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法律意識中的心理因素分析,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法律心理是法律意識的初級階段,是人們對法律現象的感覺、印象、體驗、情緒等的感性認識,與人們日常法律生活緊密聯系,是人們對法律現象表面、直觀、自發的反映。在一個社會,民眾的法律心理狀態,對法制基本環節的運行具有重要作用,與社會的法治化程度密切相關,甚或可以說有什么樣的法律心理,就有什么樣的法治狀態。 正如盧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心里,它形成了國家的真正的憲法”。具體來說,法律心理是法律思想的基礎、是立法的精神源頭、是法律得以實施(執法、司法、守法)的潛在動力、是法律監督機制能否完善的重要保證。因此,要真正實現法治,民眾必須具備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心理,這是法治建設的軟件要素之一和民情基礎。目前,在我國民眾中,仍存在著許多與法治精神相悖的法律心理,阻滯著法治的實現。具體表現為: 一、拒斥法律心理 法治社會,法律是公意的表達,具有至高無上的理性和權威性,任何社會權勢、有形無形的社會規范均不得凌駕于其上。但現實生活中,仍廣泛存在著以“禮”、“情”、“黨的政策”和“權勢”拒斥法律的心理。有些民眾,特別在鄉村社會,當法律與“禮”、“情”相沖突時,以是否合乎“禮”、“情”為準則,評判事非,化解糾紛。有些民眾,特別是一些公職人員(包括領導干部),忽視、輕視法律,當法律與黨和國家的政策沖突時以政策代法拒法。有些權勢主體存在特權心理,不依法定范圍、條件和程序行使權力,在其旨意與法律相左時,拋棄法律。這種狀況的出現,與我國傳統文化思想觀念及革命戰爭年代形成的“重政策、輕法律”的領導方式和工作特點有關,在新的歷史時期,必須予以改變。事實上,“禮”、“情”也屬社會規范,當其不違背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價值取向時,可以也應該與法律并存,共同調節人們的社會生活,但當二者出現沖突時,應以法律為準,移風易俗。在我國,共產黨是執政黨,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在本質、基本精神和原則上是一致的,但兩者畢竟為不同的社會規范,有不同的調整范疇和效力,不能也不應簡單等同。從最初產生看,法律皆源自一定的權威和權力,但一經制定,則任何權力和權威應無條件地服從法律的權威,任何社會主體的行為均應“一準乎法”。 二、無法心理 有些民眾否認法律在現實中的作用,缺乏對法律的信仰,追求在無法的狀態下生活。他們對法律具有什么作用,國家制訂了什么法律,規定了什么內容,表現出不感興趣和無所謂,不從法律的角度思考問題,也不按法律的設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也想不到運用法律的武器通過合法途徑維權。具體表現為不學法、不用法、不從法、不守法、不護法的心理狀態。 法治社會,法律是主體間交往行為的最高規范,法律所關注并干預的焦點是人的日常生活的諸多領域和方面,主體間的行為伸展到那里,那里便有相關的法律規范,可以說凡有交往(或生活)便有法律。在法治社會,任何人想超脫于法律是不可能的。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在建國后,特別是期間,我國經歷了無法無天的時代,給人們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影響;二是現在的“快速推進型”立法,難免出現法律撞車等現象,使人們有時感覺無所適從;三是在執法司法實踐過程中,也存在著“法律紙面化”現象(一方面是大量法律法規的出臺,另一方面是執法司法效果不盡如人意,使得一些法律法規僅僅停留在紙面上,并沒有在社會生活中生根而真正成為實際的生活規則)。 三、非主人心理 有些民眾不把自己作為社會和法律的主人來看待,沒有把法律看作現實生活的必需品,而是看作生活的妨礙。片面地認為法律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把法律同管理、制裁、鎮壓簡單等同,從犯罪的角度來理解和看待法律與個人的關系,對法律采取冷漠、厭惡、逃避的態度;把法律的保護看作是當權者的恩賜,期望青天大老爺為其做主;承認特權至上,甘愿無過受罰;奉行“自掃門前雪”,不愿也不敢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這都與治法的基本理念是格格不入的,法治社會,每位社會成員都是自己和法律的主人,均應以強烈的主人翁姿態充分表達自己的獨立意識和自覺意識,發揮自己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每個人的主體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實現。法治不僅是國家(政府)所關心和努力從事的工作,更是全體社會公眾主動自覺參與的共同事業。 四、規避法律心理 要實現法治,需有高度準確、統一、完善的“良法”。由于受法律所調整對象(社會關系)復雜多變的性質、法律抽象概括的特征(法律條文有限而情事無窮)、立法者的認知能力限制等主客觀因素的制約,法律漏洞(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使法律規定在內容上出現欠缺或不周密,從而造成適用上的困難)實難根絕,這就需要全體民眾以滿腔的熱情盡自己之所能通過合法有效的途徑來填補法律漏洞,使法律逐漸逼近“良法”。但現實生活中,有些民眾也積極認真主動地學習法律,但其目的不是為了守法、護法、完善法律,而是對法律進行病態的鉆研分析,加以惡意利用,鉆法律的空子,以達到其規避法律的目的。 五、無訴心理 在社會生活中,各主體由于有著不同的利益,矛盾和糾紛不可避免,這就需要尋求解決的途徑和手段。法治社會,運用法律手段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為當然首選。但有些民眾在遇到糾紛和沖突時,拒絕訴訟,尋求非訴訟途徑和手段,追求“無訴”境界,與此心理相關的是“賤訴”、“懼訴”、“恥訴”。在達不到“無訴”時,退而求其次,追求“息訴”。這種表面上的和諧,其實極可能隱藏著巨大的危機。這種心理其實是農業社會法律觀念與中國傳統人生哲學中和諧觀念相凝合形成的因悸怕法律而疏遠訴訟的忌訴法律觀念的繼續。比如在古代,老百姓把“見官”與“打老虎”、“別父母”一同看做人生“三大難事”,就是這種心理的典型寫照。#p#分頁標題#e# 六、被迫守法心理 守法是實現法治的中心環節,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對此絕大多數民眾是知道的。但從守法的動機看,有些民眾遵守法律不是出于自覺自愿、主動積極地維護法律規則,而是通過觀察發現若不遵守法律則可能會受到懲罰,是出于消極避罪的心理。守法的出發點不是對法律的熱情、期待、認同與參與,而是懼于法律的威懾作用的被迫服從法律。在此消極法律秩序狀態下,我們看到的主要是政府忙碌勞頓的身影,而看不見全體社會成員對于法律真誠而熱情的擁戴和積極主動自覺的遵循。該心理支配下的守法與法治社會公眾積極守法、熱情從法的要求相去甚遠。這種現狀的形成,與長期以來法學教育存在著單向律民現象(即在法制宣傳教育中,把廣大人民群眾當作被動的對象,要求他們遵紀守法,權力人、教育者為能動的主體,置身于法制教育對象范圍之外,單向性的對下不對上、律民不律官現象)有關,這種法律教育突出強調受教育者作為客體的責任、紀律、規范和義務,而忽視了權利與法治基本精神的弘揚,其導致的結果是嚴重阻滯著受教育者主體價值觀的形成和學法的積極性,甚至將學法等同于束縛和控制。 七、法治民心理 有些民眾(包括一些領導),把法治簡單地等同于“用法治民”,過分地強調公共權力的行使而忽視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法治的基點在于人,個人優位是其基本信條,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其根本目的,對于公民,“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允許的”,對于政府,“凡是法律沒有允許的,都是禁止的”,是其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八、法律萬能心理 法治社會,法律是一種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稗益的社會規范手段,但同時它也像人類創造的大多數規范一樣本身存在著缺陷。有些民眾沒有深究法律的內容及其歷史作用,對其缺陷不予重視或視而不見,采取理想主義態度。將法律功能絕對化并排斥其他社會規范及治理手段,滑入“法律萬能”和“唯法治理”的心理誤區。這可能導致兩種極具危害的后果:或對法律的良善與否不作分辨,縱容惡法的存在與統治;或一旦發現法律的缺陷時便產生幻滅感,表現出對法律超乎尋常的不信任,轉向法律虛無主義。社會生活中,有些問題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解決,有些需要法律與其他手段配合,也有些不應也不需要采取法律手段。 法治社會也允許并有必要保留法外空間(對諸如信仰、愛情、友誼、私生活等方面不宜由法律規定或沒有必要由法律規定的事項,法律不予規定而形成一定的法律不管范圍)。因此,建設法治社會,并不否認而是積極提倡道德、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等在治國安邦中的作用。 九、法治完美心理 在我們這樣一個具有漫長“人治”傳統的國度,確立“建設法治國家”的理念,確屬不易。有些民眾(包括決策者、法學家、法律人)便形成過于理想化的心理期待,認為該理念一經確立,即表明我國進入完美無缺的法治社會。事實上,我國的法治建設仍是初態的和雛型,“法治化”的提法本身就意味著一種過程、一個起點。對法治的種種設計與描繪,主要是法治的“應然”狀態,要使應然與“實然”相耦合,還需要全體民眾做艱苦細致的促動工作。另外,常言道:“人無完人”,任何制度均如此。正如市場經濟是損益經濟,法治也是一柄雙刃劍,其弊端與其優越性相伴而生。人們之所以追求,只是因為它符合歷史發展的規律。一旦法治完美成為民眾的普遍心理,那就已為專制統治準備了充足的土壤,將不可避免地走向法治的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