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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
針對前一段時間社會媒體高度關注的“無責不賠”、“高保低賠”等熱點、焦點問題,本著更好地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本文從如何完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制度入手,由河南保監局、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組成的調研工作組,通過召開以行業內部、法院、律師、媒體、高校專家、交通運輸協會及4S店等部門為主體的多場座談會,在全省12個地市發放并回收1.26萬份有效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征求各界意見,就河南省商業車險發展現狀進行了深入調研。
一、調研中所反映的商業車險主要問題
(一)商業車險部分條款內容不夠科學,條款設計有待完善。
1.部分商業車險條款與現行其他法律法規“相沖突”。調研了解到,由于制定年份較早,加之部分法律的頒布和修改,使得部分車險條款與現行的《保險法》、《道路安全交通法》、《合同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不同程度地存在沖突。主要有:
第一,“無責不賠”問題。《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除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的情形外,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仍應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即無論保險車輛方是否有過錯,都會因意外事故的發生承擔賠償責任,車險條款內容與此規定不一致。另外,機動車傷人案件的“按責分擔”的比例與現行條款也有沖突。
第二,“高保低賠”問題。轄內產險公司反映,公司處理的車險賠案中,絕大多數是部分損失的情況,做到了“足保足賠”和“足保多賠”。而“高保低賠”所涉及的案件,還不到1%。針對賠案中占比極小的全部損失情況,多數參會人員建議,可以設計兩種條款費率,分別針對部分損失和全部損失,供投保人選擇;還可以在原來條款的基礎上,增加相應規定,對發生全部損失的客戶,退還保險金額與實際價值的差額保費。
第三,“醫保用藥”問題。條款中使用醫保用藥規定的合法合理性亟待解決,且交通事故中為搶救傷員而突破醫保用藥規定的矛盾也十分突出。關于三責險中人傷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目前在條款的“賠償處理”中規定“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但實際操作中,法院支持的醫療費用范圍比三責險條款的要更加寬泛。鄭州市中級法院在內部審理案件指引中明確規定對交通事故涉及住院醫療費用按實際治療需要支付,不考慮保險條款中關于醫保基本用藥目錄的限制。
第四,“交清保費”問題。商業車險條款約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此條約定與《保險法》的規定有所沖突,《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并且根據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此規定的法律含義為,被保險人交納保費的行為屬保險合同成立后的附隨義務,而并非是成立保險合同的要件。因此,此條款中約定未交清保險費則不承擔保險責任的規定與《保險法》相關規定不一致。第五,“轉賬支票支付保費”問題。《關于印發<機動車輛保險“見費出單”管理制度實施和驗收標準指引>的通知》(中保協發〔2008〕242號)文件規定,“對于轉賬支票支付方式,……即保險起期不得早于收取轉賬支票后的第三天……。”順延的三天內如果發生事故該如何處置,以上規定同樣與《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相矛盾。
2.部分商業車險條款內容“不嚴謹”
一是“實際價值”的確定前后矛盾。車險合同是“不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事先不約定保險標的的價值,僅約定保險金額,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再確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的保險合同。該“實際價值”的概念是指保險標的在事故發生地、事故發生時的重置市場價。而車損險“賠償處理”的條款中約定“發生全部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此處的“實際價值”與“不定值保險合同”中“實際價值”的計算方式和含義均不相同,也與損失補償原則相矛盾。
二是公司索賠資料規定不合理。如,全車盜搶險第七條第四款規定,被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的材料中包括“養路費報停證明”。但事實上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取消了公路養路費。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此類資料明顯不合理。
三是表述不夠科學。如,在三責險第四條“保險責任”中規定的是,“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此條款與《侵權責任法》中強調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責任的內容不一致,如將上述內容改為“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更為妥當。
四是概念界定不清。(1)“事故”。三責險中對事故的概念表述有保險事故、意外事故、交通事故等三種,容易產生歧義,應統一規范。(2)“第三者”。三責險“保險責任”中規定,“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主要是,車上人員由于各種原因下車后,被自己的車所撞所傷害,在保險理賠中對此認定是“第三者”還是“車上人員”爭議很大。(3)“家庭成員”。三責險的“責任免除”中“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規定。如何界定“家庭成員”,是一起生活的為家庭成員,還是以幾代之內的血緣關系來認定,對此法院有不同的判例。(4)“火災”和“自燃”。兩個概念表述不清晰,在實際操作中發生的“車中放置的打火機、香水瓶被太陽曬曝引燃汽車,排氣管纏繞稻草或其他可燃物導致燃燒”等情況,是屬于自燃還是火災,無法明確界定。(5)“未依法采取措施逃離”。車險條款的“責任免除”中包括,“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輛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輛逃離事故現場……”。如何界定“未依法采取措施”,如肇事后打110、112電話后逃離現場能否拒賠;另外,目前部分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載明“駛離”,事實上多為逃離。就此應進一步進行明確和銜接。#p#分頁標題#e#
3.部分商業車險條款“顯失公平”一是三責險第十二條,該條款規定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但在購買保險時,往往是主車、掛車分別購買,責任承擔時卻以主車為限賠償。二是車損險第六條第二、四款規定,“倒車鏡單獨損壞、車燈單獨損壞、玻璃單獨破碎……”等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倒車鏡、玻璃、車輪、車燈等其他零部件都屬于保險車輛不可割裂的一部分,購買保險時是全車購買,保險理賠時卻是有選擇的賠償,對投保人有失公平。三是未上牌新車投保盜搶險時,會增加特別約定:盜搶險自車輛上牌之日起生效。但未上牌期間的盜搶險保費并不退還,這對于被保險人是不公平的。建議被保險人車輛上牌后,保險公司應按日退還未上牌期間的盜搶險保費。
(二)投保人對商業車險條款“難讀懂”,保險人說明義務履行不到位
1.由于車險條款字體較小,內容多,專業性強,多數投保人不愿或沒有耐心進行閱讀了解。問卷調查顯示,78.94%的消費者認為車險條款“非常不簡化,太繁瑣”和“專業詞語太多,不夠通俗化”;只有21.06%的消費者認為“表述清晰嚴謹,比較通俗”。多數投保人的車險條款知識多為出險理賠過程中的被動積累。
2.保險人說明義務履行不到位。作為車險條款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保險人有義務將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采取合理的方式”對投保人進行說明,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部分產險公司對承保環節重視不夠,審核把關不嚴,銷售人員對產品講解不到位甚至不講解的情況較為普遍,個別銷售人員用所謂“全險”等不規范的概念誤導消費者,部分參會代表反映甚至出現銷售人員代客戶在投保單上簽名、客戶手中無保單的情況。在對消費者“購買車險時,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是否詳細告知條款中內容”的問卷調查中,“什么也沒有講”的占比5.38%,講解了“保險責任”的占比52.20%、講解了“責任免除”的占比41.99%、講解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的占比29.64%。過半數的消費者在購買車險過程中,銷售人員連重要的“責任免除”條款都沒有講到,投保人說明義務的履行程度還有待加強。因此,投保人在對車險條款的主動理解或被動認知方面都存在問題,這也是造成部分條款被“誤讀”的重要原因,為日后保險糾紛埋下隱患。
(三)保險消費者感到理賠服務“有落差”,車險理賠流程有待改善對于商業車險,消費者普遍反映“購買容易理賠難”,理賠實際與預期有落差。
1.理賠服務不到位。主要體現在理賠效率低、手續繁瑣、賠付周期長等方面。部分保險公司理賠人員不能在出險后及時到達事故現場,被保險人或車主等待時間較長。另外,保險公司對于索賠材料要求的過于繁瑣,并且“一次性通知所需理賠資料”的要求落實不到位。在關于“保險公司讓你提供了幾次索賠材料”的問卷調查中,有理賠經歷的消費者中,提供“1次”的不足一半,只有45.42%;“2次及以上”的占比54.58%。
2.理賠透明度不高。目前定損估價機制尚不健全,在車輛維修價格、施救費用、醫療用藥等方面缺乏權威的賠款計算方法,保險公司單方面的核定價格與客戶實際發生的費用往往不一致,保險消費者認同度不高。同時,消費者反映“定損價格亂”,由于缺乏透明度,同樣的損失程度,“找不找熟人”會大大影響定損結果,這也是理賠糾紛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3.司法訴訟的導向作用強化了保險消費者的不滿。參會代表反映,法院處于各種考慮在保險理賠糾紛時往往會加重保險公司的責任。保險公司理賠數額結論通常低于司法訴訟結果,引發保險消費者不滿。
(四)車險條款宣傳“不到位”,車險知識普及率有待提高第一,宣傳不系統。調研了解到,目前商業車險條款宣傳基本處于產險公司“各自為戰”的狀態,缺乏統一的平臺,沒有形成行業合力。宣傳重點集中在費率優惠方面,在普及保險基礎知識、培育理性消費觀念方面宣傳不夠。如,承保理賠客戶信息自主查詢制度的普及情況并不理想,問卷調查顯示,只有三成的消費者知道可通過保險公司的電話、網絡、柜臺3種方式查詢相關信息。甚至連作為中介機構的人員都不清楚可通過保險公司網絡自主查詢承保理賠信息。第二,宣傳不通俗。在實際宣傳過程中專業術語較多,典型案例較少;書面文字形式多,活潑語言形式少;保險銷售人員推銷宣傳多,保險公司公益宣傳少。車險知識普及率較低,細節宣傳不到位。
(五)商業車險產品條款費率影響因素單一,審慎差異化是市場化的改革方向目前的車險產品條款費率影響因素較少,費率定價不能很好地同被保險人的出險及賠款情況、違章記錄、車輛風險程度等因素有效結合,難以體現差異化。一是車險條款設計以“從車”因素為主,其他各類因素風險程度考慮相對較少。二是費率浮動方法單一,費率計算不能真正做到“獎優懲惡”,沒有體現出差異化,可以考慮將實際賠付金額和駕駛員扣分情況等作為浮動因素,通過費率杠桿的作用引導車主謹慎駕駛,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三是各家公司產品保障責任和免除責任與現行的A、B、C三類條款基本趨同,難以滿足多樣化的消費需求。在車險費率市場化方面,轄內產險公司對此總體持審慎態度,認為車險費率市場化應該是循序漸進,穩步實施。據調查,11家的產險公司認為“市場還不成熟,不適宜推行”,占比為50%,11家產險公司認為“可以對部分地區先行試點”,占比為50%,沒有1家公司認為“可以全面推行”。多數公司認為產品多樣化是理性市場化的基礎,如果產品條款費率無明顯差異,市場化的結果將會導致新一輪價格競爭的出現,不利于保險行業的規范發展。
二、相關建議
(一)逐步推進商業車險產品創新一是堅持市場改革方向。逐步細化車險費率的形成要素及其權重,綜合考慮“從車”、“從人”、“從責”“從使用”、“從地域”等因素,合理設置各類因素風險程度所占權重。進一步細化費率浮動檔次和幅度,豐富費率浮動因素,充分體現差異化。二是切合實際,要考慮產險市場的成熟程度,有計劃、分步驟,在試點基礎上扎實推進。三是建立產品創新保護機制。堅持合法合理原則,兼顧行業整體發展和社會效益,建立新產品創新保護機制。采取切實有效、科學合理的保護措施實施車險產品創新保護,使創新公司獲得創新利益,提高車險產品創新積極性,規范競爭行為。#p#分頁標題#e#
(二)進一步完善商業車險條款內容一是對商業車險條款中與法律法規存在沖突、表述不嚴謹、顯失公平的條款進行修改完善,特別是要符合修訂后的《保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的要求。二是除了“責任免除”外,在條款設計中對有關“限制類條款”也要進行突出顯示,使投保人對自己和保險人的權利義務有全面的了解。如,《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以上內容包含有限制責任,應在條款中進行突出顯示。三是賦予保險消費者更多選擇權。在投保單中,對保險金額確定方式、消費者告知等內容增加可供保險消費者的選擇項,并按不同選項對應賠付方式和保費計算基礎,努力提高產品針對性,滿足不同層次保險消費者的需求。四是健全與法院、公安等司法機關的溝通機制,努力使保險產品條款中免責部分與司法實踐中實際操作標準相協調,有效減少訴訟案件的發生。
(三)加強車險銷售、承保環節的過程管理進一步完善銷售、承保過程管理,督促公司認真履行說明義務,做到有痕跡、可驗證。一是建議在投保單中增加投保提示內容,提示保險消費者認真閱讀重要條款內容,提示消費者自助查詢承保理賠信息,并由投保人本人簽字。二是在投保單上顯示銷售渠道來源和銷售人員,明確銷售機構和銷售人員講解條款的說明義務和責任并簽字確認,規范銷售機構和人員的銷售行為,最大限度避免代簽名等誤導現象的發生。三是強化錄入環節復核功能,嘗試通過電話回訪等形式確保投保單要素信息真實、完整,并將保單要素真實性和完整性與銷售機構與銷售人員績效掛鉤。四是加強對銷售人員的培訓。各保險公司應強化對于人、營銷員的培訓管理工作,就說明義務的必要性和操作要點向銷售人員進行深入培訓,防止出現承保上的漏洞。
(四)強化保險服務管理一是做好理賠服務。保險公司要改善理賠觀念,改進服務態度,統一車險理賠服務標準,規范理賠服務流程,提高理賠效率,切實踐行理賠服務承諾。二是提高車險理賠價格的透明化和一致性。保險公司在進一步完善車險定損機制的同時,要加強與交通事故處理部門、車輛管理部門等部門的交流與合作,及時了解事故處理中各項賠償標準等方面情況,更合理的確定保險金額、賠償服務標準等相關行業指引,提高賠付合理性和準確性。三是搞好增值服務。各公司應突破目前的經營習慣,把各項服務做到前端,多些便民化措施,滿足消費者“酒后代駕”、“代步車”等新的需求。四是營造理賠良好外部環境。應建立事故處理中有關拖車、修車、傷員救治、傷殘鑒定等價格定損方面的制約機制,提高相關業務定價的合理度與可信度,為保險公司快速理賠、合理賠付營造公平環境。
(五)完善車險信息平臺開發和建設車險信息平臺上線后,對規范車險市場,提高保費充足度起到了很大作用。但車險信息平臺功能還有待于開發和完善,可以進一步加強與公安、稅務等部門的溝通協調,逐步推動車險信息與公安交管部門、稅務部門的數據共享,補充完善更多的相關信息,如,交通違規信息、車輛納稅信息、車型車價信息、車輛上牌和過戶信息等內容,這些信息有利于提高全行業的規范和統一,提升行業品牌和口碑。同時,完善的公共信息平臺也可為下一步進行車險費率浮動因子的調整和產品的創新,提供良好的技術支持和保障。
(六)做好車險條款通俗化宣傳工作參加專題座談會的專家學者、法官、律師多數認為,車險條款作為合同文本,應保持其科學性、規范性與嚴謹性,保險產品通俗化應更多通過宣傳通俗化來實現,以增強保險消費者對條款的認識理解。一是由保險行業協會牽頭進行行業宣傳,形成宣傳合力,普及保險知識。使用卡通圖案、有獎問答、案例介紹等老百姓喜聞樂見的方式對車險條款進行通俗化介紹,并通過各類新聞媒體進行廣泛宣傳,提高認知度。二是制定一個與條款配套的通俗化宣傳版本在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張貼,在客戶進行投保時,可與投保單一起交付給客戶。在宣傳版本中對晦澀難懂的條款進行說明,并且可用典型案例、圖畫等方式配合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