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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桂玲 單位:山東大學政管學院
實施農村經濟組織制度的創新,積極引導農民創建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是我國應對WTO的客觀需要,是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同時也是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重要載體。本文主要針對鄒平市張高村水杏生產互助合作社的發展展開了調查,并思考了相關問題,以期探討適應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益經驗。
一、張高村水杏生產互助合作社的發展概況
水杏是張高村的主要種植作物之一,也是村民的主要收入來源。張高村人均耕地面積很少,除了在洼地不太適宜種水杏的地方種植了一些糧食作物,所產僅勉強供自家消費外,主要種植水杏和香椿兩種經濟作物。水杏種植在張高已有很長的歷史了,“鄒平水杏”實際就是指張高水杏,在山東也算是很有名氣的,但在“”期間水杏樹被砍伐所剩無幾。現在的水杏樹大都是1993年鄒平推廣“萬畝水杏基地”時栽種的(推廣張高經驗———南林北糧),當時政府免費提供樹苗,并給予少量補貼鼓勵村民種杏樹。雖然政府組織村民統一種植某種經濟作物,“形成規模”的做法很普遍,并且大多數遭受了失敗,但張高村卻是成功的案例之一。近年來,水杏收獲時好的情況能收入1700~2000元/畝,差的也在800~1000元/畝。2005年10月,農民基于生產、銷售需要,在鄒平縣黛溪辦事處的支持下,自發組織起來,成立了張高村水杏生產合作社。該社2005年被評為“鄒平十佳生產合作社”。其成立主要是基于兩個方面的考慮:過去村委會負責銷售水杏,上邊來了人,又吃又拿的,每年都要賠一萬多元,現在合作社是經濟組織了,就不會再有這種情況了。同時,村民作為分散的個體,也需要一個組織來規范種植,擴大銷售渠道,增強市場競爭力,以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目前,互助合作社的主要工作是:(1)請技術員來講授種植、管理果樹等知識和別處的經驗,并在平時進行技術交流,如社員遇到果樹修剪、嫁接等技術性問題時,會互相幫助。(2)統一包裝和品牌宣傳。合作社計劃申請注冊自己的水杏商標,爭創品牌效應。目前鄒平農業網有為他們免費做的產品宣傳。(3)最重要的工作是聯系產品銷路,統一銷售合作社成員的水杏。由于水杏保鮮期非常短,不易儲藏,每年水杏大量上市時節,水杏價格都會極低,甚至跌至兩三角錢一斤。拓展銷路,提高村民收入,也是成立合作社的初衷。希望能在保證社員銷售價格的基礎上能為合作社盈利,通過買入社員的水杏,再統一銷售,賺取中間的差價,具體由理事會成員執行。(4)水杏深加工的事情一直都在考慮中,這無疑將對提高村民收入起到極大的作用。幾年前曾有一日本商人連續三年收購離成熟期約一個月的杏子制成果酒,投放市場后反響較好,但因市場價較高,最終未能在國內市場形成規模。村里也曾組織人員到北京等地考察杏制品市場,對深加工的前景很樂觀。但存在兩大難點:一是技術;二是投資太大,國家食品行業的準入制度也嚴格。
二、張高村水杏生產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曹錦清在《黃河邊的中國》一書中認為缺乏協商與合作的精神與能力,是中國農民與農村中的一大問題。人多地少基本國情下分散的小農經濟,不僅造成了整體上的農業生產率低下,更造成了分散的農民在市場中對于資本與商販的相對弱勢。成立合作社,重要的就在于把“善分而不善合”的農民結合起來,從而改變農民在市場中的弱勢地位,分享市場發展的果實。隨著市場經濟發展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原有的家庭承包經營的生產關系難以適應農村經濟的發展要求。農村經濟合作組織以農戶通過資本聯合、勞動聯合、銷售聯合等方式,實現了農業的產業化、規模化、效益化發展,這是農村經營體制創新,引導農民在家庭聯產承包經營基礎上走向新的聯合,是對農村生產關系的完善和調整,既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又較好地適應了市場經濟專業化生產、一體化經營的要求,大大促進了農村生產力發展。從調查中我們感覺到,村民專業經濟合作組織已在鄒平各地開展,但合作社在張高村發展仍然不甚成熟。由于張高村水杏生產合作社成立時間較短,發展還處在起步階段,各方面的操作制度還很不完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有:
(一)思想認識不足,發展不快,覆蓋面小。由于合作社成立時間較短,村委會干部和村民對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促進農民增加收入、帶動農民致富過程中的重要地位和積極作用缺乏足夠的認識。現在入社農戶僅有50戶,更多的農戶處于觀望階段。調查中發現,即使是入社的農戶,對合作社的情況也不是很清楚。
(二)自身組織能力不強,組織創建的依賴性強。調查中,該村黨支部書記明確強調,村兩委不能干涉合作社的情況,但該合作社卻正是外部力量干預和滲透的結果。支持成立合作社的初衷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鄒平市各鄉鎮政府的評比中有生產合作社的指標要求,成立的最初的推動力來自村委會。雖成立了董事會和監事會,但其成員的產生方式,村民的回答大多語焉不詳。重大事項還是幾個董事說了算,而這些人大多是前任村兩委成員,和村委會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所以常常出現新的“政企不分”。
(三)組織化程度不高,服務水平不高。合作組織服務基本停留在信息、技術咨詢等層面,提供加工、儲運等配套服務能力較弱,吸引力、凝聚力不強,尚不能適應新時期農業升級發展的要求。對合作社將來的發展,雖然強調要做好銷路拓展工作,但對“如何銷售?是否有銷售渠道?入社成員的利益如何分配?做深加工,做什么深加工?怎么做?銷售的渠道是什么?”等問題,合作社還沒有一個具體的方案,只是有了一個感性上的認識。雖然進行了商標申請和統一包裝的初步工作,“統一銷售”對社員們來說仍是形同虛設,他們一直在按自己的渠道進行銷售。
(四)法人資格不確定,內部制度不完善,利益連接存在松散性。張高村水杏生產合作社沒有正式手續,也不知在哪進行注冊登記,更得不到政策、資金和技術方面的支持;目前也沒有嚴密的運行章程,使得組織與會員之間沒有明確的合同約束,利益關系不夠緊密,基本上處于松散狀態;成員的身份不明確,對于經營虧損出現的風險,缺乏妥善的處理辦法和相應的風險防范機制,抵御各種風險能力不強,有較大的不穩定性。這對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長期發展是不利的。
(五)規模不大,資金匱乏,經濟實力較弱。資金不足是制約張高村合作經濟組織更快發展的一大瓶頸,該社目前收入有社費和政府支持兩類來源,社費50元/戶,但目前只交了20戶左右,2006年獲鄒平縣獎勵性支持2萬元,因此收入遠遠達不到組織正常運轉所需資金,由于法人地位不明確,在銷售旺季也很難得到金融貸款。此外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加工能力、運輸手段、交易方式等以及從業人員文化素質都還不能適應現代市場的要求,工作手段落后,掌握信息的面和量較小,不同程度制約了自身的發展。#p#分頁標題#e#
三、從張高村水杏生產合作社看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出路和對策
(一)提高認識,深刻理解發展農村新型經濟合作組織的重要意義。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民自己的經濟組織,對外以獲得利潤為目的,對內以為成員服務為宗旨,通過建立利益連接機制,是千家萬戶小生產與千變萬化大市場聯結的一個橋梁和紐帶。它可以有效地克服原有生產方式的許多弊端,可以有效解決農業生產、加工、流通相互脫節的矛盾,加強農民與龍頭企業的利益聯結,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是加快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有效組織載體,也是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一條重要途徑。從世界各國成功經驗看,解決農業和農村問題,一個有效的辦法就是引導和組織農民走合作社的道路。
(二)建立有效的運行機制,積極推動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健康發展。建立有效的運行機制,是保證農村新型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健康發展的動力之源。合作社要結合自身的特點,首先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完善規范的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建立以年度為單位的分配制度,實行年度審計制度,要盡量減少機構和專職人員,降低成本費用,提高農民的法制意識,逐步建立健全組織內部民主管理機制、利益分配機制、自我服務機制、風險防范機制,大力增強合作社的經濟實力。第二步是建立風險保障機制,完善利益分配機制。使其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經濟共同體。利益聯結機制是經濟合作組織能否順利生存和發展的基礎。
(三)轉變職能,強化服務,建設服務型政府。農村經濟合作組織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的一種新型經濟組織形式,在開始階段肯定面臨許多困難和矛盾,需要政府精心扶持和呵護。各級政府要切實轉變職能,特別是鄉鎮黨委、政府要進一步制定傾斜政策,組織民政、工商、土地、財政、金融等部門在領照辦證、場地征用、融通資金等方面給予扶持,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提供優質的服務,構建良好服務平臺。但同時要規范政府行為,堅持民營團體進位、行政管理退位的原則,經過初期一段直接扶持之后,逐漸轉向以指導和引導為主,逐步強化農民在合作組織中的主體地位。在推動農村專業合作社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中,要堅持農民自愿,避免行政干預。政府要推動而不強迫,扶持而不干涉,參與而不包辦。政府不能把行政干預擴大到農村專業合作社、專業協會內部事務。
(四)加強金融支持與合作。建議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如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投入啟動資金,或實行“小額信貸”,并且給予財政貼息,農業產業化等貼息資金要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傾斜。探索合作金融的方式,合作金融是發達的合作社體系的重要支撐,村組織的建設應以農村金融的開放為先,沒有農村組織的金融,就沒有農村組織的農業產業的發展,不可能有農民組織壯大的經濟基礎。縱觀所有合作社成功的國家,背后都有一個發達的合作金融體系。
(五)加快制定《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農民的組織化面臨的兩難困境,是“農民組織國家怕,國家組織農民怕。”[1]目前對農村經濟合作組織還沒有一個明確的部門給予必要的引導和保護。在新農村建設中,作為建設主體的農民面臨勢單力薄的困境,而統購統銷、聯合經營的合作無疑是破解“三農”難題、增加農民收入的一種有益嘗試。但由于現有法律并未界定該種組織的法人地位,農民合作社一直游離在法律之外,其合作模式與融資渠道也因此受限。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如不具備合法性,就根本談不上在市場競爭中成為一支抗衡力量,也談不上增強農民自身的談判地位。立法就是給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一個法律地位,使其以主體身份參與到市場經濟中。中國是目前亞洲除朝鮮之外,惟一沒有為農村合作社立法的國家[2]。在國家短期內不可能出臺有關法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采取變通的方式,地方性的法規,促進當地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