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財稅制度發展中的公共財政,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財稅法律制度構建的基石在于公共財政。公共財政的確立對于我國財稅法律制度的構建具有重要的現實價值。本文擬就我國轉型期和諧社會建設中公共財政與財稅法律制度完善問題談點基本認識。 一、公共財政是財稅法律制度構建的基石 財政法律制度是一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在國家經濟生活中最直接的表現是政府收支規模。政府的收支范圍反映了國家對經濟生活的介入程度。公共財政作為矯正市場失靈的財政干預制度,在某種意義上又強化了財政職能的公共性。由于市場是通過體制轉換而建立,轉型期政府管理經濟職能的轉變將推動公共財政的構建。我國經濟轉型期有其自身特點,如財政職能界定不明,導致財政在支持經濟發展方式上的收支結構和范圍方面仍不盡合理,對經濟社會發展構成體制性的約束。當然,所有問題的根源皆在于我國對公共財政的界定存在模糊性。 (一)公共財政與國家的職能 在西方財政理論的歷史演進中,公共財政包括了法治、有限政府,以及對個體的平等關懷與尊重等憲政內容,也包含了公共品、公共選擇等理論的擴展和延伸。在我國較長的時期內,對財政的基本界定是停留在“國家分配論”上,直至1998年全國財政工作會議才提出構建公共財政基本框架的設想。厘清公共財政理論是我國財政體制改革和財政轉型的起點。公共財政的關鍵是公共性,那么,何謂公共性呢?或者說公共性是否在理論上有一個確定的可量化的標準,且這種標準在實踐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檢驗性呢?由于公共性本身即具有價值判斷的屬性,故對于公共性和公共財政只能從范圍上進行界定。如有的學者就認為,財政的公共性決定其應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作為基本目標和工作重心,提供市場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務,輔之以公民權利平等、政治權力制衡為前提的規范性公共選擇機制,形成具有公開性、透明度,事前決定可嚴格執行,并可進行有效的績效評價和問責的現代預算制度。[1] 簡言之,公共財政,即為取眾人之財,為眾人之用。目前,雖然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未能就公共財政的具體內涵和外延達成一致,但毋庸置疑,公共財政的概念本身就包含著對財政職能的范圍界定,財政的公共性決定著財政職能的公共性。美國學者馬斯格雷夫就認為,財政的基本職能應當是提供公共品,實現分配正義,實施宏觀政策。[2]P22-37從財政收入的角度看,財政收入的范圍則體現政府對經濟生活的干預和調節程度;從財政支出的角度看,財政支出的方向體現著國家對社會公共需要的滿足,是財政職能的具體化。換言之,財政的收與支應體現公共性之要求從財政收支安排即財政職能的角度探討財政公共性的程度,也可以成為我們理解公共財政內容及其范圍的一個有益嘗試。財政職能決定著財政的規模,或者說是影響財政規模的重要因素,財政規模則反映了財政職能的實現程度。從理論上看,政府與市場之間同時存在著替代性與互補性,前者表現為政府職能逐漸收縮為提供公共服務,后者則體現了政府作為增進市場效率和矯正市場缺陷的工具而存在。[3] 財政規模的大小反映了政府與市場的邊界。隨著經濟和法治的發展,財政規模的變化體現著對政府與市場之間替代程度的呼應。這種替代本身就是一個演進的過程,對于財政職能的反映,更多地體現為一種實然,其對應然的滿足也不存在一個統一的模式。 從國際組織對政府財政的統計口徑來看,較寬的統計口徑實際上為不發達國家的財政轉型提供了一個參考的路徑和模式。同時,即使在內容上予以限定,對各種收支類別的劃分規范明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界定這些具體科目時也存在著諸多例外的情形。從影響財政規模的因素來看,財政規模與財政職能不是對理論上的呼應,而是更多地對經濟生活的呼應。因此,筆者認為,并不存在一個國際公認標準可以準確地界定公共財政,公共財政作為理論上的概念,體現了良好的社會經濟目標和價值追求。作為演進中的制度,公共財政也曾經歷了從國防、行政管理等守夜人職能到大量的政府投資、公共品的生產,再到以福利化為導向的社會保障特征。[4]因此,公共財政運行本身存在階段性和程度上的區分,并無統一的標準。從公共財政與財政職能到之間的關聯度看,對制度的檢驗,正向的作用效果可以從反向的經驗事實進行驗證。 (二)財稅法律制度構建應當以公共財政為基石 財政是政府履行職能的物質基礎,作為國家的唯一經濟來源,財政不僅是政府經濟收入與支出的反映,更體現了經濟資源在國家和公民之間的分配,涉及到一國基本的政治決定過程。公共財政則是我國財政體制改革的基本目標。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構建公共財政的要求也日益明確: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健全公共財政體制”;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要“完善公共財政制度,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公共財政,既要求財政收支決策過程的民主與公開,又要求財政收支在于實現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目的。公共財政的核心,是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其本質要求是納稅人在國家經濟活動中有權參與決策、參與管理、參與監督。具體而言,公共財政具有以下特征: 1.法治性。所謂法治性是指財政收支活動要受法律法規約束。這種法治性主要體現在要依法治稅、依法理財上,即財政的收支及管理活動,都要以法律法規或法律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規范。 2.公共性。要求財政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目的,為社會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務。尤其對于財政支出,必須體現民生之需求,不可將有限的財政收入挪作他用。 3.公平性。在稅收上,我國對不同所有制企業都要“一視同仁”,使經濟條件相同的納稅人能夠享受同樣的稅收政策,實現稅收的橫向公平;使經濟條件不同的納稅人能夠享受不同的稅收政策,實現稅收的縱向公平。更重要的公平是,向社會提供的公共品和服務應當是公平公正的,以平等、非歧視和規范的制度和方式,為全體社會成員提供公共品和服務,而不因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使得納稅人在基本公共品的獲得方面有所差異。#p#分頁標題#e# 4.非營利性。所謂非營利性就是不以營利為目標,而是以追求社會利益最大化為準則。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其職責是以社會利益為目標,通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活動,為市場有序運轉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證和物質基礎。在公共財政四個特征中,法治性是聯系著形式與實質的最重要特征。從形式上看,財政是一國政府得以生存的經濟支柱,其經濟來源是建立在對納稅人私有財產合法剝奪基礎之上的,這種對公有領域和私有領域的劃分,無疑應當取得利益受損方的認可,即實現公共財政形式上的主權在民,唯此,才能實現和維持國家行為的合法性。從實質上看,這種通過代議制形式確定下的對國家財政收支管理的決策,以及對財政決策執行的監督,可以最大限度地在源頭上承認、保護和實現納稅人的權利。因此,公共財政的法治性,通過民主程序實現了對法律的尊重,使政府的財政行為不僅獲得了合法性依據,并被納入憲政的規范軌道。公共財政為各項具體財稅法律制度的構建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 從支出制度看,公共財政要求以公共需要定位財政支出。一般說來,財政支出是國家通過財政收入將集中起來的財政資金進行有計劃的分配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是財政職能的具體化,服務于政府職能。基于公共品理論的分析,既然市場無法有效提供,那么財政支出就是全部公共品(包括全部純公共品和部分準公共品),只有滿足公共需要的事務,財政才應提供資金支持。偏離公共品的政府財政分配行為本質上不能反映公民對公共品的偏好,不能被視作合法合憲的財政行為。因此,在財政支出方面,公共財政在形式上主要反映為人民對政府開支的權力制約和政府經濟職能執行的協調和平衡。從收入制度看,公共財政要求以公共權力定位財政收入。財政收入是政府為履行公共職能,滿足公共服務要求的財政支出需要,依據一定的權力原則,通過國家籌措的所有貨幣資金的總和,一般包括:稅收、規費、國有資產收益、公債以及罰沒等其他形式收入。國家獲取財政收入憑借的是公權力,即由立法機關賦予公共部門代表公眾行使的強制性的權力。這種強制性權力是在分散決策基礎上集體選擇的結果,用來解決分散決策難以解決的各種問題。 二、構建財稅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從財稅法律制度的視角看,財政法定是財稅法律制度的形式要素,著眼于財稅的法律形式,保障財政民主的制度實現;財政健全是財稅法律制度的功能目標,著眼于財政的安全穩健,確保財政運行不偏離安全穩健的目標;財政平等是財稅法律制度的價值追求,著眼于財政的公平合理,保障通過民主機制和法律程序制定的財稅法符合正義公平;財政民主則是上述三者有機結合的制度保障,著眼于財政的民主基礎。在我國轉型期,構建財稅法律制度,必須重視財政民主、財政法定、財政平等、財政健全四個基本原則。 (一)財政民主原則 財政民主要求的是人民通過一定的方式對重大財政事項擁有決定權,其直接的要求是重大財政事項必須經過人民代表大會或議會等代議機關的同意才能付諸實施。財政民主是憲法人民主權理論在財稅法領域的落實和體現,財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則人民對于收取和支配資金,理應享有最后決定權。財政民主是現代財稅法關注的核心,是整個財稅法的立法基礎,[5]P36-37如果排斥財政民主,拒絕人民對重大財政事項的參與決策,則與民主憲政的理念沖突無疑,而偏離了財政民主,偏離了人民對財政的決定權,無論怎樣強調財政的公共性都是難以實現的。 財政民主有著訴求和目標。財政民主是社會民主法制的重要環節,財政民主的貫徹,其目標在于更好地保障公民權利。由人民決定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事務,是尊重人民主體地位,保障人民權益的必然選擇。財政不僅是經濟運轉的重要推進器,還是政治、文化活動活動和社會事業發展的主要資金來源,財稅領域的財權分配、預算管理、財力平衡、稅收征管、國債發行、財政監督等十分重要。從政治民主的角度看,應當由人民行使最后的決定權,對于公民的政治權利、財產權利的保護也是至關重要的。充分尊重人民主體地位,保障人民權益的過程,就是充分發揮財政民主,保障人民對重大財政事項最后決定權的過程。 完善和推進財政民主制度,需要在民主決策、民主參與、民主程序、民主監督等方面著力施為。具體要求:第一,由人民代表大會決定重大財政事項,從基本法律的制定到重大事項的決定,從政府財政權力的劃分到人民財政權利的救濟,都需要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第二,政府在職責權限范圍之內行使財政權力時,也要注重人民的參與,通過一定的形式向社會征求意見,廣泛采取聽證會、專家討論會等收集人民意見和建議。第三,重視民主程序,無論財政的立法、執法、司法實踐中,都要強調程序、公開、公平、公正,保障人民的知情權等各項權益。第四,強調公民對財政事項的民主監督,通過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審計監督、輿論監督、申訴檢舉控告等各種方式,對重大財政事項行使監督權,保障公共財政用于公共事務、服務公共利益。 (二)財政法定原則 財政法定,是財政民主的具體體現,以財政民主為基礎,它要求將一切財政權力納入法治的軌道,實現財政權利(權力)法定、財政義務法定、財政程序法定、財政責任法定,避免權力運用的任意性和隨意性,保障公民對國家財政行為的可預見性。財政法定,首先是財政憲定,關鍵在于依法治稅、依法理財。所謂財政憲定,就是將公民生存發展所依存的財產權利和國家履行職能所需的財政權力均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且為保證國家財政權力服務于公民財產權利和其他自由權利,規范、限制或控制國家財政權力的行使。 依法治稅、依法理財的前提在于,財稅法律體系的健全,特別是財稅領域應當有一大批支架性法律的制定。財政憲定,依法理財,通過公民財產權和征稅的民主同意權監督政府財政收支服務于公共利益,服務于納稅人之所需,是在財稅領域實現的法治保障。以法律形式體現的財稅法律,制定程序更嚴謹,人民參與度更高,內容更規范和穩健,體現民主意志,體現穩定性,容易為納稅人所遵從,并且可以最大程度地發揮法律規范對行政權力或自由裁量權的規制。符合科學發展的財稅法治,應當是公權力被有效規制的財稅法治。既需要在理念上確立公民基本權利本位,更需要在制度上切實保障這種理念之實現,而這種制度的選擇只能是財政立憲,其規范形式應盡可能是財稅法律。在當前的財稅法制建設中,推進財政立憲,應以《財政基本法》、《稅法通則》為突破口,完善財稅領域憲法性法律的制定,從而解決財產權利與財政權力的邊界,中央與地方財權事權劃分和財力平衡以及公民財政知情權、決定權和監督權的保障等問題。繼續提升財稅法律規范的剛性,及時提升收費、國債、國有資產、轉移支付、社會保障、財政監督和具體稅種的立法層次,將大量的財稅行政法規,根據立法和執法實踐,適時制定法律。#p#分頁標題#e# (三)財政平等原則 財政平等,是確保財政符合正義公平的法律理念,是確保公民基本人權的重要法則。財政平等包含著對正義的價值追求,在制度上體現為平等對待。財政平等也可以理解為財政公平,既包括形式公平,又包括實質公平;既體現在財政收入領域,也體現在財政支出領域;同時,還表現為中央和地方財力的平衡與協調。公平正義是推進財稅法治的重要依據和有效準則。堅持公平正義,就必須給每個納稅人公平的機會,讓每個納稅人都有維護自己權益的能力;同時必須協調各方的利益,使公民與國家、納稅人與征稅機關、中央與地方等利益群體的法定權利(權力)平等受到保護,將憲法平等權在財政領域獲得充分的尊重和實施。目前,在我國城鄉差距、地區差距、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的社會背景下,財政平等的確立和有效發揮作用,有助于將社會的矛盾控制在人民心理承受能力以內,并創造一種平等和諧的競爭環境,從而保障最低人權,保障公民的民主權利。財政平等,就是在財政經濟的源頭上對公平正義的追求。財產權的平等保護,量能課稅、實現稅負公平,以公共財政實現全體公民獲取公共服務和基本社會保障,對弱勢群體進行財政傾斜,通過轉移支付支持西部和老少邊窮地區等政策措施,正是公平正義在財稅領域的直接體現。 堅持財政平等:一是應該在財力平衡上進行突破,通過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實現中央地方財力與事權的平衡與協調,確保不同區域的公民都能夠平等地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務,在地區間財政關系方面保障最低限度的財政均衡,保障每一個公民的生存權、受教育權等基本人權。二是推進實質公平。在財政支出方面,調整財政支出的比例,改革相關稅收政策法規,加大對農村、弱勢群體、落后地區的基礎設施、社會事業支出和財政投資力度,實現教育、醫療、養老、住房等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的相對均衡度;在稅收方面,根據納稅人稅負能力的大小設計稅制,體現量能課稅,并根據受益關聯程度推進稅費改革。例如個人所得稅逐步實行綜合所得征稅,從而實現稅負公平;再如從有利于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出發,堅持以產業優惠為主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制度,實現環境公平;在社會階層財政關系和基本人權保護方面,保障機會平等和無制度性歧視。 (四)財政健全原則 財政健全本質上是財政民主和財政法定的延伸,財政健全關注的是財政運行的安全穩健,核心則在于財政風險的防控。財政風險的防控,主要體現在財政收支結構的合理組合、財政重大事項的科學決策、財政違法行為的救濟與追責等方面。財政風險的防控,既有積極的防控,設定合理的尺度,設定保障決策科學的程序與規則;又有消極的防控,如設立禁止性的標準,明確違規的責任與懲罰等。只有安全穩健的財政運行,才能實現經濟的持續、穩定、快速增長,實現又好又快的發展;才能保障充足的財政資金用于經濟建設和社會文化投入,提供保障公民權利所需的公共產品和服務。赤字高筑,財政運行不穩,必然導致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和諧,也容易導致各類市場主體無法準確把握經濟信息和發展形勢,難以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財政民主和法治的缺失,嚴重的還會引發財政危機,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近年來,我國財政赤字規模越發擴大,如果將地方政府特別是縣鄉政府的債務、國有企業的債務、社會保障費用的缺口、銀行的不良資產等隱性負債納入進來,我國財政風險已經達到相當驚人的程度。而令人擔憂的是,我國的國債、收費、財政轉移支付領域,幾乎都沒有制定專門的法律,財政監督法律的缺失使得財政風險的防控面臨法律依據缺乏,甚至會陷入財政違法案件中的追究責任和補償救濟機制都無法解決的困境。 財政運行應當是經常性收支平衡、財政赤字水平合理可控、公債和收費用于特定目的并受到有效的法律規制,財政運行獲得有效監督和究責救濟順暢有序的狀態。因此,當前應當抓緊修訂預算法,制定國債法,使國債發行規模和結構得以法律控制,強化預算監督。 三、我國財稅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向 財稅法治是建立在完備的財稅法律體系基礎上。法治是財政的基本表現形式,是財政事業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財稅法律內容的協調,重在建立健全涵蓋財政收支平衡、財政預算、財政收入、財政支出、財政監督在內的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協調,在于建立一個稅制結構優化、稅負合理、征管配套的稅收法律體系。財稅法律形式的協調,關鍵在于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合理組合與科學搭配。無疑,財稅法律制度的完善,要依靠先進的財稅法理念和制度創新,財稅法改革與實踐的廣泛推行。 (一)完備的財稅法律制度 完備的財稅法律體系是實現財稅法治的基本前提。應當看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財稅法制進程加快,一大批財稅領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應運而生,初步形成了財稅實體法和財稅程序法為構成的財稅法律體。但是,也應當看到,我國財稅基本性法律缺失的問題仍然較為突出,具體表現在: 1.財稅法律體系不健全。財政基本法主要涉及財政法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則、權力分配、政府間財政關系、收支形式與重要收支制度、財政平衡、預算制度、監督制度等。我國憲法缺乏對財政制度系統的規定,為保證財稅法律的統一實施,制定財政基本法是最佳選擇。我國雖然制定了《預算法》,但是其剛性不足、預算形式不科學、部門預算與專項預算不協調、預算科目不合理等問題突出。在財政收入法中,除了稅法具有相當的規模之外,國債、費用等領域,尚且沒明確的法律來規范。從財稅法治的角度看,獲取財政收入是公權力最容易侵犯公民財產權利領域。財政支出法涉及財政轉移支付、財政采購、財政投融資等內容,我國目前除了《政府采購法》之外,其余領域都明顯缺乏法律的深度調整,財政權力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財政收入法主要包括稅收實體法、國債法、行政收費法和特別財產收益法等。財政監督法是對財政違法行為追究責任和財政侵權行為進行救濟的主要依據,也是保障納稅人民主權利的重要環節,但是我國除了《審計法》之外,財政監督法律并不完備。#p#分頁標題#e# 2.地方財稅立法權的缺失,主要是稅收立法權的缺失。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稅收立法權基本都由中央行使,地方除了享有屠宰稅、筵席稅等立法權外,沒有更多的立法權力,而多數省(區治區、直轄市)實際上并沒有征收上述兩個稅??梢?,地方僅有的稅收立法權也未盡其用,這反映了我國財稅體制的不完善,稅制的滯后和稅收規模與結構的不合理。從調動地方積極性,增強地方政府有效管理,推進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角度出發,賦予地方一定的財稅立法權,也能夠有效地遏制地方政府違反法律法規尋求不正常的法律突破。地方稅制改革應當以提高財力配置的有效性,增加地方財力,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為目標,改進管理體制,統籌稅權劃分、非稅收入改革、預算改革等,確定合理的地方財政收入規模和結構。 3.稅收實體法的結構與稅種設計不協調。總體上說,應當通過權衡稅制改革的目標,協調稅收實體法的作用,在合理設置稅種的前提下實現稅制的簡化。1994年的稅制改革以來,稅制結構在趨于合理和簡化的同時,稅種重復、交叉、缺位的現象仍然存在。例如,社會保障稅、環保稅的缺失;有些特定的稅種,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已經逐漸失去存在的意義;稅種之間的比例也不盡合理,直接稅與間接稅比例失衡。稅制結構的優化,需要合并重復設置的稅種;需要調整性質相近征收交叉的稅種,例如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與資源稅和房地產稅的交叉,煙葉稅與消費稅的交叉;需要調整特定目的稅,例如具有特殊所得性質的土地增值稅與個人所得稅和房產稅的整合等。直接稅與間接稅的比例的調整,不能簡單地通過存量此消彼長去實現,而應該從總體稅負調整的角度出發,通過增量安排,輔以非稅收入轉入稅收收入等綜合考量。 完善的財稅法律體系,應當是一個具有完整的內容結構的有機整體,形成一個以財政基本法為統領的,以財稅實體法和財稅程序法為骨干的,包括財政收入法、財政支出法、財政管理法、財政監督法等內容的,各組成部分層次分明、結構完整、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從規范內容上看,財稅法律應當著力明確授權性規范、完善行為規范、健全法律責任等,規范財政主體的組織機構、權力職責,設定相應的行為規范,促進財稅法律內容的全面協調發展。 (二)財稅法律制度形式的協調發展 財稅法律形式的協調,關鍵在于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這些財稅法律淵源形式的合理組合與科學搭配。當前我國財稅法律制度形式協調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就是,財稅法律偏少,也就是財稅法律體系效力層級低下,因此,需要強化財政法定主義。財稅法律制度涉及納稅人的基本權利義務,財政法定是實現財稅法律制度以人為本的必然途徑。和諧社會的建設需要強調對納稅人的尊重,對人權特別是納稅人基本生存權的保障。納稅人、用稅人基本權利義務的規定,是對國家財政權力與納稅人財產權之間的利益平衡,體現著對納稅人基本生存權利的保障,也蘊含著對納稅人公平正義的追求。財政法定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財稅法領域的體現,對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舉足輕重。 各國在財稅立法中恪守財政法定原則,根本原因在于財政密切關系著納稅人的財產權益,稅收是對納稅人財產權的一種合法侵犯,如果由行政機關來決定,很容易導致侵犯納稅人、用稅人權利。出于對納稅人的權益的尊重和保障,由人民的代表機關來決定財稅制度的設計當然具有合法性,更為普通民眾所接受。歸根結底,財稅法律制定的權力應當歸屬于納稅人全體,在代議制民主和現代法治語境下,也就是財稅立法權應由代表納稅人全體的立法機關來行使。財稅領域的每一個制度,都關系千家萬戶的經濟利益,都涉及各種主體的利益訴求,只有法律的形式,才能更充分、有效地保障以人為本的理念。財稅法律制度涉及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其實就是各種主體之間的利益訴求的全面考慮與充分協調。從總體上講,法本身就是調整利益關系,表達利益要求,平衡利益沖突的規范;而利益協調的基礎和核心,恰恰就是制度的協調。確立一種制度,最有效和最權威的方式,就是立法,在所有的立法中,憲法和法律的制定又最為嚴謹、權威。因此,實現制度協調并進而實現利益協調的最好方式,就是通過法律確立相應的制度,調整規范相應的社會關系。從財稅領域來說,協調多方利益更是其基本特征,財稅法律制度的設計,必須為利益協調提供合適的平臺,為實現多方利益的充分博弈提供條件,從而將多數人的利益反映到制度和規則的設計中,并且充分考慮和不損害少數人利益。沒有利益協調,也就難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追求,難以實現社會和諧的目標。立法通過確定利益主體的范圍、分配各主體的權利義務,確立一系列的原則和制度來協調利益關系。[6]法律作為一種定型的社會規范和準則體系在諸種社會利益調控機制中具有獨特的優勢,也能更有效地實現財稅領域各主體利益之間的全面協調。 法律制度的構建就是要求法律規范設定具有可預期性與穩定性。財稅法律制度建構,對可預期性和穩定性的訴求更為明顯且迫切。社會經濟主體需要穩定而明確的財稅法律制度,從而合適地安排經濟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公民也依賴于穩定而明確的財稅法律制度,從而實現對自己財產權利的另一種方式的保障。財稅法律制度對私有財產權保護的價值,就在于防范國家權力的任意行使,維護和保障公民在市民社會生活中的經濟自由。充分實現財稅法律制度的可預期性和穩定性,最好的形式無疑是法律。因為,財稅法律的制定程序更為嚴謹,規定的內容更為基礎,對納稅人財產權利和社會經濟主體經濟自治的保護也就更為充分和有效。 對財政法定主義的強調,在于財政法定主義自身的重要意義。財政法定,首先并不是作為一種先驗的政治理念或法律原則而提出來的,而是人類憲政民主政治運動的一項現實訴求。不過,隨著人類社會現代化進程的演進,財政法定性逐漸變成了在當代各國的財稅立法實踐中一項不斷完善的民主政治原則。財政法定主義,尤其表現在對稅收法定原則的追求上。 #p#分頁標題#e# 財政法定理念,最早就體現為17和18世紀西方“未經人民自己或其代表的同意不納稅”這一樸素的追求,長期的發展才逐步成為現代民主政治的基石。英國通過《大憲章》、《權利請愿書》、《權利法案》等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確定了稅收法定的基本原則;美國的憲政民主,更是圍繞限制政府稅收權展開;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更是在第14條明確了“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來確定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認可,注意其用途,決定稅額、稅率、客體、征收方式和時期”。民主政治建設的歷程,總與財政制度特別是稅收制度的變革緊密關聯,正因為如此,我國《立法法》才將財政法定確立為一項重要原則。《立法法》第7條規定,全國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而第8條第8項則將稅收方面的基本制度列入只能制定法律的范圍。在財稅領域堅持法定原則,不僅僅是現實的一種需要,也是《立法法》相關規定的具體實施。 從稅收立法的角度看,有必要對現有的非法律位階的稅種法(行政法規)進行修改,然后經過施行實踐的檢驗,通過適當的立法程序將之上升為法律?,F行有待上升為法律的稅種法主要集中在流轉稅種,包括增值稅條例、消費稅條例、營業稅條例。相關條例的修訂,雖然未直接完成法定原則的形式要求,但這種層面上的修訂不僅回應了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為將來由條例上升為法律奠定了基礎。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對稅收———財政收入的主體部分通過法律形式規范,既是法定原則的形式要求,也是最大程度的體現民意,反映民智和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客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