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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跨境水污染和區域減災合作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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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跨境水污染和區域減災合作探究

基于區域經濟理論的分析

對于一個國家排放的可流動或可轉移的污染物,所造成的危害往往會涉及到其他一些國家,乃至世界范圍。所以,分析跨越國界的污染現象以及尋求解決辦法時,博弈論可為我們提供一個完整的分析框架和進一步深入探討的理論方法。一個具有實踐意義并起到很好效果的例子,就是各國在研究和制定解決全球酸雨、氣候變化、海洋污染等問題的方案時,博弈論是不可缺少的理論支撐工具,而且形成了共識。類似于上述問題或國際河流污染等,其特點是“由于物理因素和經濟因素的不同,國家在每單位污染中所受的損害是不一致的”。因而,各個不同國家對待這類問題及其解決辦法的態度也是不同的。

越界污染是國際外部性問題的典型例子,它是由于全球公共物品或公共財產缺乏所有權而引起的。這些公共財產主要包括大氣環流及氣候資源、公海及其漁類資源、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熱帶雨林及重要濕地、大面積的湖泊、大江大河及其河漫灘等生態系統。各國在利用這些公共財產時所涉及到的問題比較復雜,主要原因是這些資源的使用邊界不清,存在著外部性,尤其是負的外部性,還包括國內外部性和國外的外部性。國內外部性與國際外部性的本質區別在于:國內外部性問題的解決依靠本國的政府,政府可以通過外部性內化的手段如制定排污標準、征收排污水費、排污權交易等方法來解決;而全球公共財產要想以較低的成本求得一致性同意的解決辦法就很困難,因為世界上目前仍不存在超越某個國家的政府或組織,而且能夠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和權力去使國際外部性得到內在化。雖然歐洲聯盟成員國可以通過頒布盟員必須執行的環境相關法律,明確要求其成員國遵守污染條例,但是其成員履行法律的程度卻大為不同;并且,歐盟無論如何也不能夠限制非成員國家,比如向它們征收二氧化碳稅來防止全球變暖。同時,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國也不能迫使巴西必須要保護熱帶雨林而為全球提供公共服務。

國際外部性主要涉及的問題是:由于他國的原因或負的外部性溢出,而使得本國的福利變得減少的問題。盡管一些國際公約至少認識到需要一些保護措施,去控制國際環境中污染物的過度外溢,但是“受害者”仍然不能夠得到合理的補償。OECD在1972年斯德哥爾摩會議上,針對環境問題指出,“國家有義務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導致其他國家環境受損害”。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受害國是否能夠從污染國那里得到真正令人滿意的補償,已經引起了關注。

目前,我們還缺乏國際水域污染物的外部性內在化的辦法,尤其是跨國污染導致的環境災難,因此通過國際公約去保護像界江界河這類的公共品就顯得格外重要。然而,任何一個公約都會面臨問題。比如,一個旨在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全球性公約,A國就可能有很大的激勵不簽署這個協議或不執行這個公約,因為只要其他一些國家減少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A國在不用消耗本國資源或投入成本去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情況下,就可以從中獲益;特別是非洲和南亞一些仍處于貧困狀態的國家,吃飯和發展是頭等大事,環境保護對他來說是奢侈品或并沒有擺在前列問題,對氣候變化并不在意,就沒有激勵去減少排放;另外,如果有一些國家若能從全球變暖中得到好處,它就更沒有動力去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從經濟學角度分析,這意味著執行公約的結果不是帕累托最優的,因為產生的搭便車行為,減少了全球的福利。假定在一個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國際公約下,B國因減少排放量損失了八千萬美元,但從全球的角度看,凈收益還是大于零的,并且這個凈收益損失超過了B國因減少排放量帶來的損失。假若B國的損失能夠得到補償,它就會同意或積極參與這種減少排放的行動措施,相應的,全球福利也會得到增加。一個現實而容易理解的例子就是:如果巴西可以得到熱帶雨林的補償受益,它就可以放棄本國砍伐熱帶雨林樹木的收入。盡管補償問題可以以環境損害為標準,關鍵問題是怎么樣去解決執行的問題。也就是說,B國在參與了這個計劃后,是否能夠真正得到補償?一個國家如果參與了一個國際計劃,其國內受損的個體能否得到補償?怎樣決定哪個國家應該支付哪種補償?這個問題通常通過博弈論來表達,以探討合作與不合作的解決方案。顯然搭便車行為對于這種單邊支付協議同樣是一個阻礙:若英國居民會從保護巴西雨林中得到好處,但是英國可能不會同意這種支付,因為只要其他一些國家進行了這種支付,英國就可以無本盈利。其實,解決類似跨國水污染問題,與上述例子是一樣的,特別是一條河流流經多個國家,問題就變得更為復雜。

以下應用博弈論相關理論,分析和研究有關解決環境外部性的國際合作問題,正如上文中闡述的那樣:這是一種被公認為比較有效的方法,特別是解決兩國之間跨國污染問題。Maler(1989)首次試圖在博弈論的框架中,對關于污染或酸雨越界問題進行經驗研究以來,已經有越來越多的論文運用博弈論對環境問題進行研究。目前有關博弈論的研究大多數都是建立在如何解決有效配置或凈效益最大基礎之上的,這樣就需要一個邊界條件:假定污染控制的邊際收益和邊際成本都是預先給定的,或者是已知的。這樣一來,有了這個假定,就能充分論證從全球激勵的角度出發,有眾多參與者中的完全合作解才是最優的結果。此時,控制或削減污染的成本加上污染帶來的損害,從整個世界范圍而言總的損害才是最小的,凈效益才是最大的[5],也就是說,使得私人成本接近社會成本,即外部成本變小或趨于零。“由于污染損害的減少通常被假定為公共產品,這個結果由薩繆爾森條件決定,即(略)

(1)式代表著J個國家的邊際損害成本(MDC)的總和等于每個國家的邊際控制成本(MAC)。此時,污染的邊際損害成本(MDC),可以被看成是控制減少污染所帶來的邊際收益。因此,(1)式的含義為:由于控制或削減污染達到負的外部效應內部化,使得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接近,故此,最佳的狀態是各國控制污染的邊際收益之和等于每個國家控制污染的邊際成本。如圖1所示,假定邊際損害成本MDC和邊際控制成本MAC的函數是線性的,則各個國家合作的結果是MAC與MDC的交叉點,即Qc點。此時,每個國家把自己邊際損害成本MAC(MACj)設定為等于全球控制(消除)污染所帶來的邊際收益MDC(各國MDC之和)(barrett,1994)。盡管如此,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不容忽視:即使整個世界福利增進了,這并不意味著每個國家的福利都會因此而增進。因為對有些國家而言,他們由于控制污染而支付了相對于經濟發展水平來說是相當可觀的一筆成本,此時,其經濟狀況可能變得更加惡化。主要原因可能有政治的、經濟的和技術上的,但從環境經濟學角度分析,控制污染所付出的代價往往比環境變好帶來的福利大得多。這一點并不難理解,比如有些欠發達國家為了減少煤炭的使用,而開發更環保、更清潔的替代能源,它付出的成本有可能超過環境改善帶給它的好處。這樣,由公式可知,國家j完全可以通過不合作的方式,以使本國的福利不減少或得到增加。如果每個國家都從利己的行為行事,將導致的后果是均衡解,這時每個國家使其自身的邊際控制成本(MAC)和邊際收益(MDC)相等。這是一國對其他所有國家利己行動的最優反應,即(略)

(2)式表明:由于產生了一個相對于完全合作結果的帕累托次優解,使得每個國家都使其各自的邊際損害成本等于邊際控制成本。通常可能存在著其它不同的均衡情況,它能使每個國家的狀況至少與在納什均衡下相同,甚至會更好。實踐上,各國在解決氣候變化和減排方面的合作,證明這個辦法或措施是有效果的,因為在保護環境上,受損者得到了相應的補償,能夠激勵每個國家或地區相互合作。比如,歐洲聯盟國家對待全球問題、氣候變化、跨境污染等問題上,在尋求這樣的合作解時,通過附加單邊支付的方法,或采用許多種單邊支付辦法,將合作帶來的收益,在獲益者和受損者之間進行再分配,這樣可以使受損者得到補償,從而使得盟員國都愿意進行國際合作。我國與俄羅斯之間應嘗試在控制污染方面進行這樣的合作,使得兩國都能在合作中共同獲得收益。

博弈論理論為我們指明了如何減少國際公約中的搭便車傾向的方法,假設我們不考慮監控服從國際公約的成本問題(事實上,遙感技術已經使監控比以前更容易,這種技術大大降低了監控成本)。具體到越境環境外部性問題上,官方可以通過污染與其他問題的談判,如貿易壁壘問題捆綁在一起加以處理。Folmer等(1993)和Folmer與Mouche(1993)用“內在關聯博弈”的概念將關聯性談判的想法模式化,他們證明這一方法是克服“囚徒困境”狀況,并達到合作解的有效手段之一。這樣不同領域(包括國際環境外部性問題)的談判相關聯,能構成對單邊支付的替代,使合作更進一步,并提高世界整體福利。

跨國水污染及相關國際法律的經濟學基礎

1.跨國水污染責任承擔

直到十七世紀工業革命以前,人類活動對國際河流湖泊造成的污染甚為輕微,因此國際條約著重保護的是水生物的養殖,還沒有注意到水源和水質的變化。進入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以后,國際水域的污染范圍和嚴重程度,都達到了空前高度,出現了現代意義的水污染,特別是跨國界污染。首先是工業化產生了油污染、熱污染和大氣污染,污染范圍遍及世界各地,帶來的破壞性后果也十分嚴重。第二個重要因素是人口的增長和向都市集中,加上生活內容發生了變化,造成用水量、生活污水和垃圾同時激增。第三個因素是過量用水和不合理使用加重了污染程度。著名的1966年《赫爾辛基規則》中對水污染的表述是:“人的行為造成國際流域的水的自然成份,結構或水質的惡化變質。”國際水污染是現代國際水法的一個重要方面,主要指國際水域的污染,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具有受害面積大、防治困難和需要多國協作的特點。現代的國際水域條約已注意將開發利用同保護水資源兩個方面密切結合起來,并增有防治污染的專門條款。但是由于污染源的繼續增加,污染程度的日益加重,要求有關國家須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國際水污染的領域和內容都在擴大,但在理論上和法律上則都還有一些重要的問題沒有解決,如跨國界污染的概念和內容、國際責任、國際法和水污染的關系、后果極其補償等等。然而,沿岸國之間無法控制對方的用水和排廢,國際機構也沒有真正的權力行使有效的監督。因此,國際水污染比國內水污染更難治理,對污染源也更不易控制,往往還因此引起國家之間的糾紛。每個國際水域污染都涉及幾個國家,需要通過條約規定各國所應承擔的義務。這些條約制定或法理依據都要遵守一個基于經濟成本的基礎。

從許多事例中可以看出,跨國水污染已引起了國家之間利益的沖突。荷蘭同法國、西德為萊茵河污染而爭吵了30多年,美國同墨西哥、加拿大兩個鄰國之間長期遭受跨國水污染的困擾。盡管經過談判簽訂了協定,制定了解決方案,甚至取得了一些進展,但跨國水污染并未根本解決,因為經濟增長和人口集中所造成的污染源依然存在,舊的污染點減少或得到控制以后,又出現了新的污染點。跨國水污染包括政治、經濟和技術三方面的問題,而占首要位置的是政治因素。由于整治共有水域涉及各沿岸國的經濟利益,因此解決方案還必須考慮各種經濟因素。同時,治理跨國水污染又是一個科學技術問題,首先要求掌握大量技術資料,制定合理方案,并且需要長期進行技術監督,亦即從始至終提供技術保證。在簽訂國際條約、建立專門治理體制以后,能否真正發揮作用還取決于這些機構是否擁有必要的權力。目前,這些常設機構的共同問題是權力有限,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和認真執行監督,因此治理效果不明顯,這是國際水域沿岸國必須共同協力解決的一個關鍵性問題。跨國水污染造成國家之間一種特殊的權力和義務關系,亦即污染者和受害者的關系,或是需要共同承擔責任和共同治理污染的義務。治理跨國水污染必須由國家之間協力解決,因此在這方面國際法應起到干預和調整的作用。

2.跨國水污染與主權的關系明晰

國際水域分屬各沿岸國,在其直接管轄下的河段或湖面,即是其領土的一部分。因此,國家對國際河流湖泊擁有主權關系。在出現水污染時沿岸國家或是污染者,或是受害者,或是共同責任者。由于絕對主權論的影響,直到本世紀中期還有學者主張:國際法基本原則不禁止沿岸國污染其水域。但是,一個國家水域中的水如果流向過境外,把水中污染體送到他國,則是直接損害他國利益的行為,妨礙了他國對水源的正常利用,以及侵犯或限制了別國的用益權。美國將鹽度過高的水送入墨西哥境內,墨西哥無法用高鹽度的水灌溉農田,這就妨害了墨西哥對水的正常利用,損害了他的主權利益。當主權利益受到侵害,根據相關法規,污染補償才成為可能。

3.跨國水污染與國家責任的關系

沿岸國在其領土上的活動污染了國際水源,國家應對污染負責,這也是國際法的一條基本原則,即在一國領土上不得從事危害他國的活動,包括軍事破壞、組織走私、偽造貨幣等,都應由造成破壞行為的所在國承擔責任。許多國際條約中已載入專門條款,禁止對國際水源造成污染,有的條約還規定賠償原則。[8]但是,在實踐方面,實際執行的阻力很大,主要是當事國出于國家體面考慮,不愿承擔責任。隨著跨國污染范圍的擴大,確定責任在技術上亦有相當大的困難,因此,國際事件傾向于強調照顧睦鄰關系和共同利益,而避免過多強調法律責任。

4.跨國水污染與共同財產

早在二十世紀初,國際河流就被認為是沿岸國的共同財產。七十年展中國家提出了,提出了“全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的概念。國際水域屬于人類共同財產,各國都有共同的保護責任,在發生污染時則有共同的責任。共同財產概念對于處理跨國水污染有極重要的意義,因為水的流動特點是同一流域范圍內各國都會受到污染影響,而它們各自的活動也會造成對流域的污染。只有從整個流域概念出發,規劃治理污染才能產生效果。目前,實行區域治理才僅僅開始,治理效果不是很顯著。這涉及防治跨國水污染的基本方針問題。各沿岸國對共同財產采取保護和整治措施,在流域范圍制定規劃,匯集各種力量,提出明確的治理目標和要求,應該是今后的方向。

5.跨國水污染所涉及的責任及賠償問題

現有的國際條約對于污染的概念和應該承擔的責任有各種不同提法。很多條約只提出防治水污染而對它的內容未加具體說明;這反映了各個國際水域的不同特點,也說明現階段國際水法在解決跨國水污染方面還處在起步階段,有許多理論和實際問題需要進一步加以解決。很多雙邊和多邊條約已經確定了跨國水污染的內容、范圍和治理措施,但是至今仍未有一個普遍性的國際條約對跨國水污染提出一個完整法律定義。這是因為國際社會雖然都承認防止和治理水污染的緊迫性和必要性,但對于污染的標準和治理責任仍存在著很大分歧。《赫爾辛基規則》要求沿岸國家共同防止國際流域出現新的污染,或是加重已有的污染程度,避免對其他流域造成重大損害,并且規定了賠償損害的原則。但是,對于污染造成損失的標準正是當前一個爭論的焦點。“重大損害”的提法主要是參照四十年代著名的特雷兒煉鋅場污染賠償案的裁決所規定的必須造成“嚴重后果”才負賠償責任。在國際上,一般輕度污染通常不做污染處理,但嚴重到什么程度才構成污染行為,則很難制定統一標準。現今的趨勢是由條約規定污染物排放的最高限額,或確定水質標準。這些規定都有利于控制和治理污染,但在國際上則很難形成統一的標準。這是因為各個國際水域有不同的自然特征,水源亦有多種用途,加之各個沿岸國的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從污染源、治理要求到各種雜質的具體含量實際上都不可能規定統一指標。歐洲水污染問題會議的報告中強調污染概念的相對性,主張以水質變化所造成的損失程度作為主要標準,指出了一條新途徑。近年來,國際事件已提供了一些先例可供借鑒,并有條約加以確定,建立常設機構直接負責執行治理計劃和加強監督,比較能適合每個國際水域的特性。

中俄跨國污染防范和治理的合作機制探討

(一)以往中俄政府間合作內容、機制回顧

中俄在貿易、資源開發、跨國污染合作等方面合作,是有一定歷史基礎的,這對未來界江界湖水資源開發合作以及跨國污染共治創造了基礎條件,并提供了經驗和借鑒。2007年初,中俄兩國元首共同批準的《中國東北地區與俄羅斯遠東及東西伯利亞地區合作規劃綱要(2009-2018年)》,10月中旬,兩國總理共同發表的《中俄總理第十四次定期會晤聯合公報》中特別強調,“雙方將全力落實兩國元首批準的《規劃綱要》,并為此確定協調落實的辦法”。為貫徹落實兩國元首、總理等高層領導達成的共識和有關指示精神,雙方一致認為,各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除結合職能,研究制定相應的支持政策措施外,還應從機制和制度上,建立和完善從國家到地方及企業等多層次的中俄地區合作協調、推進、落實機制。據不完全統計,自1996年至2012年的十八年中,中俄兩國元首級會晤2次,總理級會晤17次。其中涉及資源合作方面內容的達到11次。可以看出,中俄高層定期會晤和協商機制,為進一步解決雙邊問題和未來合作開拓了廣闊的前景。同時,近十多年,中俄簽署的有關水資源合作方面的協議、協定有15次,其中國家層面的11次,省部級層面的4次[9]。如2007年8月中國和俄羅斯在北京召開了水資源合作聯絡小組會議,這是中俄首次針對水資源合作成立的聯絡小組;同年9月,中俄聯合專家組通過實地考察松花江流域水質狀況,為跨境污染的經濟制裁或賠償措施等提供建議;2008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于合理利用和保護跨界水的協定》,初步構建了我國東北地區國際河流開發的法律框架;10月中俄就黑龍江上的黑瞎子島主權劃分達成協議這對跨境水資源的利用與開發營造了良好的政治氛圍;2009年10月中俄人文合作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在大連市召開。國務委員劉延東與俄副總理茹科夫簽署了2009-2010年旅游合作計劃實施紀要。《紀要》為中俄界河界江界湖水資源開發奠定了基礎。這些無疑使中俄雙方將跨界水體利用和保護方面的合作例行化、常態化,對雙方進一步合作解決跨境污染開創良好的條件。跨境污染與共治問題解決了,為雙方水資源合作開發的合作機制的建立創造了條件。俄羅斯水資源極其豐富,隨著黑龍江省確保千億斤糧食生產,界江界河的水資源開發勢在必行。因此,中俄界江跨境污染及水資源利用合作機制的建立意義重大。

(二)未來中俄跨國水污染災害應對的合作機制設計

1.在互信基礎上,建立合作、協商制度:在國際水法中,互信是制度實施的基本保障,尤其是應對上下游水污染災害事件的合作協商制度。1972年人類環境會議通過的《行動計劃》呼吁為防止淡水污染和保護水資源進行國際合作;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通過了《地球憲章》、《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21世紀議程》等文件,在《21世紀議程》中明確提出“適用統一的開發、管理和利用水資源的方法,保護水資源的質量和供應”;聯合國于1997年通過的《國際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律公約》,明確了在淡水資源保護方面國際合作的原則,倡議通過聯系機制或聯合委員會等方式進行合作。迄今為止,這是世界目前唯一的淡水資源國際法律。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雙方唯一可遵守的中俄之間的環境保護協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環境保護合作協定》[10]。這個協定是中俄兩國在雙方互信的基礎上,雙方約定并開展有關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信息溝通和相關資料的交換,其中包括技術人員交流和科研活動等合作方式,特別強調了屬于國際河流(湖泊)水資源綜合利用和邊界水體保護領域中的合作,包括松花江下游水系、烏蘇里江、綏芬河、黑龍江及興凱湖等。這個協定表明了雙方的互信程度,標志著在未來出現跨界水污染問題時,盡管目前還沒有具體的跨界水污染處理可供參考的兩國共同認可且可執行的文件,也可以啟動外交臨時協商和對話機制。在2005年的松花江跨國水污染事件中,中國不失時機地向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等有關國際組織和機構和俄羅斯邊疆區,通報了松花江水污染團向下游移動的最新發展情況。當時,不論是俄羅斯方面還是國際社會、國際組織和所有媒體,都能夠及時了解和報道水污染全面而準確的相關信息。在這次跨國水污染災害事件中,中國方面積極遵守了國際水污染跨界的處理習慣,并形成了一整套信息采集和通報制度,這是負責任的和積極的。俄方對中方的處理態度,也表示滿意并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中方認為,中俄有額爾古納河、黑龍江、烏蘇里江、興凱湖等界河界湖,加強對這些河流的管理和保護,建立完善的協商和合作制度,這既是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需要,也是執行國際水道法原則、規則的要求。

2.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建立共同遵守的跨國水管理原則:解決類似像松花江跨國水污染這樣的災害事件,建立共同遵守的原則至關重要。由于河流水系、湖泊是一個國家或地區重要的自然資源之一,它的自然和環境系統與社會經濟發展甚至與一個國家、民族的生存、發展及獨特文明的脈脈相通。對處于本國境內的水資源進行管理、開發和利用是一個國家的主權,別國沒有任何理由加以干涉。所以,一個國家對處于本國領域內的河流湖系及其水資源擁有主權,是一項國際公認的法定的權利,即所謂的主權原則。但國際法同時也規定,某一國家對所其擁有的河流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不得損害到自身管轄范圍以外的(或他國)水資源和水環境,如界江界河(湖)或上下游國家。還包括一國對其所屬河流、水道及其行洪灘地的利用和開發,如修建河堤、護岸等建筑物,必須要考慮到不得對其他沿岸國家或下游國家對該河流的主權行使造成負面影響或者設置障礙。因而,根據國際性河流及其水資源“共享”或尊重對方擁有水權的實際情況,在每個國家在制定自身相關法律規則時,還要考慮確實保障相關國家的主權,以實現自身的“小法律”適應或在國際公認的“大法律”框架內,共同遵守公平、公正的基本理念,當然這種理念基于兩點:一是河流沿岸國家相關信息的交流;二是利益相關國家之間要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行事。如目前可遵守的原則即“大法律”有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通過的《關于共有自然資源的環境行為之原則》、《非航行利用國際水道法公約》等等。但是,當下已有的相關國際水法或水規仍沒有實現完全的共同管理,僅僅是在啟動和利用這些原則或公約時,目的是為了對一國單方開發水資源活動的適度限制。所以,還要發展和完善一些跨國水管理原則,如不引起嚴重損害原則,即在本國領土上利用國際水道應采取一些適當措施防止對其他水道國造成嚴重損害,如果發生嚴重損害,除非引起該損害的利用得到了受害國的同意,加害國應當與受害國進行協商并根據有關國際法規則消除或減輕損害,并對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可見,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建立共同遵守的跨國水管理原則,并形成長效機制尤為重要。

3.在共同履行國際公約基礎上,共同制定跨國污染措施: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發生后,哈爾濱市停水4天,中國方面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并通過會商,預測可能會影響到下游的俄羅斯,隨后,我國政府將第二松花江污染團下移并可能污染下游哈巴羅夫斯克邊疆區域的有關情況向俄方政府部門通報,同時,中方將監測到的松花江水質污染的相關數據、跟蹤監測水體污染團行進的情況以及污染影響程度等資料,一并通知俄方并協助他們商定應對措施。這些行動,都在履行國際相關公約的基礎上進行的,也為后來俄方積極配合,積極地、共同地采取措施是密不可分的。當時可遵守的國際公約有上世紀九十年代聯合國第五十一次大會通過的《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約》,這個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關于國際淡水資源利用和保護的國際公約,也是目前有關國家響應和倡導最多的。公約的內容涉及到對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的內容、原則、方式,包括司法解釋和管理制度等諸多領域,對于松花江下游國際水道污染的相關事宜處理有參考意義。《公約》還詳細規定了上游國(如中國)利用其境內水資源的權利和應受到的限制,包括對下游國(如俄羅斯)的主權和水資源利用造成影響的限制。目前,中國政府雖然沒有加入這個公約,但遇到此類污染事件,積極參照公約處理跨境污染事宜;另外一個可以參照的就是國際法協會通過的《赫爾辛基規則》,這個規則是1966年通過的,當時背景下北歐國家積極倡導并由國際法協會組織通過,對各國并不具法律約束力。但是,這個規則對國際法中關于國際河流利用的規則做了系統的闡述,并在處理國際河流污染、糾紛中被很多國家參照執行,比如,《赫爾辛基規則》中規定了各國有責任防止和減輕對國際流域水體的污染,包括“從一國領土所造成的水污染”和“雖在其國家領土之外,但由于該國之行為所造成的污染”。這一點對解決中俄跨境水污染問題的參考價值很大,特別是規則中強調“國家有責任停止其引起污染的行為并對同流域國所受的損失進行賠償”。在這次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中俄在界江界河水資源利用、處理跨境水污染事件的兩國共商機制的建立以及共同應對污染災害或防范的實踐中,《赫爾辛基規則》得到中俄兩國廣泛的承認和遵重。第三個國際公約是1992年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倡議制定的《跨國水道和國際湖泊保護和利用公約》,它是區域性公約的典型代表。]公約第一部分“一般規定”包括預防、污染者付費、代際公平、合作等基本原則的規定等。第二部分“沿岸國的規定”對于雙邊和多邊合作的具體事項、協商、聯合監測和評價、共同研究和開發、情報交流、預警和警報系統、援助等進行了規定。這些規定為跨國污染共同制定措施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中俄必須在共同履行國際公約基礎上,共同制定跨國污染措施,才能很有效地解決跨境污染問題。

4.組建中俄界江界河(湖)國際委員會:國際河流共同管理常設機構有著一百多年歷史的發展過程,如在美國和加拿大、美國和墨西哥、巴爾干水系、亞馬遜河等,都成立了國際河流委員會。代表了不同合作程度的開發機構。目前,世界上運作比較成熟的國際河流委員會有多瑙河委員會、萊茵河委員會、美墨邊界和水委員會、塞內加爾河開發組織(OMVS)、馬諾河聯盟、亞馬遜合作委員會、巴爾干各國水經濟委員會等等。若組建中俄界江(湖)合作委員會,可借鑒上述這些國際水機構的經驗,重點解決兩國關于水資源開發和水污染共治的政治性與技術性結合的問題,包括中俄兩國統籌兼顧的開發方針和國際參與等,充分發揮共同管理、協調、監督、開發等多功能機構的作用。實際上,上世紀六十年代原蘇聯與波蘭就簽署過《蘇聯—波蘭關于邊界水域的水經濟協定》,俄羅斯在此方面有很多經驗可以借鑒到中俄水合作委員會,其中涉及到的調節邊界水流和修建水利工程以綜合開發水利資源、修建堤防、改進水經濟和供應農業用水、防止污染、研究邊界水情等。

中俄跨境水污染災害共同應對機制建立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加強中俄界江界河共同管理的基礎工作:根據以往國際河流上下游、左右岸管理的經驗,水文信息收集及評價是基礎,也是國際河流資源認定是權益分配的前提性工作。水文測驗和資料整編、水文分析計算、水文資料交換為主要內容的雙邊或多邊水文合作,是國際河流合作開發的第一步。而黑龍江及其支流局部缺少前期水文研究,甚至基礎資料都很不完整,水文監測站布設不夠等,特別是雙方技術層面的交流和互信不夠,必定會影響后期河流共同合作開發和跨境污染應對等談判的進程。

2、注重和積累中俄雙邊交流的人文合作經驗:目前,中俄界江界湖水域開發以及減災合作,最大的障礙因素是解決雙方不同或爭議的地方,以往國際慣例是政治和法律方法。如外交談判或依據國際判例和國際公約等。這些是不可缺少的基礎條件,如《國際河流利用規則》、《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約》、《關于天然資源之永久主權宣言》等。但鑒于中俄雙方經貿合作的歷史,區域合作的創新機制更為重要,在界江(湖)開發中的水量分配、環境影響、共享資源產權等問題協商,融入人文的因素更為重要。因此,實現雙邊互惠的各種談判以及規則的制定,對以往合作的人文因素的經驗總結和研究非常重要。

3、加強政府管理部門、高校、科研院所的水問題領域的合作:中俄界江界湖水域主要在我國的黑龍江省和吉林兩省,這兩省都與俄羅斯有著歷史悠久的經貿往來。而在俄遠東資源的開發和區域減災合作方面,以及共同應對雙邊區域突發事件的合作上還是欠缺。首先要充分發揮黑、吉兩省高校的科研優勢,加強與俄羅斯的合作。如黑龍江省、吉林兩省對俄除了有地緣優勢之外,又是我國俄語人才的培養基地和對俄研究基地,僅黑龍江大學就有水利學院、俄語學院、俄羅斯研究院、中俄學院、中俄聯合研究生院等。要加強這些研究機構與俄方探討跨境水污染和區域減災合作有關的技術、信息、合作機制等方面的研究。(本文圖、公式略)

本文作者:謝永剛 王建麗 潘娟 單位:黑龍江大學生產力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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