對性等,因此必然的結果是,或者無法直接應用,或者在強行應用過程中產生各種不符合常識與直觀的情形,包括令人尷尬的悖論。
其次,形式邏輯是一種“必然性邏輯”,它主要考察事實之間單向的線性的因果關系、必然性聯系,對于偶然性、非決定性關系涉及很少,偶有涉及,也是按照必然性邏輯的形式、方法和規則進行加工、處理。甚至可以說,形式邏輯具有某種“必然性崇拜”、“普適性崇拜”。這種邏輯要求,在一個有效的推理或論證過程中,在結論中出現的詞項,必須或者在前提中出現,或者能夠通過對前提中的某一詞項的適當定義而得到。而且,推理必須以前提和結論之間的概念的層屬關系為基礎,結論必須包含或者蘊含在前提之中。這實際上是說,邏輯推理只能是所謂“必然地得出”,邏輯只能是演繹邏輯,其他邏輯或推理形式都是不可靠的,或沒有意義的。然而,無論是在事實領域,還是在價值領域,邏輯面對的都并非只是“必然地得出”領域,而涉及到十分豐富、復雜的情形,涉及到大量非必然、非決定、概率性、偶然性的事件和情形,甚至涉及到許多沒有“標準答案”或唯一選擇的價值沖突和價值二難。雖然“必然地得出”、演繹邏輯是人類思維的堅實基礎,但邏輯學的發展史證明,必然性推理或演繹邏輯并不是邏輯史的唯一內容,歸納邏輯、概率邏輯、辯證邏輯、以及邏輯方法等,從來都是邏輯學的有機組成部分。將“必然地得出”、演繹邏輯視為邏輯的全部內容,特別是將之不加分析地泛化、絕對化,顯然有可能將人類思維、邏輯導入非正常發展的軌道,甚至是一種簡單化、偏執性的企圖。也正因為此,面對人類豐富多彩的價值生活實踐,“必然地得出”、演繹邏輯只能怨天尤人,抱怨它充滿主觀性、偶然性、相對性和不確定性。
再次,形式邏輯是一種“靜態化邏輯”,它主要關注和處理靜態的事物、對象,以及事物、對象的靜態性質、功能與關系,或將動態、流變中的事物及其關系“割斷”,加以固定化、抽象化,以靜態的理論方式進行加工處理。這種邏輯沒有充分考慮世界的流變性、過程性,沒有充分考慮事物的生成、發展特性,即使是對于事實的靜態處理,常常也采取了簡化、過于抽象化的形式。當然,它更沒有將主體(人)的生成及其活生生的生活實踐之流納入自己的視野,沒有有效地對實踐性、動態性、生成性、過程性的價值關系進行邏輯加工,對于具體的歷史的價值問題經常是直觀、機械、僵化地處理,無法把握其辯證生成本性。或許有人會辯解,在價值思維中,靜態的分析描畫也是必要的;而且,將對象、客體抽象地靜態化,人類思維可以更為方便地對之進行把握和加工處理。這確實不無道理。只是問題在于,“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體,而是過程的集合體。”〔3〕世界本身就是生成性、動態發展的,靜態只是理想化、抽象化的產物,是非常態。因此,在思考世界、特別是價值問題時,不能僅僅局限于客體、主體、或主客體之間的某種既成狀態,而要進入其動態發展過程或歷史生成過程,動態地進行分析、描繪、定義、判斷和推理。#p#分頁標題#e#
第四,形式邏輯是一種“程式化邏輯”,它嚴格遵循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邏輯規律,依據形式邏輯的一定格式、規則和規律進行思考,它的進程是直線的、集中的、階梯式的,可以分解為一連串嚴謹、連續的類比、歸納、演繹過程,整個過程具有明顯的程式化特征。然而,無論是事實領域還是價值世界,都并非是完全程式化的,而充滿著多樣性、相對性、偶然性、動態性、生成性,這并非都可以形式化、程序化。而且,即使是公理化、形式化、程式化本身,也存在著自身的局限性。哥德爾不完全性定理、丘奇—圖林的不可判定性定理和塔斯基的真概念不可定義性定理,就以嚴格的數學證明的方式表明了這種局限性。例如,哥德爾不完全性定理揭示,任何形式化、公理化邏輯系統如果是一致的(無矛盾的),那么總會有一些命題是不可判定(證明)的,也即我們既不能用公理和邏輯推導判斷其真,也不能證明其為假,它們是不可判定的。如果我們一定要設法證明這些不可判定的命題,就必須增加新的公理;但新的公理引入后,整個形式系統如果仍然是一致的,那么又會產生新的不可判定命題。這即是說,任一特定的形式系統都有其局限性,形式化方法在任何發展階段都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所有問題,都存在著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在這種形式化、公理化的邏輯的局限之處,需要借助一些非形式甚至非理性的方法,例如直覺、頓悟、靈感等,需要將形式化、公理化與非形式、非理性的思維方法等結合起來。實際上,價值直覺等往往是人們面對現存世界、問題情境,做出價值評價,進行價值判斷與選擇的重要方式。摩爾指出,倫理或價值“命題全都是‘綜合的’,它們全都終歸建立在某一命題之上,而這一命題不可能根據邏輯從任何其他命題演繹出來;必須直截了當地接受它或否定它。”〔4〕羅斯也指出:“現在如果要問,我們究竟是怎樣達到認識這些基本的道德原則的,那么,答案看來是……和數學一樣,我們是通過直覺的歸納把握這些一般的真理的。”〔5〕概而言之,傳統的處理事實問題的形式邏輯本身存在著多方面的局限性,有待進一步發展;對于加工和處理另類的異質性的價值問題,則更是能力有限,甚至不相適合。價值領域的“前邏輯性”,既制約了價值論的發展,也是邏輯學自身的缺陷。因此,邏輯學必須在徹底反思的基礎上,清理和轉變觀念,突破僵化、固定化的思維定勢,面向生機勃勃的價值生活實踐,通過創新而尋求突破。
2邏輯的實踐品格與邏輯學的發展
邏輯與邏輯思維并非人生而具有的本能,而是人類思維長期進化、發展的結晶,是人類基于長期勞動實踐活動的自我理性提煉和心智建構。考古學、人類學、邏輯學、哲學等方面的研究表明,人類思維的發展呈現為一個逐步進化的歷史過程。從猿到人的早期進化時期,主客體混沌一體,尚未真正分化,思維形式十分幼稚,思維能力比較低下。在漫長而又漫長的蒙昧時期和野蠻時期,雖然已經有某種“潛邏輯”因素出現,但既沒有形成抽象的概念,也沒有提出嚴格意義上的邏輯形式,我們可以斷定這時處于某種“前邏輯”水平。在邏輯和邏輯思維的起源問題上,具有決定性意義的是人的勞動實踐活動。在人類日益進化的工具性活動中,出現了主客體的分化,主體(人)的主導地位逐漸確立。在主客體相互作用的進化過程中,自然世界的邏輯特性,以及人的勞動實踐活動的邏輯結構等,逐漸在主體(人)的頭腦中有所反映。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在人的勞動交往實踐中,由于共同的需要產生了言語,進而形成了簡短的語言和簡略的語法,這大大促進了邏輯和邏輯思維的產生。因為根據喬姆斯基等人的研究,邏輯是語言的深層結構,邏輯與語言的發展具有關聯性、一致性。語言的形成過程,已經包含了一定邏輯構造在內;而語言的學習和運用過程,也包含著對邏輯結構的自覺或非自覺掌握。在根本性意義上可以說,邏輯和邏輯思維是由客觀世界本身和人類生活實踐活動所具有的邏輯結構決定的。列寧指出,“邏輯形式和規律不是空洞的外殼,而是客觀世界的反映。”〔6〕黑格爾也指出:“‘一切事物都是一個判斷’,這就是說,一切事物都是個體的,而個體事物又是具有普遍性或內在本性于其自身的;或者說是,個體化的普遍性。”〔7〕“一切事物都是一推論。”8黑格爾的論述雖然具有泛邏輯主義色彩,但他正確揭示了:判斷中個別和一般兩個環節的形式結構,推理中個別、特殊、普遍三個環節的形式結構,都與事物本身的這些環節及其形式結構存在內在的聯系。更直接地說,判斷、推理的邏輯結構內在根源于事物本身的邏輯結構。原始思維之所以原始,是因為人們的生活實踐水平低,思想工具和理論水平比較粗陋,尚未達到把這種邏輯結構在頭腦中反映、建構出來的程度。大量考據事實雄辯地表明,原始人思維中的邏輯因素是逐步增多的,邏輯化趨勢是逐步增強的,呈現為一個前進、上升的歷史發展過程。
誠然,這種“反映”不是客觀世界和人類實踐活動的邏輯結構的簡單移植,而是人類在漫長的生活實踐過程中對其進行加工、整合與提煉的結果,人類的生活實踐活動在這一過程中具有決定性作用。作為“萬物之靈”,人的思維具有自主性、能動性、建構性和創造性;與人的思維相互關聯的生活實踐活動不僅具有直接現實性,而且具有“普遍性”。黑格爾天才地指出:人的行動、實踐是邏輯的“推理”,是邏輯的“格”。列寧對此深表贊同:“這是對的!……人的實踐經過千百萬次的重復,它在人的意識中以邏輯的格固定下來。這些格正是(而且只是)由于千百萬次的重復才有著先入之見的鞏固性和公理的性質。”〔9〕這也就是說,邏輯的規律、規則、格式、方法等,并不是人腦先天就有的,也不是憑空捏造出來的,它不過是人類生活實踐中帶有普遍必然性的“感性活動的邏輯”、行為方式(即“行動的推理”)在人的意識中的能動反映和建構。顯然,這種反映和建構經歷了十分艱辛漫長的歷史過程,是人類意識億萬次的重復的結果,是人類在生活實踐中不斷學習、總結和提煉的結果。也正因為這樣,所謂邏輯,就是人們以具體的歷史的生活實踐為基礎,在實際思維過程中總結和提煉出來的關于思維的形式結構、方法、規律和規則的學說。而與之相關,所謂邏輯思維,就是在思維過程中,嚴格遵循思維的邏輯規律和規則,按照邏輯的形式結構、各種方法進行思維的思維方式。由于人類生活實踐的發展是無限的,人們從生活實踐中提煉邏輯形式和規律的能力是無限的,因而邏輯和邏輯思維的發展不存在什么終極限制,而必然是一個無止境的發展過程。我們不能拘泥于過去、現在、甚至將來某一時期的邏輯發展狀況,例如“必然性”邏輯或演繹邏輯的發展狀況,而令我們的思維僵化、凝固化,令我們對邏輯和邏輯思維的創新停滯。#p#分頁標題#e#
因此,在本源性意義上,就人們具體的歷史的生活實踐與邏輯的關系而言,是具體的歷史的生活實踐制約和決定著邏輯,而絕不是相反。邏輯學盡管十分抽象,但依然具有鮮明的實踐品格。生活實踐既是邏輯的根源和發展、創新的基礎,又以社會需求和人的自我提升的需求等方式,呼喚、要求邏輯不斷完善其既有的形式,并向尚未掌握的領域不斷開拓。正因為邏輯是對人的生活實踐的提煉與總結,生活實踐中關于事實和價值問題的思考,對于各種事實和價值問題的解決,都可以并且應該上升、提煉、總結為邏輯的格、式與規律、規則,從而實現邏輯的發展和飛躍。———如果我們不是固守傳統的視角和觀念而保守封閉,那么我們會發現,邏輯學實際上也正在以生活實踐為基礎和目標而不斷創新。目前,在計算機和人工智能研究的推動下,認知(特別是動態的、群體的和公共的認知)邏輯、社會管理和社會博弈的邏輯、偏好邏輯、次協調邏輯、自然語言邏輯等都取得了一定成果,在嘗試著不斷向人的實際思維逼近方面取得了明顯的進步。只是在既有的邏輯觀影響下,它們面臨著難以克服的困難:隨著需要考慮的因素越來越多,系統變得越來越復雜,越來越難以提煉出普適的程序性和操作性的格式。———因此,既然現有的邏輯觀念、格式、規則、方法對于處理價值問題遠遠不夠,甚至不相適應,而生活實踐中又一直存在著對于價值現象的理性把握方式,那么,是裁剪人們的生活實踐以服從、適應既有的邏輯,還是發展邏輯以適應和服務于人們的生活實踐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3價值生活實踐與價值邏輯的基本特性
由于價值與事實的異質性,立足價值生活實踐,實現邏輯觀念的變革,提煉、構建價值邏輯的格式和規律,是邏輯學面臨的一個巨大挑戰。這種提煉、構建需要解放思想,以人類具體的歷史的價值生活實踐為根據,從人類具體的歷史的價值生活實踐中汲取靈感,并通過創新性探索,試圖在理論層面和具體應用層面均取得突破。由于一般價值論產生的時間不長,人們對價值現象的認識尚不充分,對價值生活實踐的模式與規則的掌握比較粗糙,因而目前國內外既有的所謂“價值邏輯”、“道德推理”,要么名不符實,將價值“簡化”為事實了;要么比較稚拙,應用價值不高。理論的創新、發展必須遵循其內在的規律,人為的躍進只能事與愿違。或許,與其匆匆忙忙地建構價值邏輯的形式系統,不如先對價值邏輯展開方向性、原則性的研究。按此,加工處理價值現象、反映規范價值思維的價值邏輯,與傳統的處理事實問題的形式邏輯相比較,由于其所根據的“現實原型”不同,因而具有自身的獨特性,它們之間甚至存在著深刻的學術差異。價值邏輯的獨特性體現如下:
(1)實踐性。價值邏輯源自人們具體的歷史的價值生活實踐,是生活實踐中價值思維的格、式、方法、規則、規律等的提煉與升華。雖然任何邏輯理論都有人類心智構造的成份,可能包含著邏輯學家的約定、發明,但是,它們從根本上說,都是源于實踐、依據實踐、并以實踐為判據的。不過,與形式邏輯來自生活實踐、卻又相對獨立于人的生活實踐不同,價值邏輯不僅僅是關于思維形式的邏輯,而且是關于價值生活實踐內容的邏輯,不能脫離宗教、道德、審美等生活實踐的具體內容。它從人們的價值生活實踐中來,是生活實踐中各種價值判斷、選擇與取舍的反映,是主體確立的各種價值原則、規范、秩序和程序的反映,具有與人們的價值生活實踐的一致性、統一性。更進一步,任何時代的價值邏輯都具有那個時代價值生活實踐的顯著特征。如果說過去價值邏輯更關注相對個體主體的價值判斷、以及價值判斷之間的推導關系的話,那么,在當今全球化時代,人類價值生活實踐的發展呈現出了大規模、協作性、整體性、對話與合作等鮮明特性,當代價值邏輯更注重“關系”范疇,它不僅需要考慮主體與客體之間的價值關系,還需要考慮主體間或主體際關系,要求在主體際視野中,針對共同面對的全球性問題,考慮主體間或主體際的理解、溝通、對話與合作。
(2)主體性。價值邏輯不是無主體、超越主體、撇開主體的邏輯,而是一種主體自我相關、自我指涉的邏輯。與形式邏輯“中立于主體”、撇開主體因素不同,主體性的價值邏輯立足于具體的主體自身,從相應的主客體關系、特別是從主體角度思考問題,主體及其豐富復雜動態的規定性,包括主體所屬的宗教、民族、階級、階層、政黨及其規定性,以及主體的目的、利益、需要、情緒、情感、態度、意志、能力,等等,作為邏輯思維的必要環節與要素,在思維過程中具有關鍵性、制約性、決定性的作用。即是說,主體和主體因素不是可以撇開的、外在于價值思維的,而是價值評價、判斷、推理、選擇等思維結論的要素和依據,也是思維結論恰當與否、合理與否的內在判據。例如說,任何包含“善(好)”、“應該”、“正當”、“義務”、“禁止”的價值判斷,都不是抽象的無主體的要求、規定和命令,而是相對于一定主體(人)制定、認可、接受的價值體系而言的。某種行為是應該的,當且僅當,一定主體認可的價值體系要求該行為發生;某種行為是禁止的,當且僅當,一定主體認可的價值體系不允許該行為發生。離開了特定主體,相應的要求、規定或命令便沒有約束的指向性,例如,佛教徒禁止飲酒,非佛教徒便不受該戒律的硬性約束。只有人們公認的少數基本的“底線價值”,才對全人類具有普遍約束力。
(3)具體性。價值邏輯不僅僅是形式的邏輯,它將人類價值生活實踐的全部內容和基本特征都納入思考的范圍,探討其中的邏輯結構、形式、規則和規律。眾所周知,在形式邏輯中不允許矛盾存在,不矛盾律、排中律是基本的邏輯規律。而在價值生活實踐中,價值矛盾與沖突則廣泛存在。如在一定社會中,往往可能同時存在許多宗教、法律、道德、習俗、以及其他方面的價值原則和規范,它們之間的關系極其復雜,有些是相容的,有些則可能只是部分相容,有些甚至根本不相容,無法調和。在特定情況下,人們可能面臨這些規則之間的沖突,陷入二難甚至多難困境,典型的如“忠孝不能兩全”,“魚與熊掌不可得兼”。這類情形往往需要通過人們的評價與選擇,在實踐中合乎情、理、法地找到解決方案。價值邏輯也應該考慮如此具體而復雜的內容,能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恰當地處理各種價值矛盾和沖突,發現其中蘊藏的邏輯結構、形式、規律與規則。
#p#分頁標題#e# (4)生成性。價值邏輯不僅考慮主客體之間靜態的價值關系,更要以時間、條件、環境為轉移,將主客體之間價值關系的動態性、生成性、過程性,作為理性思考的重心。價值邏輯是一種受主體內在因素和客觀外在條件二方面制約的邏輯,可以隨主客體及外在時間、條件、環境的變化而變化。例如,從主體角度看,主體的身心狀況、社會利益和關系、素質與能力等方面的變化,都可能令不斷變化著的世界與主體自身的價值關系發生變化,因而價值邏輯必須是一種“動態的邏輯”,視這種動態運動和歷史生成過程為自己的基本內容。———甚至處理事實問題的邏輯也不應該僅僅以靜態對象為內容,而應該面向動態的生活世界,處理變動不居的世界中的各種問題。馮•賴特在《歸納的邏輯問題》等著作中,已經開始對“變化邏輯”(logicofchange)表現出興趣,認為在考慮動態的變化過程中,邏輯的結構、推理形式等都會呈現出特殊的狀態。〔10〕綜上所述,或許我們可以把價值邏輯稱之為“主體性、生成性的實踐邏輯”。當然,由于價值論和邏輯學發展均不充分,人們對價值現象的理解、把握尚嫌稚拙,對生活實踐中價值思維的格式、方法、規則、規律等的提煉尚不充分,建構價值邏輯的形式系統目前尚存在不少困難。我們這里的討論仍然是基礎性或預備性的,獲得的也只是原則性、方向性的結論,明顯還需要進一步提煉,特別是創新性的艱苦建構。———此外,還須特別申明,盡管價值生活實踐具有鮮明的主體性,與人的非理性、非(形式)邏輯因素關系密切,但總體上卻不是反理性、反邏輯的,只不過它有著自身的邏輯特征,遵循著相應的邏輯格式和規則;盡管價值邏輯與處理事實問題的形式邏輯具有異質性,存在著上述明顯的差別,是一種“非形式邏輯”,但它絕不是“反形式邏輯”、甚至“反邏輯”,而是在形式邏輯的基礎上,根據價值論的性質和問題域,根據價值評價、選擇的方式和特點,對邏輯學的創新性發展和應用性完善。那種刻意“與理性為敵”、“與形式邏輯為敵”、為反形式邏輯而反形式邏輯的做法,既不合乎事實,過于偏執與自大,對于價值論研究和價值生活實踐來說,也沒有什么建設性意義,甚至可能阻礙自我發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