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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2005年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結果,國家統計局原先的2004年GDP數值被修正增加2•3萬億元!為什么會一下增加如此之大的經濟量?如果再搞一次經濟普查,是否會有更多的經濟活動被揭發?1995年以來,我國廣義貨幣M2、狹義貨幣M1分別以18•47%和16•71%的年均速度增長,而與此同時,GDP的年均增長速度為8•67%,居民消費物價指數的年均增長速度僅為3•14%。貨幣供給速度明顯大于經濟和物價增長速度,我國的超額貨幣去向何處?翻開歷年的統計年鑒,從上世紀90年代以來的多數年份,支出法計算的GDP數值明顯大于收入法計算的GDP值。為什么官方核算的實際結果會違反理論上三方核算等價的范式?如若把經濟活動劃分為觀測到的部分和未被觀測到的部分,以上種種現象就不難解釋了。未被觀測經濟(Non-observedEconomy,以下簡稱NOE)的存在,是產生上述種種現象的主要原因。 那么,什么是NOE呢?根據目前比較一致的認識,NOE是指基于現行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應該被核算而未被核算和現行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未涉及但又確實存在的經濟生產活動的統稱,主要表現為非法經濟、地下經濟和非正規經濟三類。 NOE已在我國形成了一定的規模,據有關專家的估算,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NOE已達到GDP的20%-30%,并仍然呈現不斷膨脹的趨勢。 從某種程度上來看,NOE能給人們帶來一定的好處,如增加就業、增加短缺商品供應、提高部分人的收入等。但弊端大大超過益處,它扭曲了資源的有效配置,擾亂了社會秩序,是國民經濟健康、良性、快速發展的障礙之一。為了有效地引導和治理NOE,我們就必須搞清楚其形成和發展機理。就從已有的研究文獻來看,羅列NOE現狀與表現形式的較多,討論估算方法的也不少,并且基本上都以NOE整體作為研究對象,很少真正涉及到NOE形成與發展機理,將非法經濟、地下經濟和非正規經濟區別開來進行研究的則更少。 我們知道任何一種經濟現象都是個人、企業、國家等經濟主體在一定的約束(法律、法規、社會公德等)下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相互反饋的結果,NOE也是如此。本文試圖從一個新的視角基于博弈論的視角,根據NOE三類經濟活動的特征,建立三種不同的博弈模型,闡述三類經濟活動的形成和發展機理,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二、NOE形成與發展的機理分析 (一)地下經濟活動形成與發展的機理 根據93版SNA,地下經濟活動是指由于某些原因致使公共機構或當局未知的所有合法生產活動,其原因可歸結如下:為逃避所得稅、增殖稅或支付其他稅;為逃避支付社會保障繳款;為逃避遵照某些法律標準,如最低工資、最大工作時間標準以及安全保障標準等;為逃避遵守某些行政管理程序,如填寫統計調查表或其他行政管理報表。在這些原因中,逃避稅收是地下經濟活動最主要的動機。根據有關專家的估算,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每年的逃稅總額已達到4000多億人民幣。為什么會這樣?我們用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模型來進行分析。 1•模型的基本假設 (1)博弈主體為兩方。一方為經濟活動者,包括從事各類經濟生產活動的法人和自然人,他們要向政府繳納稅收各種款項。為追求更多利潤,他們可能采取瞞報收入來逃避繳款。另一方為政府人,包括稅務機關、工商管理局、勞動保障部等。他們代表政府實行收稅及各類款項等職責,并有權對違規者進行處罰。經濟活動者和政府人分別用1、2表示;(2)我們用B={By、Bn}表示主體1的類型空間。By表示主體1瞞報自己的收入;Bn表示主體1不瞞報自己的收入。Bi為主體的類型,而且主體1十分清楚B的取值,即By或Bn,但主體2只清楚其概率分布,即P{B=By}=p、P{B=By}=1-p(0p1);(3)我們用M={m1、m2}表示主體1的行動空間。m1表示主體1的瞞報行為被稽查時能承認并能配合政府人的工作;m2表示主體1被稽查時百般抵賴,對政府人的工作不予配合;(4)主體2的行動空間描述為N={n1、n2}。n1表示政府人對經濟活動者的瞞報行為采取不積極的稽查行為,工作流于形式;n2表示政府人采取積極的稽查行為,能夠對經濟活動者的刻意瞞報進行有力查處。設政府人的兩種稽查成本分別為c1、c2,顯然c1c2;(5)假設主體1先行動,選擇m1或m2,主體2根據1的行為選擇稽查方式。若查出瞞報行為但主體1能承認并積極配合,則只需補交瞞報部分的款項,補交函數為φ(L)(L為瞞報數量,φ(L)為L的增函數);若查出瞞報但主體1百般抵賴,則不僅需補交瞞報部分的款項,還要受到處罰,處罰函數為φ(L)(L為瞞報數量,φ(L)為L的增函數,罰款上繳政府);(6)主體1的原始收入為I;(7)博弈雙方完全理性,目標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 2•博弈雙方的期望利益和損失我們用效用函數來衡量雙方在各種狀態下的利益,為分析的方便,我們不考慮效用的邊際遞減規律。由前述假設,可得:U1=(By,m1,n1)=I-φ(L)U2=(By,m1,n1)=-c1U1=(By,m1,n2)=I-φ(I)U2=(By,m1,n1)=-c2U1=(By,m2,n1)=I-φ(I-L)U2=(By,m2,n1)=-c1U1=(By,m2,n2)=I-φ(I)-?(L)U2=(By,m2,n2)=-c2U1=(Bn,m2,n1)=I-φ(I)U2=(Bn,m2,n1)=-c1U1=(Bn,m2,n2)=I-φ(I)U2=(Bn,m2,n2)=-c2通過海薩尼轉換并引入虛擬的主體自然人(Nature),則上述博弈過程可用下列博弈樹來描述。 3•博弈均衡點 假設主體1先行動并有兩種申報策略可選擇:軟弱策略(當B=By時,m=m1;當B=Bn時,m=m2)和強硬策略(無論B=By或B=Bn,都有m=m2)。 (1)假設主體1選擇軟弱策略,則主體2可判斷:P(By/m1)=P(Bn/m2)=1,P(By/m2)=P(Bn/m1)=0理性的主體2便會做出使其效用達到最大的選擇,即ManixΣBU2(Bj,mk,ni)P(Bj/mk)。 當m=m1時,ManixΣBU2(Bj,m1,ni)P(Bj/m1)=ManixU2(By,m1,ni)×1,=Manix{U2(By,m1,n1),(By,m1,n2)}=Max{-c1,-c2}=-c1,即主體2的最優選擇為n*(m1)=n1;當m=m2時,ManixΣBU2(Bj,m2,ni)P(Bj/m2)=Manix(Bn,m2,ni)×1,=Manix{U2(Bn,m2,n1),U2(Bn,m2,n2)}=Max{-c1,-c2}=-c1即主體2的最優選擇為n*(m2)=n1。#p#分頁標題#e# 所以,當主體1先行動并選擇軟弱策略時,主體2的最優選擇為n1,即采取消極的稽查行為。 然而(1)是否是子博弈精煉納什均衡呢?不是!理由是即使主體2會采取消極的稽查行為,主體1的選擇也必然要滿足MamkxU1(Bj,mk,n*)。因為:當B=By時,MamkxU1(Bj,mk,n*)=Max{U1(By,m1,n1)U1(By,m2,n1)}=Max{I-φ(I),I-φ(I-L)}=I-φ(I-L),即m*(By)=m2;而當B=Bn時,則必有m*(Bn)=m2。 所以主體1的最佳策略是m*(B)=(m2,m2),即總是采取強硬政策,這與(1)中假設相違背,故(1)不是子博弈精煉納什均衡。 (2)假設主體1選擇強硬策略,主體2可判斷:P(By/m2)=P,P(Bn/m2)=1-p,P(By/m1)=1。 不難得到,當m=m2時,MaxniΣBU2(Bj,m2,ni)P(Bj/m2)=Max{pU2(By,m2,n1)+(1-p)U2(Bn,m2,n1)},pU2(By,m2,n2)+(1-p)U2(Bn,m2,n2)}=Max{-c1,-c2}=-c1表明主體2的最優選擇為n*(m2)=n1。 當主體2選擇不積極稽查時,我們已證明主體1的最優策略為強硬策略,故強硬策略[(m2,m2),(n1,n1)]為該博弈模型的子博弈精煉納什均衡。 以上分析表明,“經濟活動者選擇瞞報收入,政府人選擇不積極的稽查行為”是雙方長期重復博弈的均衡點。此外,經濟活動者之間也同樣存在著博弈過程,當甲由于瞞報收入而獲得額外的較大收益時,乙肯定采取模仿策略。因此,這就是地下經濟廣泛存在的原因! (二)非法經濟活動形成與發展的機理 根據93版SNA非法經濟活動是法律禁止的,或經濟活動本身合法,但由未經許可的行為主體來從事而成為非法的各種活動的總稱。非法經濟活動在我國的類型主要有:走私販私、交易、販黃、制假販假,賭博活動,未經審批的生產、銷售和服務活動,以及流竄在街頭的“江湖醫生”等。例如,隨著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深入,走私販私活動也越來越猖獗。據國家海關總署統計,1998年以來,我國共查處走私販私案件達12萬多起,涉案金額近2200億元。還有大量的走私活動未被查處。在此,我們以走私行為為例,對其機理進行博弈分析。 1•模型基本假設 (1)博弈主體為三方。一是進口商,包括從事各類對外貿易活動的法人和自然人,他們須向政府繳納關稅等費用。為逃避或少交關稅,他們可能向海關官員行賄尋租;二是政府人海關,代表政府履行收繳關稅及其他款項等職責。 他們可能被進口商收買,向進口商放私;三是政府關稅和各項罰款的最終擁有人,對海關的行為進行監督。我們分別用1、2、3表示上述主體;(2)我們用A={α1、α2}表示進口商和海關的行動空間,分別表示尋租和不尋租;B={b1、b2}表示政府的行動空間,分別表示監督和不監督,并且監督有兩種可能結果查出違章和未查出違章;(3)假設進口商在不尋租的情況下應向政府繳款T,在尋租后向政府繳款T′(0≤T′≤T)、向海關付出的租金為Z,顯然(Z≤T-T′)。當進口商尋租且被政府查處時,不但要被沒收全部產品還要受到處罰,處罰函數為Qz(T-T′);同時,海關也將被沒收租金收入并被處罰,處罰函數為Qh(T-T′);政府監督的成本為C;(4)完全信息,三方對行動空間和收益函數能準確認識;走私進口商尋租的概率為Pz,政府監督的概率為Pg,政府監督查出違章的概率為Pv;(5)各主體完全理性,目標是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2•博弈三方主體的期望利益和均衡點基于以上假設,走私進口商、海關、政府之間的行動空間和支付矩陣將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與上述各影響因子相對照,那么走私活動屢禁不止就不足為奇了。首先,政府的監督成本相對較高。政府委托海關收繳關稅是出于信任,若要對受委托人進行有效的監督就必須專門派人重新進行核查識別,工作量很大,成本很高。而且隨著走私行為的日益復雜化,大大提高了監督難度,更加大了監督成本。 其次,政府的監督效率較低。2005年全國海關共查獲各類走私案件9627起,案值98•5億元,而同年全國進口貿易額達到54073•4億元,查獲率僅為0•18%。再次,對走私行為的處罰力度較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目前我國對走私人員的最重處罰也莫過于“沒收走私物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人民幣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對于知情不報并為走私者提供方便的行為,《細則》只提到“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下罰款”。 (三)非正規經濟活動形成與發展的機理 非正規經濟活動是相對正規經濟活動而言的,93版SNA這樣來詮釋非正規經濟活動的特征:較低的組織水平、勞動與資本未能或沒有區分或者勞動關系主要是以偶然就業、親戚或個人社會關系為基礎等。顯然,該類經濟單位屬于住戶部門,且所有者對其所從事的生產活動有完全的責任。 比如社區街頭的早餐車、夜幕降臨后商店門前的雜貨攤等,都屬于這類活動。 必須指出,非正規經濟活動不同于地下經濟活動。一般地,地下經濟活動的行為動機是為逃避稅款,而非正規經濟并非出于上述目的,主要是為了謀生。非正規經濟活動最典型的表現當屬隨處可見的小攤販,主要受到市政監督。我們采用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模型,對小攤小販現象進行分析。 1•模型基本假設 (1)博弈主體有兩方。一方為小攤主,他們大多沒有固定的工作,僅靠擺小攤為生。經營規模相當小,經營范圍主要涉及食品、低級生活用品等,經營地點極不穩定;另一方為政府人市政監督者,他們的義務是維護市容整潔;(2)假設小攤主的行動空間包括兩種選擇:擺攤和不擺攤。市政監督者的行動空間也包括兩種選擇:管理和不管理;(3)假設某地小攤主的數量為n,小攤主的邊際成本為C1,銷售價格為P,銷售量為Q,利潤為π;市政監督者管理成本為C2(隨管理力度的增大而增大),每次管理的得益為γ(π),邊際管理得益為f。為了分析方便,假設C1、f為常數;(4)為了生存,小攤主會盡一切可能出來擺攤經營,除非得知一定會被取締。而市政監督者只有當取締小販主的收益能彌補管理成本時才會采取行動。假設小攤主被檢查取締的概率為q,且一旦被查處即被沒收全部產品;(5)完全信息,雙方對行動空間和收益函數能準確認識,且各主體完全理性。#p#分頁標題#e# 2博弈的均衡點 (1)當q=0時,意味著小攤主出來擺攤極其小心翼翼不會被打擊,市政監管者同樣清楚這點。此時,雙方的策略是(擺攤,不查處),這是個子博弈精煉納什均衡,小攤主的利潤達到最大值。 (2)當0<q<(1-C1/P)時,意味著小攤主的經營活動會面臨被查的威脅,但正的期望利潤仍然會吸引小攤主進行經營活動。此時,雙方的策略是(擺攤,查處),在重復博弈中,這是個子博弈精煉納什均衡。 (3)當(1-C1/P)<q<1時,市容監管者查處力度加大,理性的小攤主會因為期望利潤為負而停止經營活動。此時,雙方的策略是(不擺攤,查處),但這并不是一個子博弈精煉納什均衡。因為隨著打擊力度的增強,一方面市容監管者的打擊成本不斷上升,另一方面小攤主的數量會大大減少。當小攤主的數量下降到一定程度時,市容監管者的收益將為負數,監管的熱情會自然衰退。 (4)當q=1時,意味著小攤主一旦從事經營活動就必定被取締,但監管者的管理成本很高。 所以,(擺攤,打擊)是小攤主與市政監督者重復博弈中的均衡點,這也解釋了一方面市政監督者采取監管行動,而另一方面小攤小販現象依然屢禁不絕的原因。 三、對策建議 以上三個博弈模型描述了NOE的三個子類地下經濟、非法經濟、非正規經濟中最為典型的“偷漏稅現象”、“走私現象”和“小攤小販現象”的形成機理。雖然只是典型分析,但具有共性,在形成機理上也具有相似性。因此,上述三個博弈模型是有一般意義的。對于不同形成機理的NOE,我們需要采取不同的對策: 1•對待地下經濟活動,我們可尋求(瞞報,不積極稽查)→(不瞞報,積極稽查)→(不瞞報,不積極稽查)這樣一個均衡過程的轉變,這需做好兩方面的工作:(1)在硬措施上,一方面要提升政府人稽查行為的積極性,努力提高稽查效率(例如,一定程度的稽查效率與收入掛鉤;獎勵先進等);另一方面要加大對違規經濟活動的懲罰力度,例如采取累進罰款制等措施來大幅度提高違規者的代價。(2)在軟措施上,要不斷修正、完善稅收等一系列制度,并且不斷普及人們的法制觀念。 2•對待非法經濟活動,必須堅決取締。(1)加大對走私進口商、舞弊政府人的處罰力度,大幅度提高他們尋租和收租的機會成本;(2)適當提高政府人的收益;(3)建立合理的崗位管理制度(例如考核制度,流動制度等);(4)引入“普遍激勵機制”,鼓勵更多的人參與監督工作。 3•對待非正規經濟活動,我們要積極加以引導,逐漸將其正規化,不能一味采取打壓措施。例如,政府出資建夜市,為小攤主提供集中經營的場所等,都有利于實現雙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