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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仲 單位:華東理工大學藝術設計與傳媒學院
廣告作為一種傳播經濟信息的有效手段于1979年得以恢復和發展并越來越受商家的青睞。然而,在生產和銷售過程中,部分商家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顧,隨意虛假宣傳廣告或者假冒名牌產品以獲得經濟效益,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甚至人身傷害。如何遏止虛假廣告及假冒商品,作為國家層面,必然要行使公權力對市場加強監管并頒布相應的法規,但國家權力資源存在著分布不均的制約因素,法規的執行還受到一些社會因素的干擾,以致在虛假廣告這一初始尚未引起足夠注意的領域往往存在政府失靈的問題,這就需要社會的力量的參與監管,以作為國家權力的補充。隨著改革開放以來法制的完善和民眾自主意識的提高,民間社會在消費領域的反虛假行動①越來越活躍,其表現形式有:消費者組織與行業組織的相繼成立、民間反虛假人士自覺行動和組織化趨勢以及表演藝術作品對虛假廣告的諷喻。民間社會反虛假廣告是制約虛假廣告泛濫的重要社會力量,消費領域的反虛假行動集結民間力量促進了我國公民社會的發展和成熟。本文將對改革開放30年來的民間社會反虛假行動的組織和行動作一回顧性探討。
一、30年來虛假廣告及假冒商品的狀況與特點
虛假廣告一般分為兩類:欺詐性虛假廣告,所宣傳商品的信息與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不符;誤導性虛假廣告,則是所宣傳的內容往往夸大失實,語意模糊,令人誤解,使受宣傳影響的人對商品的真實情況產生錯誤的聯想,從而影響其購買決策。本文所涉及的廣告是指媒體傳播中常見的商業性廣告:包括傳統四大媒體上的廣告及包裝廣告、POP廣告、戶外廣告等等。假冒商品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權利人許可,復制或者模仿包括商標、產地、包裝裝潢及整體外觀等商品特征,使該復制或仿制品與真品難以辨別的劣質商品。被仿冒的產品多是有一定聲譽的名優品牌以及新近創造出的質地優良、適銷對路,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的名牌商品。企業不通過艱苦創業和市場探索,只簡單仿制同類名牌商品來創造效益,這給正牌企業和消費者都造成重大損失。
虛假廣告與假冒商品的出現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它們共同的特點是其宣傳的內容與產品質量嚴重不符。如所周知,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效率經濟,又是差別經濟。市場的競爭性促使商品的生產者不得不去追求個別勞動時間低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用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企業是產權和利益的主體,追逐盈利最大化是企業奮斗的目標,也是企業的生機和活力的關鍵所在。市場體系又是開放的系統,多數企業和勞動者都是通過市場調查,開發適合市場需求的產品,并加強管理,以此實現自身的利益。而另一些企業和個人則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顧,利用簡陋的設備、質次價廉的原材料,仿制那些有一定市場聲譽的正牌產品,以追求自身的利益。另有一些企業在其產品廣告中或者在包裝上隨意夸大其產品的功能價值,或用歧義的文字誤導消費者,給消費者造成損失。
虛假廣告和假冒商品在中外歷史上,即便是西方等發達國家,在其工業化發展初期都曾存在。在中國近代,只因人們消費水平低下,未產生很大的社會影響。我國自改革開放確定市場經濟發展模式之后,經濟體制改革逐漸推行,實行企業自負盈虧制。企業利潤與銷售量直接掛鉤。一些企業為了推銷其產品,擴大效益,不惜在產品宣傳中,隨意夸大產品的性能甚至假冒名牌產品??v觀30年來廣告業發展,可發現虛假廣告的傳播也存在階段性特點。1980年代,市場經濟剛起步,廣告業經過計劃經濟時期停頓后剛剛恢復,《廣告法》尚未頒布,也沒有嚴格的廣告審查和證明制度,更遑論廣告公司的制度,企業多以夸大質量和偽造資質證書的方法來推銷產品。當時虛假廣告的特點,首先是隨意夸大產品性能及售后服務。如一家豬飼料廣告:“四月肥、四月肥、四月不出肥,廠家包索賠。”這則廣告存在隨意夸大產品質量之嫌。如果不能達到目標,廠家包賠償,這又出現過度承諾的廣告之弊。其次,當時的廣告多以“獲獎”來證明其產品的質量。1980年代的廣告通篇一律先是介紹產品,然后再是“省優、部優到國優”,獎狀、金杯與產品同時展出。之所以如此,蓋由于人們剛從計劃經濟走出來,難以割舍“國營”企業的產品質量。一些商家正是利用人們這種心理,偽造專利、獲獎、名人推薦、甚至科技成果或發明等等,用以取得顧客信任,獲取不正當利益。
1990年代,隨著國家對廣告監管的規范化,那種明顯夸大型和“名優”的虛假廣告漸漸退出媒體,虛假廣告出現了新特點:首先,部分商家請出演藝、體育明星來代言其產品,以擴大銷路。當然,名人代言的也有不少優質商品,但代言劣質產品的也不乏其人。另有商家迎合人們向往健康的迫切心態,鉆著醫療廣告的監管空白,聘請名人代言其劣質藥品和醫療器械。其次,誤導性廣告增多。商家在廣告文字上故意使用歧義性字詞或隱藏關鍵字詞,使虛假廣告朝著迷惑性強、難以判斷的方向發展。如“娃哈哈”飲料,在電視廣告中宣傳是“鐵鋅鈣奶、AD鈣奶”。而實際產品外包裝上卻是“鐵鋅鈣奶飲料、AD鈣奶飲料”,故意把“飲料”二字印得很小不起眼,使消費者誤以該飲料就是奶制品。[1]這是典型的誤導廣告。當時“娃哈哈”在媒體上的廣告投入占全國所有“奶飲料”類產品的57%,其影響和獲利都是驚人的。新世紀以來,誤導型虛假廣告還出現在大宗商品的交易之中。這突出表現在商品房交易中虛假宣傳和實際兌現間的差距導致開發商與購買者的糾紛。其原因,乃是國家房改之后,居民買房行動高漲和房地產業興起后的監管不力所致。其次,虛假廣告一直存在,高居不下。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數據來看,就在2005年,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共查處虛假違法廣告案件3.02萬件,停止的虛假廣告4.07萬件,曝光典型違法案件2300件[2](P115)。虛假廣告存在巨大的社會危害,不僅分割了普通消費者的利益,還影響了社會市場經濟的運行,更消減了社會的誠信指數。
我國假冒商品是在1990年代初出現并泛濫。當時,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在物質生活方面,我國正在奔小康,部分發達地區業已實現了小康生活水平。突出表現在城市已出現大型賣場和超市。超市的優點就是貨物充足、價格低廉,能讓消費者在最短的時間內選購所需的商品,并能享受優質的服務和體驗購物文化。但是超市大規模低價進購貨物也為假冒商品進入超市提供了條件。1980年代以來,我國鄉鎮企業和家族型的草根企業異軍突起,這些企業因其生產技術和設備不完善以及急于追求利潤最大化,不惜假冒正牌商品。因此,草根企業成為當時假冒商品的重要來源。此外,一些國營企業也加入造假行列。截至1992年底,浙江省共查獲萬元以上大案248起,搗毀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窩點653個。國內幾乎所有的名牌產品都有被假冒經歷。據不完全統計,上海重要的名優消費品企業有83個,122種產品被假冒。參與生產假冒產品的外地企業高達數百家。在全國已呈現出由分散、個別的假冒偽劣活動向集團化、專業化發展。到1992年底,全國搗毀制假窩點3899個[3](P20)。在1990年之前,“打假”還是個新詞,但此后成為政府和公民的常態行為,這表明假冒商品是在1990年代興起并難以根除。#p#分頁標題#e#
二、介于國家與民眾之間非政府組織的反虛假行動
虛假廣告與假冒商品引發的消費者權益受損乃至生命受威脅,作為公權力的國家必然對之加強管理,以履行公共治理的職能。但面對市場經濟后社會急劇轉型,我國許多行政管理手段相對滯后,在應對社會問題常常根據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大小來配置執法資源,對于虛假廣告及假冒商品初始未加重視;改革開放之初,國內行政法規也不是很完備,加上其他社會因素的影響,存在“無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兩種困境。在這種背景下,國家從治理角度倡辦專業化的非政府組織去治理乃是一種高效和專業的措施。從消費者角度來看,消費者與經營者相比,在知識、經驗、信息、資金實力等方面均處于明顯的弱勢,經營者受利益驅動,容易利用其強勢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消費者只有通過團體力量,才能匯聚信息,形成對經營者的約束和制衡,甚至影響國家的干預力度。這種消費領域的非政府組織的代表有中國消費者協會、廣告行業協會等。
我國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非政府組織是“中國消費者協會”(以下簡稱中消協)。它是國家讓渡管理空間交由社會監管的選擇結果。從成立過程來看,“中消協”是國家在聯合國相關保護消費者問題磋商會上受到啟發而于1984年倡導成立的,屬于外部輸入型和官辦性質的民間組織。從組織結構來看,我國各級消協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物價、衛生等政府職能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新聞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消費者代表組成。中消協成立后,各省市的消費者協會組織迅速組建起來,形成全國性消協組織網絡。目前,全國縣以上消費者協會(委員會)3086個。在農村鄉鎮,城市街道設立的消協分會,在村委會,行業管理部門,高等院校,廠礦企業中設立監督站,聯絡站等各類基層網絡組織達15.6萬個,義務監督員、維權自愿者10萬余名?;旧闲纬闪烁采w全國的消費監督網絡[4](P384)。
中消協是國家倡建的社會組織,它利用與政府的臍帶關系,通過其網絡展開調查研究并會同有關部門與行業協會,制定與修訂多項法規。中消協成立后,促成了國家頒布的有關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近200部,其中與保護消費者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有60余部,逐步形成了以《民法通則》為基礎,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廣告法》、《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藥品管理法》、《食品衛生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組成的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使消費者權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實的保障。其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出臺,中消協功不可沒,它和各地協會做了大量呼吁、推動、調研、協調和論證工作。《消法》明確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經營者的十項義務,以及消費者協會的地位和職能。中消協成立宗旨就是國家放權讓專門的社會組織來維護特定群體的利益,也即消費者的利益。地方消協也是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支持,在民政部門注冊的非政府組織,具有公益性、社會性、服務性、公正性和相對獨立性的特點。作為非政府組織的消協,其監管市場、維護消費者權益途徑有:首先,消協利用“官辦社團”的背景和行政渠道,實行與政府職能部門聯動,參與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工作。甚至,直接援手消費者,如每年的“3.15”現場舉報虛假廣告及假冒商品。據統計,1993年,全國消協系統共受理投訴341196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20363萬元;2002年共受理投訴690062件,挽回損失64204萬元?!断ā奉C布十年,投訴總量上升102.24%,挽回的經濟損失上升315.29%[4](P488)。其次,通過加強與行業協會間合作和對行業協會的監督,推動行業自律、規范經營行為。如,浙江省消協與餐飲、皮革、珠寶等行業協會制定有《浙江省餐飲行業經營規范及消費爭議處理暫行辦法》、《浙江省鞋類商品三包暫行辦法》及《浙江省黃鉑金和珠寶石飾品三包暫行辦法》[5]。這些規定明確了經營者的義務與消費者的權利,使行業糾紛處理更具有操作性,為公平、公正、及時處理各類商品和服務的消費爭議提供了依據。
如果說中消協更多的是懲治制假企業和個人,救助消費者的損失,那么中國廣告協會則是防治廣告行業虛假廣告的行業組織。中國廣告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廣協)是于1983年在中國對外貿易廣告協會的基礎上成立的,重點是以其行業性專業知識要求各廣告從業者加強行業自律。它是中國廣告界的行業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6](P161)。中廣協由廣告公司、廣告媒體、廣告主、廣告調查機構、地方性廣告組織、廣告教學研究機構及個人自愿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政府組織。中國廣告協會的執行理事會下設專業委員會。到90年代末,中廣協下設的專業委員會在不斷擴充,在原有的電視、廣播、報紙和雜志傳統四大媒體委員會的基礎上,增加了鐵路委員會、公交委員會、廣播委員會、電視委員會、公司委員會、廣告主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法律咨詢委員會等[7]。如同中消協,中廣協成立后,也指導各省市分別成立地方廣告協會,形成全國性的網絡結構。
廣告行業協會獨立從事反虛假廣告行動。首先,通過制定行業自律的準則,切實履行好廣告企業的廣告制角色而杜絕虛假廣告的制作與。中廣協成產伊始便制定了《中國廣告自律準則》等,隨后于1990年通過《廣告行業崗位職務規范》;1994年中國廣告協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廣告自律規則》。這項自律規則要求會員維護正當競爭,抵制不正當競爭,提高廣告業道德水準和整體服務水平。此后,中廣協又頒布了《廣告宣傳精神文明自律規則》、《廣告行業公平競爭自律守則》、《城市公共交通廣告發而規范》、《廣告自律勸誡辦法》、《奶粉廣告自律規則》、《廣告制作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試行)》等自律性文件。中國廣告協會還將《廣告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關于虛假廣告的規定具體化,增強其可操作性,使確認虛假廣告有法可依。其次,廣告行業協會直接參與審查廣告制作和的過程。虛假廣告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商家與消費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及信息搜尋成本所致,商家在虛假廣告與信息時消費者往往不能正確地識別。這就需要建立第三方的廣告自律審查制度,也即廣告行業協會的角色。廣告協會一方面確認廣告企業從業資質,審核其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并依法辦理公司;另一方面參與廣告內容審查。#p#分頁標題#e#
審查主體有國家主管部門、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以及行業協會,審查的客體是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目前,廣告行業協會意識到必需完善行業自律機構建設,加強其在監督、審查、仲裁方面的權力。部分地區的廣告協會開始轉型,增強其獨立的民間性,減少對政府的過度依賴,拉近同廣告監管客體間的距離,樹立行業威信,提升行業內部凝聚力。如,2006年底,廣州市廣告行業協會召開大會確定廣州市廣告協會與廣州市工商局政、會分開,與工商脫鉤,實現了民間化[8]。這是廣東省廣告行業第一個轉制的行業協會,也是全國第一個轉制最徹底的廣告行業協會。通過改革,它營建一種適合市場經濟良性運行的機制,切斷各廣告單位、廣告協會和廣告學會與國家權力的臍帶,使它們成為獨立有效的非政府組織。除了上述兩個官辦非政府組織外,在反虛假行動中被仿冒品牌的企業及一般企業或個人也成立了“中國廣告主協會”。廣告主協會以“維權、自律、服務”為基本職能,既維護被假冒品牌的企業權益也拒絕制假。在防偽技術的研究方面有“中國防偽行業協會”對防止品牌被假冒做了許多努力并編輯出版《中國品牌與防偽》雜志。上述所有這些介于政府和民眾之間的非政府組織及其從上到下的結構網絡是打擊虛假廣告和假冒商品的重要社會力量。
三、民間個人的反虛假行動
1994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生效。由于《消法》中規定遇有假冒加倍賠償的原則,促成了民間個人以《消法》為依據進行反虛假行動。這些反虛假人士,初始為自身維權,漸而專職為之打假,媒體稱之為“職業打假人”。這部分人既不是國家的執法人員,也不是注冊在案的民間組織成員,而是民眾個人出于志愿而投身于反虛假行動之中,民間俗稱為“打假”。為了打假的需要,他們鉆研法律知識,同時還掌握一定的產品生產、流通過程的專業知識。他們比起政府執法者更貼近消費者,更具有靈活性、流動性,也更了解商家制假內幕,因而,所發揮的作用往往是政府所不具備的。在個人打假行動中,王海是始作俑者,其后,各地不斷涌現職業打假者,形成一支不容忽視的反虛假民間力量,其行動有以下特點:首先,在法律許可的原則下打假。個人打假的前提必須是以國家法律或地方法規為其合法依據,否則個人的打假行動本身就存在違法的困境?!断M者權益保護法》中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通常我國民法的賠償原則是“填平原則”,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的一倍。王海打假即本著檢驗這條法規能否落實的態度購買一些假冒商品再到有關部門尋求其向商家索賠的支持,經過周折,終于獲得了如額賠償。《消法》出臺后,各地方政府為落實國家法規還制定有配套的法規。如,北京市于1995年9月1日推出《北京市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列舉了15種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并支持民間個人的打假行動。這些規定無疑為職業打假行動提供了尚方寶劍。
民間反虛假行動的最大困境是職業打假者購買商品的目的是索賠,不是消費。職業打假者并不等同于《消法》保護的消費者,雙倍賠償是否適用于“知假買假”者。這一爭論持續多年,眾多專家、學者及各地法院判決也時有不同意見。其間,如,民法專家何山以及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和各種新聞媒體均持肯定態度。2009年,北京石景山法院明確將職業打假人視同于普通消費者。此后,地方城市的法院,如昆明中院在一起案件的二審判決中,也認定“打假”的被上訴人“行為屬于正常消費行為,其具備消費者主體資格”。
其次,打假個人多由消費受害者轉化而來。民間個人打假來源有多種多樣,大多是由深受虛假廣告其害的消費者轉化而來。為了讓更多人免受虛假廣告之害,他們走上了“公益打假”和“公益訴訟”道路。民間打假人的動機有如下幾種:(1)激情、良知打假。這以王海為旗幟,媒體稱這些人為長沙王海、南京王海、上海王海等等。上海高敬德的醫藥打假就是此類代表。(2)經歷虛假廣告之害憤而打假。如,西安孫安民購房聽信虛假廣告而受損。他通過調查發現,該房地產公司是一家“五證”(即“土地證”、“建筑證”、“規劃證”、“開工證”和“預售許可證”)全無的公司,廣告上的承諾全是虛假的。孫安民在訴訟過程中認識到:要打假就要走公益的道路,僅為了個人利益去打假,與敲詐沒有區別。(3)受王海的激勵,檢驗自身的能力。這類人多是本身從事商業營銷,對商品流通環節比較熟悉,對自身能力充滿自信。于是以己之長,在自身營利的情況下也對社會做出貢獻,以北京的楊連弟為代表。(4)跟風打假,以贏利為目的。這部分打假者盯住一些中小企業,當得到一定的補償后,即鳴金收兵,但客觀上也震攝了制假者,以長沙喻輝為代表。上述職業打假人各有打假起因并有自己擅長的反虛假領域。再次,個人行動的組織化轉變。國內知名打假者都積極招募自愿者加入其行列,有結成自愿者組織的趨勢。打假者之所以組織化,原因如下:(1)打假者面對的是營利性商家企業,是一種組織化的力量,而個人打假者是個人力量。個體力量與組織力量的博弈,顯然是失衡的,幾乎完全處于劣勢。打假行為組織化,則成為打假個人提升博弈力量并尋求最終突圍的最佳途徑。(2)隨著法制的加強,司法機關不再支持職業打假。在這種情況下,打假行為有必要通過組織的形式來操作。通過組織的形式進行打假,同進也便于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鑒于國內法律不允許成立私家偵探公司的背景,打假組織紛紛冠以公益性的咨詢服務的名義從事打假信息的采集工作,并將之提供給政府執法部門或被假冒的企業。(3)個人打假者的道德底線在巨大的打假成本壓力下,很可能無法堅持,打假與敲詐只是一線之間。成立組織能夠既能壯大行動的力量,同時也便于接受政府的監督。
目前,民間打假組織多已注冊,其經費來源多是打假獲利單位饋贈以及依法打假獲得的賠償,從經費來源看,是盈利性的。而從他們的目標來看卻又是公益性、自愿性組織。如王海在“北京大海商務顧問有限公司”營利基礎上維持的“王海熱線”是公開的非營利組織。“王海熱線”非營利項目以提供義務咨詢為主,在報紙上開辟專欄,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幫助客戶調查取證,到造假工廠實地拍照,尋找證人,核對票據等。#p#分頁標題#e#
四、表演藝術作品對虛假廣告的諷喻
表演藝術是通過演員的演唱、演奏或人體動作、表情來塑造形象、傳達情緒、情感從而表現現實生活的藝術。其形式有歌唱、舞蹈、曲藝、魔術等。在這些表演藝術形式中,歌唱及曲藝節目中的相聲、小品與現實生活的關系最為緊密。它們或者歌頌現實中的人和事,抒發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或者諷刺、鞭撻現實社會中的腐敗丑惡及宣揚良好的道德風尚。虛假廣告的大量泛濫恰恰是社會急功近利的表現,不僅對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還會形成損人利己的不良社會風氣。因此,虛假廣告也就成為文藝作品中常常被諷刺的對象。在表演藝術中最具鞭撻諷刺功能的藝術形式當推相聲、小品。甚至中央電視臺春節晚會上的相聲、小品節目也常常把虛假廣告作為創作對象并加以諷刺。借助于春晚平臺,虛假廣告的普遍現象為大眾所周知,很快轉化為民間揭露和批評虛假廣告商家的話語。
早在1980年代初,就有表演藝術作品對普遍存在的虛假廣告進行揭露、諷刺。當時,經過“”期間的停頓,國內廣告剛剛恢復,監管的法規也付諸闕如。人們也不具備許多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應有的思想觀念。在經濟效益的推動下,商家不是思考如何打造品牌和保護品牌,而是在廣告傳播方面隨意給產品命名和夸大商品性能,這些營銷現象在表演藝術作品中得到展現和批判。在1984年春節聯歡晚會上,馬季創作表演了《宇宙牌香煙》的單口相聲,對當時企業無品牌觀念,只憑直覺迎合消費者心理或隨意夸大產品質量的營銷行為進行了批評和諷刺。相聲總結出商家廣告經驗:首先,頻換品名,反映了當時企業沒有品牌觀念和不注重塑造品牌的現象。其次,隨意夸大企業硬件和產品質量,“我們宇宙香煙歷史悠久,經驗豐富,設備完善,技術一流”。最后,恐嚇營銷,“你不抽我這宇宙香煙就沒有幸福美滿的家庭!你不抽我這宇宙香煙,年輕人就搞不上對象!你不抽我宇宙香煙,學生考不上大學!”1990年代,表演藝術中的小品節目深受人們喜愛。諷刺虛假廣告依然是小品創作的重要素材來源。表演藝術家趙麗蓉連續兩年在春晚舞臺上諷刺經營單位的虛假宣傳,或者誤導廣告,誤導消費者。
1995年春節晚會上,趙麗蓉表演了《如此包裝》,揭露和諷刺了部分演藝單位胡亂嫁接藝術,然后通過包裝宣傳而招徠觀眾的現象,給人印象深刻。次年,趙麗蓉表演小品《打工奇遇》諷刺餐飲企業從店名、食譜到酒水都普遍夸大或誤導消費者,獲取暴利。小品中,二鍋頭兌水命名為“宮廷玉液酒”;胡蘿卜、白蘿卜、青蘿卜混在一起叫“群英薈萃”,這些菜單廣告都極易誤導消費者。小品中打工老太最后寫下“貨真價實”四個字贈送給店主,一方面諷刺商家的虛假欺詐行為;另一方面也告誡商家在從事商業活動時要秉承“守法經營、誠信興商”的經營理念。新世紀之后,國家實行房改,取消了福利分房制度,購置商品房便成為民眾生活中大宗交易。而購房者與房產開發商之間的矛盾沖突不時出現。其主要原因在于開發商的房產虛假廣告的夸大誤導,給購房者造成重大損失。2008年春節晚會上,小品《夢幻家園》即對房產開發商的虛假誤導廣告進行了尖銳諷刺,也贏得了人們的喝彩。它反映了房產廣告中的普遍存在的誤導消費者現象,廣告中說小區有森林、水景,業主入伙以后才發現,廣告中的水景就是沒有水的水溝,森林乃是幾棵小樹。前文已述,1990年代,正是我國改革開放繼續深化的年代,也是人們開始全面奔小康和實現小康生活的年代,表現為超市的出現及大型賣場中商品極其豐富。然而,在這琳瑯滿目的衣食住行貨物中,假冒偽劣也充斥其中,令人防不勝防,給廣大消費者造成很大損失。“產品質量問題”竟然成為中國國情問題,影響我國國際形象。外貿貨、進口貨成為保證產品質量的代名詞。如何判斷國貨的產品質量成為人們購物普遍遇到的難題,猶如霧里看花,難以判辨。在這樣背景下,國家和民眾個人都介入反虛假行動,甚至在流行歌曲中都得到體現,并呼吁商業信息要保持簡單透明,這便是歌唱演員那英演唱的《霧里看花》。詞作者閻肅坦言該詞作是為1993年“3.15”晚會而寫的主題曲。當時,不僅假冒偽劣現象猖獗,因社會變革過于迅猛,人們的道德觀念、思想意識、文化概念都遭受到了巨大的沖擊。歌言志,作者把眾多難以理解的假冒偽劣問題提升到對社會、人生體悟的禪境。歌詞結尾真摯地寫到“借我借我一雙慧眼吧,讓我把這紛擾看個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霧里看花》因披露假冒商品現狀和消費者無奈的富有哲理性思考以及呼吁造假者良知回歸而很快流行,要求商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共同恪守誠實經營的古訓。兩年后,另一首歌曲就直接以誠實待人接物的口號昭告于天下。1997年,一首宣言式的《中國娃》經解曉東演唱而風行全國。這首歌的主旋律是愛國和作為中國人的自豪感,但其中的唱詞也有告誡經營商家要“一清二白做人也不摻假”、企業要靠品牌“站得穩走得正踏踏實實闖天下”的意蘊。《霧里看花》和《中國娃》在1990年代中期連續出臺并迅速流行并非偶然,反映了人們對產品質量的憂慮和期望商家清白而不摻假。上述的表演藝術節目雖然是在國家級媒體上展現出來,但它所顯現出的教化效果還是落實在民間的層面。文化本身有大傳統和小傳統之分并能相互轉化[9](P129)。這些表演藝術內容都來源于社會現實,經過藝術加工,變成雅俗共賞,最終流變為大眾文化的小傳統,不同層次的消費者均有感觸,甚至還能沉淀于造假者的潛意識中,不時發揮警誡的作用。所以,我們認為表演藝術對虛假廣告的諷刺和明喻仍是一種民間文化的形式,它以其教化功能,倡導健康的公序良俗,最終使人們自覺地拒絕和抵制消費領域的虛假行為。
五、結語
30年來的改革開放,不僅是經濟體制的改革也是公民意識覺醒與提高的過程。公民意識在消費領域的反虛假行動中得以展現和集結。國家為了保護國民的生活以及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對虛假廣告和假冒商品是持打擊和監管的立場,這表現在國家的法制建設方面。但法規落實到地方政府就會出現與立法宗旨的落差。地方政府疏遠經營者有可能喪失經營者的政治支持與經濟資助,它不得不考慮更多地選擇中立,在某種意義上,政府行政力量對于消費者的保護是失靈的。這就需要第三部門來作為國家治理的補充。國家倡導成立能夠代表消費者利益且具有專業技術的組織來保障民眾利益及長遠的社會生活。民間個人基于理性,要求與經營者恢復公平狀態而涌現出反虛假行動個人及其組織化趨向。不僅如此,民間打假組織在自愿基礎上還結成打假聯盟,相互聲援[10]。他們認識到要提高打假層次,從根源上打假,尋找生產、流通、監管各個環節的問題,為政府各項制度改革提供咨詢。文藝作品中對虛假廣告的批評,也轉化為民間道德的說教,提升市場道德??傊?,30年來民間社會反虛假行動從當初維護個人利益而延伸到公共利益,并在其他社會領域激發了民眾生成自主意識的信心,它在一定領域推動了公民社會的發展,同時也是公民社會發展的標志。#p#分頁標題#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