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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產業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體育社會化、產業化是體育發展的必由之路。改革開發以來,我國以體育健身服務、體育競賽表演、體育用品市場等為主要內容的體育產業體系初步形成,體育產業已經構成了一個獨具特色的產業門類。[1]隨著我國經濟結構不斷優化升級,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的消費意識從生存向休閑娛樂轉變,這給中國體育產業帶來了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和極大的發展潛力。鑒于此,從現行稅收政策的視角來研究中國體育產業的大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和現實意義。 一、體育產業與稅收激勵政策的關聯度 體育產業是當今全球經濟中發展最快的產業之一,是改革開放30多年以來我國最具活力的新興產業之一。體育產業市場潛力大,啟動速度快,產業關聯度廣,提供就業機會多,具有明顯的綜合效益。同時,體育產業污染小,產值高,具有關聯效應和正外部性,能為社會提供大量的就業機會等特征。[2]作為國民經濟中極具關聯效應和巨大發展潛力的新興產業,由于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潛力巨大。目前,國內從事健身娛樂業、競賽表演業、技術培訓業的體育企業、體育產業經營性機構2萬多家,總投資額已超過2000億元人民幣,年營業額超過600億人民幣。[3]另據北京奧組委統計,2008北京奧運會直接帶動體育產業的收入約在30億美元,而間接收入在54億美元左右,促進國民生產總值增長0.5個百分點。[4]由此可見,體育產業由于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附加值高,發展潛力大,因而是具有廣闊發展情景、永不衰落的“朝陽產業”。 然而,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尚處于初期階段,規模小、產業結構不合理,產業社會化、產業化程度不高,體育市場零星單一、發育緩慢,面對市場經濟環境的適應能力不強,運用市場機制推進體育產業發展的競爭能力也不強。基于此,其建立、運行和發展迫切需要國家制定相應的激勵政策予以扶持和促進。體育業是產業和事業的結合,并不排斥政府公共財政對體育的大力支持,這是因為體育產業的許多內容是公益性、社會性的事業,很多不完全是商業盈利,體育產業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國家財政和體育業的相互關系。在目前我國體育業仍然是“舉國體制”的國情下,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的發展離不開國家政策的強有力支持。 我們知道,稅收政策是國家重要的經濟調控政策之一,對資源配置發揮著基礎性作用,在對體育產業資源的配置方式上起著宏觀調控的主導作用。國家在稅收政策上給予稅收優惠支持,這是稅收杠桿的經濟調節手段。特別是在體育產業的發展進程中,稅收政策的激勵目標主要體現了國家對這一綠色朝陽產業和僅處于起步階段和初步增長階段的弱勢產業的支持與激勵,以及對體育產業稅收負擔的減輕和產業利益的保護。國家通過采取稅收優惠政策措施來促進體育產業結構升級和優化,在促進區域體育產業的協調發展,降低體育產業發展成本、降低體育產業的經營風險,促進就業,鼓勵出口,增加產業收益等方面發揮著主導作用。同時強調對體育產業的稅收公平,其核心是普遍和平等課征,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前者是以同等的課稅標準對待經濟條件相同的納稅人;后者應以不同的課稅標準對待經濟條件不同的納稅人。在現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對諸如高新技術產業、軟件產業、集成電路產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創投企業、非居民企業等均制定有完善的稅收優惠政策,極大地支持了這些產業(企業)的發展;而對體育產業、文化產業等具有國民經濟新增長點的新興產業卻沒有制定優惠政策來專門加以扶持和激勵。又如在現行營業稅政策中,無論是從公眾的普及程度及消費方式,還是從產業吸引力和盈利能力均弱勢的高爾夫球、臺(桌)球、射擊(箭)、保齡球等體育產業項目要同普及程度高、盈利能力強的夜總會、卡拉OK歌舞廳、歌(舞)廳等純娛樂項目一樣按照最高20%的相同稅率征收營業稅,這嚴重制約了稅收政策支持我國目前僅處于起步階段的幼稚體育產業的發展,也嚴重違背了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的稅收政策激勵目的,勢必不利于這些體育產業項目的長足發展。因此,不管從體育產業是綠色朝陽產業且具有新經濟增長點的長遠角度講,還是從產業周期理論中我國體育產業是幼稚產業的角度而言,體育產業都應得到國家稅收政策的大力扶持與長期激勵。國家要立足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的現實國情,依據受益原則和能力原則使體育產業承擔的稅收負擔與其發展能力相適應,并使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平衡。 從稅收激勵傳導機制而言,運用稅收宏觀調控手段來實現支持體育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目標。主要通過諸如減免稅、稅前扣除、寬限期、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稅收優惠措施對體育產業資源實施優化配置,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促使其投入與產出效率的最大化,進而影響、調節體育產業中的產品和服務的總需求和總供給,最終調整和優化體育產業結構,實現充分就業,保持體育產業經濟的快速增長。據國家體育總局資料顯示,我國財政對體育產業的扶持每年以12~13%的增幅增長。[5]可見,憑借稅收扶持激勵政策給予相關的體育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為體育產業的做強做大創造有利條件,獲得良好的體育投資效益。而且稅收激勵政策產生一種良性示范效應,引導更多的資金流向體育產業,從而帶動體育產業的發展。同時,體育產業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和社會利益,承擔包括增加國家稅收、增強就業,促進經濟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等社會責任。體育產業越大,為社會所做的貢獻就越多。這種稅收與體育產業的關聯性必將有助于促進我國體育產業的大發展、大繁榮,成為現代服務業新的經濟增長點。基于此,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積極引導,稅收政策作為支持體育產業發展的宏觀政策調控工具,激勵體育產業可持續發展,有其客觀必然性,必將大有作為。 二、現行體育稅收激勵政策存在的問題與制約因素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體育產業已經形成了“體育競賽表演業、體育健身娛樂業、體育用品業”三大比較成熟的產業板塊。[6]現行促進體育產業發展的稅收激勵政策措施在相關稅種的稅收優惠措施中的體現,主要反映在流轉課稅、所得課稅、資源課稅和財產課稅中。 我國對于扶持體育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比較零散、沒有形成完整、規范、統一的稅收政策激勵體系,而且激勵體育產業的稅收政策不穩定,特別是臨時性的體育稅收政策扶持多,持久性的稅收激勵政策少,但總體上稅收支持力度不大,激勵不足,存在諸多的問題和制約因素。#p#分頁標題#e# (一)現行稅收政策對體育產業的激勵手段單一、內容不完整,稅收負擔沉重。主要表現在:一是扶持體育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激勵手段單一,以直接優惠政策為主,其他方式較少。[7]即從產業(行業)稅收優惠的角度促進體育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極少。二是沒有建立一套長久、有效執行的稅收激勵政策體系。缺乏通過投資抵免、減稅、免稅、退稅(出口退稅和再投資退稅)、加速扣除、稅項扣除、虧損彌補等直接和間接稅收手段來全面、完整激勵我國體育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三是現行扶持體育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內容不完善。如對我國未來發展前景廣闊的體育創意產業、體育休閑旅游業、體育用品業、體育競賽表演業、全民健身服務業、體育廣告業、體育會展業等新興體育產業,以及重點培育大型體育企業集團和對龍頭體育企業的資產重組、創業投資等的稅收優惠激勵政策幾乎沒有,致使扶持我國體育產業的稅收政策激勵內容不全面、不完善。四是目前體育產業的稅收負擔沉重。現行對體育產業征稅的稅種主要分布在流轉課稅和所得課稅中,其中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是對體育產業征稅最多的稅種(見表2)。如體育健身娛樂經營企業繳納營業稅平均超過10%;體育休閑娛樂業實行20%的高稅率;體育贊助、體育廣告等創收收入均要征收25%的企業所得稅等。[8]且體育贊助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不得列支扣除,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4條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并入體育企業收入總額中全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由此可見其稅收負擔的沉重。 (二)體育業捐贈稅收政策存在諸多限制性矛盾,極大制約了體育業籌融資的積極性。一方面,2008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9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53條均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對體育業公益性捐贈可按年度利潤總額12%的標準扣除的規定,超過此標準的部分要調整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0條明確規定,企業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也不允許企業將其計入成本,這意味著企業對各類體育競賽和體育產業的贊助支出不能扣除,增大了體育產業的納稅成本和體育企業的稅收負擔,極大制約了體育產業的籌融資,[9]極大地影響了社會對體育業(包括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贊助捐贈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向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其它社會公益事業的捐贈未超過個人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扣除。 然而,兩部稅法中的捐贈稅收政策存在矛盾和限制性規定。具體體現在:個人向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體育組織的捐贈超過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不準扣除,而且還需納稅調整繳納個人所得稅。盡管2008年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但對企業捐贈給國內合法的其它民間體育公益性團體等非營利性組織,仍然沒有享受到捐贈扣除比例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它們沒有一視同仁。 另外,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體育產業稅前捐贈扣除比例12%依然偏低,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如西班牙對體育產業捐贈扣除比例高達100%,免征企業所得稅;英國對體育產業的贊助實施“體育配對”計劃和“一英鎊對一英鎊”政策,[10]鼓勵社會進行捐贈,以發展體育產業服務于社會。因此,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現行對體育產業的捐贈比例仍然偏低。 (三)現行體育業稅收政策大多是臨時性的,缺乏連續性和持久性。從現行稅收政策看,我國體育業稅收政策更多的是具有臨時性和非持續性,一般是針對國際(國家)某一大型比賽專門特殊制定而頒布實施的,大都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臨時性。當這些國際(國家)大型賽事結束,其稅收政策也就隨之失效,其政策缺乏連續性和持久性。如為支持2008年第29屆奧運會和第13屆殘奧會,我國政府從2003年開始,先后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專門針對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稅收優惠政策。如: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0號),對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實行了13項稅收優惠政策。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奧運會場館建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的批復》(財稅[2004]38號),明確對北京和青島的奧運場館免征耕地占用稅。3、200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29屆奧運會第13屆殘奧會和好運北京體育賽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8]128號),明確了對北京第13屆殘疾人奧運會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4、針對國際奧委會和奧運會參與者實行6項稅收優惠政策。至此,國家對涉及奧運會的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關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和新購車輛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等11個稅種給予了免稅待遇,這無疑對奧運會在我國的成功舉辦發揮了巨大的支持和促進作用。然而,上述稅收政策均具有一次性、臨時性的特征。2008年奧運會結束,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也就隨之弱化或消失。此外,上述稅收政策均是以“通知”、“批復”、“補充通知”等形式分布的。因此,其稅收政策層次和效力都較低,規范性不強,約束力不夠,影響了體育產業稅收政策的有效運行。 三、完善具有中國國情和中國特色體育產業的稅收政策建議 與發達國家體育產業GDP平均貢獻率3%的水平相比,我國體育產業對GDP的貢獻率尚不足0.5%,[11]這說明我國體育產業化水平仍然十分落后,這與我國競技體育在國際上的地位極不相稱。縱觀西方各國體育產業發展,政府都在稅收政策方面給予優先扶持。基于此,以國務院的《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22號)為指南和契機,適時構建一套完善、持久性的具有中國國情和中國特色的體育產業稅收政策激勵體系,顯得尤為必要。 (一)豐富現行體育業稅收政策,構建規范統一的體育產業稅收激勵政策。一是擴大體育業稅收激勵政策范圍,將扶持體育產業發展的的稅收激勵范圍擴大到現行的流轉課稅、所得課稅、財產課稅、資源課稅和行為課稅等所有稅種中,構建完善、規范的體育業稅收政策激勵體系。二是豐富體育稅收政策內容,通過聯營、合資(作)、特許經營和參股等方式,鼓勵境內外企業參與體育基礎設施建設,在出口退稅、期限(稅率)減免、投資抵免等方面給予稅收政策優惠。三是憑借稅收政策的調節機制,政府應設置“體育產業風險投資基金”來引導民間資本投資體育產業發展,[12]通過再投資退稅、稅收抵免、加速折舊、稅利返還等不同的稅收政策,激勵境內外企業不斷增加對體育產業的投資比例,擴大其產業投資規模和效益。四是實施差異化的稅率政策。由于體育產業中的體育產品(服務)具有不同的特性和特質,可采取差異化的比例稅率形式。[13]如對政府提倡的大眾體育休閑、全民健身娛樂活動、體育場館開放免征營業稅;對屬于高檔奢侈體育消費的高爾夫球等高利潤體育項目,應在征收20%營業稅的基礎上加征五成或十成的特別附加征稅;對屬于體育核心層的體育文化推廣業、體育會展業、體育新聞傳播業,體育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業,體育影視業、體育品牌服務業等體育高端服務產業可從低適用稅率,采用2%的優惠營業稅率符合激勵體育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目標。五是鼓勵中小體育企業的發展,對新成立的中小體育企業給予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待遇,同時給予其免征3年的營業稅優惠措施等。#p#分頁標題#e# (二)完善激勵體育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1、在體育捐贈方面,借鑒發達國家鼓勵體育產業發展的成熟做法,建議在企業所得稅中,社會捐贈給各類體育產業的稅前扣除標準由目前的12%擴大到30%或50%的扣除比例,[14]進而鼓勵或培育社會大眾捐贈體育產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同時,對社會捐贈給其他合法的體育業非營利性、公益性組織的捐贈款項,按照稅收全面優惠原則也應平等地享受國家規定的捐贈扣除標準的優惠政策待遇。 2、在體育產業科技研發方面,對體育企業自主研發(如體育科技器械、體育裝備研發、體育醫療技術等)形成的技術開發費用,允許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200%加計扣除。[15]體育科技企業科技開發前期試驗費用,按10%的比例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準予企業按收入總額的5%計提技術開發風險準備金和呆帳準備金,以降低體育企業的研發風險和研發成本。[16] 3、在體育產業的贊助方面,調整現行體育贊助支出不得扣除的稅收政策,允許企業和個人贊助體育賽事和體育活動的,其出資部分可計入生產成本或在廣告費用中列支,以鼓勵體育產業的籌資融資。 4、在體育產業投資方面,對于境內外企業或個人在我國境內開辦新的體育產業項目,或新建(改建、擴建)體育訓練、競賽、科研設施工程投資建設的,或增加體育企業注冊資本的,且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給予其60%或100%比例的再投資退稅。[17] 5、在進口體育器材方面,運動隊訓練使用的進口器材的進口稅,采用先征后退的稅收優惠給予支持。 6、在體育彩票征管方面,鑒于體育彩票的籌資成本低,開拓體育融資渠道,極大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發展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的特殊優越性等特點,建議國家應取消體育彩票中獎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以吸收更多的社會閑散資金發展體育產(事)業。 7、在新興體育產業方面,借鑒國外做法,對體育賽事經紀、體育健身等產業,自開辦之日起,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經營性體育事業單位轉制為大型體育產業集團的,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開征體育稅,構建中國特色的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稅收政策體系。發展體育產業是體育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縱觀美國、俄羅斯、韓國、西班牙等國家在體育產業發展進程中,各國政府都在稅收政策上給予優先扶持和激勵。[18]基于此,國家應建立與規范、持久的體育事業與體育產業相互協調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體育產業是文化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議國家實行“費改稅”,將從1997年1月開始附加征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改革為具有中國國情和中國特色的“體育稅”。其征收的稅收收入專門用于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社會體育事業,以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的弱勢體育產業的發展,專款專用。具體講:1、體育稅可以設計為獨立的稅種,有自己完整的一套科學、合理、有效征管的課稅要素和稅收政策體系,由國家稅務局單獨征收管理;2、體育稅也可設計為附加稅種,像現行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那樣,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以其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照3%的征收比例分別與現行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同時附加征收,專款專用,從而構建具有中國國情和中國特色的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協調發展的稅收政策激勵體系。 四、結論 我國的體育產業尚處于產業發展的初級階段,受其產業規模、產業結構、產業化程度、產業發展階段、市場經濟環境,市場競爭力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極大地阻礙了我國體育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其良性運行和長足發展迫切需要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大力支持。而稅收政策作為國家重要的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對體育產業的資源配置發揮著基礎性調節作用,能夠通過稅收優惠激勵政策,有效引導調節更多的資本流向體育產業。同時,減輕或消除現行對體育產業稅收政策的制約因素,與時俱進,揚長補短,適時構建和完善一套規范化、常規性的且具有中國國情和中國特色的體育產業稅收政策激勵體系。為我國體育產業的做大做強提供強有力的稅收政策支持,進而獲得良好的體育產業投資效益,最終達到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雙贏”的體育產業良性發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