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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層面還缺乏發展低碳經濟的相關立法保障的情形下,積極探索地方立法保障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建設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在現有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法律體系中,《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條例》由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12年5月1日起實施。但目前可專門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法規、規章還是空白。因此,加快步伐,制定一個專門的低碳經濟法規,以用來解決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資源環境和經濟發展問題,顯得尤為重要。 一、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的理念 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價值取向構成了立法理念的主要內容。立法理念是界定立法本質和有效指導立法活動的前提條件。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的理念應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首先是堅持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科學發展的理念,要求認真貫徹黨和政府提出的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和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精神指示;其次是要從江西省和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實際出發,有效解決其低碳經濟發展所面臨的主要難點問題;此外,還要發揮政府調控和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將政府引導與市場推進有效結合,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最大化。 (一)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科學發展的理念 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隨著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增加,氣候變暖的趨勢也在加劇,發展低碳經濟成為人類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經濟的內涵和本質要求,在關系處理上都體現了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理念。因此,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理念也就應成為低碳經濟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價值訴求。一方面,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理念在國內外社會都獲得了廣泛認可,并且已經成為一種共識。同志指出:“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作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涵,要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另一方面,在法律中也已有以權利的形式將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思想予以體現,環境權便是以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思想為指導的一個主要權利。目前,許多國家也已將環境權納入法律的調整范疇。科學發展觀以發展為第一要義,核心是以人為本,以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基本要求。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就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統領低碳社會建設和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和完善。低碳經濟立法要體現以人為本、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理念。這要求在立法中,必須遵循以人為本的立法思想,堅持順應民心的立法原則。注重在實踐中學習、總結經驗教訓。從尊重當地群眾風俗習慣、地域文化中尋求立法基石。因此,要堅持科學發展觀為立法理念,加強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發展的民本權利研究,把理論上應然的權利內容法定化,進而成為人們實際生活中的實在權利。 (二)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理念 江西省是生態環境較好、礦產資源豐富的大省,總理在江西視察工作時指出:“像江西這樣好的生態環境在中國已經不多了,要切實保護好鄱陽湖的生態環境。”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作為國家層面的戰略發展規劃,具有其獨特的地理生態優勢。在低碳經濟立法時要以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實際情況為基礎,制定適合湖區低碳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將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生態優勢轉化為一定的經濟優勢。因此,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過程中,不能對國外所謂的先進制度就生搬硬套,盲目輕信,進而對當地已經符合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生活方式和發展模式加以限制、排斥。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過程中,要嚴格遵循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理念。 (三)政府引導與市場推進相結合的理念 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低碳經濟,不僅要遵循自然規律,而且也要利用市場規律。單純依靠市場機制也不能有效解決經濟發展與環境承載力之間的問題,也無法解決經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引發的問題。這就必須要發揮政府“看得見的手”來進行宏觀調控,以彌補市場機制存在的缺陷。因此,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過程中,必須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推進相結合的理念,把市場資源配置與政府宏觀調控有效結合起來,有效解決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二、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的基本原則 立法基本原則是一定的立法主體據以開展立法活動的重要準繩,是整個立法活動中必須遵守的準則。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的原則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低碳經濟的指導思想,反映低碳經濟法的基本性質、內容和價值取向,進而保證該法內部的協調統一。 (一)明確低碳經濟原則,增強立法的適用性 低碳經濟是通過低投入、低污染,高產出保證經濟社會健康、快速和可持續發展,最大限度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因此,低碳經濟的原則可簡單概括為三點:首先是節能減排的原則。這就要求在生產過程中減少高耗能源利用,降低空氣中的碳排放量。根據此原則,在低碳經濟立法的過程中,鼓勵開發能源利用新技術,減少能源消耗就成為重點關注的部分。其次就是低污染原則。企業和個人在生產、生活過程中都要減少污染物的產生,自覺地保護環境,維護環境衛生。此原則要求在低碳經濟立法過程中,做到通過立法去規范和引導人們的生產和消費行為,促進企業低碳發展方式的轉變和大眾低碳消費模式的養成,制定相應獎懲細則,進而對人們的行為加以督促、引導。此外,就是技術性原則。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發展低碳經濟同樣需要強大的科學技術能力作為重要支持,開發新能源需要科技條件,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需要科技條件,污染防治和處理技術也需要科技條件。技術性原則要求在低碳經濟立法的過程中,通過制定相應的激勵措施,對有利于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技術、人才、教育和科研等各方面加大投入,為發展低碳經濟提供法律保障。 (二)把握低碳經濟的特征,體現立法的針對性 通過對低碳經濟內涵的認識,明確了低碳經濟的原則。同時,低碳經濟也具有經濟性、技術性和目標性三大特征。把握低碳經濟的特征能更好地體現立法的針對性。第一,經濟性。低碳經濟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和機制來發展,而且低碳經濟的發展不能使生活條件和物質生產水平的明顯下降。低碳經濟立法為的是更好地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使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在立法過程中,注重低碳經濟的經濟性特征能使立法更具針對性。第二,綜合性。低碳經濟不是簡單的經濟問題,而是一個綜合性問題,涉及能源、環境、經濟和社會各個方面。這要求立法的涉及面要寬、要廣,以體現低碳經濟的綜合性特征。第三,就是目標性。發展低碳經濟的目標是降低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改善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環境,從而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低碳經濟的目標性特征,在立法過程中來說,就須統籌協調經濟、政治、文化、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等方面的問題,將其作為制約因素來考慮。低碳經濟的這三大特征,應該成為低碳經濟立法的重要內容。#p#分頁標題#e# (三)完善低碳經濟發展模式,促進立法的系統性 低碳經濟的發展模式是指在具體實踐中運用低碳經濟理論來組織和開展經濟活動,變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為低碳型的經濟發展模式。具體來說,低碳經濟發展模式就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三低三高”)為基礎,以低碳發展為發展方向,以節能減排為發展方式,以碳中和技術為發展方法的綠色經濟發展模式。低碳經濟發展模式對于低碳經濟立法具有主軸線的作用,有利于把握住立法過程中的關鍵點。通過低碳經濟立法,盡可能地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和健康發展。不僅要在節能優先,提高能源利用率方面立法,而且要在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激勵低碳技術研發和產業化層面的立法。從而使得促進低碳經濟的立法更富有系統性。 三、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的基本思路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需要有一個清晰思路,這樣才能使所立之法更具協調性、具體性、統一性。筆者認為,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的基本思路包括宏觀方面的立法模式選擇、微觀層面的制度選擇和構建低碳經濟法律體系。 (一)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模式的選擇 立法模式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所采取的法律類型,可以從多角度來進行多重選擇,如法律的名稱、立法權限的分配、法律規范內容、立法方式等。在考察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模式時,我們應該注意處理好以下問題: 第一,與國家及江西省現有法律體系的關系問題。任何一部法律法規的制定都會涉及很多方面的關系,尤其是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關系。因此,在制定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促進相關條例時,應盡量避免出現法律條文之間、法律法規體系之間的沖突,否則會造成執法、司法的運行失調,降低法律實效。尤其是低碳經濟在我國仍處于探索初級階段,實踐中還存在相關配套制度建設不足、體系不健全等諸多問題。因此,我們在避免法律法規條文之間沖突的同時要加快低碳經濟的法律體系建設。 第二,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實際與外國經驗的關系問題。低碳經濟的發展已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且國際化程度較高。低碳經濟立法源于國外,特別是發達國家低碳經濟的相關立法有比較成功的經驗可以借鑒,我們在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經驗時必須考慮到法的本土化問題。可行的做法是一方面考慮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湖區的實際情況,以此為立法的基礎;另一方面,應當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制度為我們所用。 第三,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的現實性與前瞻性關系問題。現實性與前瞻性的關系問題實際上就是指當前鄱陽湖區發展低碳經濟的需要與目標適當超前的關系問題。現階段,立法工作一定要從現實條件出發,但也應有一定的前瞻性,必須符合改革的前進方向和目標。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達到要求的,可以規定過渡性辦法,以避免造成不適和反作用。 第四,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立法理論與低碳經濟實際建設情況的關系問題。目前,低碳經濟在我國還處于研究階段,在地方的研究就甚是薄弱。人們對此認識不深,低碳經濟實踐還處于探索階段,沒有形成規模,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建設還有很多空白。因此在加大立法理論研究的同時,必須加快作為低碳經濟試點地區的建設,為全國性的低碳經濟立法提供經驗和借鑒。 在分析發達國家的低碳經濟立法情況的基礎上,同時考慮到江西省和湖區實際情況和現有法律法規體系的特征后,筆者認為,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在進行低碳經濟的立法模式選擇時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根據法律名稱確定立法模式。從對發達國家低碳經濟立法情況分析可知,各國在選擇低碳經濟立法名稱時,大致可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通過對氣候變化進行干預達到綜合性立法的目的。如英國2007年出臺的《氣候變化法案》,其是世界上第一個對二氧化碳排放進行立法的國家;第二種情況是通過對能源使用進行控制達到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如德國2002年出臺的《節省能源法案》;第三種情況是通過對低碳經濟自身直接立法以實現低碳經濟發展的目的。如美國2007出臺的《低碳經濟法案》。通過把湖區的實際情況與各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進行比較后,筆者認為,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專門地方性法規的名稱應該采取第三種做法,即命名為《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促進條例》較為合適。因為這樣命名能充分體現立法的針對性,立法宗旨更明確,該法規的適用范圍更加廣泛,并且可以在立法中增加有關低碳經濟技術投入和宣傳、教育方面的內容,使得相關主管部門可以更靈活的發展低碳經濟。 根據立法主體確定立法模式。我國立法的權限包括根本層次的立法(憲法依據)、基本層次的立法、行政法規層次的立法和地方性法規層次的立法。從《立法法》第八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發展低碳經濟的相關立法并不屬于國家專屬立法權,可以由地方立法完成。且我國關于區域發展規劃的中央立法明顯滯后,因此,針對區域發展規劃的立法,擁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應該發揮主動性。 根據立法方式確定立法模式。現階段,法律法規的起草模式主要有行政機關立法模式、專家立法模式。行政機關立法模式的主體多為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其會更多地站在部門利益的角度考慮,從而會造成對行政相對人利益的忽視。而專家立法模式主要是委托高校、科研單位中具有專業知識的法學專家起草,這種模式的優點是使立法工作更具有理論性和前瞻性。但是法學專家作為理論工作者,其立法常常因缺乏可操作性,有時甚至會過于抽象化,而不易為大眾所接受。實踐證明,受多因利益的影響,以上兩種形式獨立完成的法規草案質量并非盡如人意。也只有大多數人能夠接受并經反復斟酌取得共識的最終方案,才能被稱之為法律意志。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實施低碳經濟發展模式,本質是一次以生態為目的的全方位利益調整。立法者應不僅僅拘泥于向社會公開征求草案意見這種形式,還可采用公民旁聽會議、座談會、來信來訪、由民眾提交草案等形式,營造群眾參與立法氛圍,以拓展民主立法的廣度和深度。#p#分頁標題#e# 總之,在國際社會廣泛倡導發展低碳經濟的背景下,我國也積極的融入其中。但地方及國家尚無專門的低碳經濟立法,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措施大多靠政策引導,留下了許多法律空白。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在低碳經濟發展方面的立法也相當薄弱,既缺乏一部母法起統領作用,相關配套的立法也相對薄弱。因而,在考察發達國家的低碳經濟立法實踐后,應根據湖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出臺起統領作用的湖區低碳經濟促進法的同時應完善相關配套專門法。 (二)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的制度選擇 科學抉擇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的制度,有利于促進和保障低碳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備。科學、合理有序地推進現行制度的改革,應堅持有破有立的原則。不僅要改革和消除不利于低碳經濟發展的制度安排和相關政策,而且也要根據低碳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設計出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相應政策。因而,有效清理不利于節能減排的制度性障礙,健全有利于低碳經濟發展的制度安排,是加快低碳經濟立法工作,促進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發展的重中之重。 1.低碳經濟發展規劃制度“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發展低碳經濟也需有一個清晰規劃。低碳經濟發展的規劃制度是保障低碳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性制度。依托中英兩國合作的低碳城市試點工作,南昌市成為唯一被列為發展低碳經濟試點的省會城市。通過試點工作,南昌的發展將為促進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的發展探索出一條行之有效的路徑。在江西省“十二五”規劃的制定和執行過程中,應該堅持將相關規劃指標,如鄱陽湖的水質、濕地、森林覆蓋率、單位GDP能耗等約束性指標進行整合,然后分解到各項規劃和政策中去。在江西省新的歷史發展時期,抓住機遇,妥善處理好實現產業跨越式發展與低碳經濟發展順利轉型的關系,大力促進碳減排、能源材料安全、維護生態平衡之間的協調發展,加快節能減排技術進步和降低經濟發展的生態成本,這些將是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發展的規劃制度的關鍵所在。 2.低碳經濟扶持制度低碳經濟的發展具有經濟性和目標性特征,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的優勢同時也需要政府的調控和管理。不論是在碳交易市場的形成、發展方面,還是在財政、稅收和產品采購等方面政府進行幫助和扶持,都可以促進低碳經濟的持續、快速和健康發展。政府在低碳經濟發展中應起管理和服務的作用。具體而言,構建低碳經濟扶持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碳平衡交易制度。設計制度以碳基金為主要內容,將企業與個人在生產和生活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轉換為相應的碳基金,將此用于生態補償和生態建設。通過碳平衡交易制度使得外部環境成本中的生態服務從無償轉為有償。為加快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要加強對碳平衡交易制度的扶持:首先,要形成碳交易的市場和明確碳交易的規則,批準設立正規的碳交易中介機構,確保碳交易價格公平合理;其次,形成綠色能源交易機制,把碳平衡交易與鼓勵使用綠色清潔能源的政策相結合起來,倡導社會積極發展和利用清潔能源,促進維護生態平衡和發展低碳經濟兩者協調發展。 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財政和稅收制度。一是財政政策。政府對有利于低碳經濟發展的生產者或經濟行為給予補貼,是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經濟手段。如英國和丹麥都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采取了一系列財政補貼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進入市場。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政府要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力度,建立相應的財政保障機制。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支持低碳經濟發展。應加大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扶持力度,推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發。進一步強化清潔、低碳能源開發和利用的鼓勵政策。在引導、支持企業在低碳經濟領域積極投資的同時,加強監管、淘汰落后企業和技術。設立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產業投資基金、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基金和行業性的創業投資基金,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合作,進一步拓寬吸收環保資金的渠道;二是稅收政策。稅法政策是發展低碳經濟最為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對低碳經濟發展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是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措施。盡管稅收的制定權很大范圍在國家層面而非地方,但地方對于地方稅這一塊擁有很大的運作空間。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政府在地方稅權利范圍內,可以對清潔能源產品實行增值稅的減免;對于新建節能、清潔能源生產企業的低碳金融所得給予營業稅稅收優惠;對生產節能、清潔能源產品企業的再投資給予退稅等優惠。甚至對消費環節的消費者也可以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經驗,將其納入低碳經濟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中。 政府綠色采購制度。政府的采購是最初發展低碳經濟的最大推力,不僅能夠解決低碳產品的銷路問題,而且也發揮重要示范作用,最終推動低碳經濟的發展。目前,國家層面的政府采購并沒有涉及低碳產品的采購問題,地方立法可以將低碳產品納入政府的采購范圍。通過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政府實施綠色采購政策來建設符合湖區實際情況的低碳消費體系,這可以有效地支持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的發展。借鑒國外經驗,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發展低碳經濟立法在規制政府綠色采購制度方面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一是要規定政府綠色采購的主體范圍,即政府綠色采購的主體包括哪些。二是要明確綠色采購標準,即取得低碳標志的產品才是政府綠色采購的標準。三是政府綠色采購的詳單。四是制定政府綠色采購指南,即指導政府采購人員根據采購詳單進行綠色采購的行動指南。 3.加強低碳技術研發與創新制度低碳技術的進步和創新,在人類應對氣候變化的過程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乃至全國的低碳技術研發能力薄弱,為此地方政府部門要加大對低碳技術研究的投入:首先政府部門要組織研制開發清潔生產技術。大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對研究和處理低碳產品的研究機構給予政策上的有力扶持。其次要注重加強與企業的交流與合作,鼓勵企業注重研發清潔能源技術,采用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的新工藝、新技術。鼓勵產業界的積極創新與開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再次要加強國際技術交流合作,英國、美國等發達國家,具有成熟的低碳技術,湖區政府要通過國際協商與合作機制,促進這些發達國家向中國轉讓先進技術。總之,低碳經濟法要為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技術研發及其所需資金提供制度性保障。#p#分頁標題#e# 4.低碳消費制度社會生產總過程中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之間,存在著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辯證關系。生產決定著消費什么和消費多少,然而消費也反作用(促進或阻礙)生產的發展。例如,擴大消費,可以帶動經濟增長。低碳消費模式與發展低碳經濟相適應,也符合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生態文明的客觀要求。一方面,鼓勵和引導公眾低碳消費,增強消費者的環境責任意識。根據節能減排的原則,消費者自愿按照低碳的標準來選擇產品和服務。低碳消費制度可以從消費主體、消費客體和低碳環境權利與義務等方面進行法律調整,增強消費者環境責任意識。另一方面,建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生產者不僅要在其生產中保護環境、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也要對他們所生產的產品在其正常使用期間以及報廢之后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承擔相應的責任。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不僅有利于節約資源、降低能源消耗,而且也有利于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因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在低碳消費制度中也應有所規定。總之,在低碳經濟立法過程中,通過低碳消費制度,引導人們逐步形成綠色、低碳的消費觀念及習慣,積極倡導公眾低碳的生產和生活方式。 5.公眾參與制度實現公民權利是法的核心所在。低碳經濟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促進和保障低碳經濟發展,協調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的關系,構建綠色、健康和宜居的生態環境。因而,低碳經濟發展也需要廣大公眾和民間組織積極主動地參與,鼓勵和支持、引導他們參與到低碳經濟的建設中來,發揮重要作用。一方面在環境保護參與制度相關的立法中,應當明確規定公眾和民間組織參與的原則、程序和具體內容等;另一方面就是拓寬公眾和民間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的途徑,使他們能方便、快捷和有效地參與到環境保護工作中去,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此外,利用環境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保理念。增強公民的環境法律意識,培養其良好的環境守法與環境侵害維權意識,引導和激勵廣大公眾和民間組織依法參與環境管理公共事務。 (三)構建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發展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建議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發展低碳經濟法律體系應由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江西省法規和環湖各市區縣法規三個層次構成,包括生態經濟區建設的核心法規,資源、能源、環保和生態保護等領域的綜合性法規和專項法規。要構建這樣一個體系,需要嚴格貫徹和執行國家及江西省現有的法律法規,出臺保障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發展的核心法規和專項法規,修訂和完善部分不能適應生態經濟區建設需要的舊法規,并注重環湖各區域的協調和配合。另外,也要加大環境法制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公眾低碳意識。 1.依法貫徹和嚴格執行國家現有法律法規 在促進和保障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要嚴格貫徹和依法落實國家現有的協調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一方面由于國家至今尚未出臺一部綜合性的發展低碳經濟法律;另一方面就是國家現有的協調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也包含了一些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規定。貫徹執行《循環經濟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制定是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它是至今與低碳經濟發展聯系最為密切的法律。循環經濟以節約資源、減少資源消耗、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和資源循環利用率為基本特征,以實現資源反復循環利用為目標的經濟發展模式。發展循環經濟,在減少資源消耗和提高資源利用率的同時,也必然會降低碳排放。另外,《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的循環經濟規劃制度、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和循環經濟統計制度等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鑒和指導意義。貫徹執行《節約能源法》。節約能源法是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從能源的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節約能源法》明確提出將實行節約資源作為國家的基本國策,并且將節能目標納入地方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產業政策制定等內容。同時,能源消耗重點領域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范的制定、執行也保障了節約能源法的實施。《節約能源法》的制度和內容,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的過程中應給予重點關注。國務院出臺的行政法規和國家各部委出臺的各項規章制度同國家法律相比,相對靈活,時效性強。嚴格遵守和落實這些法規、規章。集中反映了國家當前的大政方針和政策導向,如節能減排、主體功能區規劃等都是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發展的重點內容。 2.以低碳經濟理念為指導,修訂和完善江西省現有法規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促進條例》出臺后,應以這部條例為基礎,以低碳經濟理念為指導,系統梳理現有法規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修訂和完善。在能源領域,《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是依據1998年實施的《節約能源法》制定的,其中的許多規定已不能適應當前的需要,建議江西省對其進行修訂,制定《江西省節約能源條例》。該條例以2008年4月1日實施的新《節約能源法》為主要依據,并突出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方面的規定。對于發展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規定,可以在該條例中規定,也可以根據需要出臺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專項法規。在高碳排放收費方面,原《江西省征收排污費辦法》經過兩次修訂,部分條款已失效。建議根據《江西省環境污染防治條例》(2008年11月28日通過修訂)制定高碳排放企業的排污收費專項法規,提高收費標準,規范排污費的使用,嚴禁擠占挪用排污費。系統梳理現有宏觀經濟政策,修改或者廢除不符合低碳經濟理念,與生態經濟區建設不一致、不協調或沖突的政策,使政策與法規保持一致,杜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行為。 3.注重環鄱陽湖各市區縣相關法規政策的協調一致 環湖各區域是進行低碳經濟建設的中堅力量,各地要樹立環湖經濟一體化的意識,顧全大局,加強合作,不出臺阻礙生態經濟區建設的法規政策,承擔起促進鄱陽湖區域低碳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建立環湖各區域協調小組。協調小組成員應包括南昌、九江、上饒、鷹潭、撫州、景德鎮6市和5河流域涉及的5個設區市。由協調小組統一協調區域之間、流域上下游之間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建立網絡平臺等措施,共享經濟規劃、產業發展布局、碳排放等方面的信息。環湖區域在制定對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有重大影響的法規、規劃、政策時,征求生態經濟區內其他各市縣的意義或建議。#p#分頁標題#e# 4.加強環境法制宣傳,提高公眾依法參與發展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的意識 通過報刊、電視、網絡、公益廣告、學校環境教育、報告、講座和培訓等多種形式對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進行宣傳。充分發揮報刊、電視公益廣告等公共媒體的宣傳功能,及時宣傳生態經濟區發展低碳經濟的法規規章、政策、規劃等信息,充分調動公眾的積極性,引導和推進發展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專門建立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發展低碳經濟的網站,并設立法規政策專欄,宣傳和普及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建設的法規規章。編制低碳經濟發展法規相關方面的書籍和宣傳手冊,普及國家、江西省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還可以翻譯發達國家或地區在發展低碳經濟、污染防治、生態建設方面的相關法律政策,供大家參考。此外,針對不同人員可以采取不同的宣傳方式。針對政府工作人員,通過報告會、學術講座和舉辦生態經濟培訓班等形式,提高他們低碳的意識。針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環保負責人,加強法規宣傳和培訓,使他們積極參與、發揮榜樣作用。重視綠色學校的建設,把低碳意識教育納入學生法制教育的內容。總之,通過形式多樣的法律法規宣傳,增強干部依法執政的意識和示范作用,提高企業和公眾參與的積極性,促進形成依法推進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發展的良好環境。 5.盡快出臺保障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發展的核心法規 要構建一個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江西省必須在修訂和完善現有法規的基礎上,盡快出臺促進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發展的核心法規,重點領域的綜合性法規和專項法規。在制定《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促進條例》的條件還未成熟時,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努力:首先,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發展低碳經濟立法有必要以現有的政策文件和制度建設為基礎,深入開展發展低碳經濟立法調研,聽取關于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發展低碳經濟的意見和建議,制定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發展低碳經濟立法規劃。其次,以節能減排為重點,出臺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發展低碳經濟地方性規章。根據江西發展低碳經濟立法規劃的總體要求,在深入開展立法調研和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由鄱陽湖區地方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這些規范性文件應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發展低碳經濟中所碰到的問題,以便增強可操作性。再次,條件成熟時,制定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發展低碳經濟地方性法規,出臺《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促進條例》。通過發展低碳經濟立法探索與實踐,由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需要,在總結實施低碳經濟地方性規章經驗基礎上,制定江西省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發展低碳經濟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性規章相比,地方性法規有更強的政策宣示功能和體系統領功能。 總之,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低碳經濟立法,有利于保障低碳經濟發展。江西選擇低碳發展之路必須立足省情、順應全球發展趨勢,加快經濟結構調整,實現江西跨越式發展的明智之舉。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建設中,以低碳經濟為主導的新興生態產業被確定為產業選擇的主要方向。所以促進低碳經濟地方立法將為解決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之間的矛盾提供思路,其必將推動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