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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資源的概念和內涵 我國現代旅游業起步較晚,上個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國內學者從不同角度給旅游概念下定義。2003年頒布實施的《旅游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國家標準將旅游資源定義為:“自然界和人類社會凡能對旅游者產生吸引力,可以為旅游業開發利用,并可產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各種事物和因素。”旅游資源的內涵十分豐富,主要包含了以下幾點:第一,旅游資源都是旅游活動的客體;第二,旅游資源具有吸引旅游者的功能以及旅游價值;第三,旅游資源能產生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第四,旅游資源是復合型資源,不但包括人文歷史資源還包括自然資源。二、桂林市旅游資源開發利用中出現的問題明代著名的旅行者徐霞客對桂林特有的喀斯特地貌做了介紹,從此桂林聲名鵲起。桂林市對旅游資源的開發刺激了經濟的發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但是在開發利用的過程中卻出現了不合理的一面。 (一)旅游資源的過渡性開發 旅游資源有著地域空間、自然資源、環境承載量、生態系統承載量等因素的限制。開發商為了創收增收,沒有對景區旅游資源進行科學合理的評估以及沒有符合市場調研的情況下肆意擴大開發、擴張項目、對旅游資源進行超越容量開發。超越旅游資源開發直接產生負面影響,降低了旅游質量,造成惡性循環。比如,屬于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桂林市平樂縣榕津古榕景區及其建筑群原有的青石路面被含有現代氣息的水泥路面取代,千年古榕也因為沒有保護措施而遭到破壞;另外在少數民族聚居地,低于相對封閉,豐富,多元的傳統文化得以保存。而旅游的開發使得這些地方由封閉走向開放,單純走向復雜,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傳統文化與外來文化的對峙現象。在桂林龍勝縣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域內旅游開發商為了迎合市場和游客的不當需求,對少數民族文化產品進行變質的包裝,使少數民族文化精華失去了原有的文化內涵。這樣強勢的外來文化勢必侵蝕了原有的少數民族風俗風情,極大影響了少數民族文化保護和發展的可持續性。 (二)旅游開發過程中忽視對景區生態環境的保護 生態環境的保護問題早已深入人心,我國已經把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納入到深化經濟改革的重要內容中。但是人們在享受旅游業帶來的好處的時候,卻忽視了對與旅游業相濡以沫的生態環境的保護,環境危機已經對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構成嚴重挑戰。漓江上游興安縣溶江鎮黃柏江河段出現了非法采伐打撈河沙的現象,挖沙后遺留的鵝卵石隨意堆放阻礙了漓江自然的泄洪、排洪,改變了原有的河道,阻礙水上的交通。另外,許多著名的風景名勝區為了盲目的追求利潤,忽視對游客數量的限制加上各個景區缺少環保警示牌以及對游客環保宣傳力度不夠,游客在旅游過程中產生的大量廢氣和生活垃圾超越了景區生態系統的自凈能力。景區內的水文、氣候、土壤、動物、植被等受到嚴重影響,不利于旅游資源的可持利用。 (三)旅游資源的破壞 旅游資源的破壞是指因自然力或者人類活動對旅游資源所造成或者所實施的毀損行為。不可抗力的自然力如地震、火山噴發、洪澇災害等對旅游資源的破壞不可避免,只能人為的減小損害的程度。人為的破壞則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因規劃不合理,在旅游資源開發或者城市建設過程中對旅游資源產生建設性破壞的行為。桂林市限制城市樓房的高度就是為了防止樓層高度超過自然山峰高度,影響山水城市合理布局,避免破壞自然景觀的協調性。另外一方面,在對舊城改造或者拆遷過程中文物時有被破壞的現象。第二,人類在生產過程中的對旅游資源的直接破壞或者污染破壞。類似于采石燒制石灰、沒有污水處理設施將生活生產污水直接排到江河等這些生產行為對旅游資源的破壞都是直接的。第三,旅游活動中因管理不善導致旅游資源遭到破壞。人類大量的參與旅游活動,客流量超過景區承載量會加速旅游資源的破壞;旅游游客在旅游景區亂刻、亂畫、亂丟垃圾等行為時有發生,同樣給旅游資源造成了毀壞。桂林市旅游資源開發過程中出現的幾個方面還不能完全囊括旅游資源開發過程中所有的問題。例如,旅游資源的產權問題、旅游資源開發規劃問題、旅游資源開發項目的審批問題等都屬于迫在眉睫的研究內容。 三、旅游資源相關的法律制度現狀 (一)相關資源保護法律制度 國家從不同角度對旅游業相關領域進行立法規范,其中對旅游資源的法律保護也逐漸形成了體系。這個體系主要由法律法規與技術規范兩部分組成。 1.法律規范 第一,我國憲法中有關旅游資源的規定。我國憲法中第九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國家保障保護自然資源與人文歷史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或者破壞。第二,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對旅游資源保護。對旅游資源保護的法律建設也在不斷完善,《中國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國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國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第三、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根據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這類法規主要表現形式為《條例》或《暫行條例》。例如,《自然保護區條例》和1988年國務院公布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像這類條例的出臺填補了國家立法上的一些不足。第四、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對旅游資源保護做出了詳細規定,細化了旅游資源在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等活動過程的管理,能夠因地制宜,充分發揮地方的特色和優勢,主觀能動的處理本地方的事務。 2.技術規范、行業標準 為了保障專業性的技術工作符合質量要求,科學規范,國家和地方制定的一些對特定主體有約束力或者強制性的標準或者準則。這些標準雖然不屬于法律規范,但是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約束作用,在處理某些專業領域問題的情形下是公認的規范。這類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行業標準。我國2003年頒布實施的《旅游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就屬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森林公園規劃設計規范》等。雖然這些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不是專門針對旅游法律關系,但是在實踐過程中解決旅游法律問題的時候仍可以適用這些法律規范,這部分法律規范初步構成了我國旅游法律法規體系和基本框架。在保護我國旅游業發展方面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功能。#p#分頁標題#e# (二)旅游資源法律保護工作的缺陷 1.旅游資源立法不足 改革開放后,我國加強了法制建設,旅游業立法不斷地完善,但是由于在具體實踐中立法者對旅游資源內涵、科學價值的界定、開發模式的規范、行業管理、利益交叉、與相關法規的銜接等問題導致旅游資源立法工作出現不盡人意之處。首先,表現在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保護不平衡。因為對人文旅游資源的內涵、范圍等要素的認識需要經過一個長期的過程,而我國自然資源的法律保護起步早,在各種法律規章中得到不斷完善,在成效方面比人文資源保護甚好。其次,缺乏統一的全國性法律指導,立法形式單一。我國目前對旅游資源的法律保護散見于各類規章制度、地方性法規,唯獨沒有形成統一的全國性《旅游基本法》缺乏宏觀上的指導。不同地區對旅游資源立法方面側重點與進程都略有不同。地方性法規的出臺更應該體現地方特色,但是從地方性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出,大多沒有考慮地方與民族特色,僅以已出臺的法律法規作為藍本,結果出臺的法規都千篇一律,難以對本地區旅游資源的保護。 2.旅游資源法律保護與國際旅游業脫節 2001年入世給中國旅游業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為了加快與國際接軌,制定與世貿規則相適應的法律任重而道遠。第一,立法方面的缺陷。目前我國部分旅游法律法規內容不完善,出現內容過時、不符合國際慣例、規定不夠詳細、缺乏可操作性。另外我國立法層次低、透明度不高,盡管在近年來有很大的改觀,但是仍然與WTO的要求存在差距。第二,執法層面上存在的問題。旅游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不高,執法過程中態度蠻橫,不嚴格依照法律辦事,甚至出現違法執法現象;受到行政方面的影響在執法過程中權大于法、以言代法的情況時有發生;地方性保護問題嚴重,在出現糾紛時,往往對當地的旅游企業法外開恩,對外地的游客的合理請求置之不理,這樣的行為褻瀆了法律的公正性,在國際環境大背景下不利于與國際接軌。 四、旅游資源開發法律問題的完善與解決 為了使旅游資源得到有效充分的開發利用,更好的保護旅游資源,我們應該從基本國情出發、遵循旅游發展客觀規律、堅持適度超前原則、考慮國際因素來制定和完善我國旅游資源方面的法律法規。做到讓旅游經營者、旅游資源開發者、旅游資源管理者、游客等旅游主體有法可依,實現我國旅游業良好、有序、健康發展。 首先,加快制定中國旅游領域的專門法律,配合現有的法律制度對旅游資源開發利用進行有效的規制和引導。旅游資源開發利用是旅游業可持續發展中重要的一個環節。旅游資源合理有效的開發利用除了開發者、經營者、游客等主體的自覺意識之外,還需要國家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目前跨國旅游業的強勢勁頭不斷凸顯,國際旅游糾紛的解決、國內旅游業良好秩序的構建也維護、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的接軌都離不開法律制度的保障。因此,在入世之后,加快制定出針對我國旅游業的專門性法律,才能更好的促進旅游業發展過程中類似于旅游資源開發與利用的諸多問題的解決。其次,修改、補充完善旅游業法律規范中旅游資源利用開發的規定。我國對旅游業的調整和規范大部分散見于各個部門法中,這對旅游業發展的法律保障無疑是一個瓶頸。我們可以通過對相關的部門法做出補充、修訂來解決這些問題。比如說在《環境保護法》、《文物保護法》、《森林法》等就旅游方面特殊性做出對旅游方面的特別規定。再次,遵循國際慣例,加快法制建設步伐與國際接軌。入世給我國旅游市場帶來機遇的同時也帶來了挑戰,伴隨著對外開放程度的提高,吸引了外資,基礎建設和接待水平得到不斷提高。但是國外旅游業發展成熟,旅游組織,旅游企業的資金雄厚,管理技術先進,營銷網絡完善,在這些優勢條件下進入我國旅游市場對我國的旅游業發展是個巨大的沖擊。因此,我們要遵循國際慣例,在條約、公約、協定的框架下盡快的實現與國際接軌,促進我國旅游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確保我國旅游市場健康良好有序的發展。 旅游資源是旅游業的基礎,旅游資源的特色、種類、分布狀況等直接影響著旅游業發展的綜合效益和發展前景。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通過法律手段對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規制,能夠確立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領域判斷標準,提高公民保護節約資源的意識和觀念。因此筆者以桂林市旅游資源開發利用為例,以點帶面從法律角度對旅游資源開發利用過程的法律問題進行論述,也由此看出旅游資源開發法律問題的研究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