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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生物技術產業的發展,除了需要財稅政策、金融政策、公共政策等支持外,還需要公眾的廣泛“接受”,這正逐步成為保證這項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關鍵因素。因為公眾不僅是生物產品的應用者,也是生物產業帶來的利益和風險的承擔者,更是這項產業革命的評價者和其命運的最終決定者。因此,建立公眾和消費者對生物科技、產品及法規的信心成了各國政府在制定生物產業政策中不得不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歐洲的“生命科學與生物技術———歐洲戰略”報告①中就提出:可靠政策的核心要素是通過社會監督與對話,對由社會需求驅動的應用作出理性的選擇,提高公眾對基于科學的法規監督的信心,發展與倫理價值和社會目標相和諧的生命科學與生物技術。當技術的發展與公眾的利益相沖突的時候,通過對社會各群體需求的分析和把握,國家可以引導產業向著社會可接受的方向發展,政府的投資和研究開發由此可得到最為有力的保障。但是,我國對生物技術應用風險的研究和評估大多側重在技術層面,生物技術的外在影響,如環境、社會倫理、公眾接受的考慮往往成為次要因素,也就是說更強調以技術為中心,這不符合現代科技發展與社會和諧的宗旨。在我們2010年完成的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生物技術開發和應用的社會評價研究”中發現:我國對生物技術風險安全管理的投入無論在人力、物力和財力上都很少;在政策的制定、實施、以及效果評價方面透明度不夠,既較少考慮公眾的參與,也缺少與社會公眾的對話與溝通,更缺乏社會監督機制。這些問題已經在我國轉基因水稻商業化種植陷入困境中體現出來。因此,我們提出了在生物技術產業政策制定、技術預見和風險管理過程中,確定社會需求評估體系、建立公眾與技術交流機制的必要性。這會有助于提高國家和地區科技產業政策制定、實施和實現的有效性。 此外,由于現代科學技術發展的不確定因素越來越多,已無法只憑科學證據提供決策支持,如生物學家無法提供轉基因作物和食品對人類和環境安全的證據,同樣生態學家也無法證明其存在的風險,因此,僅依據科學證據對轉基因產品立法或作決策變得很困難。由此,國際上一些學者提出“規制科學”(regulatoryscience)①,試圖架起科學與政策之間的橋梁,關注科學怎樣在不確定性的基礎上作出預見。也就是從社會科學的角度來考察科學證據和政策之間的關系,探討事實與價值之間的關系。這些理論和管理模式都旨在面對技術發展不確定因素和潛在風險的時候,人類如何做出更明智的選擇———尋找社會、經濟、政治利益最大化的決策支持模式。與傳統的科技決策支持模式不同的是,將“公眾參與”與“社會需求”凸現在一個重要位置上。 我們的研究正是基于這樣一種理論假設和我國生物產業發展的現實需求而提出,并試圖通過我國公眾對于生物技術應用的了解、關注焦點、以及對應用價值的評價,分析公眾對于生物技術應用風險認知的特點和風險容忍的原因,探討公眾對生物技術應用的支持模式和支持條件,并嘗試提出科技風險管理的基本模式。本文的研究數據來自我們2003年②,2006年③和2009年系列“中國公眾與生物技術”的調查。2009年的調查采用修訂的歐洲EUROBA-ROMETER64.3“公眾與生物技術”問卷④,運用職業分層抽樣的方式,對浙江省四個代表地區:杭州、寧波、溫州和衢州的1212位公眾進行了問卷調查。 一、公眾對生物技術應用的認知與評價 (一)公眾對生物技術應用的了解:知其名不知其意以轉基因農產品為例,從2003年的很少有人知曉到2009年的幾乎人人皆知,公眾對生物技術在農業領域應用的了解大大增加(見圖1)。但令人詫異的是,熟悉程度的增加并沒有帶來公眾對轉基因知識理解的提高。比較2003年到2009年,公眾對轉基因知識作出正確判斷的比例沒有任何改變(見表1),仍舊有近50%的人對轉基因知識作出錯誤判斷。因此,可以說絕大多數人對生物技術應用的了解只局限于聽說過這些技術的名稱,并不真正了解其內涵和意義。 (二)公眾對生物技術應用的關注焦點:效用認知超過風險認知為了了解公眾對生物技術發展關心的問題,在2009年的調查中,我們詢問接受調查的公眾,如果要支持某項生物技術的研究,你想了解什么?以干細胞研究為例,公眾最想獲得的信息是研究所帶來的效益和風險,其次是所采用的科學技術和方法,第三是相關法規(見圖2)。回顧2006年的調查,我們讓公眾在生物技術應用帶來的效益、風險和道德接受問題三者間作出重要性的判斷,結果一半以上接受調查的人認為效益是最重要的,近三分之一的人重視風險問題,十個被調查者中一個會考慮道德接受問題(見圖3)。可以看出,公眾對生物技術應用關注的焦點在于這項技術帶來的可期待的或可觸及的利益與好處,風險與效益相比居于次要地位。 (三)公眾對生物技術應用的價值評價:效益和風險并存下支持發展為了了解公眾對生物技術應用的態度,我們要求調查者對所列舉的生物技術3項應用(基因治療、藥理基因學、轉基因食品)和納米技術①的4個方面的問題(有用、道德上接受、有風險和鼓勵發展)作出評價。結果顯示(見圖4),公眾不僅對基因治療、藥理基因學和轉基因食品這三項生物技術應用的“有用”和“道德上接受”評價很高,同時也認為存在相當的風險,但在效益和風險并存的情況下,公眾對生物技術的應用還是持積極的態度。但是,與納米技術相比,生物技術的三項應用在有用、道德接受和鼓勵發展三個方面的評價都要低,而風險評價卻更高。可見,與其它新技術相比,公眾對生物技術的應用有著更多的疑慮,尤其是對轉基因食品的支持有些猶豫,這一方面與近年來轉基因食品被看成是爭議的食品有關,另一方面也可能是越來越多的食品安全問題被媒體揭露,使得公眾對食品安全越發謹慎。 二、公眾對生物技術應用的支持模式和條件 (一)風險容忍的支持模式 我們借助邏輯判斷模式來進一步探究公眾支持態度的不同模式,即什么情況下支持。把對有用、風險、道德接受、鼓勵發展的評價一分為二(有用/沒用;有風險/沒風險;道德接受/不接受;支持發展/反對),從而產生16種組合“邏輯”,其中只有3種分別在6項應用調查中占到10%以上(見表2)。以下數據來自符合三種普遍邏輯中的一種的調查對象,我們稱這些調查對象為“決定的公眾”。邏輯1和2在支持態度上相近,但對風險的看法則不同。對“直接支持者”而言,風險完全不是問題;而“風險容忍支持者”承認存在風險,但可以接受。“反對者”的立場與支持者完全相反。從表3公眾對四種新技術(基因治療、藥理基因學、轉基因食品、納米技術)的判斷顯示,有70%以上的“決定公眾”對生物技術應用的支持是風險忍受支持者,直接支持者不到20%;而對納米技術,有近40%的“決定公眾”是直接支持者。可以說,公眾對生物技術應用的支持主要是一種風險忍受的支持模式。#p#分頁標題#e# (二)對政府嚴格管理的期待 為了考察什么條件下公眾會支持生物技術的應用,問卷要求接受調查的公眾對六項生物技術的應用(基因治療、藥理基因學、胚胎干細胞、臍帶血提取干細胞、轉基因食品和生物制藥)在四種情況下做出選擇:一是只要政府規范管理,就贊成;二是如果政府嚴格管理,就贊成;三是除非有特殊情況,就贊成;四是任何情況下都不贊成。結果見圖5(因為公眾對六種應用的判斷基本一致,我們采用了四種答案的平均百分數來表達,“不知道”選擇被排除)。結果顯示,有半數以上的公眾選擇政府嚴格管理下支持生物技術的各項應用,還有四分之一的人認為只要政府規范管理就會支持,另有不到五分之一的人只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表示支持。而對納米技術來說,有47%的人認為只要政府規范管理就會支持該項技術的研究。因此,總的來說公眾期待政府更嚴格地管理和規范生物技術的應用。 (三)出于人類健康和社會公共利益考慮 有兩項調查內容可以用來說明公眾支持生物技術應用的理由。一是調查對象被問及,他們是否支持個人基因信息的5項應用,大部分公眾支持個人基因信息在疾病研究上的應用;極少部分人對其存有疑慮。對政府機構獲取個人基因信息,以及司法部門利用個人基因信息打擊犯罪活動,大多數人表示支持。但人們普遍反對個人基因信息在商業保險上的使用(見圖6)。對個人基因信息在不同領域應用的接受性表明,公眾對新技術的態度取決于該項技術的應用目的。如果新技術有利于個人或人類的健康或能增進公共利益,公眾傾向于接受新技術的應用,但在企業或商業上以經濟利益為目的應用,公眾對其存有疑慮。二是詢問公眾購買轉基因食品的理由。盡管轉基因食品在媒體上一直是個爭議的問題,但絕大多數被調查的公眾表示了購買意愿。2009年的調查顯示(見圖7),如果轉基因食品比其它食品健康,近一半接受調查的公眾購買態度確定;如果轉基因食品比其它食品農藥殘留少,或被權威機構許可,或生長環境友好,5個人中有1個購買意愿明確,而大多數人也傾向于購買。但有三分之一接受調查的公眾表示不會因為轉基因食品價格便宜而購買。由此看出,公眾購買轉基因食品的最重要理由是健康,最少考慮的是價格。 (四)對專家與權威機構的信任 信任是公眾理解和把握技術不確定性的中介[1]。在日常生活中,公眾通常依據專家對風險的評估作出自己對于風險的判斷,這是他們認知風險的主要手段。因為絕大多數公眾不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無法依靠自己的力量理解、掌握和控制科技風險帶來的不確定性,他們只能根據專家及權威機構所傳達的各種信息作出自己的風險判斷。這樣,他們或許會產生疑問:這些信息來源可靠嗎?那些涉及科學技術的組織機構是出于各自利益考慮,還是真正為大眾利益著想?這些疑問引發信任問題。有觀點認為,如果對科學家、政策制訂者等重要涉及方失去信任的話,人們會對專家的風險評估和控制能力產生懷疑,因此可能會夸大對風險的認識[2]。 比較2006年和2009年的調查,公眾對卷入生物技術的組織機構的信任發生了一些微妙的變化(見表4)。從表4可以看到,公眾對提供生物技術信息最信任的組織機構是醫學界、政府機構及環境組織;其次是大學、電視和報紙及國際機構;公眾對農民組織、政黨和宗教組織的信任度最低。人們認為醫生應用生物技術是出于治病救人的考慮,這個理由是公眾最能接受的,因此總能得到最大的支持。政府機構向來是公眾認定的權威機構,制定政策、引導發展是政府理所當然的職責,人們必然期待政府能嚴格和規范管理生物技術的應用。環境組織不遺余力地宣傳保護生態,倡導自然和諧的理念,越來越贏得公眾的支持。報紙雜志和電視報道是人們獲取信息的主要途徑,尤其是電視對事實的披露和報道,不僅讓公眾了解真相,很大程度上也起到了社會的監督作用。大學和企業被認為有不同的研究目的,前者以純科學研究為目的,而后者以企業的利潤為目的,因此贏得不同聲譽。從2006年到2009年,變化明顯的是,公眾對政府機構和電視報紙的信任度增加了10%以上,而令人詫異的是,公眾對消費者組織的信任度下降了38%。可能的解釋是,近幾年的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讓公眾對消費者組織的作用失去信心;而電視媒體通過事實報道,其監督作用越來越凸顯,因此公眾對電視媒體的依賴大大提高;政府越來越透明的政策和嚴厲措施也讓人們增加了對他們的信任。 (五)支持生物技術應用的決定性因素 為了考察“有用”、“道德上接受”、“有風險”和“對法規的信任”這些因素在公眾支持生物技術應用的態度中起多大的作用,我們把這四種因素作為預測變量,對他們與“鼓勵發展”之間的關系進行多重回歸分析,結果見表5。逐步多重回歸分析表明,“有用”、“道德上接受”和“對法規的信任”是影響公眾支持生物技術應用的主要因素(進入回歸方程),其中“有用”對“鼓勵發展”的影響最大(β值最大),其次是“道德上接受”。“風險”因素并不直接影響公眾對生物技術應用的支持,但它有可能是一個間接原因。一方面,“有用”的評價會提高人們對風險的容忍力;另一方面,“對法規的信任”會減少人們對風險的疑慮,因此“風險”因素是否影響“鼓勵發展”取決于公眾對“有用”和“對法規的信任”的評價。 三、科技風險管理的基本模式 在討論科技風險管理的原則時,我們提出了兩條基本思路:誰來做決策和基于什么做決策?2009年的調查顯示,在回答迫選題“開發新技術主要應當考慮專家建議還是公眾意見”時,近三分之二的被調查者選擇了“公眾意見”;同樣有近三分之二的人在“開發新技術主要應當考慮效益和風險的科學證據還是社會道德倫理問題”中選擇了“科學證據”。如果綜合上述兩個問題四個因素,我們可以得到科技風險管理的四種基本模式(見表6):基于科學依據的專家決策———科學-專家建議模式;基于科學依據的公眾討論———科學-公眾審議模式;基于社會道德倫理考慮的專家決策———社會-權威代表模式和基于社會道德倫理考慮的公眾討論———社會-公眾討論模式。#p#分頁標題#e# (一)科學-專家建議模式 “科學-專家建議模式”的決策依據是基于效益和風險的科學證據,風險被看成是“事件發生的概率與可能導致的有害后果的乘積”,而人們可以科學地估算出這種概率。風險管理的原則就是按照危害的概率和大小的客觀標準來整理風險并首先分配資源降低最大風險[3]。這是傳統的科技風險管理模式,人們對于科技風險的認知表現為對各種各樣的“專家系統”的充分信任,科學家、技術專家的知識是人們安全感的重要基礎。 (二)科學-公眾審議模式 “科學-公眾審議模式”是指在考慮效益和風險的科學證據同時,要聽取公眾的意見。在現代社會中,一方面由于科學技術的高度不確定性和不可預測性,使得專家在面臨新風險時往往也難以對其作出準確的說明與預測,這使得人們不再完全相信專家的能力;另一方面,科學技術的高度商業化使得專家和包括政府在內的機構本身就是利益主體,使得人們對這些社會建制的價值取向產生了懷疑。這大大動搖了人們對于“專家系統”的基本信任。因此,有不少學者強調了公眾“外行知識”的重要性。比如,英國學者布萊恩•溫就認為,公眾的“外行知識”絕對不是沒有價值的,它們甚至能夠在具體科學問題上發揮很大的作用[4]。還有學者指出,如果向外行提供機會和充分的信息,他們完全能夠就復雜的技術問題作出審慎的判斷。而且這樣的判斷有時會和科學家的判斷相一致。他們在判斷上的不同往往不是由于專業技術水平的不同,而是由于價值取向的不同[5]。 (三)社會-權威代表模式 風險不僅是一種事實概念,也是一種心理和文化概念,它要求在風險治理的過程中充分考慮文化、社會和價值因素,而不能再以簡單的因果思維或工程思維來進行認知和決策。對于那些具有潛在高風險的新技術,我們往往對它們可能造成的后果知之甚少或一無所知。科學證據已無法提供決策支持,如生物學家無法提供轉基因作物和食品對人類和環境安全的證據,同樣生態學家也無法證明其存在的風險,僅依據科學證據對轉基因產品立法或作決策變得很困難,需要從社會科學的角度來考察科學證據和政策之間的關系,探討事實與價值之間的關系。“社會-權威代表模式”就是基于與社會發展相和諧的道德倫理問題考慮,由專家權威代表作出評判的科技風險管理模式。 (四)社會-公眾討論模式 盡管公眾的專業知識也許不如科學家,但科學家對其他因素的考慮未必能有公眾全面,加之現代科技風險的高度復雜性,各種科技風險超出了任何單一專家系統可以解釋和控制的范圍,因此風險治理的主體不再像過去那樣僅由政府和專家系統來承擔,而是要求建立一種“多向溝通”的風險治理模式,如丹麥的“公眾討論模式”(consen-susconference)①和英國的“綜合治理模式”(thegovernanceofnewtechnologies)②,都強調通過各方利益相關者參與的協商機制來確定和解決人類共同面對的新技術發展帶來的潛在利益和風險問題。這些被稱作“民主治理模式”有效實施的前提是公眾對與科學技術有充分的認知,讓公眾掌握關于科學技術的豐富信息,只有這樣才能使公眾在與專家交流過程中克服非理性的態度和行為。“社會-討論模式”正是基于這種“民主治理模式”而提出,不同的是風險治理所依據的核心是公眾對社會道德倫理價值的考慮。 四、研究小結 公眾對一項科學技術究竟是接納還是拒絕,取決于公眾對科學技術的效用性和危險性的正確判斷。當效用性認知遠超過對危險性認知的情況下,該技術就會被公眾所接受[6]。本研究表明,公眾對生物技術的認知是效用與風險并存,當效用認知超過風險認知的情況下,公眾采取風險容忍的支持模式。風險可以被容忍可能有幾個原因:(1)公眾對風險的認識是抽象和模糊的,并不清楚具體的風險是什么,因此不能夠引起人們實際的關注;(2)效用認知超過風險認知,使人們愿意為了利益而承擔風險;(3)對政府管理和媒體監督的信任,使人們相信風險能夠被管理或避免。 由于公眾對轉基因技術缺乏正確的理解,對其可能帶來的效益和風險只能根據專家、政府機構和媒體傳播的信息來做出自己的判斷,因此公眾對專家和相關機構的信任與他們對未來社會的不確定性是否可控的判斷是緊密相連的,所以,信任對于風險技術的社會接納是必要的。公眾在判斷生物技術應用可能帶來的效益和風險時,并不依賴于對該技術知識的正確了解,而更多地是通過判斷該技術的應用目的,他們支持有益于人類健康或出于社會公共利益考慮的風險技術的開發和應用。 “效用知覺”、“道德接受”與“對法規的信任”是預測公眾支持生物技術應用的重要變量,而“風險認知”對接納生物技術應用的影響取決于公眾對效用和法規信任的評價,因為“效用知覺”會提高人們對風險的容忍力,“對法規的信任”會減少人們對風險的疑慮。四種科技風險管理模式都旨在面對技術發展不確定因素和潛在風險的時候,人類尋求更明智的選擇———尋找社會、經濟、政治利益最大化。因此,在政府、專家、企業、社區、非營利組織和大眾之間構筑起共同治理科技風險的網絡聯系和信任關系,這樣才可能充分動員一切社會力量,共同應對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