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職業安全監管的必要性,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近年來,我國職業安全重特大事故頻頻發生,對于這個問題的大多數研究關注的是職業安全規制的必要性和相關法律體系及其規制體制,鮮有論者對政府規制的有效性以及政府規制的分寸做出分析。政府規制不足不利于職業安全問題的解決,規制過度則會增加監管成本,抑制企業健康發展。基于此,筆者用經濟學的基本手段構建一個政府最優規制邊界的模型,并以漢德公式為基礎探討對我國職業安全的規制的激勵相容的制度安排。 一、職業安全監管的必要性與政府失靈 職業安全規制屬于社會性規制的范疇,是政府為防止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發生各種傷亡事故而進行的一種正式的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安排包括正式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正式的監管機構及其監管人員的設置、正式的監管手段及監管技術的運用。職業安全規制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對稱和負的外部性。Smith(1937年)分析了工人在職業活動中的信息弱勢地位,他認為很多職業安全風險是工人觀察不到的,工人按照風險等級理應得到的級差工資就不可能實現。Viscus(i1979年)指出,產業的危險程度與工人所掌握的相關職業安全的危害性信息的多少具有相關性。職業安全問題所造成的負外部性主要表現在,安全事故及職業病所造成的員工身體健康的損害甚至生命的喪失造成了千萬家庭的損失和痛苦,也就是說,企業的私人成本遠低于社會成本,使得社會福利減小。政府規制是解決職業安全負外部性的有效手段,但也并非靈丹妙藥,因此,政府規制的效率問題也一直受到質疑。Lewis-Beck和Alford(1980年)對煤礦安全的監管進行了具體分析,認為政府規制不一定能保證企業的職業安全;Ruser和Smith(1991年)對大量規制數據進行了分析,得出規制低效率的結論;Kniesner和Leeth(2004年)指出,政府在煤礦規制中支出的成本巨大,但是檢查次數極少,是規制低效率的例證。 政府對職業安全問題所進行的規制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政府失靈的存在,反而可能造成更大的社會福利的損失,因此相對于產權政策而言,政府規制只有在具有高效率的時候才會具有適用的優勢。這就需要確定職業安全規制的最優邊界,影響這一邊界確定的因素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是從衡量職業安全規制效率的成本和收益來分析,政府進行職業安全的規制必然有成本支出,而且成本高低直接決定了政府規制成果的大小,影響著政府規制的效率,因此就需要對規制的成本、收益進行分析,職業安全規制的最優狀態必然是成本收益的最大化。其二是職業安全規制目標完成的程度,即政府進行職業安全規制的目的不僅是要解決市場失靈,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而且也要促進企業的和諧、健康發展。 二、政府職業安全規制的最優邊界模型 如果政府對職業安全規制得當,可以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如果規制不當,則會增加規制成本,降低規制效率,同時也會使企業為追求利潤而產生逆向選擇,所以,職業安全規制程度應該適當。在理想狀態下,最優化的職業安全規制是局限于一個邊界的,而在這個邊界上,應該滿足政府規制收益最大化的條件。職業安全的政府規制是要付出成本的,這包括制定制度的成本、安全監察的成本等;同時也是有收益的,它集中表現為各種規制目標的實現程度,比如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企業生產的良好運作。而政府的監管程度就直接決定了監管的成本與收益,下面用圖1的成本—收益曲線來描述規制程度對成本收益的影響。如圖1所示,規制的成本曲線是一條斜J型線,而收益曲線大致是一個先升后降的弧線,這表明,當不存在安全規制的時候,規制成本為0;隨著規制強度的增加,規制的成本也不斷上升,因此,規制的成本曲線是一條單調遞增的曲線。相應地,當安全規制的程度很低的時候,安全事故頻發,這會使得經濟收益幾乎為0;隨著安全規制強度的增加,規制帶來的收益也會不斷增加;但當規制的強度超過某一點時,就會使得收益下降,因此,規制的收益曲線是一條先增后減的拋物線。圖中的A點表示政府規制程度最優的時候,收益最大化,這即是政府監管的最優狀態。 當我們把政府規制的最優程度確定在A點的時候,可以設計一個理論模型,來確定政府規制的最優邊界。職業安全規制的邊界由政府規制的深度和寬度組成,規制的深度代表了規制的復雜性,由規制機構的設置以及一系列規制制度安排組成;規制的寬度代表了規制的范圍,由企業的準入規制、企業的業務限制、企業生產的操作限制等指標組成。由圖1所示,可設政府安全規制的邊際成本函數為MC(D,W),邊際收益函數為MR(D,W),(其中,D表示規制深度,W表示規制寬度),可見,隨著職業安全規制程度的不斷強化,政府規制的邊際成本函數是單調遞增函數,在圖上標示為一條單調遞增的曲線,而邊際收益函數則是先增后減,當政府規制強度低于最優規制程度(即規制的深度和寬度低于最優規制的深度和寬度)時,邊際收益函數是遞增函數,當政府規制強度高于最優規制強度時(即規制的深度和寬度高于最優規制的深度和寬度),邊際收益函數是遞減的函數,因此,職業安全規制的最優邊界應該處于政府規制的邊際成本與政府規制的邊際收益相等的位置,在圖2中標示為曲線MR和MC相交于A點時,政府規制的邊際收益等于政府規制的邊際成本,可見,Dc,Wc是職業安全政府規制的最優邊界,即規制的深度和寬度均為最優,區域OWcCDc(圖2中的實線陰影區)可視為政府規制的寬泛區域,此時強化政府規制能夠帶來的安全收益的增加;區域DDcCWc(圖2中的虛線陰影區)可視為政府規制的過度嚴格區域,企業行為因為受到嚴格的規制而易產生逆向選擇,此時放松規制能夠增加經濟收益。 應當指出,上述模型是一種理想化的政府規制狀態,然而在實踐中,安全規制程度是存在于一個有效的區間內。政府規制的最優邊界是在政府與企業之間不斷博弈而無限接近的目標。如在E點,可視為政府規制過于寬泛,當由E點向C點推進時,即是政府規制的強化;在F點,可視為政府規制過于嚴格,當由F點向C點推進時,即是政府規制的適當放松,政府規制只能是在寬泛與嚴格之間取得某種平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以利潤最大化為自己的生產目的,但同時生產過程中也存在發生職業安全事故的可能,安全事故帶來的巨大損失并非企業所愿,所以一方面企業有安全生產的動機,但另一方面,若政府關于職業安全生產的規制要求超過企業的需求,即超過企業的收益或與企業追求利潤的目標相悖時,作為理性經濟人的企業就會拋棄安全規制,而更多地去追求利潤,這就會與政府職業安全規制的初衷相違背,并與社會公眾的安全需求相違背。因此,政府在進行職業安全規制時,就要做到安全性與經濟性相結合,既不能過于寬泛,也不能過于嚴格,在維護勞動者基本權益的同時,也應保護企業的正當利益。這就需要設計一個良好、有效的運行機制,使企業的自主管理與政府的安全規制有效結合,只有這樣才能使政府的職業安全規制成本與收益達到最優。而法經濟學的漢德公式正好為我們提供了這樣一個機制設計的框架。#p#分頁標題#e# 三、激勵相容的安全規制機制設計———漢德公式的引入 激勵相容的概念首先由哈維茨提出,是指在市場經濟中,每個理性經濟人都會有追求自身利益的一面,他們會按自利的原則設定目標并按此行動,但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在規制的制定者不可能完全掌握所有個體信息的情況下,若是規制者所制定的機制能夠給每個參與方一個激勵,使企業追求個體利益的行為正好也與總體目標的價值最大化相一致,這種制度安排即是激勵相容的機制。有時一些出發點很好的制度安排卻得不到有效執行,甚至產生了規制俘虜現象,從而造成巨大的效率損失,其根源就在于制度的設計沒有滿足激勵相容,因而無法保證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相一致。 因此,在安全監管過程中要實現監管成本與收益的最優配置,就需要建立一種激勵相容的安全監管機制,使被規制者在追求個人利益的同時也能夠實現規制者制定的規制目標。漢德法則正好滿足了激勵相容這一指導性原則。漢德法則是侵權法中的一個著名的案例,是漢德大法官在卡羅爾拖輪公司案中提出的著名數學公式,他對侵權責任的歸責方式進行了量化分析,并把B(事先預防的成本)與PL(事故發生的概率損失)之間的關系用數學公式表示為B<PL。 侵權事件發生后,可根據該公式來判定誰應對此負主要責任,即當預防的投入大于預防的收益(損失發生概率的降低或損害程度的降低)時,不進行預防是合法的;反之,當預防的收益大于所要投入的成本時,不進行預防投入而產生損害時就要對損害承擔責任。這一公式體現了效率的原則,即以最小成本獲取最大收益的原則。 這是因為,預防和損害的發生對社會而言都是成本的付出,如果能夠以較低的成本付出代替較高的成本付出,從社會的角度看就是有效率的。從發生職業安全問題的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如果預防事故發生所需安全投入的成本B小于或等于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損失PL(即事故發生的可能性P與發生后損失的大小L的乘積),企業主就應該承擔損失的責任,反之就無須承擔責任,這一法則給出了企業進行安全事故預防的理性邊界。波斯納(1997年)對漢德法則的經濟涵義作了引申和發展。他指出,在漢德法則中,預防成本應是邊際成本,應該從邊際成本和邊際收益的角度來運用漢德法則,如圖3的基本模型所示:圖中的縱軸代表金額,橫軸代表企業職業安全的預防水平,在現實情況中,預防水平與事故發生的概率成反比,預防水平越高,事故發生的概率就越小。曲線B表示預防水平的邊際成本,它表示隨著預防水平的提高,預防的成本是增加的,所以預防水平的邊際成本曲線是一條單調遞增的曲線;曲線PL表示預防水平的邊際收益,其中P代表事故發生的概率,L代表事故發生后造成的損失,所以PL可視為事故發生的概率損失;隨著預防水平的提高,預防水平的邊際收益是下降的,所以,預防水平的邊際收益曲線是一條單調遞減的曲線。 由圖3可以看出,在二者相交的E點,即是邊際成本=邊際收益的狀態,這個點代表了最優預防水平。在E點的左側,可以視為企業預防水平不足,這個時候加強企業職業安全的預防措施可以獲得收益,因此,提高預防水平是有利的;E點的右側則可視為企業預防水平過度,這個時候放松企業職業安全預防措施可以獲取收益,因此放松預防是有利的。如果E點既是企業的最優預防水平,又是社會的最優預防水平,那么這是一種理想的均衡狀態,不需要做任何干預即可獲得最大收益。如果E點僅僅是企業的最優預防水平,但是低于社會期望的最優預防水平,則可以通過政府的職業安全規制改變兩條曲線的位置,使企業的最優預防水平與社會預期水平相一致。 比如,可以把PL曲線或者B曲線向右移動,從而使得E點這一企業最優預防水平達到更高的社會預期水平,以期與社會最優預防水平相一致。這一簡單的經濟學均衡工具可以給我們解決職業安全問題提供極富啟示的思路,比如,提高職業安全的規制力度,加強對企業的處罰力度,就可以使得整個PL曲線右移,從而使最優預防水平提高;或者是給予企業一定比例的預防補貼,可以使得整個B曲線向右移動,也可使得最優預防水平提高,這兩種做法都可以達到社會最優的預防水平。 四、政策建議 本文第二部分設計了政府最優規制邊界的模型,盡管這一最優邊界在現實中不可能存在,但是對于我國的職業安全規制仍然具有啟示意義,即應該設計一種激勵相容的規制機制。現在我國職業安全規制的現實情況是,每當職業安全事故發生之后,規制部門很少將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與他之前所做的預防投入相聯系,有關的政府官員在“問責風暴”所形成的高壓態勢之下如履薄冰,對于自己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以及應當在多大程度上承擔責任并沒有一個明確而可用的原則,這樣不僅缺乏對職業安全規制責任人的激勵也不能體現效率原則。而“漢德公式”這一體現效率的歸責方式就為我們的職業安全規制提供了一個激勵相容的有效啟示。 因此,要提高我國當前的職業安全規制的有效性,就應當考慮以下三點:首先,職業安全規制的企業預防水平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在合理的風險評估之上,即最優預防水平E點的確立不但要符合當前經濟發展的水平,更要滿足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過高的預防水平只會增加企業的運行成本而變得不可行,而過低的預防水平又不能起到有效預防事故的作用。 其次,在企業發生安全事故后,不能簡單盲目地進行懲處,應該根據漢德法則,將企業的事先安全投入與事后事故處罰程度相聯系,考察企業事先是否進行了生產事故預防,預防的水平如何,進而計算事故發生的概率和所造成損失的大小,將二者進行比較,來確定事故責任的大小和處罰的程度,這樣才能調動企業進行事先安全投入的積極性。 最后,對于政府規制人員的問責也要以漢德法則為基礎,建立一種效率歸責的機制,在追究其責任時,將規制人員應該承擔的的責任大小與其在事故預防方面所開展的工作多少聯系起來,以促進職業安全事故理性預防的開展,對規制人員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p#分頁標題#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