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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及其他政治解決方法
(一)談判
國家在邊界談判之前往往懷有某種特殊的政治意愿和目的,這種目標的價值往往超出談判結果帶來的利益損失。這是國家愿意妥協的基礎。國家間的政治關系和國家所面臨的國際形勢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海洋邊界談判。國家關系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能促進海洋劃界談判的成功,而國家關系的僵化則會影響海洋劃界談判的進行。如1997年泰國與越南關于泰國灣的海洋邊界談判,在談判的最后階段,正是1995年越南加入東盟后兩國關系的改善促成了最終協議的達成。2004年在澳大利亞與新西蘭政治經濟關系持續加深的背景下,澳新兩國達成了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協定[3]。
當然,海洋劃界問題關系到國家的核心利益,國家間的良好關系與海洋邊界談判的困難程度并沒有必然的促進關系,一些傳統友好國家之間在海洋邊界談判中也會遭遇艱苦的較量,如丹麥就法羅群島與英國進行的海洋劃界談判。兩國的地理因素十分復雜,因此難以確定應適用的法律原則。兩國一度打算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對漁業資源和油氣資源的爭奪加劇了這種分歧。最終兩國同意以等距離線作為海洋邊界,但在基點和基線的問題上又產生了分歧。艱苦的談判從1978年持續到1999年[2]。相反,在世界的敏感區域,國家之間也能劃定海洋邊界。1973年(前)蘇聯與土耳其在政治十分敏感的地區劃定了領海邊界并建立了聯合委員會。
從目的來看,國家選擇談判解決海洋劃界爭端,大多是為了維護兩國的友好關系,避免未來爭端的發生,具有政治性和預防性。盡管國家也可以在爭端發生之前選擇法律方法解決,但國家實踐更傾向將法律方法作為爭端發生后的補救手段。如1975年喀麥隆與尼日利亞的《馬魯阿宣言》(MarouaDeclaration)、1975年岡比亞與塞內加爾的海洋劃界協定、1988年莫桑比克與坦桑尼亞海洋劃界協定、1999年赤道幾內亞和圣多美與普林西比的海洋劃界協定、2002年安哥拉在結束內戰后與納米比亞關于海洋劃界的協定、2003年佛得角共和國與毛里塔尼亞關于海洋劃界的協定,等等,都是在維持睦鄰友好的政治目的下簽訂的。
從談判過程看,政治意愿對劃界的最終結果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1952年智利、秘魯、厄瓜多爾三國簽訂《圣地亞哥宣言》,目的在于迅速確定邊界以形成200海里領海的國家實踐[1]。盡管秘魯在劃界中獲得的海域范圍遠比適用等距離線要小得多,但從當時的戰略利益出發,也能接受這一結果。在葡萄牙與西班牙的海洋劃界中,由于采用經線作為邊界,一些通過等距離線可以劃歸葡萄牙的重要油氣田劃給了西班牙。盡管葡萄牙對已經劃定的經線邊界十分惱火,但當時的政治意愿決定了這條邊界的劃定[4]。
1.談判具有廣泛而持久的適用性:從所涉爭端類型看,談判的適用范圍覆蓋了領海劃界、大陸架劃界、專屬經濟區劃界和漁區劃界等幾乎所有的海洋劃界問題。而且,“成功的海洋邊界談判應具有解決相應而生的領土糾紛的作用”[1]。例如,1942年英國政府代表特立尼達和多巴哥與委內瑞拉在帕里亞灣的海洋劃界談判同時解決了帕托斯島的主權歸屬爭端。從地域范圍看,談判的適用不具有顯著的地域特征,因為幾乎所有國家大都接受談判作為海洋劃界爭端出現時解決問題的首要選擇。只有當談判受挫或失敗時,國家才會尋求其他方法解決爭端。
從難度看,在一些存在諸多海洋劃界難題的地區,談判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例如,加勒比海地區國家眾多,而加勒比海半閉海的性質給海洋劃界談判造成了特殊的困難。雖然該地區有成功解決海洋邊界爭端的數個頗具影響的國際司法和仲裁實踐,但是,在已劃定的27條海洋邊界中,通過談判完成的達24條之多。由于國家在談判中不受國際司法或仲裁對訴求的特定規則限制,故而往往能更徹底地解決海洋劃界爭端所涉及的各種難題,例如,巴拿馬與哥倫比亞的劃界協定不僅解決了海洋劃界問題,還解決了巴拿馬灣歷史性海灣問題、巴拿馬在國際航行等問題上的特殊利益等問題,堪稱解決復雜海洋劃界爭端的典范。
從時間來看,談判解決海洋邊界爭端往往是一個“冗長而痛苦的過程”[4]。如特立尼達和多巴哥與委內瑞拉在大西洋部分的海洋劃界談判,從1975年開始正式談判直到1989年才達成協議。丹麥與瑞典也經過了艱難的談判才達成了1984年的邊界協定。立陶宛與俄羅斯在經歷了17輪談判后才在1997年達成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
2.談判具有相當大的靈活性:從談判解決海洋劃界爭端適用的劃界方法來看,相比國際司法和仲裁實踐所強調的公平原則下的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國家談判實踐所適用的方法更加靈活。國家談判所采用的方法一般包括五種:等距離方法、方位角方法、經緯線方法、“談判線”以及共同開發協定。這些方法本身及其適用過程都充分體現了談判的靈活性和政治主導性。
(1)等距離方法。等距離方法是大多數國家在追求公平結果的目標下考慮的方法①。從有關數據來看,等距離方法更多適用于相向或混合海洋劃界的情況。在海洋劃界談判中,影響等距離線的特殊情況不像國際司法和仲裁實踐中那樣確定。雖然絕大部分國家談判都將島嶼作為重要的特殊情況而對等距離線予以調整,國家仍可以根據政治意愿忽略某些重要島嶼的作用。(2)經緯線方法。經緯線方法是除等距離方法之外最常見的劃界方法,它主要適用于相鄰國家的海洋劃界。這種方法主要出現在非洲和南美洲沿岸地區,可以整體或部分適用于海洋劃界②。國家只在政治解決中才采用經緯線劃界方法。國家選擇經緯線主要考慮以下幾點:一是所涉地區的海岸地理情況。這些國家海岸方向大致呈正南正北或正東正西走向,且大部分國家海岸外地理情況比較簡單。二是國家的戰略需求。如1952年智利、秘魯、厄瓜多爾三個國家為形成200海里領海的國家實踐而簽訂的《圣地亞哥宣言》。三是避免不公平的結果。如1975年塞內加爾與岡比亞在兩國海洋邊界談判中,為避免等距離線切斷岡比亞向海洋的延伸,采用了經緯線方法[1]。(3)方位角方法。方位角方法一般是選擇一個特定的點,然后從該點出發沿一定角度劃一條向海延伸的直線。從實踐上來看,采用方位角方法與采用簡化等距離線差別并不明顯,采用方位角方法主要是為了避免因不確定的三交點而進行的三方談判③。(4)談判線(negotiatedline)。一些海洋邊界談判所確定的最終界線是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并側重考慮某一特定因素而劃定的,它最能體現談判解決海洋邊界爭端的靈活性和政治意愿的主導性。如1958年巴林與沙特的海洋邊界談判,為了保持油田的完整性,整條邊界的2/3采取了等距離線,另外1/3沿油田界限延伸[4]。挪威與前蘇聯的邊界線也是一條典型的“談判線”,鑒于瓦朗厄爾峽灣的特殊地理因素,兩國選定了三個等距離點,但整條邊界線卻不是一條等距離線,而是雙方都同意的實用方案[4]。1984年法國與摩納哥的海洋邊界談判,考慮到摩納哥被包圍在法國領土內的特性,雙方也沒有采用等距離線,而是劃定一塊回廊形的海域[4]。1989年巴布亞新幾內亞與所羅門群島的海洋邊界是一條等距離線與談判線的結合。該海洋邊界的大部分是等距離線,雙方出于劃定一條多功能的單一邊界的考慮,而在最后部分達成了一條比等距離線更為簡化的談判線[4]。1996年愛沙尼亞與拉脫維亞的海洋劃界采用了多種方法的結合,考慮到復雜的地理情況和歷史上的航行利益,整條邊界線考慮了等距離點和歷史邊界線[2]。2002年阿爾及利亞與突尼斯的海洋劃界,為了減弱沿岸小島的效力,兩國放棄了等距離線而劃出了一條沒有說明劃界方法的界線[3]。(5)臨時安排。海洋邊界談判也會達成共同開發協議等臨時性安排,而國際法院只能根據當事國的要求對邊界進行劃定,對共同開發只有建議權。采取共同開發制度能夠擱置難以解決的海洋邊界爭端,并充分整合資源,避免海洋劃界中的“零和結果”①。#p#分頁標題#e#
談判所采用的上述各種方法,體現了談判解決海洋劃界爭端的靈活性。雖然一些方法也廣泛應用于國際司法實踐,但是即使是同一種劃界方法,在談判中的適用也比在國際司法中的運用靈活得多。與國際司法實踐所體現的法律確定性相比,談判中適用的各種劃界方法更加注重個案的具體特性和當事國雙方的意愿。
3.談判具有一定的法律性:根據五十三屆聯大1999年1月20日通過的第101號決議,談判不僅應依照國際法原則②,而且還要遵守下列具體準則:(1)秉持誠意進行談判;(2)各國應充分顧及以適當方式使那些直接利害攸關的國家參與國際談判的重要性;(3)一切談判的宗旨和目的必須充分符合國際法的原則和規范,包括聯合國憲章的規定;(4)各國應遵守彼此議定的進行談判的架構;(5)各國應致力于在談判期間保持建設性的氣氛,避免任何有可能破壞談判及其進展的行為;(6)各國應始終集中于談判的主要目標,以利于談判的順利進行或完成;(7)如果談判陷入僵局,各國應盡最大努力,不斷尋求一個彼此可接受的公正解決辦法③。
談判劃定海洋邊界,通常并不嚴格適用有關海洋劃界的國際法規則,但必須以國際法基本原則和通行的劃界方法為基礎,而且甚至有時還會受國際司法實踐的影響。國際司法實踐在解決海洋劃界爭端時解釋、適用并發展了相關的國際法規則,使之更加明確和確定。國際司法實踐所確立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對國家的海洋劃界談判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但這種影響并不是絕對的,國家仍可以選擇不接受這些原則或規則。如國際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陸架案中強調了自然延伸規則是大陸架劃界的基本規則。但是在埃及-以色列-約旦劃界實踐中,從地理環境上看,以色列與德國所處的地理條件十分相似,但以色列仍然接受了等距離線[5]。
(二)調停、斡旋和調解
在解決海洋邊界爭端方面,調停和斡旋也有用武之地。海洋邊界爭端的解決不是當事國之間的“零和博弈”,反而要盡可能地避免“零和博弈”。司法和仲裁過于剛性,不能最大程度地整合資源以達成共贏;談判則過于依賴當事國的合作,不能最有效地解決爭端。從理論上講,調停是解決邊界爭端最有效的方法,因為它不是一種零和博弈而是基于合作目的之整體性交鋒[6]51-61。1977年比格爾海峽仲裁案裁決出來之后,阿根廷拒絕執行裁決,從而使本來就緊張的阿根廷與智利之間的關系雪上加霜。羅馬教皇對該爭端進行了調停,并在其后兩國的談判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兩國最終決定簽署《和平友好協定》,確認比格爾海峽案的裁決內容,為1984年海洋邊界的劃定提供了前提條件。聯合國秘書長也對圭亞那與委內瑞拉陸地與海洋邊界爭端進行了調停[7]3405-3425。
區域性國際組織也開始直接介入邊界爭端的調停,如美洲國家組織調停了伯利茲(Belize)與危地馬拉的邊界爭端。洪都拉斯因對薩波迪利亞巖礁(SapodillaCay)有主權要求而加入了該爭端,美洲國家組織對促進這三個國家之間的和解起到了輔助作用,2002年出臺了調解員報告,但對該報告的執行還有待三國的共同努力和美洲國家組織的繼續協助[8][9]。東加勒比國家組織(OrganizationofEasternCaribbeanStates,OECS)對其成員國與其鄰國的海洋劃界談判準備工作起到了一定的協調作用。例如,美國與委內瑞拉于1978年簽訂了海洋邊界協定,而多米尼加對此向美國國務院提出了反對意見。東加勒比國家組織秘書長就此聲明,多米尼加的國際法地位不因美國的此種行為而發生任何改變,以此聲援多米尼加。因此,在談判、國際司法實踐等多種方法難以發揮作用之時,介于二者之間、“剛柔并濟”的調停、斡旋與調解,尤其是國際組織在其中的作用不容小覷。
國際司法裁判和仲裁
國際司法裁判和仲裁是解決爭端的法律方法,其嚴格適用國際法規則解決海洋劃界爭端,對海洋劃界談判予以補充,不僅解決了棘手的海洋劃界爭端,促進了海洋邊界的最終劃定;而且解釋和發展了相應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與國家談判實踐一起共同推動海洋劃界法律與實踐的發展。
(一)國際司法裁判和仲裁在解決海洋劃界爭端中的重要作用
從國際司法和仲裁實踐來看,在海洋劃界中,國際司法裁判和仲裁主要發揮了如下作用:
1.解決了海洋邊界爭端,劃定了海洋邊界:國際司法裁判和仲裁往往是談判失敗后的最后方法,因此在很難達成妥協的海洋劃界爭端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仲裁,如1985年幾內亞/幾內亞比紹仲裁案,幾內亞比紹/塞內加爾仲裁案。國際司法裁判,如國際法院處理的一系列海洋劃界案:1969年北海大陸架案、1982年利比亞/突尼斯案、1985年利比亞/馬耳他案、1992年薩爾瓦多/洪都拉斯案、2002年尼日利亞/喀麥隆案和2007年洪都拉斯/尼加拉瓜案等。在這些案件中,國際法院和仲裁庭,通過解釋和適用國際法尤其是海洋劃界的基本原則和規則,解決了海洋邊界爭端,劃定了海洋邊界。
2.為海洋劃界爭端的部分或最終解決創造了有利條件:第一,在一些案件中,盡管國際司法裁判和仲裁只解決了國際海洋劃界爭端的部分問題,但為當事國之間全部海洋邊界問題的解決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例如:1977年英法大陸架仲裁案,解決了英法兩國西部海峽大陸架界限問題,1992年加拿大/法國大陸架仲裁案,解決了法國密克隆群島與加拿大西側及南部的海洋邊界問題。上述兩案中的問題幾乎是當事國之間海洋劃界中最難解決的問題。第二,為海洋劃界談判提供了前提條件。一些裁決判定了島嶼的主權歸屬,如在1978年荷蘭(安地列斯群島)與委內瑞拉的海洋劃界談判中,19世紀西班牙女王主持的仲裁判定了阿維斯島(AvesIslands)的主權屬于委內瑞拉,為海洋劃界談判的進行奠定了基礎[1]。一些國際司法裁判和仲裁確定了陸地邊界的終點和海洋邊界的起點。如哥斯達黎加與巴拿馬的海洋邊界協定,陸地邊界的確定是通過1900年仲裁完成的,這也構成了雙方海洋邊界的起點。阿根廷與智利1984年協定也是以1977年比格爾海峽案裁決劃定的終點為起點進行劃界的。
3.促進了海洋劃界的國際法的發展:國際法院和國際仲裁庭在解決海洋邊界爭端的同時,澄清與解釋了海洋法一般規則,促進了海洋法規則的形成和發展。如國際法院在1951年“英挪漁業案”中首先論述了直線基線適用的法律基礎,并直接影響了1958年《領海公約》和1982年《海洋法公約》中直線基線條款的形成。在“卡塔爾訴巴林案”中,國際法院重申并強調了直線基線的適用范圍。在1969年“北海大陸架案”中,國際法院關于“主權權利”和“衡平原則”的論述影響了1982年《海洋法公約》的談判和最終條款文本。#p#分頁標題#e#
甚至有學者認為,國際法院和國際仲裁機構在尋求個案公平與法律確定性的探索中形成的較為確定的“調整等距離線”方法,已經成為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領海劃界的優先方法[10]5-18。雖然“調整等距離線”是否為海洋劃界的優先方法尚需國家實踐的進一步檢驗,但國際司法和仲裁機構為解釋、發展海洋劃界的國際法規則做出了貢獻:國際法院和國際仲裁不但在法律技術上尋求突破,而且通過一系列裁決證明了海洋劃界國際法的價值內涵,即在保證個案公平的基礎上,追求它與法律確定性的平衡。
(二)國際司法裁判和仲裁解決海洋劃界爭端的主要特點
1.所適用的劃界原則和規則具有相對的確定性:從所適用的劃界原則來看,國際法院和常設仲裁法院等國際司法裁判和仲裁機構都強調了追求公平結果的基本原則;從劃界方法來看,國際司法裁判和仲裁所適用的劃界方法趨于確定和簡化,在專屬經濟區劃界和劃定單一海洋邊界的過程中,國際法院和常設仲裁法院等國際司法裁判和仲裁機構都越來越傾向于先劃出一條臨時的等距離線,再根據海岸地理等特殊情況進行調整。
史久鏞法官認為:不論是在領海劃界、專屬經濟區劃界、大陸架劃界或是單一海洋邊界劃定中,國際法院已經形成了相對確定的海洋劃界的主要步驟:一般來說,首先考慮當事方在協議中確定的海洋劃界范圍,其次決定相關海岸和劃定臨時等距離線的基點,在大多數情況下,會劃一條臨時等距離線,而后考慮對該等距離線進行調整以求達到公平結果,然后再適用比例原則測試這條線是否達到了公平,最后明確劃界的起點和終點[11]。在2007年尼加拉瓜/洪都拉斯案中,國際法院因為可可河口的不確定性而選用二分法劃定了兩國邊界,其適用結果也與等距離線十分相近。近年來,國際法院和常設仲裁法院等國際司法裁判和仲裁機構對于“特殊情況”的認定越來越慎重,在2009年黑海案中,當事方提出的所有“特殊情況”,幾乎都被國際法院否定。史久鏞法官指出“特殊情況”主要是與海岸地理相關的情況,如海岸線長度、形狀和島嶼存在狀況。當然,國際法院也可能考慮其他的因素,如歷史性權利、社會經濟發展狀況、自然資源的分配以及當事方的行動和安全問題[11]271-291。
2.受政治因素影響較少:由于國際法院和常設仲裁法院等國際司法裁判和仲裁機構確定國家間海洋邊界的唯一法律根據是國際法原則和規則,因此,當事國的政治意愿和戰略考慮在實際劃界過程中影響較小。國家間簽署的將爭端提交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解決的特別協議可以視為雙方在解決爭端的政治意愿方面的妥協,法院和仲裁庭僅就技術問題對爭端進行裁決。
3.通常作為談判的補充方法予以使用:國際司法裁判和仲裁在國家的劃界實踐中作為談判的補充方法,通常所解決的是具體的技術性問題。只有當國家間的政治努力無法促成妥協時,才會訴諸仲裁和國際司法機關,以法律方法解決爭端的技術性問題。
4.具有明顯的地域性:就使用仲裁和國際司法裁判來看,拉丁美洲國家異常活躍。拉美國家在歷史上就有積極采用第三方介入方式解決爭端的傳統,仲裁、和解、國際司法裁判以及調停等方法頻繁地用于解決各種爭端。在海洋劃界爭端的解決方面也能看到這種傳統的影響力。在提交到國際法院和常設仲裁法院等國際司法裁判和仲裁機構的24個海洋劃界案中,涉及拉丁美洲國家的7個,涉及西歐與北美國家有6個,涉及非洲國家間的5個,涉及北非與西亞國家的4個,涉及東歐國家的1個,涉及東亞、東南亞和南亞國家的案件各1個。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機制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了一整套有關公約“解釋和適用”爭端的解決機制,包括公約的第十五部分和附件五、六、七和八。公約的爭端解決機制首先肯定了當事國自愿選擇和平方式解決爭端的權利,并規定在談判或其他當事國選擇的爭端解決方法沒有成功解決爭端的情況下選擇強制解決程序的一種,包括國際法院、按照公約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按照公約附件八組成的特別仲裁及按照附件六建立的國際海洋法庭。
從《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及其實踐來看,其爭端解決機制,尤其是強制解決程序在海洋劃界爭端方面的作用有待實踐的檢驗。從國家實踐來看,自《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機制創設以來,大量的海洋劃界爭端由當事國的特別協議直接訴諸國際法院或者國際仲裁予以解決,訴諸《海洋法公約》程序的極少。迄今為止,只有兩件仲裁和一起交付國際海洋法庭的劃界爭端:國際常設仲裁法院2004年根據公約第287條和附件七受理的兩項仲裁(即巴巴多斯/特立尼達和多巴哥案、圭亞那/蘇里南案),國際海洋法庭①2009年受理的孟加拉國和緬甸的海洋劃界爭端②。此外,《海洋法公約》的強制解決程序在海洋劃界爭端中的作用十分有限③。
首先,從《海洋法公約》第十五部分的規定來看,其解決爭端的重心并不是對于《海洋法公約》第15條、第74條和第83條進行解釋和適用的海洋劃界問題,況且,由于《海洋法公約》的局限性,大部分海洋劃界爭端難以通過其爭端解決機制獲得解決。第一,《海洋法公約》本身允許國家排除強制解決程序在海洋劃界爭端中的適用。根據《公約》第298條關于強制解決程序任擇性例外的規定,國家可以書面聲明將四類爭端排除出強制解決程序,其中劃定海洋邊界或歷史性海灣、歷史性所有權的爭端就位列其中。國家實踐表明,許多國家發表了解釋性聲明,排除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的強制程序對海洋劃界的適用④。第二,《海洋法公約》不解決島嶼主權問題,而國家間的海洋邊界爭端往往并不是單純的海洋權益爭端,還經常夾雜著島嶼主權歸屬問題。在解決海洋劃界爭端方面,《海洋法公約》的上述規定決定了它的實際處境。
其次,從《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特點來看,其爭端解決機制的優勢在于環境和生物資源養護、臨時措施和迅速釋放等方面,而不是海洋劃界爭端的解決。《海洋法公約》的臨時措施和迅速釋放等是《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創新,也是國際海洋法庭相對于國際法院等司法機構的優勢所在。臨時措施與迅速釋放程序有利于保護船員、船只和海洋環境,而對海洋劃界爭端幾乎難以發揮作用。
最后,從《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機制(尤其是國際海洋法庭成立以來)的運行來看,目前它在解決海洋劃界爭端方面的有限作用不會發生重大的改變。國際海洋法庭的誕生,從政治上看,實質上是發展中國家當時對國際法院的不信任而促成的。隨著國際法院、國際常設仲裁法庭等國際司法和準司法機構的復興,國際海洋法庭及《海洋法公約》其他爭端解決程序在海洋劃界爭端中的局限性逐漸顯現,《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機制,尤其是國際海洋法庭在海洋劃界爭端中的作用尚有待開發。#p#分頁標題#e#
21世紀以來,隨著《海洋法公約》在海洋事務中地位的提高,一方面,許多國家愿意接受公約所規定的爭端解決機制,尤其是選擇強制解決程序解決彼此間的海洋劃界爭端;另一方面,自2002年以來,發表聲明拒絕公約強制解決程序的國家也有增加之勢。從2002年到2009年,發表這種解釋性聲明的國家有14個,約占發表類似聲明總數的一半①。基于以上分析,在當事方一方根據《海洋法公約》第298條作出解釋性聲明時,強制程序在海洋劃界方面的適用性在理論上并不成立。但在實踐中,一些國家也可能繞開海洋劃界爭端的實質,列舉其他訴由,規避《海洋法公約》第298條及其他當事方解釋性聲明的限制,發起強制程序。因此,《海洋法公約》強制解決爭端程序在海洋劃界方面的適用性值得關注。
結論
解決海洋邊界爭端的方法主要是談判和國際司法及仲裁,據統計,在世界上已劃定的海洋邊界中,大約89%的爭端是通過談判解決的。長期以來,談判與國際司法及仲裁相互區別又相互影響,共同解決了一些海洋劃界爭端。
各種爭端解決方法在海洋劃界爭端中的適用呈下述特點:第一,談判與國際司法及仲裁程序相互補充,相互影響。談判是海洋劃界爭端最主要的解決方法,具有很強的政治性和靈活性。談判需要當事方長時間的交涉和妥協,需要政治環境的促進和推動,在政治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當事國往往不能確定最終的邊界。國際司法裁判和仲裁能嚴格適用國際法規則,以法律(技術性)手段解決具體的海洋劃界爭端。它能較好地排除其他因素的影響,迅速確定海洋邊界。在實踐中,談判與國際司法裁判和仲裁互補,共同解決了一些復雜的海洋劃界爭端。此外,國際司法裁判和仲裁能為海洋劃界創造有利條件,如確定海洋劃界的起點、解決島嶼主權爭端等。國際司法和仲裁實踐還能澄清和解釋海洋劃界的國際法規則,影響國家間海洋劃界談判。但是這種影響并不是自動的、絕對的,而同樣需要當事國的接受和認可。因此可以說,在海洋劃界爭端的解決中,談判與國際司法和仲裁既彼此獨立又相互補充,二者的綜合運用能促進解決較為棘手的海洋劃界爭端。第二,談判與國際司法和仲裁是解決海洋劃界爭端的主要方法,但調解和調停等其他爭端解決方法在一定條件下也能發揮獨特作用。調解和調停等方法能促進當事國之間形成較為有利的政治條件,從而促進海洋劃界爭端的解決。第三,在解決海洋劃界爭端中,《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能量有待逐步釋放,但其作用仍將十分有限。由于海洋劃界爭端涉及國家重大核心利益,不少國家對強制程序持排斥態度。第四,國際組織尤其是區域性國際組織,在解決海洋劃界爭端中也能夠發揮一定的作用。在加勒比海地區等組織化程度較高的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或次區域國際組織在介入處理成員國海洋劃界爭端中起到了積極作用。
可以預見,在全球后續的海洋邊界爭端解決中,談判將繼續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國際司法及仲裁仍不可或缺。無論適用哪種方法,都需要國家間發展良好的政治環境和達成明確一致的政治意愿。在促進國家間政治互信、促進國家間交換意見、建設良好的談判環境方面,區域性國際組織大有可為。
對中國而言,談判具有較強的政治主導性和靈活性,適合解決政治性較強的海洋劃界爭端。國際司法和仲裁技術性較強,可以作為談判方法的補充,為具體的技術層面的爭端提供確定的解決方案。此外,也應當適當注意探討東盟10+3機制在促進成員國解決海洋爭端中的作用。目前中國面臨的東海大陸架劃界爭端和南海諸島爭端還基本上停留在國家間主張和較量的階段,其向前推進需要各方進一步交換意見并達成明確一致的政治意愿。談判應當是這一階段的主要解決方法。
本文作者:雷筱璐 單位:武漢大學 中國邊界與海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