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法學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案例教學法學概論論文
摘要:法治人才素養的核心是理論基礎和法治思維基礎上實踐能力的養成,而這也正是法學案例教學的精髓所在。目前法學案例教學在目標認識、方法運用、內容準備和評價機制等方面,皆有待改進之處。應明確案例教學的目的,完善案例教學的方法,豐富案例教學的內容,健全案例教學的評價機制。以案例教學創新法學教學方法,培養高素質法律人才,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關鍵詞:法學;案例教學;問題;完善建議
1法學案例教學的含義與意義
法學案例教學是通過在課堂上分析和討論案例,讓學生了解并掌握基本法學知識,提高學生的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學生法律應用能力的教學方法。它起源于美國,最早是由美國著名的律師蘭德爾在擔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時所倡導,隨后在美國以及其他國家的法學教育中傳播開來。[1]我國大學引進該教學方法是在20世紀90年代,隨著法學專業在高校的不斷擴張,法學案例教學也逐漸流行起來。案例教學是一種新的教學模式,它與傳統教學不同。在法律教育的過程中,它可以涵蓋多種方法,例如模擬審判、仿真訴訟、實地教學、司法實踐等。通過引導學生分析案例,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學理論的基礎知識并逐漸形成法律思維,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得到激發。通過對相關案例資料的探討,并結合學到的理論知識進行分析,學生可以提出自己的觀點與見解,切磋交流當中,進一步提高他們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培養法治人才的過程中,采用案例教學法進行教學時,要始終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統一,既要使學生掌握相關理論知識,又使學生具備良好的法律實踐能力,同時引導學生形成縝密的邏輯推理和法律思維能力。我們高校法學教育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要培養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需求的德才兼備的法律人才,因此,我們的法學案例教學要立足本土,立足于中國的法治實踐,通過案例教學來培養學生形成公平正義、德法兼修、司法為民的法律底線、意識和思維,從而更好地服務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2法學案例教學存在的問題
目前,在我國高校的法學教育中,案例教學已經逐漸被老師和學生所接受,越來越多開設法學專業的高校將案例教學列為教學改革的重點,并在法學課堂上進行廣泛地實踐。但是從案例教學的總體情況來看,大部分高校法學專業的案例教學雖然有了一定的發展,但依然存在以下問題。
2.1目標認識不清
法學本科視野下法律教育論文
一、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筆者不贊成廢除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因為法學是一門應用型學科,其目的在于培養具有法律實踐能力的法律專業人才,而不僅僅是培養具有法律意識的守法公民。這就要求法學本科生在畢業之后能夠熟練運用法律通過制作各種法律文書的方式來解決現實爭議問題。不掌握基本的法律適用方法和文書制作技能就不可能成為合格的法科畢業生和法律人才。畢業論文恰恰能夠達到檢驗學生法律適用方法和文書制作技能的目的。在不廢除畢業論文的大前提下,筆者認為,很多高校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選題指導思路和評價機制偏離國家對本科生或學士學位申請者的要求,需要改革。根據我國《學位條例》和《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本科生獲得學士學位的條件是:“(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①不要求本科生達到碩士或博士的學術水平,即“對所研究地課題應當有新的見解”②或“做出創造性的成果”③。換言之,本科畢業論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學生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能,而不是學術科研能力。因此,我們不能用見解獨到或創新性來衡量一篇本科畢業論文的質量,也不能要求學生去解決一個學術或理論問題。對此,可能有人要問,不具有獨到的見解或創新性,不解決學術問題,還能稱之為論文嗎?當然能,論文包括學術論文和非學術論文。本科畢業論文就是非學術論文,碩士論文或博士論文就應該是學術論文。就法學論文而言,有法律適用方面的論文,也有立法完善方面的論文。前者主要研究現行法律規范的理解和適用,屬于解釋論范疇;后者主要研究現行法律規范的弊端和修正,屬于立法論范疇。在畢業論文選題時,大多數學生喜歡選擇后者,老師也樂見其成。這在以前很正常,因為以前我國的立法空白和漏洞太多,已有立法也往往存在諸多弊端,著文獻策實屬學者分內之事。但目前,我國各項法律已基本建立,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在此前提下,如果還一味指導學生選擇立法論方面的題目,就難免失之于法律規則的理解和適用。更為嚴重的是,此類選題側重于學術研究,偏離本科生的培養目標,還是更多地選擇解釋論方面的題目為宜,這才是法律學習的基礎。在筆者參與的答辯中,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某論文提出的立法建議早已成為生效法律或者對剛剛出臺的法律提出修改建議。這都是非常滑稽可笑的事情。在評價機制方面,從畢業論文的寫作到答辯,一共有三個環節:指導教師意見、評閱教師意見以及答辯委員會意見。無論任何環節,一般高校都要求對論文的學術性或創新性進行評價。這種評價標準實際上是學術論文的評價標準。用此標準評價本科畢業論文是不適當的,因為本科畢業論文不是學術論文,我國《學位條例》也不要求本科畢業論文具有學術性。筆者在參加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指導、評閱和答辯時,盡量回避對其進行學術性評價,但大多數老師仍然習慣與此,而沒有認識到國家本科畢業論文的根本要求在于解決現實問題而非學術問題。總之,只要準確理解國家對本科畢業生或學士學位獲得者的要求,我們就可以得出本科畢業論文不必具有學術性而應側重實踐性或應用性的結論。因此,必須改變我國目前針對本科畢業論文的錯誤做法,恢復其應然功能。
二、將法律診所課程作業作為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重要形式
為了矯正本科畢業論文對學術性的盲目追求以恢復應然功能,本科畢業論文改革勢在必行。就法學專業而言,筆者主張實行本科畢業論文形式的多樣化,將選修法律診所課程作為法學本科畢業實踐的重要環節,將法律診所課程的結課作業作為本科畢業論文的重要形式之一。凡是選修法律診所課程并順利通過考察的本科學生,即視為通過了本科畢業論文答辯。之所以如此主張,其原因在于法律診所課程完全具備本科畢業論文的功能和形式。法律診所,又稱診所式法律教育或臨床法律教育,是對醫學院學生在醫療診所臨床實習之做法的借鑒,于二十世紀中葉發端于美國法學院,后風靡兩大法系,而成為其法學院的主要課程之一。2000年之后,被引入中國法律教育體系,并被全國各大主要法學院所接受,面向高年級本科生或研究生開設。法律診所課程包括課堂講授和案件處理兩大部分,④其突出特色在于無論是課堂講授還是案件處理都立足于真實的案例,并且都是在教師指導下學生親自處理或的為弱勢群體服務的案例。因此,法律診所課程與傳統法律課程有著根本的區別,它以學生為中心,以案例為中心,以實踐為中心,一改傳統課程的以教師和教材為中心的灌輸式授課模式。法律診所的實踐性特征決定了該課程的功能不是要求學生學習和掌握法律基礎知識,而是運用其已經掌握的法律基礎知識去解決真實世界中的真實案例。在對真實案件的處理中,不僅能夠反映出學生對法律基礎知識的掌握程度,更為重要的是可以鍛煉和考察其運用法律基礎知識解決現實爭議的實踐能力。從這個意義上講,順利通過法律診所課程學習的學生,就達到了本科畢業生或學士學位獲得者的水平,滿足我國《學位條例》規定的相關要求,依法可以獲得本科畢業證和學士學位。因此,該課程在功能上和本科畢業論文是一致的。選修法律診所課程以后,不再另行完成本科畢業論文,是可以的。從課程指導和考察的角度看,法律診所課程與本科畢業論文的指導、評閱和答辯也存在相同之處。在法律診所課程的講授和指導過程中,我國的法學院一般都配備多名具有律師執業資格和執業經驗的專職教師以及從法院、檢察院或律師事務所等實務部門選聘的富有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士充任兼職指導教師。我所在的內蒙古大學法學院的法律診所課程即是如此,我們有專職教師三名,都有律師執業資格和經驗,在很多課程的講授中也經常邀請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現身說法,隨堂指導。在結課環節,我們要求每一位同學提交一份辦案報告,然后三位老師集中會診,結合日常案件處理或情況,給每一位同學一個合適的分數。這與本科畢業論文的答辯委員會模式是類似的。最后,除法律診所課程的實踐性比較契合國家對本科畢業論文的要求之外,法律診所的另一個鮮明特點是公益性。這種公益性主要體現在法律診所主要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所以,每一個法律診所都是一個法律援助中心。在開設法律診所課程之前的2008年,內蒙古大學法學院就與內蒙古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聯合建立了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對外開放。開設法律診所課程之后,法律診所與援助中心合二為一。因此,法律診所課程既是一門法學課程,又是一項公益活動,不僅能夠鍛煉和檢驗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更能培養和考察其法律職業道德。
三、完善法律診所課程以適應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改革
法律診所課程的實踐性特征和評價機制決定了其與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同質性,也就決定了選修法律診所課程可以作為完成本科畢業論文的重要形式。因此,建議教育部和開設法律診所課程的高等院校允許選修法律診所課程的本科生以法律診所結課作業作為本科畢業論文。為了適應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這一改革,法律診所課程本身也要進行相應的完善。首先,提高認識,重視法律診所課程。法律診所課程自開設以來,一直都受到廣大學生的熱烈歡迎。在這里,他們可以接觸到真實的案例,可以認識鮮活的人物,可以了解復雜的社會,可以體會到法律的價值,可以感知勝訴的成就。就內蒙古大學法學院而言,每年要求選修法律診所課程的學生都遠遠大于該課程的容量(30人)。之所以如此,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很多老師還沒有認識到法律診所課程的重要性,不愿意參與診所課程,從而限制了該課程的容量。因此,為了滿足學生的需求,也為了適應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改革,廣大法學教師應當首先提高認識,積極參與法律診所課程。其次,推動法律診所課程的規范化建設。每一個法律診所就是一個法律援助中心。因此,實現法律診所的規范化,就應當以法律援助中心的標準建設法律診所。比如,實行案件登記制度,記錄每一個來電、來訪的當事人和案件基本情況;完善案件處理機制,為每一個案件配備一個主辦學生和指導教師;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為每一個結案的案件及時建立檔案,載明處理結果;等等。同時,作為一個課程,還應要求主辦學生在結案之后及時完成結案報告,梳理案件事實,整理爭議焦點,明確法律適用,闡述裁決結果。最后,落實辦案經費,為法律診所的良性運作提供物質保障。法律診所為當事人提供的是免費的法律服務。但任何法律服務都是需要經費支持的,比如打印復印費、差旅費、辦公經費,等等。這就需要國家、社會和學校的多方支持。據筆者了解,有些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都有福特基金會的專項資金支持,比如中國人民大學。但更多的院校是從本院的辦公經費中擠出來的,大多不足以支持法律診所的正常運行。因此,建議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教育部、司法部和財政部)聯合制定相關政策,為法律診所課程提供專項教育經費。
四、結語
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論文
一、傳統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一)課程定位不清,教育目標模糊
作為部門法的經濟法在我國各高校廣泛開設,按其課程定位不同大致可劃分為三類:其一,作為法律類專業的專業教學模塊下的基礎課程或核心課程開設;其二,作為工商管理類、財經類專業的專業教學模塊下的基礎課程或核心課程開設;其三,作為其他專業的專業方向課程或公選課程開設。雖然不同專業對經濟法課程的定位不同,但在實際教學中教育目標卻沒有明顯不同,基本遵循的是傳授學生法律理論知識,培養學生法律實務能力。不同的課程定位,相同的教育目標,導致原本缺乏系統法律知識的非法學專業學生在學習中增大了學習難度,不能很好地掌握學習內容;同時由于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本身缺乏明確的教育目標,不能很好地結合本專業培養目標,使得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難以實現為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培養目標服務。
(二)缺乏適宜教材,教學內容隨意,與專業銜接不緊密
目前,市面上經濟法教材大致分為兩類:一類適用于法律類專業,如楊紫烜主編的《經濟法》,這類教材的編著往往匯聚不同學者的觀點,注重理論知識的陳述和法律問題研究;一類適用于財經類專業,如趙威主編的《經濟法》,這類教材的編著注重財務經濟的適用性,以經濟法領域內的財經實務操作為主。而完全適宜非法學專業使用的教材則幾乎沒有。缺乏適宜教材成為制約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實效的因素之一。基于經濟法課程本身包含較多單行法,教育者在教學中往往重視全面性,面面俱到地對所有單行法逐一講授,導致非法學專業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存在學習內容繁重、重難點難以把握,時間緊、內容不易消化,法律實務能力培養更是難以實現等問題。同時,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內容脫離專業的培養目標,不能與專業課程之間有效銜接,也直接影響著教育效果。
(三)教學對象存在差異,開課設置不合理
非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一般會在第一、二學期的通識教育模塊開設《法律基礎》或《法學概論》課程,完成法律基礎知識的學習。而經濟法課程往往安排在第五、六學期的專業方向模塊開設,導致法律基礎課程與經濟法課程開設間隙時間過長,知識銜接不緊密。非法學專業學生本身對法律知識的掌握不夠系統全面,這樣的教學對象和課程開設現狀,導致學生在學習經濟法課程時已經遺忘了法律基礎知識,教育者要么重復復習占用教學時間,要么跳躍講授,教學效果受到影響。
法學視角下低碳經濟論文
一、發展低碳經濟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政府在低碳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政府對公眾低碳意識教育不足。
人們并不清楚什么是低碳經濟,它對人類的發展、社會的發展有什么意義,為什么要發展低碳經濟,為什么要踐行低碳消費,限制自己的消費,控制自己的欲望,公眾對低碳經濟的認識比較茫然,意識也較為淡薄。可見,政府并沒有很好地對低碳經濟予以宣傳,更沒有給公眾滲透低碳的理念,才會出現公眾對低碳經濟認識不足,不知如何踐行的問題。
2.政府制定的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法規不健全。
首先,涉及低碳和能源的立法不夠完善,涉及能源、消費和環境責任的單行法規缺失,而且也在內容上缺乏具體的規定,導致了在實際操作中,責任不明確,執法效果不佳,對于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無法借助法律手段來予以制裁。另外,在鼓勵公眾和企業進行低碳實踐方面雖然已有了相關的措施和政策,如稅收優惠等,通過降低稅率,定期免稅等優惠措施,來激勵企業或公眾實行有利于低碳經濟發展的行為。但是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不夠細化,因此在現實中沒有起到真正的作用。雖然目前有《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具體的法律在實施,但還是缺乏整體性的“大法”和圍繞該“大法”的配套的“小法”,有關低碳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不完善,有些地方甚至不明確,出現問題時,法律只能袖手旁觀,因此,亟待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使低碳經濟的順利發展有所保障。
3.政府對發展低碳經濟管理體制不完善。
特殊性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論文
一、非法學專業經濟法教學的特殊性
1.學習主體的特殊性
經濟管理類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學生作為課程學習的主體并沒有多少相關法學背景知識。大多數高校的經濟法課程都是安排在大二、大三階段,與思想政治教育及法律基礎知識課程有一段間隔,且任課教師多為思想政治教育專業教師,在教學時弱化法律基礎這部分課程內容,導致學生在學習經濟法課程時與法律基礎知識無法很好對接。同時,在學生對經濟法課程的認知、學習熱情、學習方法、學習效果等方面,較法學專業學生也有一定的差距。但由于經濟管理類專業學生的經濟學、金融學等基礎知識掌握較好,反而對經濟法課程的部分內容比較容易理解。因此,課程內容的選取應該更多地考慮到適時原則、量力原則和滿足原則。
2.經濟法課程內容的特殊性
近年來經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已經在學界達成基本共識,經過多年的研究也確定其內容主要包括經濟法基礎理論、宏觀調控法以及市場規制法。但多年來由于受“大經濟法”觀點的固有影響,經濟法課程內容除了上述三個方面外,還包含民法、商法、訴訟法等內容。就學生的未來應用角度,經濟法學以外的民商事法律可能更貼近實際,但是因此也造成了學界的經濟法學和所謂“經濟法課程”內容產生沖突,實屬不該。同時,經濟法相關教材五花八門,有針對法學專業的經濟法教材,也有針對各種考試的經濟法教材。單看經濟管理類專業學生適用的經濟法教材,體例多種多樣,包含法律法規眾多,品質參差不齊,內容設置缺陷也是不一而足,以民商法內容為主已經不甚稀奇,有的教材放棄了經濟法基礎理論部分直接用民法基礎理論取而代之,有的教材混淆相關概念。對于學生來說,教科書很可能就是他們了解經濟法這門課程的主要渠道,如果產生了錯誤的第一印象,學習了錯誤的知識,后果將會很嚴重。
3.教師要求的特殊性
經濟法課程的學習主體以及課程內容的特殊性也對教師本身提出了特殊要求。除了法學相關知識要深厚、保持與法學前沿問題接軌,教師的知識面也一定要廣博。法學是注重邏輯思維的一門學科,如果只按照法學教育的思路去面對非法學專業的學生,不一定能夠取得相同的結果。教師應該對經濟管理類專業知識與思維也要有所涉獵,與經濟法學知識相互結合,才能在經濟法教學中游刃有余,滿足教學的實際需要。教師的責任心也要更強,如面對學生對經濟法課程學習熱情不高的情況,不能對課程敷衍了事,充分的課前準備、情緒飽滿的課堂表現、細致耐心的課后輔導,都能夠激發學生學習的熱情。教師在教學中的作用不僅是傳道授業,也是引領者、示范者。尤其是法學教師,對于法律精神的弘揚,對法的信仰,遵循法律的謹慎態度都會在潛移默化中傳遞給學生。學高為師,身正為范。教師以學術和道德為重,對學生尊重、用心,學生自然會感受到,進而親近教師,構建和諧師生關系,反過來促進課程教學。
高校經濟法學論文
摘要:當前經濟法學的理論體系尚未完全形成,導致在本科階段經濟法學教學出現各種問題。由于各高校在本科階段的經濟法學教學各有不同,給學生的學習帶來一些問題,甚至會對我國整體經濟法學教育帶來消極影響,嚴重阻礙經濟法學的學科發展。在當前的本科教學中,經濟法教學的大體過程是依據現有經濟法學領域中的基本共識開展教學,將一些學術上的分歧剔除,所以在教學過程中,各高校必須探索出一條適合經濟法學教學的方法和規范。
關鍵詞:經濟法學;高校教學;困境與選擇
前言
由于我國教育事業不斷改革,為我國的學子們提供了更多高等教育機會,但是隨著連年高考人數的增多,各高校也在出現教學質量下降的情況。在經濟法學教學過程中,同樣出現了一些問題,高校應該積極尋求解決教學困境的辦法,為今后的經濟法學教學指明方向,進而推動經濟法學學科的發展。
一、高校經濟法學教學面臨的困境問題
1.教學目標不統一
近年來,教育界對于經濟法學的爭議之一就是它的歸屬問題,經濟法學究竟是職業教育?還是精英教育?亦或是通識教育?這一爭議尚未獲得定論。這一爭議的出現是源于高校對經濟法學的教學目標的定位不同,雖然經濟法學是法學的重點課程,要求經濟法學的教學目標應與法學教學目標相統一,但是各高校都有自己的經濟法學教學要求,難以將經濟法學教學目標與法學教學目標相統一。對比各大高校的教學大綱不難發現:雖然各高校的教學大綱不同,但都要求學生能掌握經濟法學基本內容,但是由于各高校的大綱內容存在差異,所以導致了各高校的教學目標不完全相同。而除了基本內容之外的知識,各高校就會顯示出較大的差異了。例如一些高校會要求學生能夠分析經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而另一部分高校則要求學生能夠掌握一些經濟案件的分析方法等。由此可知各大高校中,在本科階段經濟法學教學目標存在一定差異,對職業技能方面的看法也各有不同[1]。
非法學專業創業法律教育論文
一、《經濟法》與《經濟法律制度》
當前,盡管法學界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仍未達成統一,但較為一致的認識是,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并以自治為基本理念,但民法的自治難以解決市場的失靈、外部性及公共產品投資問題,因而需要國家權力的監管、調控以及并從新的角度來思考公共產品投資的法律規范形式。由此經濟法至少應包括市場監管法、宏觀調控法、環境資源法、社會保障法等內容。其所調整的不是私人主體之間的經濟行為,而是政府對市場經濟活動的干預與調控。基于此認識,市場主體法如公司法、市場行為法如合同法,以及物權法、侵權法、婚姻家庭法等均屬于民法的內容,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產品質量法、稅法、環境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等則常被劃歸于經濟法的體系范疇。根據上述關于民法與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基本劃分,可以說,民法和經濟法均調整市場行為,均與經濟關系與經濟活動有不可分割的聯系。但民法側重于市場主體及其自主決定的經濟活動,而經濟法則側重于對市場主體自主決定行為的局限進行政府干預。在很大程度上,民法構成了經濟法的基礎,因為不了解民法所調整的私主體行為,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公權力干預的正當性。而且,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勞動法與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等被劃入經濟法體系范疇的單行法,其所涉及的侵權關系、合同關系均以民法上的相關理論為基礎。因此,對于經濟法專業的法學本科生而言,民法是必修的基礎課程。由于經濟法與市場監管與調控緊密相關,常常被列為經管類專業的必修法律課程,但受專業課程計劃的限制,不可能為法律課程留下充分的空間。對非法學專業的學生而言,由于缺乏基礎的法律知識背景,他們很難真正理解經濟法的真正內涵。即使學到一些“法律知識”,也很難能在實踐中準確地運用,實際上不能達到教學目的。因此,對非法學類專業而言,單純一門經濟法課程是遠遠不夠的,但是開設更多的法律課程從專業課程規劃的角度又不可能。在這種情況下,不應受學科意義上經濟法調整對象的限制,而應針對非法學專業的學生,從“經濟法律制度”的視角來進行課程設計。相對于“經濟法”,“經濟法律制度”不僅能夠涵攝民法范疇內與市場經濟活動相關的內容,從而有助于解決經濟法課程前提性法律基礎之不足,而且也便于將相關法律制度根據具體的需要進行系統性的整合。
二、非法學專業法律教學課程設計的三個層次
即使通過經濟法律制度整合民法中有關市場經濟行為的法律,單單這一門法律課程仍嫌不足。因為在學習經濟法律制度之前,學生需要對法律的一般理論,經濟法律制度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經濟法律責任所涉及的刑法、行政法以及訴訟法等問題均需有基礎性的把握。一般而言,經管類專業的法律課程設置應當有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基礎課程。基礎課程主要介紹法的一般理論、我國法律體系的基本構造、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社會法及訴訟法所調整的基本社會關系及其基本內容。課程教學目標在于讓學生對我國法律的基本體系與內容有個概括性的了解,并在此基礎培養基本的法律思維與法治理念。《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強調,為全民法治觀念,要將法治教育納入整個國民教育體系,從中小學即設立法治知識課程。據此可以肯定的是,基礎法律課程將成為高校所有專業的必修課程。目前,各高校經管類大多僅開設《經濟法》一門法律課,很少未開設專門的法律基礎課程。盡管思政類課程中涉及法律基礎的內容,但其教學內容的側重點并不在于基礎法律知識的介紹和法律理念的培養,而是將法律作為加強思想道德教育的手段來對待的,其側重點在于尊法守法意識的樹立,與作為專業類法律課程的基礎以及十八大四中全會《決定》的要求相差較遠。在這種情況下,專業基礎類課程中的《經濟法學》課程的講授缺乏必要的基礎法律知識背景,仍需先行介紹法律的基礎知識,從而嚴重影響了《經濟法學》教學目標的實現。第二層次即經濟法律制度。該課程屬于學科基礎類課程,其內容主要介紹與市場經濟活動相關的法律知識。如果說基礎課程的教學目標主要在于認知和理解,經濟法律制度的教學目標則應適當增加法律的具體應用能力。第三層次為專業類課程。這類課程是根據具體專業方向的需要而有針對性地開設的課程。經濟法律制度由于涉及到的法律領域十分龐雜,只能側重于基礎,而難以具體和深入。更為深入的內容只能就不同的專業方向有針對性地另行開設。比如人力資源方向,需要專門開設勞動法,工程管理專業需要開設建筑工程法,物流專業方向需開設物流法規,而對外貿易專業方向則需要進一步了解海商法的專業法律知識。這一層次的法律課程由于是針對具體的專業方向需要而特別開設的,故在教學目標上應更加注重法律知識的具體運用。上述三個不同層次的法律課程,經濟法律制度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相對于法律基礎課程,它已經較為偏向專業需要,是對有關市場經濟活動的法律的進一步深入。但相對不同專業方向的特殊需要,它又屬于經管類的基礎類課程。
三、非法學專業法律課程設計與創業教育之協調
當前,已出版的各類《經濟法》教材近百種,但大多數是針對法學專業學生而編寫的,雖然部分教材考慮了非法學專業的需要,但并未針對特定專業的自身特點,而是力爭“包羅萬象”,由各專業根據不同需要自行選擇需講授的內容。由于缺乏明確的針對性,這樣的編排內容全面有余,但系統性不足,幾乎毫無例外地均是依照單行法律來設章分節。對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而言,這樣的教學內容安排只能使他們掌握一些零散的經濟法律知識,而難以形成體系化的認識,更無需談法律的具體應用。為提高大學生創新創業能力,教育部提出把創新創業教育納入高校專業教育和文化素質教育教學計劃和學分體系,建立多層次、立體化的創新創業教育課程體系,并要求將創新創業類課程的設置要與專業課程體系有機融合,編寫適用和有特色的高質量教材。盡管法律教育并非創新創業教育之重點,但法律課程建設無疑是創新創業——尤其是創業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可迄今為止,法律專業課程設計還未能充分考慮創業教育之需要。創業法律教育的關鍵是讓學生了解創業過程中所需要的法律知識并能將之運用到創業工作中去,而相關的法律知識——企業的設立、公司治理、投資者內部關系、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市場經營與競爭等等——幾乎均與經濟法律制度密切相關,故此完全可以與經濟法律制度的課程內容設計統一起來。在此基礎上,《經濟法律制度》課程的內容設計可考慮以創業過程為線索,將相關的經濟法律知識貫穿起來。這樣不僅可滿足非法學專業尤其是經管類各專業法律課程教學要求,而且有助于法律知識的體系化理解和在實踐中的具體運用。
四、結語
普通高校法學教育啟發式教學論文
一、普通高校法學教育現狀
當前,我國普通高校本科階段法學教育,主要包括課堂教學和社會實踐兩大類,其中課堂教學是主渠道,主要包含課堂講授、課堂討論、談話答疑、作業練習、指導論文撰寫等,其中占主導地位并起主要作用的是課堂講授。考試內容主要來自課堂講授過的課本知識,重點是對記憶力而不是對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測試,因而很難培養創新型、創造型人才。社會實踐主要包括在一定崗位履行職責的形式和現場形式兩種。前者主要是指大四階段第一學期為期4-5個月的實習階段。在這個時期,學生去實習單位實習,多數單位因自身業務壓力以及對學生實際工作能力的不滿,而對學生實習疏于指導,因而實習效果不明顯。后者由于受人力、物力等因素制約,學生往往是走馬觀花式的參觀等,所獲得的知識往往僅為感性認識,,如監獄、看守所概況等,教學效果也不理想。以上法學教育方法傳承了我國傳統教育中以教為本的思想,注重法學理論以及基礎知識的學習灌輸,與我國當前的整個教育層次及方法相適應,但考慮實際操作能力、法律技能訓練和社會的實際需求不夠,主要存在以下三個問題:一是對法律職業教育重視不夠,教育思想受過去傳統思想和法制環境的約束,對法學教育的目的沒有重新進行定位,結果法學教學與社會實際情況嚴重脫節。二是沒有樹立現代教育思想,仍然固守傳統教育理念,從而使“教”與“學”嚴重脫節和錯位,以教為主的單向灌輸方法導致教學目標出現一定偏差。三是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沒能有機結合,降低了教學實效。
二、普通高校法學教育啟發式教學方法的基本特征
什么是啟發式教學?教育界對它的看法不盡一致,但有三點幾乎是共識的,即:從學生在教學中的地位、教師和學生在教學中的本質聯系以及教學應達到的目的來看,高校法學教育啟發式教學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
1、主體性
即:把學生看作教學過程的主體,千方百計把學生由從屬和被動地位變為主體和主動地位,注入式教學不重視教學對象的主體地位和參與性,教師講,學生聽,扼殺了學生聰明才智和個性特長的發揮。相反,啟發式教學則認為教是為了學,教是為了教會學生自學,學生是學習的主人,教師的主要職責是在教學中搞好主導作用,盡可能啟發和引導學生積極參與教學活動,想方設法喚醒和培植學生的主體意識,造就學生獨立人格。因此,學生學習必須是完全自愿的,必須有積極性和主動性。教師在教學中要解放學生的大腦和雙手,要讓學生在教學過程中動腦想、動口說、動手練,使其積極主動地學習,成為課堂上的主人。
2、能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