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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電費的回收是供電營銷人員思考的重要課題。目前,供用電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確保了供電方有權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收取相應的電費,用電人不得拖延支付電費,否則,就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供電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終止供電。但是一些生產經營不善企業、房屋動拆遷等情況仍然出現了電費回收難的情況,這就需要供電企業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維護供電企業的合法利益。 一、在供用電合同履行過程中設定擔保的現實意義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為了確保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實施其債權,我國特別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擔保法》第2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據此,在我國擔保適用于借貸、買賣、貨物運輸以及加工承攬四類合同。 供用電合同系買賣合同,完全適用于《擔保法》。 但由于電力作為特殊商品,在供用電合同簽訂初始一般不設擔保,但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用電客戶履約能力下降或誠信記錄惡化,有可能損害供電方利益時,供電企業完全可以要求客戶提供擔保。擔保合同具有從屬性,它從屬于供用電主合同。《合同法》第68條為供電企業要求欠費客戶提供擔保給予了法律依據。 在履行合同中,先履行義務一方在后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發生惡化而有難以給付之虞時,有權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在對方未為履行合同提供擔保時,有權終止合同而拒絕自己的履行,以防止給供電企業造成損失。 《擔保法》第1條規定:“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從中我們可以看到通過擔保制度可以確保電費債權實現的意義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擔保是確保債權實現的法律手段。是以第三人的信用作保證,使擔保人與債務人一同就某一債務向債權人負清償責任,從而等于擴大了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范圍,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有了更可靠的客觀保障。 (2)擔保制度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有效措施。有了擔保制度,加強了債務人的信用,債權人的利益可以得到確保,從而可以避免或減少糾紛,增強交易的安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特別是對于電力企業,這樣做既滿足了電力企業的權利又不會影響用電客戶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3)擔保制度是充分發揮財產效益,促進經濟發展的有效工具。通過擔保制度,既能發揮物的使用價值,又能發揮物的自身價值,從而使財產的效益可以得到最有效的發揮,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擔保合同的分類及實際應用 1、擔保合同的分類 對合同的擔保,包括了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就供用電合同而言可分為以下兩種方式: (1)人的擔保。是指欠費客戶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擔保欠費客戶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其主要形式是保證人的保證,這種形式在實際工作中具有較高的可操作性。 (2)物的擔保。是指當欠費戶或其他人的特定財產作為抵償債權的標的物,在欠費戶不履行其債務時,供電方可以將財產折價,并從中優先受清償。物的保證方式主要有抵押權和質押權,但操作手續較為繁瑣。 2、保證從合同的實際應用設想 保證從合同的性質決定保證主體必須是第三方,即供用電主合同之外的第三方。保證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保證人必須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和法人。 (2)保證人必須有足夠的代償能力。在實際操作中,供電企業對于保證人的審核可以設定若干實施細則,以確保第三方有為欠費戶償還的能力。確定保證人后,供電企業與之應簽訂保證合同,或讓其在有關保證條款的供用電主合同上簽字蓋章。 電費擔保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電費債權一般是將來發生的債權,但也可以作為保證的對象。 (2)保證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欠費人履行電費債務的期限是衡量債務人是否違約的標準之一,在制度履行債務的期限上除了自愿外,必須要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來支撐。 (3)保證方式。保證方式包括一般保證方式和連帶責任保證方式。鑒于兩種保證的區別,建議對電費擔保應選擇連帶責任保證。 (4)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范圍依據是當事人在保證從合同中的約定,約定中可以包括電費主債權及電費滯納金。 (5)保證的期間。可以自愿約定,如無約定,考慮到供用電主合同的持續性,一旦訂立保證從合同,保證期間就為供用電合同終止之日起6個月內。 3、抵押從合同的實際應用設想 抵押擔保,是指由欠費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電費債務的履行,向債權人提供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此財產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 這種形式可以應用于:當資信惡化的用電客戶,交納電費及違約金后,無法向供電企業提供人的擔保,但該客戶有一些物權,利用這些物權為電費債權提供擔保。 抵押擔保有以下特性: (1)不必轉移抵押物的占有。如轉移物權的占有,則物權所有人就無法再對抵押財產進行使用和獲得收益了,而供電企業取得物權并不是最終目的。#p#分頁標題#e# (2)供電企業可以從抵押財產所賣的價金中優先受償。 當供用電雙方決定設立抵押擔保后,簽訂書面合同。如抵押物為不動產后,雙方應就此合同辦理抵押物登記,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在實際操作中,供電方應調查清楚債務人對該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經營權,并且尚須有處分權。 實現抵押擔保的方法一般有以下三種: (1)拍賣抵押物。這是實現抵押物權最佳方式。 (2)在抵押合同中注明,當債權已過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將抵押物折價。 (3)其他方法。一般做法是將抵押物賣與其他人,抵押債權人從所獲價款中優先受償。 4、質押從合同的實際應用設想 質押擔保,是指供用電合同中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電費債務的履行,向債權人轉移占有動產或權利,當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從中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形式。質押在運用上與抵押擔保有相似處,但區別在于: (1)抵押擔保無須交付財產給債權人,而質押擔保則必須交付動產或權利憑證,否則,質押擔保不成立。 (2)抵押擔保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一般不動產為多。而質押擔保只能是動產或權利。 (3)在抵押擔保中,債權人在行使抵押權時,多以拍賣抵押物的方式進行,而質權的實現則可由債權人直接按市場價格變賣質物。 當供用電合同的雙方經協商以質押擔保電費時,雙方應訂立質押從合同,并由出質人交付動產或權利憑證。權利出質應注意登記這一手續。 實現質權的方法一般有以下三種:(1)拍賣質物。(2)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歸質權人所有。(3)以其他方式處分質物。一般以買賣方法或登報標售方法。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如要實際運用擔保方式保證電費的回收,首先要建立一套科學的用電客戶誠信體系,那些誠信記錄不良的用電客戶必須與供電企業簽訂用電擔保從合同,使個人與企業處于法規、道德和價值的制約當中,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制約;處處守信、事事方便”的局面。只有這樣才能確保電費債權的合法實現,也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社會誠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