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難題及建議,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作者:唐婧妮 王結玉 黃朝曉 單位:廣西經濟管理干部學院
稅制復雜、缺乏公平、征管不合理,遵從成本高。
1.稅制復雜表現為適用稅種多,內容繁雜。首先是小型微型企業征收稅種過多。我國目前開征的十多個稅種,無論企業規模大小,只要發生相應的納稅行為均要繳納相應的稅收。除此之外,還有教育基金和文化事業建設費等數個代征費用。對于規模小、業務單一、利潤薄的小型微型企業來說,征收稅種未免顯得太多。其次是內容繁雜。以小微企業主要從事的服務業為例,征收稅種既有增值稅也有營業稅。如為增值稅,按規模大小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采用購進扣稅法,適用稅率有6%、11%、13%、17%,抵扣率6%、7%、11%、13%、17%;小規模納稅人則采用簡易征收方法,征收率為3%。如為營業稅,計稅依據分全額計稅和差額計稅,以全額為主,適用稅率按行業不同分3%、5%、5%~20%三種。除基本法律法規外,補充規定、單獨解釋不斷更新。在如此復雜的稅制下,即使是專業人士,要正確運用尚屬不易。對于財務管理極為薄弱的小型微型企業,首先要判斷所屬行業該繳哪些稅就是個問題,而要準確計算所需繳納的稅額更是困難。
2.缺乏公平。
(1)組織形式不同,適用稅制有區別。同為微型企業,如果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則只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注冊為公司,則企業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主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同等規模,只因組織形式的區別,卻承擔不同的稅負,不利小型微型企業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
(2)產業不同,稅種各異,稅收負擔有別。現行稅法規定,制造業和服務業中的批發零售業主要征收增值稅,分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按簡易辦法征稅,征收率為3%,計稅依據為銷售全額;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7%,計稅依據為增值額。微、小型企業多數為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服務業主要征收營業稅,計稅依據以全額為主,適用稅率按行業不同分3%、5%、5%~20%三種。從稅率可知,總體來說,同為微、小型企業,繳納營業稅的服務業稅收負擔要重于繳納增值稅的制造業。
(3)名義稅負重,實際稅負輕重不一。小型微型企業不但稅制復雜,而且名義稅負重。現以個體工商戶主要從事的批發零售業為例測算其名義稅負:根據稅法規定,批發零售業個體工商戶主要負擔增值稅、城鄉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其中增值稅占銷售額的3%,城鄉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合計占銷售額的0.3%。至于個人所得稅為了方便征管,稅務機關主要采取帶征方式征稅,帶征率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本地情況確定,有的地方帶征率較低,如《徐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確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附征率的通知》(徐地稅發[2009]106號)規定,批發和零售貿易業月營業額5000元(含)~10000元(含)帶征率0.4%,月營業額10000元以上帶征率為0.5%;有的地方帶征率較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為2.7%。①按低帶征率0.4計算,批發零售業個體工商戶負擔的增值稅、城鄉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合計占銷售額的3.7%;按高帶征率2.7%計算,四稅合計占銷售額的6%。但另一方面,微、小型企業主要從事競爭激烈的傳統行業,利潤微薄,參考《中國統計年鑒》數據,商業批發業的平均銷售利潤率為6.24%。②這意味著,6%的稅收負擔幾乎拿走了經營者的全部利潤,即使是3.7%的稅收負擔也拿走了利潤的一大半,對于月利潤在幾百元到幾千元的多數個體戶來說是難以承受的。復雜稅制及高稅負使針對小型微型企業的稅收制度缺乏操作性,實際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的稅收征管主要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因為核定征收人為因素較大,企業實際的應納稅款與名義稅負難以一致。實際的應納稅款與名義稅負的偏離方向和偏離度在不同地區及不同規模的企業有差異。一般來說,經濟發達地區財政寬松,核定稅額會大大低于名義稅負;欠發達地區財政緊張,核定稅額會更接近于名義稅負,甚至出現超過名義稅負的情況。規模大的企業相對規模小的企業更有實力營造寬松的稅收環境,核定稅額會大大低于名義稅負;而規模小的企業核定稅額會更接近于名義稅負或大于名義稅負。
3.征管不合理。
(1)征收機構多。目前我國稅務機關分為國稅和地稅兩套機構,大部分企業和個體戶屬于國地稅共管戶,國地稅兩個機構的征管工作存在著大量的重復交叉,由于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能共享,又沒有很好的協商溝通機制,給納稅人繳納稅收帶來諸多弊端。盡管微小型企業和大中型企業都存在國地稅兩個機構重復征管的問題,但產生的負面影響卻不相同:大中型企業具有規模大、信息化程度高、對國家政策法規較為熟悉等優勢,可以有效降低重復征管增加的成本;相比之下,規模小、信息化程度低、不了解國家政策法規的小型微型企業不得不忍受這額外的納稅成本。
(2)納稅程序繁瑣,申報材料設計不夠簡化。目前納稅申報不分企業規模大小,都按同一納稅期限、納稅程序進行管理,一是增加了規模小、賬簿不規范的小型微型企業報稅、繳稅的成本和難度,典型的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外還有十幾張附表,納稅申報時間長,稍有疏忽便可能出現錯誤。二是不利稅務機關進行專業化、精細化管理,面對龐大的小型微型企業納稅隊伍,在不少地方,有限的稅務資源只能處理日常稅務管理工作,甚至連日常工作也難以保證,更談不上專業化、精細化管理了。數量多、金額小的小型微型企業申報無形中耗費不少稅務資源。
進一步完善稅收政策的建議
小型微型企業日益嚴峻的生存環境急需政府政策扶持和引導,但怎樣引導和出臺什么樣的政策才能真正起作用是需要研究的重要問題,針對小型微型企業規模小、業務單一、利潤薄、財務管理薄弱的特點,專門出臺稅收政策,以降低稅收負擔和納稅遵從成本為政策目標,從簡化稅制和稅務管理入手,實行免稅、低稅率、簡單稅、簡化會計賬目和報稅表格、延長納稅期限、整合稅費系統等措施,切實改善小型微型企業生存發展環境,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
(一)除國家不鼓勵或禁止發展的行業外,其余的小型微型企業應全部納入優惠范圍,政策保持長期穩定性。成本上升、融資困難對絕大部分小型微型企業來說,是需要長期面對的難題,暫時的、小范圍的稅收優惠對改善小型微型企業稅收環境沒有實際意義,建議除國家不鼓勵或禁止發展的行業外,其余的小型微型企業應全部納入優惠范圍,政策保持長期穩定性。#p#分頁標題#e#
(二)簡化稅制,降低稅負,降低納稅遵從成本。
1.對小型微型企業實行低稅率的“簡單稅”,對一定規模以下的微型企業免稅。
(1)對小型微型企業實行低稅率的“簡單稅”。2006年12月14日,巴西總統簽署了“微型和小型企業法”,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新法律規定對微型和小型企業征收一種“超簡單稅”,取代現在的8種稅,其中聯邦稅6種,州稅1種和市稅1種。此法的頒布不僅可以簡化手續,而且對相關企業征稅減少,目的是扶植這些微型和小型企業的經營及發展。此法律執行后,巴西聯邦稅收將減少27億雷亞爾。此項改革得到了企業界的歡迎,并稱這是與政府多次談判的結果。①我們可以借鑒巴西經驗,將目前對小型微型企業征收的增值稅、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進行合并,統一征收一種“簡單稅”,計稅依據為營業額或利潤額,采用比例稅率,以營業額為計稅依據的稅率為2%~6%,以利潤額為依據的10%~20%。為了維護稅法的嚴肅性,“簡單稅”僅限于微、小型企業,各地應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擴大適用范圍。同時,微、小型企業如果以營業額為計稅依據的必須如實提供與營業額相關信息;如果以利潤為計稅依據的需要進行專業利潤申報。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從高征稅。
(2)對一定規模以下的微型企業免稅。在現行的優惠政策中,執行效果最好的當屬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規定,但只有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適用。建議將政策范圍覆蓋至微型企業,對一定規模以下的微型企業免予征稅。至于對多大規模的企業免稅可以從兩方面考慮:一是政府的征管能力。二是人們平均的生活費用水平,因微型企業的業主主要依靠經營利潤維持本人及家庭成員的生活,當業主的經營利潤不足以維持本人及家庭成員的生活時應該免稅。微型企業主的經營收益類似于工薪階層的工資薪金收入,因此可以參考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額確定。如果年利潤達不到該標準的可視為無納稅能力,予以免稅。現行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額為每月3500元,每年42000元,考慮到微型企業主的風險要大于工薪階層,建議對年利潤不超過6萬元的微型企業免稅。如果以收入為計稅依據,則將6萬元換算為收入額確定免稅標準。
2.對小型微型企業實行低稅率、免稅的“簡單稅”的意義。對小型微型企業實行低稅率、免稅的“簡單稅”既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也符合效率原則,好處有四:一是稅收優惠簡單明了,易于實施,讓小型微型企業真正獲益,避免稅收政策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懸空”操作。二是便于稅務機關嚴格執法,使名義稅負與實際稅負一致,為小型微型企業營造公平的稅收環境。三是降低企業稅收風險,鼓勵地下經濟走出“地下”,讓更多小型微型企業在陽光下經營,通過合法手段開拓市場,提高信用,增強融資能力。四是有利縮小貧富差距,小型微型企業的創業者、從業者及相關產品的消費者絕大部分為低收入階層,免稅、低稅率既鼓勵低收入階層創業致富也讓低收入階層消費者得到了實惠。五是降低納稅人的遵從成本,提高征稅效率。
(三)簡化征管。為了降低小型微型企業的納稅遵從成本,OECD不少國家通過簡化會計賬目、簡化報稅表格、延長納稅期限等手段簡化征管,比如德國、挪威、美國等國家規定一定規模以下的小企業可采用收付實現制記賬;比利時、希臘、西班牙、瑞典等對一定規模以下的小企業實行簡化的會計程序;西班牙、日本小企業投資于低價值資產可直接扣除;澳大利亞的簡化稅收制度規定,營業額不超過160萬美元的小企業可實行資產匯集折舊,低成本資產(成本價低于784美元的資產)可直接扣除,有效壽命低于25年的資產和全部匯集在一起,按30%折舊,而有效壽命高于25年的資產匯集折舊時按5%折舊;德國一定規模以下的小企業不必向稅務部門上報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英國稅收較少的公司可使用簡化的公司稅申報單,利潤低于29389美元的非公司組織的企業可以使用簡化的自我評估申報單;OECD不少國家的小企業可以一季、每半年或每一年申報一次所得稅。①企業不分規模大小統一按相同的征管程序進行稅務管理顯然是不合理的,我們可以借鑒OECD國家經驗,通過簡化會計賬目、簡化報稅表格、延長納稅期限等手段簡化征管,切實降低小型微型企業納稅遵從成本。
1.簡化會計賬目。借鑒OECD國家的做法,對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簡化的記賬規則,可以采用收付實現制的記賬方式,實行資產匯集折舊,低成本資產(如成本價低于5000元人民幣的資產)可直接扣除,有效壽命低于25年的資產全部匯集在一起,按30%折舊,而有效壽命高于25年的資產匯集折舊時按5%折舊。
2.簡化報稅表格,延長納稅期限。簡化報稅表格,不需要附上財務報表和稅務計算表。但企業必須保持良好和完整的賬目記錄,并在稅局要求時提交。對于符合標準的小型微型企業采取按半年或一年繳納的方式。延長納稅期限會對當地財政收入有一定影響,但能有效降低企業納稅遵從成本和稅務機關工作效率。
3.整合稅費系統,地方稅務局統一征收小型微型企業稅費。巴西1996年出臺“微小企業賦稅支付整合系統”。巴西是南美稅收較重的國家之一,共有各種捐稅58種,遠高于美國。而加入整合系統的微小企業,每月一次性繳納企業所得稅、社會一體化計劃費(即職工分紅儲備金)、社會保障稅、工業產品稅和社會保險金,既減輕了微小企業聯邦一級稅收的負擔,也大大簡化了申報和繳納環節。2007年,整合系統的升級版“超級整合系統”出臺,將包括6項聯邦稅、1項州政府稅、1項市政府稅在內的9個種類的稅費捆綁征收,進一步方便了創業企業。②目前小型微型企業稅費負擔較重,建議首先對各項收費進行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費,必須保留的收費則借鑒巴西經驗,與征收的稅收進行整合,統一由地方稅務局征收。
(四)加強服務。在日益嚴峻的生存環境中,對小型微型企業僅僅是降低稅負和納稅遵從成本是遠遠不夠的,更重要的是如何幫助企業獲取信息、整合資源、提升管理水平。建議成立小型微型企業服務中心,以鼓勵微型企業和小企業自主創業、參與競爭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為宗旨。主要工作有四項:一是提升企業管理能力的培訓和講座,在此類培訓中,重點加強小型微型企業主的財務管理能力培訓,幫助企業規范財務管理,準確納稅,建立信用檔案;二是提供咨詢服務和信息服務;三是作為中介平臺幫助企業主聯系參會、參展、考察,協助小企業找到合作伙伴和客戶;四是幫助小企業聯系各類金融機構,有效減少企業融資過程中的各種壁壘。#p#分頁標題#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