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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研究道德結構是如何構成,首先必須明白一個概念:什么是道德?在中國古代典籍中“道德”含義很廣,運用也極為廣泛。通常用來表示事物變化、發展的規律和規則。馬克思主義提出了道德科學定義為:道德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上層建筑和特殊意識形態,是以善惡為評價標準的,通過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內心信念來維系的調整人們行為的規范總和。“道德”這一概念反映了復雜的社會現象,它既是一種主觀意識,又是一種客觀要求,體現了主觀與客觀、理論與實踐的辯證統一。因此,從道德的概念中,我們可以看出所謂道德的結構離不開意識、規范和實踐活動,歸納起來道德的完整結構是由道德意識、道德活動、道德規范這三者所構成。從倫理學道德結構論角度出發將他們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框架,這個有機框架將反映出各要素之間相互聯系性和諸要素相互作用的過程。
(一)道德意識
道德原則和規范將個體道德意識和群體道德意識兩者統一起來的橋梁,通過人們共同接受和自覺遵守道德規范和原則。道德意識屬于認識的一種,按劃分標準,可以劃分為感性認識和理性認識。感性認識即道德意識的第一個階段,人們在實踐過程中,通過自己的肉體感官(眼、耳、鼻、舌、身)直接接觸客觀外界,引起許多感覺,在頭腦中有了許多印象,對各種事物的表面有了初步認識,這就是感性認識。同時道德關系和道德活動是在日常生活經驗影響之下人們反映的切身經驗。處于感性階段的道德認識,通過道德活動反映出來的是直觀認識,所以它對道德生活的指導作用是局限的。對于超出經驗范圍內的一些事情,處理起來也就無從下手了;理性認識即道德意識的第二個階段,是認識的較高層次,它的認識對象是以事物的本質規律為前提,認識過程是對內在聯系的事物,它是對道德理解、判斷、行為建立在自覺的理性認識基礎上的階段這些便決定了它的認識特點具有間接性、規律性、抽象性。它是對道德關系的理性反映,是對道德原則和規范的自覺理解與把握,是對道德的本質、起源、社會作用和發展規律的自覺理解與掌握,是道德經驗的概括與總結,是理性因素與悟性因素的綜合。因而,從嚴格的意義上說只有理性認識才是道德認識。當然道德意識的感性階段和理性階段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1]。
(二)道德規范
道德規范是實現道德職能的關鍵。研究道德結構,我們不能不研究道德規范。規范性是道德區別于其他社會意識形式的主要標志,是道德的本質特征。道德的這種深刻的本質寓于它的結構之中, 而道德的結構恰恰是道德本質的內在表現形式。道德作為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主要是靠它的規范體系來調節人的行為, 調整人與人之間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以維持社會的正常秩序,從而推動社會的發展與進步。道德的規范體系包括道德原則、道德規范、道德范疇三個部分[2]。道德規范是由一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物質條件所決定的,同時它又是社會一定階級的人們自覺去行動的產物。任何先進階級的道德規范總是要繼承和發展先前社會中的有積極和進步作用的道德規范。道德規范是一種由人們在現實生活中根據人們的道德需求而逐步形成的一種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它既是許多個人道德品質現象的集中表現,又是每一個人衡量道德水準的普遍尺度,它既是反映人們道德關系和道德行為的普遍規律, 又是一定階級或社會對人們行為要求的普遍行為準則。
(三)道德意識、道德規范、道德活動三者的關系
道德就其完整性而言,是由道德意識、道德規范和道德活動三個部分構成的有機整體。而這三者之間的關系既是相對獨立、各成體系,又是密切聯系、相互制約。首先,道德意識是道德原則和規范形成的思想前提,道德規范體系又是道德意識的集中體現。道德意識就其本質而言,是社會意識的一種表現形式,集中地體現了道德作為社會意識形態之一的一般本質,因而具有社會意識的一般特征。然而道德意識又不同于一般的社會意識,是社會意識一種特殊的表現形式。其次,道德原則和規范既反映客觀存在的道德規律,又體現一定社會和階級的利益要求,既調整引導人們的道德心理活動,又指導規范人們的道德行為活動;道德活動是道德意識形成和深化的現實基礎,又是道德原則和規范實現的方法和途徑[4]。
道德的深層結構
(一)道德權利
當然,“權利”有法定權利、道德權利和約定權利之分。這里主要研究的是道德權利,道德權利是什么呢?它是道德規范的主體行使者在道德生活中所享有的一些特定的權利。從這個概念中我們可以知道,道德權利就是指作為道德主體的個人在社會生活中基于一定的道德原則或者道德規范和道德理想而應具有的尊嚴、人格以及應享有的道德自由或者權力等。“道德的本質就在于關心或顧及他人的利益”[5]人們在現實生活中,首先認識的是有關社會主義道德的觀念、規范等,人們才會在這些觀念下自覺地去遵守,然后享有相應的權利。例如:人們在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一些大事情,對于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和整個社會生活將發生深遠的影響。毫無疑問,這些都離不開道德權利,道德權利觀念的凸現,繼續對道德結構關系和道德建設產生深遠的影響。
(二)道德義務道德義務
所表現的是個人對社會或對他人所負有的道德責任,是一定社會或者階級的道德原則和道德規范對人們的要求。筆者認為,道德權利和道德義務都是在遵循著道德規范,并且延伸出維護基本的社會生活秩序這是道德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道德權利和道德義務的規定反映了人與人之間應有的社會利益關系,共同構成一定的道德類型,通過行為規范的形式,為人們所認可和踐履,從而實現道德基本的社會功能———對社會利益關系的調控[6]。從這個角度看,道德權利和道德義務最充分最直接地通過道德規范表達出社會道德體系的存在理由,是任何類型的道德體系必不可少的規定。二者對行為的規范和約束的方向不同,但殊途同歸,最終的目標是一致的。可見,二者的關系是不可分割,彼此依存。
總而言之,道德結構具有重大的意義。倫理學的整體構架被它揭示出來了,道德的一切都萌發或存在于結構之中,乃至道德要素從小到大、從簡單到復雜。首先,根據道德結構的構成,可以避免用道德去教育人們只是形式主義的缺陷,不斷去通過道德實踐,提高全社會公民的整體道德素質。其次,發揮道德結構的有機功能,能夠更有效地調動人民群去眾建設新型道德觀的主動性,將道德權利和道德義務結合起來。最后,提倡道德權利與義務的相互聯系是道德結構的一部分,有利于營造出道德建設的良好社會氛圍,促成實施“以德治國”戰略措施的達成。因為道德的科學性,這不僅要求人們按道德本身規律辦事,也要求社會積極構建良好的道德結構、支持和鼓勵人們合理地、系統地優良道德氛圍。綜上,道德由完整結構和延伸出來的深層結構所構成。#p#分頁標題#e#
本文作者:焦嬌 單位:遼寧師范大學 政治與行政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