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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術語的翻譯原則
法律術語翻譯的基本要求是精確嚴謹,慎重選擇詞匯。朱定初先生認為法律專業術語的翻譯,必須遵守以下基本原則:正確理解源詞在上下文中的確切含義;盡量尋求在譯語國法律中與源詞對等或接近對等的專業術語;無對等詞的時候宜譯為非法律專業用語的中性詞。筆者認為上述原則已經基本涵蓋了法律專業術語翻譯的要素,但還需要加上一條:譯語要符合用詞習慣。在翻譯礦業權術語時需要先明確理解該術語在我國法律中的含義,然后從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入手,盡量在其法律制度中尋求最為貼切表達我國法律專業術語內容的詞匯。
英美法系國家法律制度中的礦業權詞匯
1.英國
英國法律規定:煤炭、石油、天然氣、黃金、白銀等礦產資源歸王室所有,勘探和開采上述礦產資源必須取得相應的許可。英國《石油法》、《城鄉規劃法》中礦業權使用了mineral interest一詞,煤炭資源的開采許可證為mining license,探礦許可證為exploration license。但是在具體法律條文中例如煤炭甲烷的勘探和開采為exploration andexploitation,有時也用operating表示開采過程中一系列的復雜操作]。
2.美國
美國聯邦政府和各州的礦權制度都不盡相同。首先,土地分為聯邦土地和州土地,在聯邦土地上適用聯邦法律,在州土地上適用州法。大部分土地歸私人所有,土地所有權人當然取得其地下的礦產資源所有權及所有的礦業權,法律允許土地所有權人出租土地使用權、礦業勘探權、開采權,因此美國的礦權制度較其它國家來說更為復雜。《1976聯邦土地政策與管理法》中規定了三種礦權,礦地請求權mineral claim,礦業出租權mineral lease,礦產品銷售權mineral material sales。《1977露天煤礦控制和恢復法》中規定了探礦許可exploration permit,開采操作mining operation和采礦許可miningpermit的相關內容。
亞利桑那州中的礦業權mineral rights包括探礦許可prospecting permit,礦地出租權mininglease(包括礦山和礦地請求權的出租)和礦產品銷售權mineral material sales,其中采礦為mining,探礦是exploration[14]。路易斯安娜州實行大陸法系制度,《礦業法典》中規定了三種礦業權mineralrights,礦業用地權mineral servitude,其內容包括土地利用權、探礦、開采礦產資源、取得礦產品所有權。mineral royalty礦業收益分享權,mineral lease礦業出租權,沒有對應的采礦權概念。
德克薩斯州的礦業權受成文法和普通法的調整,其中礦業權是mineral interest,礦業權出租權mineral interest lease,以及礦業收益分享權mineralroyalty,采礦為mining,探礦為exploration[16]。蒙大拿州法典中規定了探礦許可prospecting permit和礦地出租權mining lease(包括采礦和探礦的出租),其中探礦使用prospecting,采礦為mining。阿拉斯加州的礦業權為mineral rights,包括礦地請求權mining claim,礦地出租權mining lease,其中探礦為prospecting,采礦為mining[18]。伊利諾伊州礦業權法中礦業權為mineral interests。
3.加拿大
加拿大安大略省《礦業法》中礦業權miningrights包括礦地請求權mining claims,礦地出租權mining lease和占有權證licence of occupation。阿爾伯達省的《土地權利法》中規定:礦業權mineralinterests的內容包含于土地權利中。
4.澳大利亞
西澳大利亞《1978礦業法》中對mining作了定義。mining包括尋找、勘察、探礦和開采操作。開采許可為mining permit,探礦許可為explorationpermit[22]。南澳大利亞《1998年礦業法》中規定了勘探許可證exploration licence和礦地出租權mining lease。《1973年海洋和水下陸地法》中勘探和開采為exploring and exploiting。《2000年近海礦業法》中勘探許可證和開采許可證是explorationlicence and mining licence[23]。昆士蘭州《1989礦產資源法》中規定了普查許可prospecting permit、采礦請求權mining claim、勘探許可explorationpermit、礦產開發許可證mineral developmentlicense和礦地出租權mining lease。新南威爾士《1992年礦業法》中規定了勘探許可證explorationlicense,礦地出租權mining lease、礦地請求權mineral claim等。
5.新西蘭
新西蘭1991礦業法中規定了三種排他性許可,普查許可(prospecting permit)、勘探許可(explorationpermit)和開采許可(mining permit),并對這三個詞作出解釋。普查是指礦區地質環境調查和繪圖,包括徒手取樣和航空調查。勘探是指更高級別的細致勘探,包括評估開采礦產資源的可行性,以及調查該礦床的性質和規模所采取的必要的打鉆、挖掘行為。開采是指以任何方式開采或提取礦產資源或化學物質,不包括任何勘探行為。勘察許可是一種土地權利,可以對無論屬于國家或私人所有的礦產進行勘探;探礦許可比前述的勘察許可多了一項在許可范圍內的探挖礦產的權利。開采許可是指權利人比探礦許可人多一項在許可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其開采范圍僅限于已發現部分,如在其開采范圍內發現了新礦產必須申請新的采礦許可。#p#分頁標題#e#
6.其他一些國家
菲律賓《1995礦業法》中規定礦業權涵蓋在政府的土地授權中。探礦權mineral explorationauthorisation(特許權)和采礦權mineralexploitation right合稱為礦業權mineral rights,采礦許可也使用mining concession or licence。南非的礦業權mining right包括mineral right,其中prospecting permit,mining authorization分別為探礦許可和采礦特許權。牙買加《礦業法》中探礦權是prospecting right,采礦權是mining right,其內容是礦地出租權rights under a mining lease。
礦業權主要以土地權利的形式出現,指的是開發利用土地而取得礦產資源的權利。一般以法律明確規定礦業權屬于國家所有或者土地所有權人所有,礦業權所有人可以設置礦業權以轉讓或租賃給他人,礦業權所有人依法取得權利金。而且各國均以采礦許可、探礦許可的形式由政府頒發相應證照,取得許可證照的權利人相應取得采礦權和探礦權,這一點和我國法律制度類似,但都沒有直接相對應的采礦權、探礦權概念和詞匯,所以礦業權、采礦權、探礦權的英譯需要進行下述多方面的考慮。
我國礦業權術語的英譯選擇
因為我國物權法已經規定采礦權、探礦權為用益物權,作為個人或法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法律保護,所以在探礦權、采礦權的英譯時,關于“權利”可以不考慮authorisation,concession這樣表示行政特許權的詞匯,而直接使用權利right。
探礦使用的詞匯為exploration,prospecting等,prospecting意為礦區地質普查,exploration意為詳細的勘探。從1997年版《牛津高階英漢雙解字典》可知prospect意為勘探,但側重于找尋礦產資源(search for minerals),而exploration勘探的含義則側重于仔細檢查和探究(examine thoroughly inorder to test or find out about it)。我國法律制度中的探礦權內容包含普查和詳細勘探,從詞意上來講,更相切合的詞語應該是exploration,而非prospect,所以探礦權翻譯為exploration right比較適宜。
采礦使用的詞匯主要是mining,也有使用operate的。首先來說operate,這是個含義非常廣泛的詞。其中新西蘭礦業法對其mining operation的解釋最為詳盡,關于勘察、探礦、采礦的一切活動與操作都被包含在內,包括提取、運輸、處理和分離礦物質;設置和建立工廠、建筑設施以及土地改良物、機械、設備等;通過機械或其他方式移除、堆放、儲存、處理礦物;堆積礦產品、碎片、尾礦或排放因開采活動所產生廢物、廢水,以及所有的在礦點或附近進行的所有合法操作行為。
還需要厘清mining和mineral的區別,mining是mine(開采)的動名詞形式,指的是開采礦產資源的過程,其目的是取得礦產品,并對礦產品進行處分以獲得利益。1997年版《牛津高階英漢雙解字典》中mineral是名詞,指采自地下的物質,礦物(尤指金屬礦石)。從字面意思來看,mining right就是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而mineral right指的是礦物權利。exploitation雖然也指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但其本身有利用、剝削等貶義,所以在英美等國的開采許可中較少使用exploitation這個詞。至于有些國家的法律條文中對探礦和采礦使用了exploration and exploitation的詞匯,筆者認為是這兩個詞連在一起有頭韻加尾韻的效果,體現了法律語言的和諧美麗。因此,我國法律制度中的開采權翻譯為mining right為好,而礦業權的英譯選擇mineral right為佳。
此外,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對mineralinterest的解釋,是指從土地中尋找、開發、并移除礦產資源,或者基于礦產品的生產取得權利金的權利。雖然我國法律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我國法律并未規定礦業權屬于國家,由個人或單位依申請取得探礦許可和采礦許可也不是英美國家的礦權租賃行為,取得探礦許可和采礦許可后繳納礦產資源使用費、采礦權價款也和英美等國與礦產品生產價值成比例的權利金有很大的差別。而且interest這個詞語體現更多的是金錢利益,而非民事權利,所以我國的礦業權還是用mineral right比mineral interest更為恰當。
對法律專業術語進行翻譯只是比較法研究中的一部分,但是精確的法律術語翻譯表達需要譯者不但通曉法律知識,還要整體把握不同國家法律制度,對每個術語都仔細推敲、字斟句酌,全面考慮術語的內涵和外延,這樣的術語翻譯才會是精確而經得起實踐檢驗的。
本文作者:聶莉斌 單位:忻州師范學院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