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行政立法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大數據時代行政法學論文
摘要:大數據時代背景下,個人信息已成為一種越來越受人重視的社會資源,頻繁發生的數據泄露和網絡安全事件使得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更加緊迫和必要。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對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尚有不足之處,在行政法層面仍面臨著諸多困境: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不夠完善;個人信息處理的主體缺少監管;行政監督和救濟制度不健全等。本文旨在分析我國行政法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與域外的個人信息保護經驗相對比,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路徑,使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得到更全面、有效的保障。
關鍵詞:個人信息;行政法;保護;路徑探索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成為各國面臨的重要問題。在我國,私法領域的保護較為被動,且規制的范圍主要是針對營利性主體和非政府機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而公法領域的刑法所要求的條件較高,一般的侵害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在未達到犯罪標準的情況下,無法運用刑法進行懲罰。而從行政法層面加強對個人信息保護具有更高的嚴密性,行政法可以明確具體地規定個人信息的請求更正權和救濟權,規制范圍更具有針對性。因此,對國外先進的行政法保護經驗進行對比分析,提出對我國更具有針對性和適用性的行政保護策略具有較為現實的意義。
1個人信息概述
1.1個人信息的概念界定
我國沒有個人信息方面的專門立法,對個人信息的概念尚未統一,根據學術界的學者們關于個人信息的內容達成的基本共識,個人信息可以被界定為“以直接或間接的手段獲取的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受法律保護的信息,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工作、教育、財務、健康狀況以及其他具有個人指向性的信息”。
1.2個人信息的特征
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對策
摘要:當前,農村環境污染呈現面源污染和點源污染彼此疊加、工業污染與農業污染相互共存的特征,影響了農村各種生產要素的作用發揮,因而必須加強農村環境污染的治理工作,這也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基礎。實踐證明,單純依靠行政手段來解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對農民的環境權益的保護不具可持續性,亟需構建適應農村現實情況的法律制度,從而促進農村社會的和諧發展。
關鍵詞: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公益訴訟;法律援助;排污權
近些年來,我國環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點傾向于城市,忽視了生活在廣袤農村地區的廣大農民的環境權益。農民作為環境弱勢群體,其環境安全正不斷遭受著各種顯性和隱性的威脅,這明顯有違權益公平的原則,究其原因在于農村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國憲法的第26條將環境保護和防止污染上升到國家基本國策的高度,規定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實行環境保護,且《環境保護法》中第16條至第23條也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要對自己管轄范圍內的環境質量負責。然而從實踐效果來看,將這些法律條文用于解決城市環境污染問題行之有效,但對于農村環境治理而言適用性不強,導致農村環境保護工作一直處于法律邊緣化狀態。因此,必須從根本上解決當前農村面臨的環境治理困境,建立起適合農村特點的《農村環境保護法》,以此作為我國農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的基本法規,實現有法可依、違法必究,但本文認為在目前的立法過渡時期,面對嚴峻的農村環境問題采取一些有效的法律手段十分必要,進而為《農村環境保護法》的制定提供實踐依據。
一、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當行政機關、企業組織或個人存在行政不作為或者違法行為,使得環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公民為了維護環境公益擁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力。然而,在2013年出臺的新《民事訴訟法》中,將原告資格限定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公民“個人”則被排除在外。同時,在農村環境公益訴訟中,由于面對著不菲的訴訟成本問題,且環境訴訟案件的審理目前尚處于探索階段,訴訟費用的承擔和分擔問題尚無定論,導致很多環境訴訟案件最終不了了之。另外,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為對農村環境造成侵害的責任主體相對多元化,如造成農村河流污染的源頭可能來自于企業的工業廢水亦或農民的生活污水,或者兼而有之,證據的缺乏很容易導致真正的制污者最終逃脫法律的追究。因此,首先要拓寬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范圍。環境污染具有潛伏周期長、危害面積廣的特點,生活在鄉村中的農民對此自然是有深刻的感受,他們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也是公民履行法定權利的應有之義。因此,我國法律有必要拓寬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范圍,應囊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使農民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提升他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其次,降低原告的訴訟成本。訴訟成本過高往往會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最大障礙,導致很多案件最終選擇了息事寧人。因此,降低原告的訴訟成本很有必要,政府應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基金,并制訂配套的基金管理辦法,以支持農民發起環境公益訴訟,保障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最后,完善環境公益訴訟證據制度。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如果原告因為技術原因及經濟原因等無法收集到足夠的證據,法院可以對原告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簽發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收集令,規定相關的企業、法人、公民及其它社會組織有責任如實地提供相關的證據資料,如拒不配合則可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應該注意的是,要對證據收集的主體、客體、范圍和程序等做出明確的規定,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建立環境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我國農民已成為環境糾紛中的弱勢群體,無法保障自己在健康、安全和舒適的環境中生產和生活,在與強勢的排污者進行協商和談判的過程中處于劣勢,同時相較于城市居民而言,在環境保護資源供給不足的同時也阻止不了城市的污染轉移。加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在保障農民環境權益方面還十分薄弱,導致他們在法律活動中處于非常不利的局面。總體而言,環境保護法律具有明顯的城市中心主義特征,不能充分反映農村和農民對環境污染控制及生態保護的要求,在基于環境公平和環境正義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借助法律援助手段來滿足廣大農民在環境污染中的利益訴求,這也是建立法治社會與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尚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導致環境法律援助工作進展緩慢。因此,首先要制定專門的《法律援助法》。為了確保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順利執行,應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在其中以條文形式對農村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援助程序和資金使用等進行規范;其次,設立專門的農村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建立農民法律援助中心等類似援助機構,并規定其援助范圍應包含農民的環境權益保護,通過為農民提供法律咨詢和文書等服務,引導和幫助農民依法維權;再次,設立環境法律援助基金。環境法律援助基金的來源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同時通過輿論引導等手段吸引社會捐贈,進而拓寬資金的來源渠道,減輕農村法律救助機構的經營壓力;最后,強化合作意識。農村法律援助機構應與工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等相關組織進行密切合作,進而減輕工作量、擴大覆蓋面,使法律援助工作得以順利開展。
生態環境污染與刑法保護分析
摘要:建設生態文明,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其中,對生態環境污染的治理是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本文從分析我國生態環境污染懲治的現狀出發,提出一些完善建議,以期充分發揮刑法應有的作用,為建設美麗中國保駕護航。
關鍵詞:生態環境污染;立法;司法
隨著社會主義建設的深入,我國的社會發展取得了長足進步,然而讓人痛心的是環境污染事件頻發,如此令人擔憂的環境狀況與建設美麗中國極不相符。立法上的缺陷、行政權的過于強勢、以經濟制裁取代刑事責任等諸多問題長期存在,讓民眾不得不質疑中國環境污染刑事救濟體制是否能夠真正發揮其作為生態保護的最后屏障這一作用。
一、生態環境污染的懲治現狀
(一)處理數量、辦法
2016年,全國共立案查處環境違法案件13.78萬件,下達處罰決定12.47萬份,罰沒66.33億元,分別同比增長34%、28%和56%。2017年,全國查辦環境違法案件23.3萬件,罰沒款115.8億元,無論是在案件數量上還是處罰金額上,有了大幅度的增長。但在處罰手段上,仍然是以行政處罰為主、刑事處罰為輔。
(二)立法缺陷
實驗動物行政管理現狀及對策
0引言
實驗動物被廣泛運用于科研、生產、教學等多種科學實驗,是人類生命安全研究的“替身”和“活著的精密儀器”[1-2]。實驗動物管理體系是指國家或機構(團體)為保證實驗動物質量、滿足科學研究、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業務管理等所組成的體系。《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3],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驗動物標準》等的頒布促進了我國實驗動物管理邁向法制化、標準化、專業化。近期,國家又陸續了《實驗動物質量管理辦法》《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關于善待實驗動物的指導性意見》以及《野生動物保護法》《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等[4-5]和其他有關動物保護的法律法規。這一系列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出臺讓實驗動物法治化管理邁出了一大步。根據《條例》等法律法規,各省市和有關部門也制定了實驗動物管理的地方政策與法規,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加強區域實驗動物管理工作[6-7]。為加強實驗動物管理,江蘇省實驗動物實行許可證制度,有效保證了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質量[8]。截至2018年年底,全省共擁有許可證307份,同比增長7.0%,較2013年增長46.9%。其中生產許可證有51份,使用許可證有256份。實驗動物設施單位總數達167家,其中生產單位有45家,使用單位有140家,既是生產單位又是使用單位有18家。多年來,江蘇省一直不斷努力推動實驗動物管理法制化、規范化、便民化。但是管理體制、制度體系、人才隊伍建設等還不完善。為此,本文擬通過比較研究、信息統計、現場調研等方式,對江蘇省實驗動物行政管理現狀進行分析研究。
1江蘇省實驗動物行政管理現狀
江蘇省是我國實驗動物起步較早的省份之一。近年來,國家高度重視依法行政并不斷推動“放管服”改革,全省在實驗動物法制化管理、制度體系完善、產業化推進、科研水平提升等方面進行了創新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1實驗動物管理日趨法制化、規范化
2000年1月,江蘇省《江蘇省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許可證辦法》”)。2008年又《江蘇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質量辦法》”),標志著全省實驗動物邁向了法制化管理。近年來,還陸續了《江蘇省突發實驗動物生物安全事件應急預案(試行)》《關于印發<加強實驗動物行政許可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等,保證了相關工作規范運行。根據《條例》和《質量辦法》等有關規定,1995年成立的江蘇省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動管會”)負責全省實驗動物管理和協調工作,提升全省管理工作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標準化水平,促進全省實驗動物行業發展。省動管會聘請從事實驗動物相關的政策研究、生產使用、福利倫理、運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組,為省動管會工作提供技術咨詢和建議。省動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動管辦”),省動管辦與江蘇省科技廳科研機構處合署辦公,加強全省實驗動物行政管理。另外,江蘇省13個設區科技局有關處室根據要求,協助江蘇省科技廳做好其轄區內實驗動物單位日常監管工作,有效加強實驗動物工作規范化管理。
1.2地方標準與質量監督機制逐漸完善
海洋行政管理課程教學內容體系建構
一、引言
我國在新時期適時推出了海洋發展戰略,制定了海洋事業、海洋人才發展戰略規劃。為了對接國家海洋發展戰略,各高校,特別是海洋類高校,紛紛設立涉海類專業及在其他專業設立海洋通識課程,擴展大學生的海洋視野。國內海洋類高校的學科布局一般都有海洋技術、海洋科學、海洋漁業科學與技術等涉海類專業,另外還有行政管理、農林經濟管理、物流管理、工商管理、信息管理等管理類專業。國內海洋類高校的發展定位一般都是國內或國際一流海洋特色大學,打出“海洋特色牌”,以期實現海洋特色定位下的理、工、農、文、經、管、法多學科協調發展的格局。所以,為了適應海洋大開發的新形勢及海洋類高校的特色戰略定位,在涉海類專業、管理類專業乃至其他相關專業開設《海洋行政管理》通識課程具有重要意義。而欲開出《海洋行政管理》課程,建構該課程的教學內容體系則是其中的重要一環。
二、前期研究綜述
通過期刊網以“海洋行政管理”為題名和關鍵詞檢索后發現,目前已經發表的論文有60篇左右,研究內容可做如下歸納:一是奠基于其他專業之上的海洋行政管理研究。探索在行政管理專業內開設海洋科技、海洋法、海洋管理等課程,把行政管理專業辦成具有“海洋行政管理”特色的專業。二是作為特色研究學科的海洋行政管理研究。探討海洋行政管理的公共性、外部性、利益主體的多元性特征,并把學科體系歸納為海洋職能、海洋制度、海洋決策、海洋實施、海洋財政、海洋倫理等。梳理現有海洋行政管理學科體系的爭論分野,并提出海洋行政管理學理論體系構建原則,如工具性原則、差異性原則、系統化原則、生態化原則,并對學科體系進行宏觀架構,探討其概念、理論基礎、管理理念、管理主體、行為工具、管理實踐等問題。提出以行政管理理論體系為基礎,在適應海洋實踐活動規律、海洋行政管理歷史經驗的基礎上,建構海洋行政管理學科體系。三是海洋行政管理體制研究。一些學者在分析了現有海洋行政管理體制弊端的基礎上,沿著決策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思路,建構了分散管理、統一執法,以及決策部門、執行部門和信息部門相互合作、相互制約的海洋行政管理宏觀體制。探討我國海洋行政管理體制發展歷史的路徑依賴,職能配置交叉重疊與多頭管理等問題及其克服。四是海洋行政管理某一領域的研究。對于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海洋傾廢、海底電纜、管道、海域使用等進行海洋執法監察的研究;提升海洋行政管理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研究;提升地方海域管理水平的研究;海洋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研究;海洋發展戰略的研究。前期學者對于海洋行政管理問題的研究內容非常豐富,視角多元,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廣度。但對于海洋行政管理作為一門課程來看,其內容體系如何建構?其內涵和外延如何界分?遵循怎樣的邏輯?這些問題尚無學者研究,本文的研究是對上述問題的解答。盡管如此,學者們的前期研究成果,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素材和支撐。
三、研究方法與設計
《海洋行政管理》課程教學內容框架體系的厘定,采用以下研究方法:(1)深度訪談法;(2)文獻研究法;(3)比較研究法;(4)頭腦風暴法。在研究設計上,由于《海洋行政管理》課程教學針對的對象為管理類和涉海類專業的學生,課程定位為涉海類專業、管理類專業的海洋通識課,在學科歸屬上又屬于管理學科,同時在研究題域上又具有海洋的特殊性,所以在研究設計上必須考慮兩個維度,即“管理”的維度和“海洋”的維度。另外,由于海洋行政管理具有公共性,所以還需要考慮一個維度,那就是“公共性”的維度。
四、研究結論
社會發展中的法學思考
社會發展中的金融法與環境法問題經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批準“,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國際學術研討會”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復旦大學召開。此次會議由復旦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醫事法中心、復旦大學民商法學科主辦。來自俄羅斯莫斯科大學、德國洪堡大學、英國班戈大學、日本神奈川大學、韓國西江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的知名教授以及復旦大學部分教師40余人參加了會議。會議收到學術論文30余篇,圍繞“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的主題,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討淪,是一次高層次的學術研討會。 此議題研討由復旦大學法學院楊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評議。主要論文包括: (1)俄羅斯前總理、俄羅斯聯邦審計院秘書長、莫斯科大學國家審計學院院長S.M.沙赫賴(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國家審計與社會經濟發展的效率》的報告。他認為,國家審計是在有限的社會資源條件下國家優化解決社會經濟任務的工具,它以公民監督國家效率的機制合理取代了幾個世紀以來國家監督個人行為的制度。作為現代社會的監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會經濟改造中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問題,特別重視分析各種改革與戰略的社會代價。國家審計制度是一項轉向新經濟類型和高水平社會發展的前提手段。 中國學者評論認為,俄羅斯的審計制度對于俄羅斯的反腐敗有重要作用。國家審計制度從學術角度來說是憲政的視角,值得中國學者研究與借鑒。 (2)莫斯科大學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態立法的新的法律編纂》的報告,介紹了俄羅斯生態立法的主要任務、結構、主要途徑(跨部門的法律編纂)、法律部門的區分與整合(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區分整合后形成生態法)、法典制定者必須解決的問題,認為生態立法改變了環境保護活動的法律基礎,將會促進向清潔技術轉化并保障國內經濟在高生態標準下進一步增長,促使建立真正的國內生態安全體制。中國學者討論認為,俄羅斯將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整合為生態法,這種跨部門的綜合性的立法,即社會法的產生,值得我們研究。 (3)英國班戈大學法學院院長德莫特•卡希爾(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論文《歐盟內歐洲法院在公共采購領域對透明原則的運用》發表了演講,介紹了歐盟在公共采購領域的一些最新發展,歐盟法確立了公共采購領域的透明原則及非歧視原則。歐洲法院(ECJ)的諸多判例已經對27個歐盟成員國不透明的公共采購現狀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更強化了透明原則,產生了擴大適用非歧視和透明度一般原則的結果。英國法院遵循了歐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幾乎所有該論文討論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機構都被認定為違反了歐盟法律或一般原則。中國學者結合金融危機及中國的政府采購,與克希爾教授探討了多層次的金融監管問題。 (4)復旦大學法學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與金融規制法研究》為題作了演講,以利益平衡為視角,探討了中國金融領域的重大問題。朱教授指出,金融規制法律規范的評價標準主要包括規制發生的正當性、規制的合理限度和規制的法律控制3個方面。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中的金融公法 2社會發展與侵權責任法改革 規制主要目標包括:雙向兼顧性目標、利益平衡化目標和全球化貢獻目標。會議還收到復旦大學法學院張建偉教授提交的論文《金融危機的法律思考》,俄羅斯的S.G梅德維杰夫教授提交的論文《俄羅斯聯邦銀行儲蓄保險制度》,探討了相關中、外金融法律問題。此議題的研討由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高富平教授主持,復旦大學法學院段匡教授評議。 主要報告有: (1)中國民法學會副會長、復旦大學醫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學科負責人劉士國教授作了《中國侵權責任法制定中的爭論問題》的主題發言,向中外學者介紹了中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進程等基本情況,著重對以下幾個立法中的爭論問題及主要意見予以介紹和評述:①侵權責任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否僅規定侵犯民事權利,是否再規定侵犯利益;②關于統一死亡賠償金的規定;③關于要不要規定國家賠償責任;④關于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關系;⑤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是否規定礦害等工傷事故責任;⑥樓上拋擲物傷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鄰人賠償的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劉士國教授認為:①侵權法調整的就是侵犯絕對性民事權利產生的社會關系,法與法律有區別,即使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利,也可能存在于社會生活規則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權利,反對對利益作出特別規定。②統一死亡賠償金標準是大勢所趨,有利于保護受害人。③主要從性質上說,國家賠償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平等關系,就此,侵權責任法應作規定。鑒于國家賠償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侵權法僅規定一條就可以了,表明這是侵權責任的一個類型及賠償的性質,具體條文由國家賠償法規定。④采用責任能力規定是正確的和必要的,這涉及侵權法和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的改革。監護人責任應以被監護人無責任能力為條件,如被監護人有責任能力,被監護人應承擔責任,不能賠償的,由監護人承擔補充責任。前者,是直接責任。侵權法以救濟受害人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預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過錯,應予批評教育,甚至責令賠禮道歉。⑤侵權法應規定礦害事故的使用人因違反對被用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而且不限礦害,凡使用人對被使用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均應承擔民事責任。⑥樓上拋擲物傷人找不到加害人不應由相鄰人賠償,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險行為或公平責任加以判決。加害人不明,公安機關應予立案偵查。 如仍不能確定加害人,公安部門可會同民政部門,對嚴重受害者實行社會救濟。此外,受害人仍可依醫療保險減輕所支付的醫療支出,保險制度已對此具有救濟功能。 對于中國侵權法的制定,外國專家饒有興趣,就諸多問題與劉士國教授進行了探討。#p#分頁標題#e# (2)韓國西江大學法學專門大學院長嚴東燮教 授以《韓國制造物責任法》為題,介紹了韓國制造物責任法的概要內容、制定該法以后韓國案例的動向,指出了該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議:應對“缺陷推定”作明文規定;《制造物責任法》適用范圍應當包括預售公寓的缺陷責任;應明確規定免責事由“法令制定的標準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為強制性的;法規條文應更明確。 (3)華東政法大學張禮洪教授就其論文《對侵權行為過錯認定標準的新認識》作了報告。他以《阿奎利亞法》中關于過失的原始文獻為基礎,對完善現有的過失判斷標準提出了建議:侵權過失的判斷標準以客觀過錯為基本原則,即過失是對行為人沒有盡一個理性善良的人的義務,預見或者預防自己行為的后果進行的。過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為、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過失概念本身就蘊含了因果關系。過失的存在以行為人是否盡一般人應采取的謹慎義務為標準,但是,還應根據社會的一般認識,以造成損害的危險是否由行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據自己的意志將自身處于一個不應處于的危險區域來判斷行為人的過失。 (4)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王淑華作了《未登記過戶之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的發言,她認為我國《物權法》對機動車的物權變動采用登記對抗主義,機動車所有權自買賣交付時發生移轉,登記過戶僅是買受人據以獲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屬于物權變動不得對抗的“第三人”范疇。轉讓交付但未辦理登記過戶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由對機動車享有運營支配權和運營利益的機動車實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登記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其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構成侵權行為。會議還收到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論文《機動車交通事故共同侵權損害賠償中的保險責任研究》。 3社會發展中的醫事法律問題 此議題的研討由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韓長印教授主持,復旦大學王全弟教授評議。主要報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學法科大學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醫療訴訟與醫療的法制度的動向》的報告。 通過一些具體的案例,介紹了日本國內患者權利運動的發展、重大醫療事故訴訟持續增加的特點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產科醫療補償制度、對因出生時的原因造成的腦性麻痹患兒的無過失補償制度、醫藥品副作用受害人的無過失補償制度及預防接種被害人的補償制度。 (2)復旦大學法學院姚軍副教授作了《醫療事故侵權責任范圍的正確確定》的演講,他提出,作為法治社會核心價值的社會公平的核心內容,要求行為(或責任)人對己方行為及其不良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即法律上對己不利的后果)。在具體承擔法律責任時,它又意味著責任人僅對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擔責任,而不應對超出該不良后果部分負責;同理,基于該核心價值(也是諸法的基本原則),醫療事故的責任人也只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立法即司法上不應強迫其承擔超出該后果的責任。 (3)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滿洪杰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了《人體試驗侵權責任研究》的發言,建議我國應當構建獨立于醫療過失責任的人體試驗侵權責任制度。人體試驗侵權責任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可以在對過錯的舉證上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在因果關系問題上,應當采取相當因果關系、倒置。在因果關系問題上,應當采取相當因果關系、疫學原理因果關系以及因果關系推定理論來進行綜合判斷。 (4)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李燕以《雙性兒童性別確定的法律問題探究》為題,提出雙性兒童并不是不正常的,當前醫學界普遍施行的、經父母知情同意而為雙性兒童確定性別的性別再造手術,并不符合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性別確定應是兒童自己的憲法權利,父母對子女性別再造手術的知情同意權與雙性兒童自己的憲法基本權利相沖突。法律應承認男女二元性別體系外的第三種性別,雙性兒童的性別確定應待其長大后自己決定。 韓長印教授評議認為,醫事法的研究提醒學者注意到平時不為大眾所關注的處于弱勢群體的少數人的權利,也提醒學者們思考我們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論問題。由于醫事法內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學者就醫療過失認定、損害賠償、醫療訴訟等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 4社會發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問題 此議題的研討由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主持,復旦大學段匡教授評議。主要論文有: (1)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萊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變遷中的民法典的社會模型》的報告,介紹了社會模型的概念和它作為法律發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紀私法秩序的社會模型的發展以及德國民法典的社會模型的變遷,提出了現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會國家化、告別契約法中形式自由倫理模式,強調程序的和實質的合同正義,強調了民法的社會責任。 (2)復旦大學法學院王全弟教授所作報告《兩岸擔保物權比較研究論綱》,就如何確立保證債權獲得完全清償的制度,比較了2007年3月中國大陸《物權法》與臺灣地區在2007年3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擔保物權修正草案,在擔保物權的追及力、擔保物權的實行期間、抵押權順位、動產抵押、最高限額抵押、權利質權和商事留置權7個方面對大陸地區和臺灣地區的物權制度進行了比較分析,提出有利于兩岸發展及法律相互借鑒與完善的建議。 (3)復旦大學法學院胡鴻高教授作了《中國企業并購及其法律改革》的報告,介紹了中國企業并購及其法治演進歷程與特點、中國企業并購的模式、企業并購突出問題與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業并購,不僅應當有利于國家安全和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而且要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加強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還應當特別關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在企業并購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發展社會保障公益事業,建設和諧社區與社會。目前當務之急,在于通過法律改革,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和實現機制,倡導和激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p#分頁標題#e# (4)復旦大學法學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法律問題及對策》的演講,指出中國的資源特需改變了世界資源供求格局,闡述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進展,分析了經濟主權和資源主權成為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法律障礙,分析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環境法和政治動亂問題,最后就中國海外資源投資保護的法律對策提出了具體的建議。 (5)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蓋威作了《社會組織在我國協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與功能》的論文發言,建議進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社會團體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盡快制定社團法、修改現行特別法增加法律責任的規定,進一步扶持社會組織的建設和發展,淡化一些社會組織的行政色彩,轉變政府中心主義治國理念,確立以民為本、以市民社會和市民組織活動為導向的治國之策,進一步完善協商治理機制。 (6)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托馬斯•萊塞爾(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與合同法》的報告,俄羅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會議提交了《關于俄羅斯聯邦民事立法修訂的構想》的論文,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韓偉、王森波分別提交了論文《斯多葛派的倫理哲學與羅馬法的轉型》、《必亦正名乎?———美國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風波透析》。
學術期刊媒體融合的問題
隨著技術創新與媒體生態變化,三年來媒體融合加速推進,前行至深水區。學術期刊為了破解傳統傳播渠道的“中斷”或“失靈”問題,幾乎全部把數字傳播的權利轉授給了中國知網、萬方等大型期刊數據庫,并嘗試運作“兩微一端”,希望由此搭上互聯網和新媒體的高速列車,實現華麗轉身。然而事與愿違,聚合型的數據庫由最初的合作伙伴,搖身一變成了競爭對手,導致孤立的紙本期刊學術傳播中心的地位日趨旁落。大型期刊數據庫不僅壟斷了學術期刊的在線傳輸渠道,更為致命的是引領讀者“去紙質化”的閱讀方式和數據庫下載論文獲取信息的方式。可以說,學術期刊在媒體融合的過程中,舊的瓶頸尚未突破,新的問題又開始纏繞,距深度融合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1.復合型編輯人才缺乏
媒體融合不是不同媒介形態的簡單拼接,而是技術融合、渠道融合、平臺融合、內容融合、經營融合、管理融合等全方位的調整,新技術的采用、傳播渠道的改進、內容生產方式的創新、傳媒組織形態的升級、傳媒產業鏈條的重構、管理體制與政策的改革都要隨之發生相應的變革。技術融合是整個媒體融合的基礎,其中最重要的是數字技術和互聯網技術,它們在傳統媒體與新媒體的融合過程中能發揮巨大的推動作用。然而,目前傳統學術期刊的人才儲備與技術支持無法滿足媒體融合建設的需求。我國學術期刊的主辦單位以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學會為主,由“體制內”任命的部分期刊領軍人物,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很好的學術理念,卻缺乏駕馭新媒體業務的技術素養,沒有樹立拓展新媒體業務的基本目標,更沒有規劃新媒體業務的長遠戰略。目前很多學術期刊已通過集成的采編系統實現了審稿、編稿、發稿過程數字化,以及這一流程與PC端和互聯網的融合,但這一流程與移動互聯網的融合卻進展遲緩。其關鍵在于,缺乏新型的復合型編輯人才。老編輯對新融合、專業技能(信息檢索能力、計算機操作能力與多媒介轉換能力等)的缺乏了解和掌握影響了他們對學術新媒體的熱情和探索精神,影響了互聯網思維在學術期刊領域的運用和發展,更制約了行業借助融合業務技能實現對多種媒體的資源整合。
2.媒體融合主導權缺位
我國現有傳統媒體管理制度產生于計劃經濟時代,形成了以審批制度、主管主辦制度、行業管理制度、屬地管理制度為核心的規制政策。在這種體制下,傳統學術期刊一直保持主流學術傳媒地位,發揮著主體性作用。“其一,擁有公開出版的刊號,具有體制授予的合法身份,不存在‘無米之炊’的生存威脅;其二,牢牢把控著學術信息源(專業邊界)和作者資源(學術水準),目前還沒有任何學術新媒體能夠與其分庭抗禮,對其構成挑戰;其三,在現行的學術評價與期刊評價機制之下,只有具有正式刊號的期刊才能得到行政權力部門與專業評價機構的承認,盡管紙本期刊的傳播功能早已名存實亡,但其‘記錄功能’仍然受到學者們的重視。”[15]然而,恰恰是這類媒體,在媒體融合的道路上走得跌跌撞撞,深陷“不做等死,做了找死”的困惑之中,無法承擔起媒體融合的主動權。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缺乏國家主導的大型公共服務數字出版平臺,表現為具有公益性質的學術期刊沒有公共技術平臺的強力支撐,盲目“嫁接”或重復探索;二是學術期刊的市場主體地位模糊,身份尚為事業單位或改制后只是換塊牌子的“翻盤企業”、改制后依然沒有建立現代法人治理結構的傳統媒體,在與新媒體融合過程中必然遭遇體制障礙與規制約束;三是學術期刊分散弱小、技術落后、經濟實力不強,作為媒體融合中的被動者,它們根本沒有實力與能力去主導媒體融合。互聯網企業與新媒體公司是否具有媒體融合的主導權?答案也是否定的。從技術、平臺與資本實力來看,它們有舍我其誰的優勢。然而,在深入思考探究媒體融合發展的趨勢時,我們會察覺到一些悖論的存在。首先,民營力量主導媒體融合,勢必與黨和政府強調的媒體的政治屬性、輿論導向沖突,很難滿足“可控可管”的傳播要求;其次,中國知網、萬方等大型期刊數據庫雖然在數字傳播方面幾乎取代了紙本傳播,但其在學術信息源、專業編輯權威性、學術共同體關系等方面存在明顯的短板,因而無法替代學術期刊承擔的歷史使命和社會責任;再次,互聯網企業與新媒體公司并沒有獲得體制授予的合法身份,還不具備與學術期刊刊號相當的學術傳媒地位。目前流行的微信公眾號與論文在線網站,不過是學術期刊的附庸或補充,暫時不足以動搖學術期刊的主流地位。
3.政策與規制缺陷
新媒體與傳統媒體融合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也給政府的媒體管理工作帶來嚴峻的挑戰。一是多頭管理、權責不一。在互聯網的監管上,工業和信息化部是行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負責打擊利用網絡實施的各種犯罪活動,文化部門對文化產品、文化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負責全國網絡出版服務的審批和監督。這種管理體制職能交叉、條塊分割,致使在監管的具體過程中,形成政府管理越位或政府管理缺位兩種現象。比如在相當長的時間里,我國是把互聯網和手機作為信息產業來定位的。但互聯網和手機既有產業屬性,又有媒體屬性。單純由產業部門管理,很容易造成行業管理和輿論監管的脫節。特別是新聞出版廣電部門實行嚴格的內容監管,而電信部門只管傳輸不管內容,結果因傳輸平臺的不同,就會產生天壤之別的規制差異。二是法律“跟不上、管不住”。近些年,雖然我國在新媒體管理方面已出臺數部法律法規,但總體上立法層級不高、法律效力較低,“一方面,行政機關對現行行政法律文件的修改、補充滯后于新媒體的快速發展,造成法律制度不該有的缺位;另一方面,各行政機關進行聽政活動所參照的法律文件多為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效力較低,僅限于本部門范圍,造成有法可不依的尷尬;且各行政機關在制訂、執行部門規章和行政規定時往往各行其是,又造成了行政法律制度執行的沖突”[16]。在學術傳播領域,“雙重管理體制”使傳統媒體在發展新興媒體業務時,遠不如商業新興媒體那樣能夠放開手腳大膽創新,經常是稍有創新、稍越雷池,就可能被“約談”、批評。在媒體融合的大潮之下,盡管互聯網與新媒體具有快捷、方便、及時、聚合等優勢,但所在企業仍然拿不到體制所承認的正式刊號,那些僅在網絡平臺或新媒體上發表的論文統統被排除在體制認可的評價之外,這不能不說是體制壁壘與規制政策滯后性的體現。
行政法互動式教學實踐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是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所確定的14門核心課程之一,隨著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快速發展,這門課程的重要性與日俱增。同時,這門課程需要面對不斷更新的教學內容,實踐性日益增強,教學的難度也不斷加大。傳統的教學方式已經無法滿足課程教學的需要,將案例教學與互動理念融合的互動式案例教學法應該成為下一步教學改革的方向。 一、互動式案例教學法的內涵與優勢 1.互動式案例教學法的內涵 案例教學法(CaseMethodsofTeaching)是通過典型案例進行教學的方法,通過組織學生討論一系列實際案例,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使學生掌握有關的專業技能、知識和理論(周川,2002)。1869年,時任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的蘭德爾教授首次將案例教學引入法學院的教學活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現在案例教學已經成為美國乃至世界范圍內法學教育的重要方法。而互動式教學理念是一種改變課堂教學中教師絕對權威的主導地位,創造出師生平等、合作、和諧的課堂氛圍,使師生在知識、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實現教學相長的一種新的教學理念,它的本質是平等與相互尊重(王偉偉,楊秀麗,2005)。 因此,互動式案例教學法是指以互動式教學理念指導案例教學的整個過程,改變以往學生被動接受案例分析的單向模式,讓學生成為案例教學的主體,全面參與案例的搜集、整理、分析與評價,通過師生互動完成案例教學的方法。 2.互動式案例教學法的優勢 (1)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有利于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互動式案例教學改變了以往學生被動接受案例分析的模式,主動地參與到案例的選擇和分析過程中,讓他們選擇自己感興趣的社會熱點案例,充分發表自己的見解。興趣是最好的老師,互動式案例教學能夠有效地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釋放他們的能量,發揮他們學習的自主性、創造力和批判精神(孫枝俏,2010)。 (2)自主分析案例,有助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和動手能力。互動式案例教學強調學生的獨立分析、獨立思考,將搜集資料、分析復雜法律關系的重任部分或者全部交給學生自己完成,有助于培養法科學生必不可少的法律思維能力,鍛煉學生獨立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動手能力。 (3)師生互動,有利于營造活躍的課堂氣氛,提高知識傳授的效果。互動式案例教學通過對典型案例的熱烈討論,能夠在不斷思考和相互辯難的過程中將抽象復雜的理論知識具體化、生動化,營造活躍的課堂氣氛,加深同學們對所學知識的理解。 二、行政法學互動式案例教學的流程設計 1.案例的選擇與課前準備 (1)案例的選擇。選擇合適的案例是有效利用課堂時間實現案例教學法功能的前提。由于學生是《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課程內容的初學者,因此教師必須進行充分的指導。筆者認為,在案例的選擇上,教師和學生應該合理分工,協調互補。 教師負責對部分經典案例的分析。對部分經典案例進行講解是教師的責任,一方面這些案例重大復雜,對于同學們掌握相關知識點十分重要,必須詳細分析講解;另一方面,也是給同學們作出示范,有利于案例教學的進一步開展。 教師為學生列出備選的案例信息,指出案例搜集渠道,指導選擇方向。互動式案例教學區別于傳統案例教學的主要特點就是突出學生的主體性,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因此教師可以為學生列出備選的不完全列舉的案例信息,讓學生根據自己的興趣自主選擇。在這一過程中,教師要根據教學內容的主次程度,結合社會熱點,作出合理的指導。 (2)案例的課前準備。案例教學的信息量很大,如果課前不能很好地歸納提煉,講解的效果就無法保證。對于需要精講的案例,教師應該仔細剪裁,既不遺漏重要信息,也要做到言簡意賅、簡明扼要,尤其是要理清復雜案件的脈絡,歸納出主要爭議點,為接下來的分析討論打好基礎。案例展示的形式主要是PPT課件,應該努力做到圖文并茂,必要的話還可以包括簡短的音頻和視頻資料。 教師對部分經典案例的介紹應該放在學生自主分析案例之前,給學生以必要的示范。在學生準備的過程中,教師要及時指導,比如背景資料的補充、不必要信息的刪減、顯示效果的調整等,都會對案例教學的效果產生影響。尤其是要注意指導學生控制時間,避免內容過多匆匆講完或者拖沓冗長占用大量課堂教學時間。 2.互動式案例教學的課堂實施 (1)引入案例的時機。教師除了在課程開始時選擇一兩個經典案例介紹課程的主要內容外,在課堂教學過程中,可以根據教學內容的需要,適時提出案例,供大家討論。但是學生自主講解案例的時間不宜過早,因為案例涉及的行政法知識點比較多,課程剛開始時學生掌握的知識往往不夠,所以學生自主講解案例應該在課程進行了一半以后進行,之前主要還是參與教師介紹案例的互動討論。 (2)課堂互動討論。不論是教師選擇的案例,還是學生自主選擇的案例,一般都可以按照“介紹案情—提出問題—表明觀點—課堂互動—重新評價”的步驟進行。為了使討論更加深入,可以將案例在課前發到班級公共郵箱,讓大家有所準備。為了使討論更加集中,也可以在課堂上對學生進行分組,先小組討論,再推舉代表集中表達觀點。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必須要保持“百家爭鳴、暢所欲言”的開放氛圍,鼓勵同學們表達自己的見解,即使這些見解不夠成熟全面,但這種“頭腦風暴”式的討論對于啟迪思考、探索新知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教師在討論的最后應該給出總結性的評述,對討論中出現的各種觀點要及時回應。當然,對于一些復雜案例,教師應該強調討論結果的開放性,鼓勵學生以此作為學年論文甚至畢業論文的題目繼續深入研究。 3.課后的修改完善與成績評定#p#分頁標題#e# 如果案例的討論僅限于課堂,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互動式案例教學法要求課堂討論后的“二次互動”,即負責主講的同學根據課堂討論的情況,進一步修改案例分析,作為作業上交,講師對作業進行批改,并以此作為評定學生本門課程成績的依據之一。 實踐證明,由于學生們重視平時成績,對案例的修改完善起到了很好的知識鞏固和復習的作用。同時,教師通過批改案例分析作業,能夠了解學生對所學知識的掌握情況,評估案例教學的得與失,有利于接下來調整教學方法和教學內容。另一方面,這種“二次互動”也使平時成績能夠比較真實地反映學生平時學習的努力程度,較為公正合理,避免了由“書面考試成績決定一切”的片面考核方式帶來的弊端。 三、互動式案例教學法在行政法學教學中的進一步深化 1.互動式案例教學與司法考試復習的結合 自2008年以來,為了緩解法科畢業生的就業壓力,國家司法考試政策放寬,法學專業本科四年級的學生可以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這也為《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的教學提出了新的挑戰。司法考試主要通過簡短的虛擬案例考查學生對于現行有效的法律條文的理解,與以前偏重理論分析的課堂教學存在很大差距,如何協調兩者之間的關系,成為行政法學教學改革的重要課題。 互動式案例教學應該努力使理論教學與司法考試考核要求相結合,使學生不僅掌握本門課程的基礎理論,也具備相應的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這要求在案例教學中,除介紹經典案例外,還應引入“虛擬案例”、“微型案例”甚至司法考試真題,模擬司法考試的情境,鍛煉學生的實戰能力,為學生將來參加司法考試作好準備。 2.互動式案例教學與“法律診所”教育的結合 “法律診所”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又稱“臨床式法學教育”,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在美國興起的一種實踐性法學教育模式,該模式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實習培養醫生的形式,通過指導法學院學生參與處理實際的法律案件來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 即將學生安排在直接面向社會從事法律服務的法律診所中,讓學生承辦真實案件,面對真實的客戶和真實的對方當事人,學生在教師的具體指導下經歷整個辦案過程,使學生掌握辦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增強對法律職業的真實感受,從而為培養高水平的法律人才打下基礎(馬海發•梅隆,2002)。 為了更好地貫徹法學實踐教學的教育方針,筆者所在學校的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已于2009年建立了法律診所。診所的常規活動包括組織模擬法庭、組織學生到法院聽審、在校內外提供法律援助等,這為《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課程深化互動式案例教學提供了載體,借助這一平臺,將鮮活的實例引入課程教學,讓學生在法律援助實踐中學習,加深對理論知識的理解。 3.增強互動式案例教學的時效性 近年來,《行政強制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先后出臺,《行政訴訟法》正醞釀大幅度的修改。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發展迅猛,對社會生活的影響力也越來越大,這就要求案例教學必須與時俱進,增強時效性,才能充分發揮案例教學補充教材、拓展視野、激發興趣的作用。比如,在講到行政征收的時候,筆者結合舉國矚目的“新拆遷條例”的立法進程進行分析,結合“重慶最牛釘子戶案”、“成都唐福珍案”介紹了2001年舊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出臺背景和在現實中產生的弊端,對2010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破天荒地兩次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條文進行分析比較,使大家了解了行政征收制度的重要意義和關鍵因素,對社會問題的觀察也有了新的、專業化的視角。 4.建立互動式案例教學的反饋機制 互動式案例教學的關鍵在于“互動”,在課堂教學完成后,互動交流也必不可少。從交流的效果來看,由于本身就是互動式案例教學的主體,學生對于這種教學方法成效與不足的評價非常中肯,大多數學生認可這一教學方法,并提出了進一步改進的具體建議。 這一反饋機制的建立,體現了互動式案例教學法師生平等與相互尊重的本質,真正實現了教學相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