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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索社會經濟與法律關系的現實意義 隨著網絡信息的日益發展,國際之間的聯系不斷加強,經濟交往的頻繁促進了“地球村”的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的不斷增強,以及中國在加入世貿組織近十年的征途中,中國經濟快速增長,中國經濟日趨融入國際社會,成為了國際經濟不可缺少的一員。 但是,隨著世界金融危機的爆發,經濟衰退現象的此起彼伏,社會各階層矛盾的變化,國際國內一些不安定、不和諧因素的出現,使我們不得不對社會經濟作一個規劃、預測與反思,以及對社會現實問題作出一個理性的思考:經濟的變化與法律究竟有何關系?如何運用法律人的思維和法律的手段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怎樣運用經濟規律和作用來改進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從而使得經濟與法律有機統一,共同促進社會的繁榮與穩定。 二、社會經濟對社會的作用及影響 社會經濟以其固有的規律指導和展現社會,對社會的運行產生影響。社會分工和交換是社會經濟的本質內容:社會分工的精細化程度是社會生產率是否提高的因素,社會分工的發達是社會生產力進步的標尺。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是促進社會物質財富的基礎,是一個社會繁榮富裕的前提條件;交換不僅能使物品體現出自身價值,同時也對勞動生產者的智慧和聰明才智予以肯定,實現人的許多需求和價值,滿足人類精神的諸多追求和渴望。現代經濟更以其優化資源配置的手段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繁榮,最大化地滿足人類的種種需求。這一切都是社會經濟貢獻給人類社會的最好禮物。 然而,資源的優化配置需要一個平臺,而這個最好的平臺就是市場經濟。可是,市場經濟的運行有其規律性,常常受到“一只無形的手”的支配,當理性而又睿智的人們掌握好這只手的時候,社會經濟確實能充分地發揮好作用,豐富人們的生活,社會秩序良好。當不能掌握好這只手的時候,社會的諸多問題就會產生。當今,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猶存,社會潛在的、深層次的各種矛盾依然存在,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因素還未消除。因此,探尋社會經濟對社會的影響以及怎樣用法律人的視角去質詢這些問題是這篇論文的主旨要義。這更甚于闡明社會經濟對社會的有益作用似乎更具有現實意義。 1、正如一個事物具有兩面性一樣,“當我們看到猴子臉的時候我們也應看看它的屁股”,社會分工的性質也如此,社會分工是社會生產力提高的主要因素,但同時———社會分工的出現導致了私有制的產生,社會分工和私有制的產生是人類不平等的根源。交換在信息不對等的情況下和受需求關系等諸多因素影響,其體現的價值也可能不完全對等,也即是說付出更多勞動的個體當處于市場交換過程的時候,他可能付出“一頭豬”的勞動收獲的卻是“一只雞”的價值。因而,如果把社會經濟固有的負面影響放置于法律思想所追求的公平、正義的理念里時,矛盾便會顯現。如何優化配置資源,進行好社會第一次分配、第二次乃至第三次分配,便是主權政府通過社會契約的方式或現代經濟所稱的宏觀調控的方式去考慮的問題。而國家在作出公共意志(或統治階級意志)表達對社會的公平時,便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然而,正如盧梭所言“人民永遠是愿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卻并不能永遠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公意永遠是正確的,但是那指導著公意的判斷卻并不永遠都是明智的”。因此,當我們把視角投向真實的社會生活時,我們就會發現:貧富差距逐漸加大、社會階層增多、各種矛盾開始凸現。具體的講就是涉法上訪案件增多、弱勢群體的維權報道增多、群體事件頻頻發生。公平與效率,這是否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不可回避的悖論呢? 2、相對于人們的欲望,資源總是稀缺的。 經濟學就是要討論如何使原本有限的資源能最大限度地使人們獲得滿足。本來對于這一現代經濟學的中心任務的良好出發點無可厚非。但是,由于人性的貪婪、自私以及自高自大的丑陋習性使得對資源配置“制度”的制定者有時難免打上自己狹隘的烙印,從而制約了資源配置“制度”的有效性。再則由于市場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因而在市場資源配置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不擇手段的競爭者。如果競爭者都是處于平等的地位,實現的結果將是優勝劣汰,最大的受益者是消費者。 而決定競爭者是否處于平等的地位則取決于“制度”的安排。如果“制度”合理、客觀、公正,能有效地剔除不正當競爭者,那資源的配置就可能實現利益最大化。反之,不僅達不到應有的效果,而且可能會引發深層次的社會矛盾,造成社會的不和諧、不穩定。比如“三鹿奶粉”事件、“石家莊假藥”事件等。如果在“制度安排”中,對商品生產的市場準入控制十分嚴格;對制作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者能進行事后的嚴厲懲罰,并且懲罰帶來的損失將超過它因制作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帶來的利潤,那么資源配置的效率會更高。還有諸如以環境污染嚴重為代價換取暫時利潤的做法,也值得設計“制度”加以約束。總之,社會經濟是一把“雙刃劍”,它可能會把社會刺得鮮血淋淋。 3、在“官本位”依然存在的社會里,有權力的官員們處處可以得到他們想要的東西,公共的財富就像是他們自己的財富一樣,他們總是憑借國家賦予的權力通過干預或者應該干預而不干預某些事項,沒有成本地實現社會財富的轉移,使自己獲得好處,這種現象在經濟學中被稱為尋租活動。形象地說,就是這些掌握社會權力的官員們,將國家賦予的權力當成一種可以出租獲利的物品,對外出租,獲得租金。尋租包括兩個方面:官員手中有了可能出租的權力,他要尋找到租用他權力的人才能收到租金,所以他要尋找租用的一方;另外,社會上的一些能夠接近這些掌握國家壟斷權力的人,也要尋找擁有對外出租權力的壟斷人物,他要尋找到出租的一方,所以他們共同稱這種行為為尋租。尋租則是把權力商品化,去參與商品交換和市場競爭,謀取金錢和物質利益。即通常所說的權物交易、權錢交易、權權交易、權色交易等。權力尋租所帶來的利益,成為權力腐敗的原動力。尋租理論認為,尋租存在的根本原因就是政府行政干預的存在,行政干預越多,管制越多,尋租的機會就越多,社會資源的浪費就越嚴重,負面的效益就越大。圖洛克把尋租看成是“負總和的游戲”。所謂“負總和”,就是說財富根本沒有任何增加,只是從一個人的手中轉到了另外一個人的手中,而財富在過手的過程中還要損失一定的交易成本,尋租活動就整個社會效益來說,它創造的是一個負值,社會的財富減少了。所以,通常人們說“權力產生腐敗”,更確切的說是“沒有有力監督的權力產生腐敗”。我不知道,出現這種現象是社會的悲哀還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遺憾?#p#分頁標題#e# 三、法律是化解社會矛盾,調整社會關系的主要手段 法律是一種以公共權力為后盾的,具有特殊強制性的社會規范。法的本質最終體現為法的物質制約性。馬克思主義法律理論分析社會的特點在于:法律是社會的組成部分,也是社會關系的反映;社會關系的核心是經濟關系,經濟關系的中心是生產關系;生產關系是由生產力決定的,而生產力則是不斷發展變化的;生產力的不斷發展最終導致包括法律在內的整個社會的發展變化。按照這種觀點,立法者不是在創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將社會生活中客觀存在的包括生產關系、階級關系、親屬關系等在內的各種社會關系以及相應的社會規范、社會需要上升為國家的法律,并運用國家權威予以保護。我們不難發現,法律是社會經濟運行過程中最好的表述方式。它不僅能展現社會經濟的客觀性、現實性。而且以其固有的特征對各種社會關系進行調整,承擔著對社會經濟負面效應的控制和預防,是化解各種社會矛盾最好的途經。 1、正義是法的基本標準。也就是說:法律只有合乎正義的準則時,才是真正的法律;如果法律充斥著不正義的內容,則意味著法律只不過是推行專制的工具。正義形成了法律精神上進化觀念的源頭,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權等價值觀念深入人心;正義推動了法律內部結構的完善,它使得權力控制、權利保障等制度應運而生。法律的執行不僅要有利于秩序的維持,更主要的是實現社會正義。在社會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不平等、不公正的時候,真正法律正義價值的理念可以矯正許多只追求效率而忽視公平的立法者、執法者回歸到人類和諧的軌道上來,從而減少社會矛盾。通過法律的規范作用化解社會矛盾,從源頭上根除社會矛盾的產生。比如:反壟斷法的制定,勞動合同法的制定等多部法律的出臺,都體現了效率與公平問題在特定時空的平衡。因此,我們認為:法律不應當或者只關注公共利益,或者只傾向于保護私人利益,而應當努力在二者之間尋找最佳結合點,尤其是個體利益,私人利益不能冒充集體利益或公共利益。當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真正發生沖突時,也不應無條件地犧牲前者而維護后者。任何出于公共利益或長遠利益的保護而對私人利益或短期利益的侵奪,都必須提供充分的理由,根據合理的標準,經過適當的程序和在必要的情況下給予相應的補償。 2、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有什么樣的經濟基礎,就有什么樣的法律。法必須適應經濟基礎的要求而作相應的變化,否則就不能達到為自己經濟服務的目的。 法不僅隨著經濟基礎的根本變革而發生本質的變化,即使是在同一社會形態里,當經濟基礎發生局部變化時,也會引起法律的相應的變化。所謂“世易則事易”。由于法律所追求的穩定性和社會經濟的運動性之間是矛盾的,因而法律在對社會生活以及對社會關系的調整上常常會產生“滯后性”,從而導致法律不適合社會發展需要的狀況。 這時如果立法者注意到了這種變化及時修訂法律,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和規范便能應時所需。如果沒有注意到或立法條件欠缺,那沿用舊法的過程很可能就會產生很大的矛盾,給社會秩序帶來隱患,對社會和諧的構建產生阻礙。嚴重者還可能會激化社會深層次矛盾,產生群體上訪和群體性暴力事件。比如:前久在各媒體上炒得沸沸揚揚的國家拆遷條例的修改問題。我認為就是應時所需的一個舉措。試想用一個十多年前制訂的法律來調整和規范日新月異的房地產市場,無異于是用以前“小孩的衣服”穿在已經長成大人的人身上。當然,痛苦者是拆遷者。就我們本地而言,絕大多數上訪與拆遷有關。我想,這不會也是全國性的普遍現象吧?因此,我們要在法律與經濟的對立統一中尋找最佳結合點。 3、市場經濟是法治化經濟,即以法律為規范的經濟。 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和健全的過程,實際上就是經濟法治化的過程。市場經濟越發展,越需要完備的法治,法治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市場經濟體制下,資源配置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法律實現的,法設定出資源配置的制度框架,并由此決定資源的流向和利用方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合理配置的前提是合理和完善的法律。此外,市場經濟下經濟交往的平等性、市場運行的穩定背景、市場交易的規模效益需求等,都決定了法具有更強大的功能。“三鹿奶粉”事件后,食品衛生監督法隨之出臺。這是市場經濟法律化的內在要求。然而,最近海南的毒豇豆事件向我們展示的不是法律的欠缺,而是法律施行的欠缺,是監督法律正確實施的欠缺。 因此,今天的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是什么? 4、尋租現象告訴我們,權力如果沒有有力的監督,腐敗的產生在所難免,海南的毒豇豆事件中,不是還有許多官員提“潛規則”的故事嗎?這說明什么呢?針對尋租現象而論我們不缺乏規制機制,國家的反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不可謂不大。然而此類現象仍層出不窮,究其原因,是在設置權力的時候,沒有把監督機制說清楚,監督無力、不到位。紙上的法無法走到現實生活中,無法從應然狀態進入到實然狀態。法律成了一紙空文,法律的尊嚴被踐踏,政府的公信力,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公信力被削弱,群眾與黨和政府的對立情緒高漲,“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事件時有發生。 群眾把解決問題的希望寄托于信訪上,期待某位政府官員能良心發現,變成“包青天”。這是否是對現行提倡的“法治”的諷刺,不得而知。在今年的全國人代會上,我們看到了曙光:浙江省人大代表、省檢察院檢察長陳云龍聯名其他代表提出制定法律監督法的議案。雖說議案僅僅是在提議階段,但畢竟有了先行者,有了有識之士。 我想不久的將來,這部法律會隨著市場經濟的需求踏歌而來。監督,永遠是法律的靈魂。沒有權力的制衡、權利的分配,法律只能是少數人為所欲為的工具,與社會經濟的發展背道而馳。 #p#分頁標題#e# 總之,在金融危機余波猶存的今天,用理性的經濟思維與法律思維去考量現實社會,理清思路,找準問題,探索解決社會矛盾、創新機制的途徑,是作為一個法律人的現實目標與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