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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明亮 單位:浙江工商職業技術學院
文化生態研究是一門將生態學的方法運用于文化學的新興交叉學科,“文化生態”與“生態文化”不同,文化生態是一定空間下,文化的生存狀態、存在形態和交往規律。對文化生態的研究是文化建設的基礎和前提。繼“珠三角”、“長三角”之后,為推動社會和經濟發展,形成合理的產業發展格局,我國又產生了許多經濟一體化發展區域,大到上升為國家經濟發展戰略的環渤海經濟圈,小到許多省市和地區,都規劃產生了許多新經濟區。這些新興經濟區對進一步推動我國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大多新興經濟區經濟發展勢頭良好,經濟發展速度很快,經濟發展環境良好。但作為為數不少的新興經濟區,在經濟的迅速發展中也存在著許多問題,其中,文化生態及文化發展問題就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整體而言,大多數新興經濟區域文化基礎比較薄弱,文化發展相對滯后,文化生態呈現出一定的復雜性。尤其是隨著工業規模擴大和人口激增,其文化及文化生態問題日益凸顯。在前些年我國東南沿海的經濟發展中,一些經濟帶以及城市由于在發展中只重視經濟開發,重視工業發展,而忽略文化建設和文化生態問題,因此導致一些經濟發達的地區陷入文化沙漠和可持續發展的瓶頸。良性的文化生態是推動一個區域和城市和諧及可持續發展的積極力量。新興經濟區在開發和發展中,如何避免中國其他沿海經濟區域早期的文化空場,避免陷入單級化的工業文明,使經濟和文化同步發展,形成良性的文化生態秩序,這些對我國新興經濟區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新興經濟區域的文化生態問題
新興經濟區雖然所處區域不同,規模大小不同,但在文化生態以及文化發展方面上卻存在著一些相似性問題。
一、農村金融生態的涵義
農村金融生態是時下推進新農村建設中備受關注的熱門話題。農村金融生態指的是農村金融業運行的外部環境,主要包括與農村金融業產生與發展具有互動關系的農村經濟環境、農村信用環境、農村市場環境和農村制度環境等方面。
1.農村經濟環境。經濟與金融的關系極為密切,經濟決定金融,金融是經濟的核心。農村經濟環境是農村金融最重要的生態環境之一,農村經濟的規模、結構和質量決定農村金融運行的效率與質量。
2.農村信用環境。農村信用環境體現在農村各經濟主體的誠信意識和金融風險意識、農村社會信用信息征集系統、農村信用中介機構、失信懲罰機制等方面。
3.農村市場環境。完善的市場機制和協調健康發展的農村金融市場,是提高農村金融資源配置效率、降低農村金融交易成本、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它包括銀企、銀農的耦合關系、信息交流和行為選擇等內容。
4.農村制度環境。農村制度環境是農村金融的一個外部軟環境,主要指農村政策法規、縣鄉政府依法行政和執法力度、培育和服務市場主體的支持度等。
二、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缺陷的表現
1.農村經濟基礎薄弱。近年來,國家采取了一系列支農惠農的重大政策,各地區各部門切實加強“三農”工作,農村經濟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但當前農村經濟依然基礎薄弱、面臨問題較多,主要表現為:(1)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投入不足。據統計,2005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88604億元,其中農業和農村投資14331億元,僅占16.2%。同時,建設資金外流,農村外流資金達數千億元。(2)農村人口多。2005年末全國總人口為13.07億人,其中鄉村人口為7.45億人,占57%。(3)農業經濟發展緩慢。2005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18.23萬億元,比上年增長9.9%,其中農業增加值2.27萬億元,增長5.2%,低于全國平均水平。(4)農民收入水平低,城鄉收入差距呈擴大趨勢。2005年第一產業占12.4%,而農村人口占57%,差45個百分點。“十五”時期城鄉收入之比呈擴大趨勢,2005年高已達3.22:1。
2.農村金融法律環境不完善。當前與農村金融有關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尚不盡如人意,主要表現為:(1)我國現行的《破產法》未賦予債權人主動申請將債務人破產清償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對債務人的約束力;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也不甚規范,《個人破產法》缺失,不利于尊重和維護金融債權。(2)有些縣鄉政府的法制意識不強,存在行政干預法律、以權代法的現象,執法效率低下。(3)執法部門未能主動介入調查農村貸款欺詐、惡意逃債和賴債行為,運用法律手段遏制和制裁金融詐騙和逃債行為的力度不夠,金融案件的執行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4)農貸企業缺乏金融知識和法律法規知識,影響其守法和運用法律保護自身的能力。
3.農村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善。(1)文化素質是影響誠信理念的一個重要因素。由于缺乏受教育的機會,目前我國4.9億多農村勞動力中,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僅占12%,小學及小學以下的占38%,文盲半文盲占7%,較低的文化素養導致農村的信用理念相對較差。(2)農村誠信教育和宣傳工作滯后,社會信用文化缺失,農村企業和農戶的誠信意識、金融風險意識比較薄弱,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鎮遠未形成。(3)農村社會征信系統建設和征信業發展緩慢,缺乏一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金融企業難以獲取客戶的真實信用狀況以便作出準確的信貸決策。(4)農村的逃債、躲債和賴債現象還比較嚴重,但失信懲罰機制尚未有效建立,缺乏對債務人違約的制約。
4.農村金融市場殘缺不全。與大中城市金融市場相比,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存在較多問題,主要表現為:(1)農村金融主體不健全。上世紀末,各國有商業銀行從管理和效率角度出發,逐步收縮農村陣地,一方面撤銷鄉村地區的的業務網點,另一方面大幅度上收信貸權限。專營農副產品收購資金貸款的農業政策性銀行近年來也呈萎縮趨勢,業務空間日益狹小。從1999年開始,農村信用社成了鄉村地區惟一支持“三農”發展的金融服務供給主體。(2)市場供求不平衡。一是總量供求不平衡。全國金融機構全部貸款余額中,農業貸款余額和鄉鎮企業貸款余額的占比自1997年來呈下降趨勢,目前分別僅占5%左右,難以滿足農村金融需求。另一方面,農村資金每年通過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等渠道外流達三千億元以上。二是結構不合理。農村的生產性貸款多,消費性貸款少;短期貸款較多,中長期貸款基本沒有。(3)市場不完整、金融品種單一。農村基本上只有貨幣市場,而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極少。#p#分頁標題#e#
5.基層政府的社會服務功能缺失。一些農村地區特別是欠發達地區,鄉村政府尚未切實轉換服務理念,金融“生態建設”意識淡薄,過分重視上級政策傾斜而忽視金融生態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不能主導當地農村金融生態建設,基層政府直接或間接干預農村金融行為的現象普遍存在。據有關調查分析,直接或間接行政干預形成的銀行業不良資產占不良資產總額的80%左右。
三、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措施和建議
構建良好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是一項系統工程,政府、金融機構、司法部門、農村企業和農戶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標本兼治,長短結合的原則,形成共建機制,促進農村經濟與農村金融良性互動發展,進而更好地推動新農村建設。
1.加強宣傳,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政府、央行、金融機構等有關部門應采用多種形式向農村企業和農戶大力宣傳金融知識、金融法律法規、信貸政策,使他們認識到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重要性,爭取他們的理解、支持和參與,為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營造良好的氛圍。
2.加強地方政府主導,推動農村金融生態建設。當地農村金融生態狀況如何,關鍵是地方政府。在農村金融生態建設中,縣鄉政府應從以下方面發揮主導作用:(1)切實轉換服務理念,強化服務農村意識,嚴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務質量和效率。(2)結合當地農村經濟金融狀況,加快建設農村企業擔保制度、農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等相關支農金融制度,以有效保護農村投資者、存款者的合法權利。成立農村金融生態建設領導小組,建立農村金融生態建設聯席會議制度、金融信息通報共享制度、農村金融生態建設考評機制等,推動本地區農村金融生態制度建設。(3)采取動員會、黨紀政紀、法律等形式強化清欠力度,引導和督促欠貸政府部門和人員制訂還款計劃,及時清償欠款,維護政府信用。(4)鼓勵、扶持和規范與農村金融生態密切相關的一系列專業化中介機構發展,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評級機構、擔保機構,提升中介機構的服務水平和社會信譽,推動農村經濟金融的繁榮發展。
3.合理配置財政資源,加大農村公共投入。“十五”期間,國家財政以每年17%增長率加大對“三農”的投入,農村基礎設施、農村社會事業、農業生產條件均有很大改善,農村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但與農村需求相比,財政支農投入仍然偏低,農村仍面臨公共產品短缺問題,農村金融生態沒有得到根本性改變,這嚴重制約了新農村發展。據統計,2005年財政支農資金僅占財政總支出的8%,而農業增加值占到GDP的13%,差5個百分點。為改善農村金融生態,應繼續加大財政投入:(1)財政資源配置適度傾斜,財政支農資金占比每年提高1個百分點,未來五年內財政支農資金的比重達到或高于農業占GDP的比重。(2)地方政府土地出讓收益不低于20%投向農村。(3)國債資金和基本建設資金用于農村的比重未來五年內每年提高兩個百分點。
4.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信用環境是農村金融生態的最直接體現,當前應從誠信教育、培育農村市場主體、征信系統建設、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等方面入手,全面建設農村社會信用體系。(1)政府采用補助的形式加強對農村勞動力的文化素質培訓,提高新型農民的金融意識。(2)加快建設和健全企業和個人的征信系統,加快征信立法,實現銀行與執法部門之間的社會信用信息數據互連互通,提高社會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3)運用法律、行政和經濟手段,促進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信評估等征信機構提升其公信力。(4)開展信用創建、信用監管和評選活動,促使涉農金融機構優先滿足信用戶、信用企業、信用鄉村的金融需求。同時,強化對失信企業和個人的道德懲戒、法律約束、行政處罰和經濟制裁。
5.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強化金融支農能力。金融機構始終是農村金融生態的建設者和支持者,在優化農村金融生態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1)當前要繼續推進農村信用社改革,明晰產權,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使其真正成為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和效益良好的現代金融企業。(2)合理配置農村金融資源,建立農村外流資金回流機制。中央銀行應規定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機構在縣以下吸收的農村存款轉存給農村信用社,或全額上存中央銀行,再由中央銀行向農村信用社發放再貸款。(3)培育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一是國有商業銀行退出農村地區之后,國家應放低市場準入門檻,鼓勵和允許民間金融、外資金融進入補位,建立數量適宜的農村中小銀行。二是加快發展農村保險、證券、租賃、風險投資、擔保等非銀行金融產品和工具,形成一個開放競爭、充滿活力的農村金融市場。
6.健全金融法制,營造有利于農村金融發展的良好法律環境。建議加快制定存款保險制度,修訂《破產法》和《擔保法》,加強對農村債務人的約束。行政執法部門應完善執法環節,消除行政干預,強化公平執法,提高執法效率,運用法律手段嚴厲制裁貸款欺詐和惡意逃廢金融債務行為,保護農村金融債權,維護農村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