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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立言 陳宏彩 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行政權力是一種公共權力,它必須服從、服務于公民權利和公共利益。但是,在缺乏有效的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情況下,行政權力的運行往往背離公民權利和公共利益,阻礙社會進步和公民權益的發展。行政公開是對行政權力進行有效制約的新的制度和機制。所謂行政公開制度,是指政府主動或依申請,用法定的形式向社會或行政相對人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之外的行政活動及其結果,否則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法律制度。它不僅賦予公民知曉政府文件、政府記錄的權利,而且賦予公民知曉政府的包括文字、聲音、圖像、符號等所有可以復制的信息的權利;不僅賦予公民知曉行政活動的結果的權利,而且賦予公民知曉包括會議在內的行政決策過程的權利;不僅賦予公民一般的知情權,而且這種知情權獲得了可訴品格,當公民的法定知情權遭到拒絕時,公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請求救濟。目前,全世界已有40多個國家建立了行政公開法律制度,另有30多個國家正在立法。行政公開推動行政權力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和廉潔化,是當代行政改革和行政發展的必然趨勢。隨著通訊技術、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人類即將進入一個嶄新的信息社會。信息社會為行政公開的深入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充分運用行政公開這個杠桿,行政權力的規范和制約將達到新的水平,從而為實現“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奠定堅實的基礎。
一、行政公開與權力運行的科學化
政治是國家意志的表達,行政是國家意志的執行,古德諾的政治行政二分法對傳統的行政活動產生了重要影響。從性質上講,行政權力是一種執行性權力。但為了更好地執行國家意志,政府又無時不在地進行各種各樣的決策,尋找最優的決策方案??梢哉f,決策在行政活動中具有重要地位。西蒙批判了行政活動僅僅是一種執行活動的觀點,認為決策是執行的前提,決策與執行遍及整個行政組織,二者互相關聯、密不可分。執行決定本身仍是決策活動,一個組織決定一項政策,執行這項政策的人員又要作許多決定,所以執行政策只是作更細密的政策決定而已,決策活動是行政活動的典型活動。[1]公共決策的過程,就是信息的輸入、轉換和輸出的過程,即從信息系統那里輸入決策所需要的信息,掌握人民大眾對政策的要求和意見,形成政策問題,經過研究、咨詢之后制定、出臺政策,通過政策實施把信息輸送出去,再將其作用結果反饋回來,并據此調整和完善政策。[2]客觀、準確、及時的信息,是科學決策的前提和基礎。西蒙認為,在管理決策過程中,決策者進行理性判斷和理性抉擇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有限理性下,決策只能做到滿意化而不可能做到最優化。有限理性阻礙了行政決策科學化的實現,而造成人類理性有限的原因主要是信息的缺失、信息量不足。在保密文化的籠罩下,傳統社會決策層獲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是靠下級由下而上層層匯報書面材料(如工作匯報、調查報告、統計報表等)。這些材料的形成和上報過程要歷經多個層級,這些層級的信息人員憑借信息傳遞渠道的單一,往往從局部或自身利益出發,報喜不報憂,對信息進行有選擇性傳遞或有利益傾向性的修飾,造成信息失真。由于信息傳遞渠道單一,決策層也很難從外界獲取充分的、真實的信息。信息的缺失、錯誤造成了公共政策制定者的有限理性,時常導致錯誤或無效決策。
行政公開要求各級政府、各個部門全面、準確、及時的公開信息,使決策層獲取信息的數量和質量大為改善。特別是在信息社會,網絡成為政府信息公開和政府之間傳遞信息的重要媒介。網絡技術大大提高了信息保真率,信息的質量和時效性得到充分體現,為科學決策提供了質與量的保證。網絡技術在行政領域的推廣,會極大地影響到信息的傳遞模式與組織結構?;鶎庸ぷ魅藛T或民眾借助網絡可將信息直接傳遞給決策層,使信息傳遞渠道多元化。中間層次組織對信息的有選擇性的篩選、過濾、修飾等大幅度減少,信息可以根據需要自由地流動和整合。這就消除了信息源與決策層之間的人為阻隔,使信息傳遞迅速、及時,有利于避免信息堵塞、信息失真等現象。[3]政府全面地公開信息,也是真正發揮專家、學者在行政決策中的參謀作用的前提。現代社會紛繁復雜,各種社會問題層出不窮。許多問題往往專業性強、牽涉面廣、影響因素多、變化速率快。面對日益復雜的社會事務,政府部門僅僅依靠內部人員和行政領導進行決策顯然已經力不從心,甚至會陷入“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被動局面,使問題積重難返。
因此,為了保證重大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政府必須越來越多地依靠專家、學者提供決策咨詢和參謀。專家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掌握著先進的技術方法,面對大量的動態信息和瞬息萬變的復雜的社會問題,優化組合的專家團體以高智能和整體結構發揮最佳功能,提供最優化選擇,成為行政決策科學化的智力保證。[4]但是,政府對專家始終存在矛盾心理:一方面,急需要專家更多地參與決策活動,提高決策質量;另一方面,又需要保守行政活動的秘密,惟恐專家泄露政府信息。斯蒂格利茲對此深有感觸,他說:“為了保密,政府常常把決策人員限制在一個小圈子范圍內,那些本來可以提供深刻洞見的人被排除在討論范圍之外,這樣的決策質量因此也就很難保證;而這就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即隨著政府決策失誤的增多,政府官員害怕承擔責任,轉而尋求自我保護,信息就更不敢公開,決策圈子變得更小,決策質量也就每況愈下。”[5]因此,政府只有真正改變傳統的保密態度,才能吸納專家及社會各界的智慧與力量,提高決策的質量。在信息社會,網絡成為政府和專家在決策活動中密切合作的橋梁與紐帶。通過網絡,政府將各種資料、數據、信息以多媒體方式及時向專家傳送,專家通過對信息的全面處理和分析,很快就可以將咨詢意見反饋給決策部門。網絡也使提供決策咨詢的專家不再局限于固定的范圍和圈子,政府通過網絡公開決策中遇到的難題,所有相關領域的專家都可以自由地參與討論,發表各自的意見和建議,提供更多的備選方案。網絡縮短了政府和專家的距離,也縮短了經驗決策和科學決策的距離。
行政公開不僅使決策活動獲得了更多更真實的信息以及更強大的智力支持,也使政府的決策責任得到強化。決策失誤除了是信息不充分的結果造成的,有時也是決策人員責任心不強所造成的。由于決策過程難以公開,決策人員很少受到責任的約束,即使出現了決策失誤也可以相互推卸責任。這樣,政府可以隨心所欲地根據主觀判斷進行決策,甚至把集團利益和個人利益混雜在一起,加劇了決策失誤的可能。行政機關向公眾和社會公開重大事項的決策過程,有效地增強了決策人員的責任感,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和克服了決策失誤的產生。相反,“在政府內部,保密削弱了政府決策中個人和集體的責任,助長了不假思索的判斷和沒有必要的冒險,使明哲保身、欺騙和陰謀蔚然成風。保密為官員們提供了抵御外界批評的盾牌,使公眾難以看清諸如外交政策、外交活動的失敗的可能性。”[6]#p#分頁標題#e#
二、行政公開有利于權力運行的民主化
民主是人類政治生活的不懈追求。民主最重要的價值在于避免政府權力的濫用和維護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民主有助于避免獨裁者暴虐、邪惡的統治。避免獨裁統治,或許是政治學中最為根本、最為永恒的話題。自從人類有史以來,包括我們自己所處的時代,各種領導人由于狂妄、偏執、自私、意識形態、民族主義、宗教信仰、對自己的天生優越性的信念,或者是出于純粹的熱情與沖動,運用國家獨有的強制力和暴力服務于個人的目的。專制統治使人類付出的代價,比起疾病、饑荒和戰爭毫不遜色。”[7]那么,行政公開對于民主有何影響和意義呢?
1.行政公開對于行政民主具有基礎性意義。“使公民有機會對政治事務獲得充分的知情,這既是民主定義本身的一部分內容,又是民主的一個前提條件。”[8]約瑟夫•斯蒂格利茲(JosephStiglitze)也指出:“民主進程中有意義的參與需要知曉信息的參與者。”[9]換句話說,公民在沒有充分知情的情況下去參與政府,這種參與沒有實際效果,也沒有任何意義。只有用法律保障公民的知情權,讓他們充分地了解行政活動的過程和結果、過去和現在、成績和不足,才能提出切合實際的意見、批評和建議,促進政府最大程度地維護和發展公共利益。在不同的時代,公民對民主的要求和民主的實現途徑是有所不同的。但不管怎樣,“公眾獲取政府信息對于民主的運行是至關重要的。獲知信息后的公開辯論是政府民主程式的基礎,也是任何民主憲政的基石。”[10]正如氧氣對于人的生命是不可缺少的一樣,信息對于民主也是不可或缺的,信息是民主政治的氧氣和血液;封鎖和控制信息,也就窒息和扼殺了民主政治的生機與活力。在當今時代,“人民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是民主社會的重要支柱之一”,信息公開法是公民理解和參與政府的“日常工具(dailytool)”。[11]隨著人們民主意識的增強和民主能力的提高,了解政府、參與政府,有效地主張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成為公民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公開法律制度的建立,為他們提供了行使民主權利、與政府“零距離”接觸的必不可少的工具。
2.行政公開是歷史悠久的行政民主運動的結果,它又推動行政民主向縱深方向發展,并且日益成為衡量行政民主程度的新的標準。世界范圍內行政信息公開的廣泛開展,使人們對行政公開與民主之間的關系的認識不斷深化,“行政信息公開的意義,遠非滿足媒體讓看家狗過不去的愿望,滿足律師訴案的興趣,滿足圖書管理人員支持查詢工作的需要或者滿足史學家更多地了解政府運行情況的心愿。行政信息公開,已觸及到了民主的心臟。”[12]行政公開對于民主的影響日益深刻,以致被當作當代民主國家的必備條件之一。正如托馬斯•普蘭登所言:“高揚行政信息公開在道德和效率上的訴求,國際上的信息公開運動正在改變民主治理的定義。對于那些被認為是民主治理的國家來說,這一運動正在創造一種新的范式,新的期望和新的準入條件。”[13]因此,任何追求政治民主和政治文明的國家,都不能忽視和排斥行政公開法律制度的建立。沒有行政公開的民主,不可能是真正的民主;沒有行政公開的民主,也不可能是充分的民主。遠在170多年前的1831年,當托克維爾考察美國的民主時,認為那時的美國已經是民主制度非常發達的國家。美國的“各項制度,不僅在其原則上,而且在其作用的發揮上,都是民主的。”[14]一百多年過去了,美國人民遠遠沒有享受到托克維爾所認為的那種真實而完整的民主,美國也一直在發展和完善自己的民主制度。二戰后,美國人民開展了影響深遠的行政公開運動。經過幾十年的努力,終于建立了較為系統的行政公開法律制度,從而使美國的政治民主又邁出了具有歷史意義的一步。美國的民主制度已有兩百多年的歷史,而行政公開制度的建立只不過幾十年的歷史。這也表明,行政公開制度是民主制度充分發展的產物,也是民主政治的新階段和新發展。正因為如此,世界上許多國際性組織,如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等,都將是否已經建立行政公開制度作為衡量一個國家的政府是否透明、是否民主的重要指標和依據。它們的分類標準,正在日益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和支持,并在國際政治、經濟、文化生活中產生了重要影響,這已成為不爭的事實。
3.信息社會的行政公開與電子政府的建設相互促進,電子民主成為當代民主政治的生動體現。在傳統社會,行政信息公開的媒介以廣播、電視、報刊等為主,公民大規模地參與行政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技術條件、空間距離等的限制。在當今時代,由于政府信息的急劇增加和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行政信息公開往往需要通過網絡媒介,行政公開與電子政府緊密相連,相互支持,相互促進。這就使公眾了解、參與政府的行為變得更加容易和高效。“開放政府是一個嶄新的‘電子民主’時代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需要改善政府的開放性和透明度,而且正如我們知道的那樣,也能賦予代議制民主新的意義和活力。開放政府中電子技術的深入發展,能使公共討論和參與更為廣泛、更為容易和更加多樣,而且為公眾收集集中化、多樣化的信息提供了新的媒介和機會。”[15]政府通過網絡公開行政活動過程,公開與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公民就可以根據需要隨時參與到行政活動之中。在這種互動式交流中,公民的愿望、要求和建議能夠及時地反饋到決策中心,決策中心的態度和反應也可以及時地為公眾所知。同時,公眾還可以與利益相關的組織和個人進行廣泛溝通,共同形成決定并對政府的最終決策產生影響。“利用先進的計算機、人造衛星、電話、有線電視、投票技術以及其他工具,一個受過教育的公民,在歷史上第一次能夠開始做出自己的許多政治決定。”[16]行政公開與電子政府的深入發展,開放式政府與參與型公民的良性互動,必將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信息時代的公共生活。
三、行政公開是行政權力法治化的重要保障
法治是民主最有力的支柱之一,也是民主國家的一項基本憲政原則。法治和民主密不可分,離開了法治,民主就得不到保障,甚至會走向邪路;沒有民主,法治就失去了實質性意旨。“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17]行政法治就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管理公共事務必須由法律授權并依據法律規定,法律是行政機關據以活動和人們對該活動進行評判的標準,違反法律精神或法律規定的行政行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8]行政公開是行政法治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行政法治的基礎和保障。具體來說:#p#分頁標題#e#
1.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機關能否行使某項行政職權,必須有法律授權。法律授權包含兩重含義:第一,職權法定。行政機關的職權,必須由法律規定。非經法律授權,不可能具有并行使某項職權。職權法定,越權無效,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則之一。第二,凡屬憲法、法律規定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或者只能由法律規定,或者必須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有權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規范中作出規定。因此,行政機關首先必須對全社會公開其職權的合法性,并處于公眾的監督之下。行政機關行使沒有法律授權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職權,行政相對人有權進行抵制。
2.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依據法律,或者說,必須有法律依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包括制定法律規范的抽象行政行為和作出具體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抽象行政行為中,行政機關不僅要公開制定規章的法律依據,而且要將規章的制定過程公開。官僚制組織是依靠一整套規章制度進行管理和運行的。[19]最近二三十年以來,盡管世界各國的政府進行了以“政府職能的市場化、政府行為的法治化、政府決策的民主化、政府權力多中心化”等為主題的治道變革,[20]專家學者也提出了市場式政府、參與式政府、彈性化政府、解制型政府等政府未來的治理模式,[21]但不可否認的是,政府仍然在制訂大量的規章制度,規范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這些規章制度及其法律依據、制定過程如果不能公開,極有可能成為政府部門謀取部門利益的工具。當政府將規章制度全面公開時,公民和社會就可以對其制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進行審查和監督,從而有效地防止和克服那些違背法律精神、侵害公共利益的規章制度的產生和運用。隨著行政公開的深入發展,公眾將越來越多地要求公開行政立法的過程。這樣,公民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參與行政規章的制定過程,確保行政立法既有法律根據,又能在程序上合法,在具體行政行為中,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必須向當事人公開自己的身份,表明行政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告知救濟的途徑和時限,而不能隨意作出影響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由于行政執行的記錄必須全面公開,社會和其他公民可以了解在類似或相同情況下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公正性,抵制不公正、不合理的行政行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法律賦予的平等地位。
3.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機關對自己違反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和不依法行使職權、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失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不公開行政活動的過程,公民怎樣判斷行政機關是否履行了法定義務,是否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呢?政府在許多方面影響著人們的生活。政府是在依法履行職能還是在濫用職權,是在促進還是在危害公共利益,公民可以通過對政府信息的充分了解作出正確的判斷。“不管你喜不喜歡,政府影響著我們日常生活的絕大多數方面。安全的街道和安全的食物,清潔的空氣和平等的機會,學校午餐和醫療保健,經濟指數和天氣預報,科學和技術信息———不勝枚舉。保護我們自己權益的最好方式,知道我們的法律得到誠實、公正、高效執行的最佳途徑,就是信息公開。”[22]2003年7月,廣州市某大型牛奶公司屬下企業某公司爆出驚人黑幕:這個奶牛場630頭奶牛有70%患結核病,但每日仍有兩噸多從病牛身上擠下的奶供應廣州市場。消費者喝了有結核病毒的牛奶,患結核病者逐漸增多,差點造成廣州市又一次大規模的疾病流行。[23]在這樁事件中,人們不禁要問:到底是有關部門沒有認真履行監督責任,還是企業頂風違紀,屢禁不止?!如果政府部門定期公開市場監管的信息,當這個奶牛場首次出現患結核病的奶牛時,消費者就會“用腳投票”,奶牛場就無法繼續經營,也就不會有那么多受害者。如果有關部門早已通過信息通報將該奶牛場納入黑名單,說明監管部門已經盡了一份責任;如果監管部門在此之前連蛛絲馬跡都未發現,則要追究有關人員的失察責任。
如果有關部門包庇、容忍危害人民健康的行為,則要追究其政治、行政甚至法律責任。如果純粹是企業頂風違紀,唯利是圖,則要依法追究生產經營者的責任。由于市場監管過程中的信息沒有全面、準確、及時地公開,人們對以上責任的劃分不得而知。如果每次事件的責任劃分和追究都不能為公眾所知,公眾又如何進行監督呢?在監督不力的情況下,又怎樣避免侵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不會再度發生呢?可見,只有將行政管理過程中的信息公之于眾,責任劃分才會明晰,責任追究才會公正徹底,才會避免執法不嚴、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現象,切實捍衛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提升政府的綜合治理能力。實踐表明,行政公開是行政法治必不可少的環節和方面,在行政保密的情況下無法真正實現行政法治。行政公開制度成為維護社會公正、增強政府責任和提高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工具。約翰•蒙特拉指出:“情報自由法導致公眾可獲得的政府信息的大量增加,從而增強了政府對自身行為應負的責任。新聞記者和其他調查者揭露了政府的許多不正當或不合法行為,公民個人還可以判斷出政府在哪些領域事實上在監視他們的行為,政府的其他不適宜或值得懷疑的行為得以真相大白。這樣,一些重大的改革不得不進行。”[24]信息社會為行政公開在行政法治中充分發揮作用創造了有利條件。行政法治要求政府全面、及時公開自己的組織職能、職權的法律依據、行政行為的結果和行政活動的過程。如此大量的信息,依靠傳統的手段很難進行收集、處理和公布。利用高度發達的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政府可以進行大容量、低成本、高速度的信息處理和傳遞,公民可以全方位、多層次地了解行政活動的過程和結果,有效地制約行政權力行使中的違法亂紀現象。因此,信息社會行政公開的深入發展,必將推動行政法治的進一步實現。
四、行政公開推動行政權力的廉潔化
腐敗是指國家官員為了謀取個人私利而違反公認準則的行為。亨廷頓認為,所有的國家都存在著腐敗,只不過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腐敗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已;腐敗現象在現代化進程的最激烈階段,就會最廣泛的蔓延于整個官場。[25]盡管腐敗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政府部門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是腐敗產生的溫床。列寧早就對政治活動的神秘、保密與政府腐敗的關系進行了精辟的論述,他指出:“官僚政治的神秘性正是官僚政治腐敗和無能的根源;只有在實現了真正的公民參政,實現了公民權對政府權力的監督之后,才能有效地防止權力的腐敗和公職人員的專斷。”[26]“只有當群眾知道一切、能判斷一切,并自覺地從事一切的時候,國家才有力量。”[27]韋伯也認為,“官僚體制的行政管理按其傾向總是一種排斥公眾的行政管理。官僚體制只要有可能,就向批評界隱藏它的知識和行為。”[28]當政府隱藏它的辦事規則和程序時,公民每辦一件事情都要成倍地耗費自己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由于沒有受法律保護的知情權,公民遭受政府官員故意刁難、拖延甚至變相索賄等也全然不知或者束手無策。事實上,主張行政公開的政府至少具有克服腐敗的勇氣和愿望;習慣于保密和暗箱操作的政府,本身就給腐敗留下了可乘之機,甚至是對腐敗的容忍和寬容。哪里依然存在保密,哪里的腐敗就不可能徹底肅清———“保密是腐敗的旅途中的同伴(fellow-trav-eller)。”[29]保密不僅導致腐敗,而且引起人們對政府廉潔性的懷疑,破壞政府和公民之間的信任關系。政府的封閉程度與公民對政府腐敗的懷疑是成正比的。“政府部門經常舉行封閉式會議并在其中進行秘密交易,政府機構從事一些不正當的活動并且掩蓋真相;政府機構聲稱行政記錄已經進行保密分類或以其他的、類似的借口阻止公眾獲得記錄。這些胡亂的做法最終導致人們對政府廉潔性的高度不信任。為了恢復政府的責任心和公眾對政府的信任,采取某些措施是必要的。”[30]行政人員既不是純粹的“道德人”,也不是公共選擇學派認為的純粹的“經濟人”。對于絕大多數行政人員來說,他們既具有促進公共利益的愿望,也有個人的利益需求。在行政信息不能依法公開,行政活動完全封閉的情況下,權力的監督十分薄弱,當公共利益和局部利益、個人利益發生沖突時,行政人員極有可能損公肥私和進行各種不正當交易。“增加行政行為的透明度就是要把行政行為放在公眾的監督之下,使公共權力不再僅僅接受權力的制約,不僅僅在權力制約機制內得到監督,而且必須接受整個社會的普遍監督和普遍制約,從而大大降低了權力異化和謀取私利的機會。”[31]香港科技大學丁學良博士在分析我國廈門、沈陽等地的幾宗集體腐敗案件的原因時指出:“關鍵是在用人的政策、用人的措施、用人的制度方面出現了非常嚴重的問題。很顯然的,在篩選重要干部的機制上缺乏透明度,在關鍵環節和過程上不公開,因此才使得一些早年就已經被其他的部門、其他地方的群眾和媒體所公認為不適合擔任重要領導職務的人,有機會擔任重要領導職務;使得在別的地方已經犯了嚴重過失的干部,還能夠易地做官,并且得到提升。如果用人的制度和過程有相當程度的公開、透明度,如果在對干部的考察、監管、任命、提拔、調動方面,存在有效的公眾參與的話,那么,像遠華大案,像沈陽的大案,絕對不可能演化到后來的情況。”[32]在其他國家,形形色色的腐敗現象也不同程度的存在,其中有政治體制、監督機制等的原因,但從根本上講,還是由于行政活動缺乏應有的透明度。透明度越高,腐敗產生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治理腐敗,必須賦予公民充分的知情權,最大限度地公開行政活動過程。“公民的知情權不僅僅是一種道德律令,而且也是根治腐敗、浪費和管理不善的必不可少的工具。”[33]從行政公開的實踐來看,其他國家以行政公開促進廉政建設的例子很多。近二十年來,日本地方政府頒布了400多條有關行政信息公開的法令。信息公開的請求者揭露了某地方政府的六位官員曾經用納稅人的錢大肆吃喝,一次性喝光三十多瓶啤酒、三十多瓶日本米酒的丑聞。出于公眾和社會各界的壓力,日本的地方政府將食品和飲料預算削減一半以上。僅1995年到1997,就節省開支10億美元。[34]在行政活動沒有最大程度地公開的情況下,對行政人員廉潔程度的監督主要依靠上級政府、政府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等。依靠這些機關或部門對所有行政人員進行監督,不僅力不從心,而且監督的成本非常之高。#p#分頁標題#e#
在信息社會,政府通過先進的信息技術公開行政活動的過程,主動地接受全體公民和整個社會的監督,可以減輕政府最高層和專門監督機構對各級政府、各個部門、各個地區的官員日常監管的成本,分擔中央政府和各級監管部門的監督責任,提高監督效益。對于公民來說,用傳統的書信、電話等形式舉報官員的腐敗行為,會擔心因暴露身份而對自己造成不利影響。網絡技術消除了公民的顧慮,在充分知曉和獲取政府信息的情況下,公民可以通過網絡如實地舉報政府官員的腐敗行為。這樣,所有的政府部門和政府官員都會面臨強大的制約力量。因此,利用行政公開這個杠桿,信息社會的腐敗現象將會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防止和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