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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快縣服務業發展,加速工業化、城市化發展進程,不斷調整優化經濟結構,推動縣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根據《中共縣委辦公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快服務業發展的意見》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總體目標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構建和諧社會和生態文明城市的發展目標,以市場化、產業化和社會化為方向,以工業化、城市化和信息化為依托,增強現代管理理念,著眼于提高縣域經濟綜合競爭力,優先發展生產性服務業,大力發展生活性服務業,積極發展新興服務業,改造提升傳統服務業,形成服務業與生態工業、生態農業、城鎮化互動發展,從而實現縣服務業的快速發展,使得服務業結構明顯優化,就業容量顯著增加,城市功能更加完善,輻射周邊能力得到增強。力爭到年,全縣第三產業增加值年均增長18%以上,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年均增長22%以上,培育三星級以上酒店10家,特色餐飲企業10戶,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物流公司5家,建設3個品牌家政連鎖店,縣城商場、超市、市場營業面積達35萬平方米。 二、政策措施 1、優先發展現代物流業 (1)對入駐物流園區的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前3年企業所得稅征收后,將地方財政留存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用于企業發展,后2年按地方財政留存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用于企業發展。從事農村商業物流的企業,對50家以上、80家以下“萬村千鄉”網點進行貨物統一配送(簽訂兩年以上配送協議),解決就業人數10人以上(含10人)(簽訂1年以上用工合同、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本措施中凡涉及考核解決就業人數均以此項為標準),依法納稅并正常經營一年以上,一次性獎勵1萬元;對80家以上(含80)網點進行貨物統一配送(簽訂兩年以上配送協議),解決就業人數20人,依法納稅并正常經營一年以上,一次性獎勵3萬元。 (2)對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倉儲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統的物流企業,在建成營業產生稅收后,一次性獎勵10萬元。 2、鼓勵繁榮商貿服務業 (1)對商貿企業、服務業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2)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3)對商貿、服務業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旅游商品生產企業、物流企業、連鎖超市或配送經營店,凡建設辦公用房、購買營業用房并切實解決社會人員就業的重點服務業項目,給予貸款貼息。貸款金額在20萬元至50萬元,期限在3年以內(含3年)的,正常期限內給予全額貼息;貸款金額在50萬元至100萬元,期限在3年以內(含3年)的,正常期限內給予60%的貼息;貸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期限在3年以內(含3年)的,正常期限內給予50%的貼息,貼息總額不超過10萬元。 (4)鼓勵發展“連鎖放心店”,每新建一家連鎖超市或配送經營店,正常經營一年以上,營業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500平方以下的,新增就業人數10人以上(含10人),一次性給予5000元獎勵;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1000平方以下的,新增就業人數20人以上(含20人),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營業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新增就業人數50人以上(含50人),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 (5)對新開辦獨立核算中介咨詢服務企業,購買營業面積達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解決就業人數10人以上(含10人),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依法納稅并正常運營一年后,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 (6)鼓勵各類品牌汽車在我縣設立綜合服務店,營業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解決就業人數30人以上(含30人),依法納稅并正常經營一年以上,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營業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解決就業人數80人以上(含80人),依法納稅并正常經營一年以上,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 3、扶持發展餐飲、住宿業 (1)凡在投資經營賓館、餐飲、娛樂業和洗浴業項目且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通過招拍掛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程序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出讓金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后一月內可先繳納50%,余下部分從簽訂合同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未繳清土地出讓金前,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賓館、酒店,按中共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縣星級酒店、賓館建設的優惠政策》)。 (2)對新建設的單店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正常經營的餐飲、住宿業,水、電兩項費用憑專用收據按實際支付額的50%給予補貼,同一企業補貼總額不超過3萬元。 4、支持發展家政服務業 對獨立核算的家政服務業企業,解決就業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一次性獎勵1萬元;解決就業人數100人以上的,一次性獎勵3萬元。 5、加快發展金融業 #p#分頁標題#e# 在鄉鎮、村寨設立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和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開業一次性獎勵2萬元。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在鄉鎮設立分支機構的,開業后一次性獎勵3萬元。未在縣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商業銀行在縣城設立分支機構的,開業后一次性獎勵5萬元。 凡注冊登記在的以上5類行業創立的服務品牌獲得中國名牌、名牌、名牌稱號的,分別一次性給予5萬元、3萬元、2萬元獎勵,并將該企業納入縣服務業發展重點企業給予扶持。 三、保障措施 1、加強指導協調,成立縣加快發展服務業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縣服務業發展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提出促進加快服務業發展的指導性政策,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發展和改革局。 2、加強對服務業投入的引導和扶持。建立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縣財政每年安排100萬元資金作為全縣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引導資金上年度結余部分轉入下年度使用,并視財力和發展需要逐年增加,主要通過經費補助、獎勵和貼息等方式加大對縣服務業關鍵領域、薄弱環節、新興行業以及品牌培育等方面扶持,以更多地吸引銀行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入。 3、每年審定兩次服務業重點項目,對納入的項目給予重點扶持。服務業重點項目和申請扶持、獎勵的服務業項目由各鄉鎮或業主自行申報,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匯總后上報縣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審定,以確定扶持、獎勵對象。 4、凡縣服務業重點項目獲得國家、省、市資金支持(除國債外),需由縣、鄉(鎮)財政按資金配套政策進行配套的,經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并通過后,縣財政扣除項目所在鄉(鎮)應支付的配套資金,統一辦理資金劃撥手續。對經認定的縣級以上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在項目用地、財稅補貼、政府獎勵等方面進行重點傾斜。 5、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每年要從就業人員培訓資金中安排一定的經費,有計劃地組織服務業從業人員進行學習考察和培訓(每年不少于4次),提高服務業從業人員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6、縣招商引資服務中心要建立服務業招商引資項目庫,完善項目部分前期工作,落實項目用地、環保等相關前期手續,對外推出進行招商引資。 7、縣國土資源局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應確定一定比例的指標用于服務業項目建設,對列入國家鼓勵類的服務業項目在土地供應計劃安排上給予傾斜,對列入縣級以上服務業重點項目庫的建設項目用地指標應予優先。 8、縣發展和改革局每年定期組織開展涉及服務業的價格和收費專項檢查,依法查處亂漲價、亂收費行為。對未經國家和省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取消,對服務業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凡收費標準有上、下限幅度規定的,一律按下限額度收取。 9、金融部門要從資金上積極支持服務業發展,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服務業重點項目,只要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和利率政策的要優先安排貸款資金,優惠貸款利率。對縣服務業重點建設項目急需的貸款資金和貸款優惠政策,由縣人民銀行負責指導,各銀行業機構落實。 10、稅務部門要嚴格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認真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服務稅費減免的優惠政策。 11、完善服務業統計工作。建立服務業統計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各部門及行業協會的服務業統計工作。加快建立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務業統計調查方法和指標體系,逐步探索建立現代服務業及相關產業統計指標體系,定期相關發展報告。 12、強化服務業發展績效考核。將服務業發展作為考核相關主管部門和各鄉(鎮)黨委、政府的重要內容,根據全縣產業發展規劃布局和各鄉(鎮)不同功能定位,實行差別考核、相關主管部門重點考核,在綜合目標績效考核中應加大考核權重。 13、對于引進的重大服務業項目,除享受以上政策外,還可按照“一事一議”原則,享受縣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審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14、符合財政貼息的重點服務業項目,在取得銀行同意貸款意向后,要持銀行同意貸款的意向書和《貸款貼息申請書》到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才能在財政局辦理申請貸款貼息手續。 15、本措施適用于在轄區內入駐且稅籍注冊在的企業和個人。對享受本措施優惠政策的企業或個人,其獲得獎勵或補貼產生的有關稅費,由受益人自行承擔并申報繳納。 16本措施中涉及解決就業人數的由人勞局進行審定,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由財政和審計審定,涉及稅收優惠的由稅務部門認定并辦理,涉及金融機構的由人行支行審定,涉及建筑面積的由住建局認定。 17、本措施由縣加快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18、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實行。